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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委派制是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即將會計人員從基層單位獨立出來,由財政部門進行直接委派,使會計人員擺脫依附地位,更好地行使會計監督職能,達到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目前全國各地已有很多地區實行了會計人員委派制,主要有四種模式:
一是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委派,一般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以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為目的;
二是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
三是向中小型國有企業委派財務主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四是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實行財務統管。這些管理模式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地貫徹執行《會計法》,深化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黨風和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下面對縣級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提幾點意見。
一、委派形式和管理
會計人員委派制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大,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在實行過程中,應本著“管得住,行得通”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單位性質采取不同的形式,因地制宜的開展此項工作??偟脑瓌t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即統一在縣財政局的領導下,分級、分系統的具體委派,并要加強后期的管理工作。
1.對大型的并且有下屬二級核算單位的局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委派制,即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科長、主管會計和出納人員均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這些人員經考核合格后,人事、工資等關系均轉到縣財政局,他們的任免、調動、獎懲、福利等事宜均由財政局統一管理。任職資格由財政、人事等部門確定,對其頒發由縣政府印制的《會計人員委派任職證》后,持證上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委派,明確權責,年終考核,定期輪崗”的管理制度。這樣能夠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對局級下屬的事業單位可由主管局參照以上的辦法管理本系統的財會人員和財會工作。
2.對小型的局級行政事業單位,撤銷財務室。縣財政部門成立機關財務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集中這些單位的財務核算。這種方法有利于減少人員編制和節約經費,適應機構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適應會計基礎工作的需要;有利于規范單位收支行為,適應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需要。
3.對國有工商企業、縣屬集體工商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結合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稅收征管等工作,采取委派財務總監的辦法。財務總監是由董事會聘任或由上級部門委派,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專職人員。財務總監每屆任期三年,在同一公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工資由財政或財政授權部門發放??上硎芨甭毤壭姓觥F髽I的其他會計人員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和人事勞動部門,實行“公開考試,競爭上崗,統一委派,定期考核”的管理制度。企業會計人員的工資由企業每年年初將一年的工資總額交給業務主管部門,由業務部門按月向其發放。同時企業向財政部門交納工資的10%作為管理費,用于對其進行考核和獎罰。
4.對鄉鎮集體企業、村辦企業財務會計的管理,應采取成立會計管理站的方法。會計管理站由鄉鎮任兼任站長,人員由鄉鎮財政所、經營管理站和企業總公司聯合組成。會計管理站負責對全部鄉鎮、村辦企業的主管會計、出納人員、材料會計和統計人員實行直接管理。會計管理站有人事調配權、工資管理權和會計人員管理權。這樣能夠穩定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有效的維護集體資產,制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如調整企業廠長也隨著更換會計人員等不良行為。
5.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配備會計或委托記賬的,統一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中介機構承辦。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
不論哪種經濟性質的單位或企業,采取哪一種管理形式,都要在定責定崗的前提下進行,而且必須加強后期的管理工作。
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是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委派的會計人員進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質會計隊伍的有效措施,每年由財政、人事部門和被委派單位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一次“德、能、勤、績”四方面的考核,進行一次執行法規法紀、廉潔勤政和業務水平的考核,建立業務考核檔案,作為其被任用、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是建立獎懲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規范委派會計人員工作行為,使其較好完成本職工作,如有違反規定,給單位或集體造成損失,視情節給予財經紀律處分或解除委派,收回《會計人員委派任職證》。
四是建立對委派會計人員的定期審計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五是建立委派會計人員的定期輪換制度、述職制度和監督制度等,以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
二、實施步驟
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要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有序的進行,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縣紀委、監察部門協助,縣人事、勞動、審計、工商、稅務和業務主管部門積極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領導特別是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要充分認識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旗幟鮮明地支持此項工作,親自抓好此項工作。
2.設立組織機構。為組織好會計人員委派制工作,要成立“縣會計人員委派制領導小組”。財政局局長任組長,財政局主管此項工作的副局長、人事局、監察局、國資局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任副組長。設立“縣會計人員委派制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財政局會計科,財政局主管此項工作的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會計科科長等任副主任。
3.抓好典型,以點帶面。為積極而又穩妥的搞好縣會計人員委派制工作,應采取“抓好典型,以點帶面”的方法,可先選擇有代表性的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為試點,在制定試行方案的基礎上,積極組織實施。并且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而后再擴大范圍。
4.確定委派對象。為保證委派的會計人員能有效的開展工作,試點單位被委派的對象應包括財務科長、主管會計和出納三個崗位的財會人員。這樣可以發揮全體會計人員的作用,避免只委派一名財務科長或主管會計而產生的勢單力薄、被架空等問題,被委派的會計人員還可以相互監督,協調配合更好。
5.抽調和選拔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此項工作的保證。被委派的會計人員由單位推鑒,經考核合格后,由財政、人事部門頒發縣政府印制的《會計人員委派任職證》,而后上崗工作。
三、對被委派單位的要求
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單位的會計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應做到如下幾點:
1.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以會計機構、會計地位、會計職責三不變為前提,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經營決策,發揮會計反映和監督的職能作用;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2.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要采取措施積極發揮會計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特別是在支出管理上要堅持在會計人員審核的前提下,做到領導“一支筆”。
3.為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無權擅自撤換被委派的會計人員。如發現會計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不再適合擔任會計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審定后做出決定。
4.會計人員被委派以后,必須給予相應的職責和權限,才能保證會計人員職能的充分發揮。
5.被委派會計人員單位的領導,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對會計人員做到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審計意見購買動因與防治)
審計意見購買是指在某一特定會計年度,公司變更審計師比不變更能明顯地獲取更為有利審計意見的現象。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是近年來審計理論界與各國證券監管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現有的大多數研究集中于實證研究。試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通過運用委托理論、契約理論、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對審計意見購買的動因進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從根本上解決審計意見購買問題的相關建議。
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審計意見購買的動因分析
(一)委托理論的分析委托問題最早由羅斯提出,認為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寫作論文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關系隨之產生。認為如果關系的雙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會總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為轉移。一般認為,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是委托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決定了人們掌握的信息不可能無所不包,每一個人對信息的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也不一樣。信息不對稱是指某些參與者擁有另一些參與者不擁有的信息。可從時間和內容上加以劃分,從不對稱發生的時間來看,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的稱為事前不對稱,即逆向選擇,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后的信息不對稱稱為事后不對稱,也就是道德風險。按威廉姆森的解釋,機會主義即“欺詐性地追求自利”的行為,是委托問題產生最核心的原因。根據上述委托理論,在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者將公司的經營權委托給人,人按雙方的約定經營。會計信息是對人經營管理活動的反映,也是委托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主要渠道。由于個體的有限理性,委托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會計信息,即便能夠,每一個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同時,會計信息在人與委托人之間往往是不對稱的,作為人的經營者存在機會主義,可能更多地想謀求自身的利益,虛列會計信息,粉飾經營業績。委托人聘請外部審計師對企業會計信息加以審計,對其合法性、公允性加以鑒定,正是為了解決委托問題,標準的審計報告措詞可以讓委托人達成一致的理解,權威的信息鑒定又確保了所獲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因此樂于讓渡部分利益聘請審計師以規避投資風險。但經營者有自身的效用函數,為避免審計師察覺其舞弊行為后出具不利審計意見,很可能尋求審計師的合謀,或者以更換事務所相威脅,或以提高審計收費與長期業務往來引致的經濟利益為誘餌,以便成功購買審計意見。
(二)契約理論的分析契約也稱合約、合同,是指幾個人(至少兩人)或幾方(至少兩方)之間達成交易的某種協議,意在做什么。包含以下原則:社會性原則;平等性原則,自由原則、理性原則、互利原則和過程性原則。契約有完全契約和不完全契約之分。完全契約是指契約條款詳細地表明了在與契約行為相應的未來不可預測事件出現時,每一個契約當事人在不同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分享的情況、契約強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約所要達到的最終結果。不完全契約是指留有未被指派的權利和未被列明事項的契約,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費用的存在和信息不對稱性而導致的,因而存在“敲竹杠”的問題,即一旦人們做出專用性資本投資后,擔心事后重新談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約條款或擔心由于他人的行為使其投資貶值。審計契約是一項不完全契約,同樣存在信息不對稱。審計師在接受審計業務前并不清楚企業管理層的品行,企業所有權者即審計業務的委托者不清楚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也無法按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或約束條件對審計師進行比較和權衡,以便以最小的資源耗費使需要得到最大限度滿足,這顯然背離了契約的理性原則。審計契約雖也旨在消除會計信息中的不確定性,鑒證會計信息,滿足企業所有者的需要,但無論從審計實施過程還是審計結果,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確定性。按現行的相關法律、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師只需“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這為審計師提供了意見購買的博弈空間。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審計師也可能受到“敲竹杠”之威脅。審計師的培養及其審計知識與經驗的積累是事務所的專用性資本投資,也事關作為知識型組織的事務所的興衰成敗,而審計資源是有限的,審計市場的競爭不可謂不激烈,這為企業管理層提供了“敲竹杠”的砝碼。因此審計意見購買較易成功。
(三)交易費用理論的分析年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費用”的思想,將其解釋為“利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同時,他認為企業組織作為市場的替代同樣存在內部“管理費用”。此后,等均對交易費用進行了審計意見購買是指在某一特定會計年度,公司變更審計師比不變更能明顯地獲取更為有利審計意見的現象。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是近年來審計理論界與各國證券監管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現有的大多數研究集中于實證研究。試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通過運用委托理論、契約理論、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對審計意見購買的動因進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從根本上解決審計意見購買問題的相關建議。研究結論從新制度經濟學主要理論看,審計意見購買的防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協調才能得以徹底防治??偨Y,它可從公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即股東、債權人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即經營者、職工、會計信息提供者會計師和審計信息提供者審計師入手,同時,它需要有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監管方的參與以及中介行業的發展。防治措施中,首要的是審計委托權應當切實由不掌握審計信息剩余控制權的所有權人即債權人、股東職工來行使,由他們來選擇審計師,因此審計委托關系應當從圖右下角的由管理層來行使更改為虛線所指。其次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實際上是通過建立健全的機構或機制來監督管理者,保護各類企業所有權者的利益。最后,對于審計活動的企業一方兩個最重要的當事人經營者和會計師可通過提高其違規成本來約束;另一方審計師可從執業行為和行業治理著手。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試論審計意見中的“公允性”)
一、審計意見中的“公允性”與“重要性”的含義
世紀年代以后,由于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以查錯防弊為目標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逐漸轉變為以鑒證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表達”為主要審計目標。所謂“公允地表達”,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審計后,出示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的用語。它指財務報表表達合理,沒有偏見或沒有歪曲,但并不證明財務報表的正確性?!肮市浴币辉~的選用也是長期精心選擇的結果。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如果會計報表符合公認會計原則,就達到了“公允性”。具體地說,它必須滿足四點要求:
(1)財務會計信息的搜集和處理符合公認會計原則;
(2)帳簿中信息的描述符合公認會計原則;
(3)不同時期不同地應用會計原則的情況得到了適當的披露;
(4)有限的財務報表格式和符合公認會計原則披露的財務信息要求之間的矛盾得到了解決。
“重要性”也是審計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準則》中規定:“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誤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边@個定義表明,判斷一項錯報或漏報重要與否,應視其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所做決策的影響程度而定。若一項錯報或漏報足以改變或影響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則該項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否則就是不重要。重要性的數量化就是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意見中“公允性”體現了“重要性”
對于是否應在審計意見中使用“公允性”一詞,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爭議。會計報表使用者總是對審計報告有著很高的期望,他們希望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對他們的一種承諾。因此,他們建議審計意見中刪除“公允性”一詞,因為它太主觀,會導致不同的審計報告使用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審計界卻一直使用該詞,因為注冊會計師認為如果不使用“公允”一詞,審計報告就是絕對地說明財務報表“按照公認會計原則,反映了某單位的財務狀況”。這樣會加重自己的審計風險。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會計報告中存在著估計的因素。眾所周知,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主要表現為會計提供的信息有不清晰性、不確定性和不準確性,帶有許多估計的成分。如:因定資產折舊年限及凈殘值數額的確定,應收帳款中壞帳數額的提取等,都是會計人員主觀判斷的結果。也就是說,它不僅包括對事實、而且還包括對各種會計原則和程序方面的判斷。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判斷結論。所以,注冊會計師很難對某一份會計報表評價為“完全正確”。
第二,協調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企業財產所有者處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能夠將所有的錯報、漏報查出來,無論經營者是有意還是無意、貪污還是操縱會計的結果,只要是有害其剩余索取權的行為,都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揭示出來,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的利益。但注冊會計師與政府卻是為了保障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規范證券市場。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不愿過度壓抑在社會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的經營者的利益,從而對所有者的保護程度也只是以滿足其投資活動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只要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出示的會計報表不影響投資人的決策即可,并不一定限制其不存在任何錯報、漏報。
第三,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上的抽樣審計,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它首先要求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即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審計。因此,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表面完整,但內部表里不一,或者上下患通起來進行貪污舞弊,提供虛假會計報表時,注冊會計師在此基礎上發表的審計意見,就可能出現失誤。其次,雖然現代審計有很多科學的方法來保證樣本選取的合理性,但也不能保證所有重要的經濟事項均能被選中。
鑒于上述原因,注冊會計師僅是在重大方面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其會計政策的一致性發表意見。具體地說,就是僅僅將超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漏報查出來。這就是說,“公允性”意味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僅對揭示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提供合理的保證,它不是會計報表真實性的保證人。它提醒報表使用者不應對審計報告給予過高的期望與依賴,即使注冊會計師對某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了標準的無保留意見,也不能認為該報表就沒有任何錯誤和不確定事項。報表使用人在運用相關信息時要加入自己合理的分析與判斷,綜合收益與風險的關系,作出適當的決策。這就是審計意見中的“公允性”。
三、審計意見中的“公允性”不能成為注冊會計師逃避審計責任的借口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它的質量與廣大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它也是決定注冊會計師行業能否生存的一個重大問題。因此,注冊會計師必須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注冊會計師或者單純片面地理解獨立審計的目的,認為既然發現舞弊行為不是獨立審計的目的,就可以忽視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舞弊和欺詐行為;或者有的注冊會計師故意歪曲審計目的,不講究職業道德,幫助被審計單位舞弊。他們認為,反正查錯防弊已不是獨立審計的主要目的,出了問題也可以有借口。事實上,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環境還不夠理想,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的行為普遍存在,如果注冊會計師置具體執業環境和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顧,那么無論是片面的理解還是故意的歪曲獨立審計的目的,都會釀成大禍,而且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要求其在執業過程中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合理確信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超過重要性水平的嚴重錯誤和舞弊行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公允性”的審計目的并不意味著降低了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的要求,“公允性”的審計結論必須是注冊會計師嚴謹工作的結果。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異同點之比較)
“審計風暴”之后,自去年下半年全國地方審計機關加大了審計查處力度,公告審計結果的工作也在逐步推開。在審計執法聲望日益提升的情況下,審計機關更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當前,特別要做好審計報告交換意見工作和審計處罰的審計聽證工作,在審計執法中不僅要強調依法行政,強調實體法的運用公正,還應當做到程序法上的公正。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審計質量,保障依法審計的順利實施,減少審計行政爭議,防范審計風險,使審計立于不敗之地。因此,本人認為,在當前進一步弄清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和審計聽證的異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以下就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的異同進行探討,以供讀者參考。
一、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的不同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是根據《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審計聽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二)兩者的設置前提不同。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是在“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睂徲嬄犠C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那么,何謂較大數額的罰款呢?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第三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的罰款?!敝档弥赋龅氖?,當前,有的地方審計機關對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理解不夠準確,造成審計聽證的標準掌握不準,在實行執行中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1)沒有準確理解審計聽證是罰款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審計聽證不應包括審計收繳,只是指罰款。把罰款與收繳兩者沒有區別開來,造成不該聽證的告知聽證。
(2)“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標準把握不準。誤認為“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是審計報告上所有的列數問題,其實不然。按照審計署法制司對湖南省審計廳關于審計聽證的標準掌握的回復,它應當是僅指審計報告列明的審計罰款相關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的問題,其他處理包括收繳的不應包含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之中。如,某審計報告列明三項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那么,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僅指與這三項罰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其他處理事項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不得計算其中。正確的計算方法應當是,用三項罰款金額之和(達到或超過10萬元)作為分子,用三項罰款對應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之和作為分母,比較兩者的百分比是否在百分之五以上。所以兩者概念的不同,計算結果也截然不同。如果按照錯誤的理解,極容易導致應當告知聽證的而沒有告知聽證情況的發生。
(三)兩者的執行主體不同。
根據《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這說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執行主體是審計組,而不是審計機關。同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边@說明作出行政處罰是審計機關的權力,不是審計組的權力,因此審計聽證的執行主體是審計機關,而不是審計組。
(四)兩者所起的作用不同。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該條接著指出“審計組應當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备鶕鲜鲆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主要解決的是核實審計情況,完成的是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所列事實和審計結論的交換意見程序。審計聽證則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對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罰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事實認定上,解決的是審計罰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的問題,完成的是審計罰款聽證程序,規避因審計罰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爭議,以維護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兩者的共同點
(一)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都是審計執法的法定程序。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是審計執法的普遍適用程序,只要是審計機關實施了審計事項,則都要執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程序;審計聽證則是審計罰款達到一定標準時才啟用該程序。
(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都是在審計執法中與被審計單位的一種法定溝通形式。前者著重于審計情況的核實與溝通;后者則側重于九審計罰款處理意見的溝通。
(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都是為了保障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個人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由國家法律設定的行政救濟幫助途徑。
(四)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與審計聽證都是為了促進審計機關公正執法的需要,它是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和審計處罰上的兩次交換意見,體現了協商精神,可以避免審計行政爭議,防止審計復議和訴訟的敗訴,在客觀上也起到了維護審計執法行政權威的作用。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與審計意見類型)
一、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與評價
關注持續經營不僅是公司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審計人員進行財務報告審計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丢毩徲嫓蕜t第17號——持續經營》第三條規定:“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評價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披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
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是影響報表使用者合理決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相關利益各方最為關心的問題。如果企業在面臨無法挽回的破產清算局面之前,在財務報告中對影響持續經營的重大因素進行充分的披露,各相關利害集團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重大損失。因此,如果持續經營存在重大疑問時,會計人員有必要在報表及其附注中及時充分有效地披露。但從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具體情況來看,管理層仍然缺乏披露的動機。甚至還出現過惡意掩蓋公司無法持續經營的案例,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紅光虛假上市的例子。而注冊會計師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合理性的直接依據是被審計單位是否還能夠持續經營,也就是說只有當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之后才能判斷其依據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是否合理。我國新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的判斷規定仍然比較粗略,僅列舉了財務、經營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難涵蓋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全部內容。面對企業不斷擴大的經營風險因素范圍和披露的有限信息,審計人員急需科學的方法和工具來更有效地獲取信息,評價持續經營問題。
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情況導致的非持續經營,很少無前期跡象或征兆出現,有人稱之為紅旗(RedFlag)或警訊(WarningSignal)。美國Coopers&Lybrand會計師事務所列舉了29個警訊,其中比較重要的摘抄如下:(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余;(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6)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7)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8)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產業;(9)盈余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財務理論的發展也為審計人員評價持續經營能力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產預測模型”、“平衡計分卡模型”可以幫助審計人員注意到那些傳統審計程序難以探測到的公司發生持續經營問題時表現出的財務狀況問題。
二、持續經營能力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當會計主體出現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時,出具何種類型的審計意見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但這種主觀性依然是以客觀因素為依據的。中注協標準部在2001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的分析中披露,在持續經營問題的審計報告行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類型卻差異很大。有些注冊會計師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作用。這說明某些注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的問題。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界
定審計意見類型的重要依據
對任何事情的判斷都必須建立在充分、適當的證據的基礎之上,但持續經營能力往往涉及重大不確定性事項,如上市公司訴訟事項法院尚未判決、對外擔保數額巨大、因稅務糾紛造成進口設備被海關扣押等。一般來講重大不確定性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發生,但其結果在審計報告日還沒有出現。對于已經發生的部分,如果被審計單位配合,注冊會計師可以獲得審計證據。而對未發生部分的事項,不管被審計單位配合與否,注冊會計師都不能獲得證據,因為有些審計證據目前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說對于持續經營事項注冊會計師一般不能形成全局性的、肯定性的結論。因此,當被審計單位出現持續經營不利的跡象時,不管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冊會計師也絕對不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至少要加強調事項段,提醒報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驗證和不可控制的事項。但是,如果不確定事項的未發生部分對審計意見的影響不是實質性的,那么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報告、保留意見報告和否定意見報告;如果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未發生部分對審計意見影響巨大或注冊會計師對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已發生部分未能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推斷整個事項對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和判斷的影響程度,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報告。
(二)持續經營與強調事項段
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是通過比較以前年度的預測與實際結果或比較本期的預測與截至目前的實際結果,沒有發現對預測性信息具有重大影響的假設、特別敏感的或容易發生變動的假設以及與歷史趨勢不一致的假設,同時被審計單位已經按照注冊會計師的要求對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對于其他項目的審計也沒有不符事項或已接受會計師的全部調整建議,其調整后報表已較為真實穩健,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被審計單位對于持續經營不利的跡象以及補救措施都作了充分披露,說明被審計單位已經很好地履行了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消除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疑慮,說明其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范圍沒有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履行審計職責。因此符合無保留意見出具的標準。強調事項段的風險提示只是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已經發表的無保留意見,即肯定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只是通過增加審計報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慮和預測。
(三)持續經營與保留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肯定被審計單位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被審計單位卻全部或部分拒絕進行適當披露,則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該事項的嚴重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這是因為隱瞞公司的生存、發展的隱患有可能會影響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和判斷,并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注冊會計師從職業風險和法律成本角度考慮,要保留安全邊際。如*ST縱橫、信聯股份等7家公司2002年度發生巨額虧損,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威脅,但其會計報表并沒有充分披露。故而,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報告。保留意見的措辭要慎重,因為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會使投資者或債權人據此從企業撤出資金、拒絕貸款或改變他們的行為,要避免由于審計報告本身而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導致企業破產清算。
(四)持續經營與否定意見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是因為持續經營核算與非持續經營核算存在本質的差別,各自產生的會計信息也有天壤之別。進入清算期,資產計價由歷史成本為主轉為以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為主,某些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價值失去合理依據;資產的確認和價值攤銷失去意義,一般改為一次轉銷的方法,導致資產處置,長期資產和短期資產的區分失去意義;負債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均會被要求結算,長期負債轉變為短期負債或者進行債務重組,再籌資出現困難;所有者權益結構發生改變,出現資產重組、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其產生的相關損益;收入和費用的跨期攤配失去意義,收付實現制將代替權責發生制,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壞賬準備、遞延資產、待處理損溢等虛資產和虛負債將失去意義而被轉銷掉。因此,如果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已經為不爭事實的公司仍然不放棄持續經營假設,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最嚴厲的審計意見。如實業、1999年的ST網點、PT網點被出具否定意見都是因為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其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存在巨額逾期債務無法償還,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極大影響,但企業仍然使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否定意見要慎用,以免被審計單位起死回生而使注冊會計師遭到起訴。
(五)清算或停止經營審計
一般情況下,如果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已確定在下一個會計期間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企業會主動放棄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而按照財政部年月日的《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進行會計處理。而以非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會計報表屬于一種特殊編制基礎的會計報表,因此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一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就可以了。如果企業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仍然使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否定審計意見報告。
(六)持續經營與無法表示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而在追加審計程序中未能獲得關于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任何證據或只獲得了零星證據而不足以形成對該事項的實質性判斷,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原因主要包括:
(1)該事項未發生部分對形成審計意見具有決定性影響,單從事項已經發生的部分難以推斷結果;
(2)被審計單位故意掩蓋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不提供必要工作配合;
(3)被審計單位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期間少于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且不愿將評價期間延伸至十二個月。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審計范圍受限,注冊會計師都將無法判斷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有效。故注冊會計師不能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發表實質性的意見,只能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如年銀行借款和對外擔保中有4.39億元已涉及訴訟;ST輕騎為母公司及關聯公司等借款8.86億元提供擔保,其中7.2億元已逾期。此類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必須等到不確定性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判斷,而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審計意見,只能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對實施新會計準則后的幾點意見)
新準則出臺之后,稅法、會計環境、國家宏觀經濟的進程都對其有一定影響及制約作用,這個磨合過程需要相當的時間,需要各個方面的協調與配合,新準則在實施過程中也需要不斷充實和完善。為了解新準則的實施情況,就目前掌握的情況作一些分析研究。
一、現階段存在的國際、國內新問題
(一)國際形勢不穩定
和平仍然是主題,但是也存在不穩定因素,如:美國出兵伊拉克問題;科索沃獨立引起國際關注;恐怖主義猖獗,如巴基斯坦前總理貝·布托遇刺身亡。糧食問題,美國糧食出口能力下降,導致糧食的實際價格上漲,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壓力。
亞洲的未來充滿風險,其中包括油價猛漲,美元暴跌,投資者撤出日元套利交易,甚至還有恐怖襲擊。
貿易磨擦增加,如歐盟對我國蠟燭和鋼絲發起反傾銷調查,歐盟委員會日發表公報宣布,已分別對從中國進口的蠟燭和鋼絲產品發起兩項反傾銷調查。公報稱,歐委會于年月日收到德國、荷蘭等多個成員國蠟燭生產企業針對中國產蠟燭提起的反傾銷申訴,“相關證據表明,有必要展開反傾銷調查”。
美元大幅貶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月日公布,當天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為6.976比1,已經突破7.00的關口,再創年匯改以來新高。自年年初以來,人民幣匯率的升值幅度接近6.8%。不過可喜的是年月日人民幣有所回升為6.987比1。
(二)國內與國外產生密切的連帶關系
1.國內通貨膨脹的壓力。“發改委”在一份報告中列舉了各國物價情況:年月份消費物價指數漲幅超過5%的國家有7個,俄羅斯為10.8%,南非9.7%,其余為阿根廷、越南、印度尼西亞、印度和中國。我國6.5%的CPI(消費者物價指數)不過是墊底狀態。
2.美國的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金融市場動蕩。中國股市與全球股市的關聯度越來越高:
受全球股市暴跌的影響,上證綜指從年月中旬的6124的高點,一路震蕩下行,至月日觸及3400點左右,幾個月中,累計最大跌幅超過50%。對于中國股市的大幅回調,業內人士有不同的看法,提出了不同的見解,比如市盈率太高,A股泡沫太多;盤子越來越大,需要深度回調;雪災等自然災害。
然而,有一個共同的看法: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以及中國股市正產生影響。
在上證所一高管看來,美國次貸危機雖然對中國股市沒有直接的影響,但產生了很大的間接影響。比如上市公司的出口業務受挫,股民的信心受挫等。由此可以看出,中國股市已不再是獨處一隅的世外桃源,中國經濟已融入國際經濟體之中,中國股市與全球股市的關聯度也越來越緊密。
這一點在中國股市的體量上可以得到印證。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總市值最高達到了28萬億元,列亞洲第二,全球第六。如果加上深交所、港交所、臺交所,中國股市的總市值已處在世界交易所的前列,可謂舉足輕重。這樣一個迅速崛起的新興市場,與世界聯動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換言之,當美國因為次貸危機而波及全球股市下挫時,中國股市巨幅震蕩也在所難免。
3.適應市場經濟的機制仍不健全。
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遇到的困惑:
(1)機構壓迫。中小股民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上市公司缺乏研究,對技術分析知之甚少,故選擇有信息優勢、有資金實力的基金和機構重倉持有的權重高價績優股,進行中長期投資,誓與基金共存亡。
(2)法律不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原則。然而在證券市場,法律的天平總是向大股東一邊傾斜。早先有東方電子的股民受了欺詐告到法院,曾被無理否回。后有杭蕭鋼構內幕交易受損的眾多股民,依法進行集體訴訟要信息披露違規的上市公司賠償,卻被法律拒之門外。更為不解的是,券商違規進行權證創設,讓參與的中小散戶虧損慘重,中小散戶集結到監管部門投訴,監管部門讓找交易所,找到交易所,又把皮球踢到法院。法院卻回答無法立案,法律沒有因權證創設造成虧損賠償相關條款。
(3)上市公司歧視。盡管進行了股改,盡管抑制了大股東一股獨大,但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價的現象并沒有根本改變。
大股東為所欲為,把資本市場當“信用卡”惡意透支圈錢,掏小股東錢包,漠視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長期以來,上市公司圈錢的手伸得很長,回報的手卻縮得很短。有的報表上盈利豐厚卻一毛不拔,有的象征性的撒點胡椒面,百元股份以每股0.2元作為“封口費”。據統計,年深滬股市分文未分的公司占到了半壁江山。
(4)一級市場擠壓。一級市場自打誕生那天起,就是對三公原則的諷刺。一個穩掙不賠毫無風險的市場,同二級市場風險巨大形成強烈反差,一級市場卻是如日中天,3萬多億元的新資金樂此不疲地撒網申購。
一級市場的雄厚資金哪里?一是銀行龐大的理財資金;二是企業的流動資金;三是上市公司新募集資金;四是個大機構短期拆借資金??梢哉f,社會上所有的無風險套利資金都涌入了一級市場。
(5)交易成本高。據權威媒體調查,年“5.30”成為了中小投資者盈虧的拐點。在印花稅提高后,券商也搭順風車,巧立名目提高了傭金。而去年(年)的印花稅和傭金收入超過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紅總和。慶幸的是年月政府將印花稅下調,在收入上進行了再次的調節。
二、中國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一)年中央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
從年月日起,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上調0.5個百分點至15%,這是央行今年以來第11次、同時也是本輪經濟周期以來第15次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本次上調可一次性收回流動性資金4000億元。此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將在一定程度上沖銷國內過剩的流動性。對于本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央行曾表示,其目的在于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從緊貨幣要求,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抑制貨幣信貸過快增長。央行未來將采取多種手段落實從緊的貨幣政策,包括1.繼續采取有利措施加強流動性管理;2.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3.抑制貨幣信貸過快增長;4.央行還將進一步發行財政部特別債券和央行票據。
(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情況直接關系到中國會計準則能否得到國際上主要國家和經濟體的認可、等效工作會計準則等效就是在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后,應當使我國會計準則得到國際上主要國家和經濟體的認可,使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財政部年高度重視會計準則等效工作,進展較為順利。一是年我國內地和香港的會計準則等效工作實現了突破,雙方簽訂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聯合聲明,確認內地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按內地會計準則審計的結果獲得香港監管機構的接納奠定了基礎。二是中歐財金對話框架下的中歐會計合作進展順利。經過北京會議和布魯塞爾會議,中歐會計準則等效會談取得重要進展,確定了年努力實現中歐會計準則等效的目標。三是中美會計合作納入雙方對話議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正式宣布,允許外國企業赴美上市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報財務報告,為中美會計準則等效創造了條件。
三、提出幾點建議
(一)盡快建立獨立的經濟法院
加大做假成本,加強監管,經濟爭議糾紛的解決、仲裁中國滯后的監督。
(二)規范競爭道德環境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存在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競爭的有序離不開良好的環境,特別是良好的競爭道德環境的支持和影響。為此,努力營造一種倫理精神高揚、道德控制適度、競爭主體協作有序和進取不息的道德環境是規范競爭行為之所必需。
年國家總理朱镕基給國家統計局的題詞是——不出假數,同年給上海財經大學的題詞是——不做假賬。這是目前最高層次的提醒,提醒人從道德上嚴格要求,要有職業道德,要有敬業精神。
(三)放緩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步伐
由于美國經濟已經開始衰退,中國的出口貿易已經受到影響,中國可以考慮放緩國際會準則趨同的步伐,把眼光投向本國,不能忽視我國國內13億人口的市場,拉動內需,培育本國市場,是保證中國經濟不衰退的最有效方法。
總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是方向,趨同需要一個過程,趨同需要互動。為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會計基礎,為新興市場和轉型經濟國家參與國際趨同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是我們專業人士必須考慮的問題,是政府完成“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經濟任務的使命。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當前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處理意見)
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為全面建立我國制度,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鼓勵兼并,規范破產,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重大決策,在國家實施積極的"優化資本結構"政策,進行產業調整過程中,一批不符合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必然要退出市場,而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現有的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和規范,也有一些企業不能繼續適應形勢的要求,或因企業資源枯竭等客觀因素必須關閉,這些企業中多數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來清理債權債務,退出市場。筆者現在就破產案件的受理、審理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談以下幾點看法。
一、在破產案件受理中遇到的問題
(一)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很難操作,其一,由于債務人不同意破產,對于破產清算所需的財務資料不予提供,對于破產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強制其進行清算,就會引起職工的不滿情緒,社會安定。其二,債務人的主管部門不同意債務人破產,按照現行《破產法》清算組成員主要從債務人的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中指定,債務人的主管部門不派員參加清算組,清算組無法成立,破產清算工作難以進行。因此,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受理要謹慎,既要考慮依法辦事,又要考慮社會的穩定,在作好債權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則上不予受理。必須受理的申請人必須預交案件受理費,并墊付清算費用。還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并向上級法院報告。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的破產。按照規定須中外合資、合作以及聯營的雙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聯營一方難以找到,或其不派員參加清算組。上述企業申請破產的前置條件必須是經過清算,未進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一方難以找到,或其不派員參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特別清算。對于聯營企業應當由聯營雙方先行協商解除或終止聯營進行清算,雙方達不成一致的應當先通過訴訟解除或終止聯營進行清算。
(三)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破產,法院能否受理的問題。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很多,以目前法院審理破產案件人員,難以承受這類案件的審理。但是營業執照的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喪失的是經營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喪失的是行為能力,企業的法人地位并未喪失。因此,對這類企業申請破產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受理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必須先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開辦人進行清算,清算不能時才能進入破產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銷后又被注銷的,無論是否進行了清算均不再適用破產程序。
(四)目前對無主管部門的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破產的,受理和審理難度都很大。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這類企業法人沒有主管部門,由于現行《破產法》是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產法的配套立法相對滯后。按照現行的破產法,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組難以成立。新破產法草案中的財產管理人制度解決了這個問題。因此,建議在新破產法生效之前,此類企業的破產,必須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資各方共同進行,清算不能時再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組由中介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與法院指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此外對于這類企業在職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上述凡是經過清算之后破產的,均應由清算組織代破產企業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二、在破產案件審理中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致使破產財產無法變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破產時,其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這就造成了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的情況,法院對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無權處置,法院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權證不全的財產是否合法尚且不論,購買人在買斷破產財產后辦理產權過戶所遇到的困難,也是法院無法解決的。各基層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要積極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商,采取分別評估、共同拍賣、資金分流的處置破產財產。即由清算組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委托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進行評估,由清算組和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同一家拍賣公司對破產財產和土地使用權一同進行拍賣,破產財產和土地使用權拍賣所得的價款分別劃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組賬戶和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的賬戶。需要注意的是,破產財產的評估和拍賣必須依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批準的鑒定人和拍賣機構來進行。
(二)破產財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制約破產財產的變現,我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發現,資產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均賦有半年的有效期限,并且該報告書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基準日)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大部分破產案件在評估機構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時已臨近資產評估報告書的有效期限屆滿日,加之人民法院在評估機構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后,還須依法將破產財產清理情況、破產財產評估結果以及破產財產處置方案,向債權人會議通報,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難在資產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變現破產財產。
按照國務院國發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規轉讓。”在變現破產財產時如果資產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已經屆滿,該評估報告書確認的價格已不能作為確定拍賣底價的依據。
一是要增加破產費用;
二是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發號文件規定“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業破產并公告之日為準。
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自評估基準日起不超過個月。在此期間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整體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底價的依據?!币勒沾艘幎ㄖ匦略u估的基準日、有效期與原評估報告書的基準日、有效期相同,重新評估的評估報告書仍不能使用。我們認為對破產財產的評估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評估是有所不同的,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評估的結果,隨著時間的變化,受企業行為的是很容易發生變化的,因此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有重要意義。而對破產財產的管理,上說是靜態管理,一般不容易發生變化,因此破產財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意義不大。所以原則上不再重新評估,以減少破產費用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人民法院已裁定執行,但尚未過戶的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曾遇到破產企業的房產在裁定宣告破產前已被法院裁定執行,給申請人,但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該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對其房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產生爭議,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房產、車輛等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以辦理過戶登記為準,按照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屬于破產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口曾對在執行過程中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裁定之日界定的個案解釋。這個涉及物權法的和破產財產范圍的界定,我們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對于法院裁定執行給申請人且已由申請人實際占有的,即使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應視為所有權已經轉移,不再列入破產財產;如果僅僅有法院裁定,但財產未實際交付申請人,仍然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且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該財產所有權未轉移,該財產屬于破產財產。
(四)關于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評估費用的承擔,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破產時由政府無償收回,不屬于破產財產。因此,在破產財產評估中不應進行評估,但是當前對國有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程序要求,評估結果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要求,對于不屬于破產財產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應一并進行評估。債權人會議不同意將土地使用權評估費用列入破產費用,我們認為是有道理的,因此,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破產評估時不應進行評估。如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堅持評估的,評估費用應由政府承擔,不得列入破產費用。
以上問題是近年來,在審理破產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由于目前破產立法還不夠完備,在破產案件中還可能遇到新的問題。新的《破產法(草案)》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新的《破產法》通過后,現行的《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將會發生很大的變化。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關于修改證券法的若干意見)
證券法作為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進一步修改的關鍵,是如何巧妙把握和正確處理好法律制定和迅速發展的市場實踐的矛盾。
一、要保持證券法在證券領域的至高無上性、嚴肅性,必須對市場經濟下證券市場活動的各種關系都要有本質。
第一,這部法律要有前瞻性,要盡可能的面面俱到,給市場發展留下充分的空間。對現在不可能實踐但確是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都要提出規范發展的約束要求。例如,賣空機制、做市商制度、股指期貨,等等。
第二,在具體法律條款的撰寫上,可粗細結合。當前看得準、行得通的內容,應詳細的則詳細羅列;當前看不準、分歧意見較大的,條款內容可粗略些。但"粗略"絕不等于"省略"。就此意義講,成熟市場中的各種制度內容,這次修改后的證券法應該都有所體現。當形勢發展需要,立法部門可對法律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原則性規定作出補充性解釋,而不必重新修法,可節省大量的立法成本。
二、證券法修改要注意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
1、現行的證券法與相關法律在文字闡述上沒有沖突,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
導致證券法的實際實施與其他相關法律發生一定程度不協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現行證券法中對有關概念、關系的界定模糊或根本不涉及,有些規定是在整頓金融秩序的背景中提出來的,已經不能適應現在實際的需要。
(2)有一部分部門規章直接與證券法的規定或立法精神不一致,有的是監管部門的規章在打法律的"擦邊球",因此,修改后的證券法在賦予行政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規定時,立法部門如何使行政部門的具體管理規定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方面,尚需要有一定的制約性措施。
例如,證券法明文規定證券發行由審核制改為核準制。鑒于國情,目前推行的股票發行"通道制度"有著應該予以肯定的積極意義,但從執行角度看,該制度卻由證券業協會秘書處以自身的名義對外發文,據說該文件的通過沒有通過會員、理事的討論與投票,文件頒布后,就成為證監會處理發行上市的執法依據。是否與證券法規定的核準制實質一致,值得探討。
又如,對于委托理財,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由此理解,符合上述定義要素的各種形式的委托理財行為均應屬信托行為,包括資金信托和基金投資行為。
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別設立"。但是證監會機構部《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又允許證券公司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從該通知中受托投資管理的定義及通知內容分析,似信托行為,但全文始終未明確是信托行為。據有些人解釋的理由是,信托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即以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賬戶,進行受托投資管理;而證監會的受托投資管理,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設置股票賬戶"進行受托投資管理,不是信托行為,可以不依據信托法,而依據《合同法》。但退一步說,如果可把該通知的法律依據解釋為是依據我國《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條款,則在實踐中將出現這樣的情形:同一投資者把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須遵循信托法,把資金委托給證券公司,則是遵循《合同法》。而且,證監會在上述《通知》中同時又明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受托人可設置專門賬戶對委托人的資產進行管理。"同一規定中有不同的說法,從法律的嚴肅性講,是否妥否?
2、證券法的修改應該處理好證券法與證券監督機構的關系,打破法律的部門限制。
從理論上來說,證券法屬于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應該作為規范所有有價證券的基本依據。也就是說,所有與有價證券有關的行為,包括發行、交易、中介機構與相應的監管機構,都應該適用證券法的規范。但現行的證券法僅是對公開發行的股票有所規范,其他的證券幾乎沒有明確規范。這使證券法的普遍性、權威性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要使修改后的證券法進一步加強其權威性。證券法應該是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基本依據,但又不僅僅是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依據。不管哪個行政部門、組織與自然人,只要涉及證券法規范范圍的行為,都應該接受證券法的規范。不允許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突破證券法已明確規定的內容。對于證券法規定較為原則的內容,允許監管部門根據情況出臺部門規章加以細化與補充。即便如此,這些規章制度也應該符合證券法的立法思想,并且出臺的部門規章應該以監管部門名義出臺,不能以監管部門內的某個職能部門出臺與法律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于本屬證券范疇但已在其他法律中有專門法律規定的,在這次證券法修改中予以明確交代,予以統一、銜接。
三、證券法修改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1、券商融資、融資融券及銀行資金入市問題
證券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已經被允許參與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資金拆借和回購,還允許以自有股票和基金進行質押貸款,有了一定的融資渠道。目前討論的證券公司發債問題,實際上是證券公司作為法人主體的借款融資問題。應該明確,證券公司發債融資要有一定的資質,絕不允許以發債所籌的資金用來彌補虧損窟窿。只要是健康的,符合一定的發債條件,且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應該允許證券公司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對于證券公司單個項目的融資問題,屬于項目融資,是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的必然,只要符合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的相應規定,只要其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應該給予其正常的業務發展空間。
至于對客戶的融資,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在確保證券公司不存在或無法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前提下,那么信用交易就僅僅只是一種交易方式,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或有限的融通資金)給予客戶的資金融通,其風險是能夠得到控制,又有利于活躍市場,作為證券法應該給予證券公司開展這類業務的可能性。至于什么時候開展,如何開展,可由證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根據整體環境和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加以把握。但如果挪用保證金情況屢禁不止,那么推出信用交易會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宏觀調控的有效性。
融券問題,事實上是賣空機制問題。賣空機制在一個成熟證券市場上是,一項很自然的成熟的技術,其本身的風險也是能夠得到控制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防止可能引起的市場崩盤行為。因此,賣空機制是否推出,本身不是理論與技術問題。至于在什么環境推出,該機制由誰來使用,如何使用等,不應該由證券市場這一根本大法進行具體回答與描述。我認為,證券法應該給予市場賣空機制推出的空間,具體實施由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何時及采取何種方式推出。至于銀行資金直接與間接進入股市的問題,從市場經濟理論分析,很難判斷存在是與非的問題。目前我們強調的是銀行資金不能違規進入股市。從國際上的經驗看,銀行資金通過間接手段進入股市,風險是能夠得到很好控制的。因此,應該允許銀行資金逐步進入股市。但何時進入,以什么方式進入,證券法可以不直接寫明"進入"與"不允許"進入的原則性詞匯,由相關的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環境與技術準備狀況出臺具體規定。
2、混業經營問題
(1)應該正確區分跨業投資與混業經混業經營是指在一個法人主體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缧袠I投資是指某行業的企業投資于另一行業企業股權。但被投資的不同銀行、證券、保險等企業,分別受不同監管部門和不同法律監管,分別從事不同的業務范圍?;鞓I經營與跨行業投資根本不是同一個經濟范疇。為此,為了體現市場公平原則,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都應該有相應的修改,應該根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營原則,不僅不應該阻止正常的跨行業投資,而且應該鼓勵金融領域內的跨行業投資,展開合理的競爭。
(2)對于跨行業投資,應加強對股東資格、關聯交易、防火墻及信息披露等的規范
總之,證券法在允許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的同時,應該對跨行業投資的股東資格、控股股東及其股權轉讓、合并報表、關聯交易、防火墻設置等作出相應規定,并增加相應的信息披露要求。
(3)對于混業經營問題.
從長遠來看,混業經營可能會成為我國金融發展的一種趨勢,但目前的國情,還不適宜實行混業經營。但不適宜實行混業經營并不意味著應該阻止市場中通過漸變性的金融創新來達到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行為。事實上,市場上已經出現大量的混合產品,因此,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在立法精神上還應該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但對于混合產品等近幾年創新的金融產品應該要有相應的謹慎性的原則意見說法。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關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見)
我國《合同法》(草案)第77條規定:“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等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致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采納了大陸法系,特別德國法的民商法理論中情勢變更的一般原則。其理論根據應認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法律行為(尤其是雙務合同)成立時常含有一種默示條款,即有“如果情勢依同樣狀態繼續存在時”的默契。所以法律關系成立以后,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之前,作為法律效力的基礎事實如有不可預見又無法防止的巨大變化,而這種變化也不是當事人過失造成,客觀的變化卻形成了顯失公平,則當事人一方可訴請變更或者解除法律關系。由此可見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具備五個條件,茲分述如下:
一、所謂情勢是指法律事實系在當時的社會環境或經濟基礎的存在并繼續為背景而發生的;
二、前述情勢發生了巨大變化,而且變化的巨大程度達到了導致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形成了顯失公平的后果,如僅只一般價格的漲跌,當事人在法律關系成立當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應自負的一般市場風險,即不得主張引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解除法律關系;
三、上述變化是當事人在法律關系成立時所不能預見,也不能克服的;變化的發生更不是當事人過錯造成的;
四、這種變化是在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成立以后,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之前,這一段過程之中發生并繼續存在的;如果在當事人履行(或受領)遲延之后,才發生情勢變化或者在主張適用這個原則之時,情勢已恢復原態,這種變化已不再繼續存在,變化的結果已經消滅,則都沒有適用這個原則的必要,自不得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原法律關系;
五、當事人提出引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法律關系,雖然可以協商,但如果協商不成,則必須運用訴權以求司法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解決。
由于合同法原理重視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除非違法或違背公德,發達國家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一般都掌握較嚴。但如果情勢變更導致原已成立的法律關系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即有背誠信原則和民商法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權義關系的立法主旨。所以只要符合上述五項要件,我國合同立法中引進情勢變更原則是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建立和完善的。
有的同志對合同法草案第77條的規定持否定態度,其理由不外是:
(1)有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就可以引申出情勢變更原則,法律關系理所當然可以變更或解除;
(2)情勢變更原則應該由民法總則或者債法總則中去規定,合同法中沒有必要規定一般原則,如果需要,可以在各種合同中分別具體情況以“但書”形式去規定,即出現特殊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3)《民法通則》中“不可抗力”的規定可以包括“情勢變更”在內,不必重復;
(4)為什么不引進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的術語,而要引進大陸法的術語?
我認為:
一、目前能把三部合同法合而為一,不能不說是件好事,但愿能在年春夏出臺。客觀上要求在合同法中先把民法總則或者債法總則的必要原則先在合同法中規定一些,以補《民法通則》的不足。
二、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不能等同,與合同落空這個術語相比,其內涵和外延也非同義,“合同落空”包括當事人死亡、履行不能、合同違法和合同失效在內,雖也可因情況變化而使合同落空,但情勢變更是后發的,不包括原始履行不能等在內。不可抗力往往使債務人免除履行責任,而情勢變更則仍責令債務人參考原定責任作公平處理,即使解除合同仍應補償對方損失。要分清這三者的區別,似應寫成五千字議論文,才可說清楚;
三、依我國《民法通則》中“不可抗力”規定含義,似可包括政府政令改變在內,但從近十年來外貿實踐來看,很多外方人士往往不同意我國的一般觀點,所以糾紛時起,也才有《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提示或規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因而在新的合同法中專引“情勢變更”一條而且強調指出“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即符合涉外要求,也迎合改革轉軌實際。標準合同條款的三維規制思路綜觀各國對標準合同的規制,提出我國對標準合同條款的行政規制、自律規制和法律規制的三維規制思路。
(一)國家對標準合同的行政規制對標準合同的行政規制就是通過政府行政權力對標準合同的內容予以公法意義上的認可、許可、核準和監督,這是各國現行合同制度中的普通做法,也是對標準合同最早的規制方法。行政規制的方法具體可以歸納為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事先審查是由行政監督機關對一般的格式標準合同條款的內容在其公開使用前先行審核,經審核之后方許使用。如德國和日本的政府規定,對特種行業的標準條款實行強制性的使用前的行政審查,經過批準后方可使用。特定行業包括銀行、保險、建筑等合同。事后監督是由專門的政府組織機構對正在實行的標準合同條款予以審查,對認為是不公平的條款就禁止使用的禁令。如法國和英國的政府就采用對標準條款合同的使用后監督制度。以法國為例,政府組織了“禁止條款委員會”,專門負責對“職業經營者”與“非職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條款進行審查。我國的《草案》吸收了各國立法中的經驗,對合同的管理作出了總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合同的監督。本人認為,根據這項規定,國家行政力量對合同的干預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同時,也應當限制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主要應定位于規制標準合同公平性方面,而不是過多干預具體的合同關系,否則又將出現合同法和合同實踐的倒退。
(二)社會自治組織對標準合同的社會規制這主要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指由各商業行業協會等民間自律組織對合同的標準條款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條款之使用。然而,自律規制方法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些阻力,因為有一些標準合同本身就是由行業協會之類的組織為本行業所屬企業制定的,如上海市的照相行業協會指定的規則中對由于沖洗膠卷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最多賠償五至十卷膠卷,但是,對某些消費者的損失來說是不公平的,還應該加以進一步的完善。社會自治組織規范的另一個方面就是消費者力量的運用。消費者的監督力量是極為重要的。國外在這方面有些經驗可資借鑒,法國年由政府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專門調查標準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該委員會共15名成員。其中就包括消費者的代表三名。英國1973年制定《公平交易法》,授權國務大臣可以根據消費者保護顧問委員會的建議命令,禁止不公平依靠的使用;以色列1969年的法律授予經總檢察長同意的消費者委員會對不公平依靠的撤消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也做了這方面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辟x予消費者的權利實質上就是加強對標準合同的社會監督力量的運用。
(三)對標準合同的法律規制
法律手段是各國通用且最有效之規制不公平合同條款的方法,它包括立法和司法規制兩個方面。1.立法規制。這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將某些條款作為不公平條款明確寫進法律,宣告其無效。在此,又有兩種具體方式,即一般法規定和特別法的規定。一般法規定是反映在民法對不公平合同或條款的原則性規定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列舉了各種“黑色條款”,寫明此種黑條款未經當事人特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德國《一般契約法》中把不公平條款稱為“灰色條款”加以限制。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對標準合同的問題加以一般規定,但盡管如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的條文可以理解為限制不公平條款的一般依據。特別法規定是指通過民事或經濟專門法對不公平合同條款進行特定的規制。如以色列頒布了《標準合同法》、瑞典頒布了《不當契約禁止法》,英國頒布了《不公平契約條款法》等,它們分別規定了無效條款的若干條件與特征。我國《草案》開始涉及此類規定,并由較為具體的體現,如第38條規定了標準合同的使用人的義務,即“采用標準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無效”、“提供標準合同條款一方免除己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彌補了民事立法的不足,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是目前為止最為具體的專門立法法規制是指由法院認定格式化條款是否經由當事人的合意納入契約,由法院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作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由法院審查定型化契約是否違反強行規定,或背于公序良俗而無效。一般而言,法院審查該類案件,首先應以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標準,其次為公序良俗原則為準,我國《草案》第39條規定:“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標準條款”。這就是司法規制的傾斜原則的體現,其目的是使失衡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重新得到平衡,從而實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宗旨??傊?,我國現已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基本上吸收了有關標準合同的重要理論貢獻,對我國的標準合同進行規范是十分及時的。值得一提的是,尚有一些條款的規定稍嫌原則化,即具體條款不多,內容仍不十分細。這個問題可以在《合同法》頒布以后,再針對實際問題制定一些具體的《標準合同條例》之類的法規等。
“抗辯權”問題探討
合同“抗辯權”屬于一種消極的權利,只能對抗對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請求權,藉此達到中止或終止履行自己義務的目的,它并不創設任何積極的權利。在法理上,可以將合同履行“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巴瑫r履行抗辯權”是指在合同對于履行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將對方履行作為自己履行的條件,就是說任何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巧以拒絕對方要求履行的請求。合同法草案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是涉及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不安抗辯權”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順序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因首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獲得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除非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在合同法草案第69條規定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四個條件: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三)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的;
(四)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
只要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草案還規定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草案第70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設置“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可抗辯權”主要意義在于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在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避免一方承擔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受損失。
但是合同法草案第69條雖然設置了“不安抗辯權”,卻沒有能夠對之加以嚴謹的規范,因為“不安抗辯權”僅僅惠及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而明顯忽略了履行義務在后一方的利益,履行義務在后一方遇到對方未履行合同情況下是否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合同法草案并沒有加以考慮。合同法草案之所以沒有規定可能是以為:設置履行義務在后一方的“合同抗辯權”沒有實際意義,由于履行義務在前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已構成違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問題在于,該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行使:
一是對方嚴重違約,得以解除合同;
二是出現額外期限違約,得以解除合同。
對于非嚴重違約的情況或者經催告后額外履行期間屆滿之前,非違約方一般不得解除合同。此時,履行義務在后一方由于不享有“合同抗辯權”而不能行使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這樣就增加了履行義務在后的一方的合同風險。
我國現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庇纱丝梢?,涉外經濟合同法倒是對履行義務在前一方和履行義務在后一方的“合同抗辯權”都作了肯定。合同法草案應當吸取《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立法經驗,在“合同抗辯權”規定方面遵循無歧視待遇原則,避免履行義務在后一方“合同抗辯權”問題上的不利狀態。
合同法草案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必要的,但是其內容過于簡單,而且這些內容早己見諸于《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中,并沒有發展。按照合同法草案,合同對于履行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將對方履行作為自己履行的條件,這一款規定貌似公正,但卻無法操作,設置“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肯定是為了解決合同不履行的問題。而合同法草案既然設置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卻仍然不能解決合同的履行問題,因此,正如運用“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草案也需要通過規定的細化來解決合同的履行問題。是否可以規定:一是一方如果及時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證,另一方“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其應繼續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如果不能及時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證,另一方就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為了避免要求解除合同一方的違約風險,應該規定通過司法程序解除合同。
調研工作報告十則(對挪用公款罪法律適用的幾點意見)
根據新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有三個量刑的幅度,即一般情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另外,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既破壞國家的財經管理的制度,又侵犯國有財產使用權,還侵犯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嚴重經濟犯罪,新刑法在總結年刑法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及《關于“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的修改意見》的基礎上,較為科學合理地規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內涵,以及裁量處罰的標準和幅度,特別是將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歸到了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消除了挪用公款不退還以貪污論處的客觀歸罪之嫌,這無疑是立法上的重大進步。如何根據立法原意,按照新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制定切合實際、有利于打擊和預防挪用公款犯罪的具體操作方法,這就是司法解釋的重要任務。在此,筆者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論述。
一、“關于歸個人使用”
從字面上看,這是一個比較明確的概念,但它的內涵很豐富。筆者認為:歸個人使用應當包括了歸個人直接使用和歸個人間接使用。
所謂歸個人直接使用,就是將挪用的公款直接把持在自己的手中進行支配,其使用權直接掌握在挪用人手里,包括了刑法第384條所列舉的行為,即進行非法活動和營利性活動。一般而言,歸個人直接使用雖然進行非法活動和營利性活動都有,但進行非法活動,要比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情況多。因為從犯罪的主體來看,挪用公款罪是一種特殊主體,在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上,也就有其突出的地方,雖然挪用行為是一種公開或半公開、賬上可查的行為,但挪用以后,進行營利活動比進行非法活動相對隱蔽得多。
所謂歸個人間接使用,也就是挪用者將挪出來的公款交給、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挪用者繼續擁有支配公款的使用權,但又未完全將公款控制在自己手中,通過借條、合同書等民事手段將公款的使用權進行間接控制,實際使用權還是在挪用者手里,挪用者可以據此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者其他活動比如賠償、還債等等。另外,挪用公款歸個人間接使用還應當包括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公款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情況。這個觀點兩高“解答”的第2條第1點,它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就是說挪用人通過挪用的公款為了自己分紅、得利,孳息等私利將挪用的公款給單位使用,來達到所期望產生的利益。從挪用的公款中,通過單位使用以后得到了收益,理應視為挪用公款罪的特例。當然,新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行法定,但我們可以在司法解釋中進行彌補,這有利于對挪用公款行為的打擊。
二、關于“非法活動”
人大的補充規定和司法解釋對“非法活動”囿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不難看出,以前對非法活動的規定或概念不清,或范圍太窄,因為“等”有二種解釋:
(1)僅指例舉事項;
(2)指未盡事項,且是一般違法活動還是犯罪活動都不清楚。有的人主張非法活動既不是指已經構成的犯罪活動,也不是一切違法活動,而是指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活動,并可以理解為與兩高司法解釋列舉的投機倒把、走私、賭博在性質上相同、在危害程度上相當的刑事違法犯罪行為[2],但這種解釋,連他們自己也提出了疑問,因為性質相同、危害程度相當仍然是一個模糊概念,沒有跳出舊的司法解釋的窠臼。新刑法制定以后,作為投機倒把犯罪已不復存在,所屬各種行為已分解為眾多的獨立犯罪,主要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類型中的具體犯罪,更是種類繁多。筆者通過對某些挪用公款案件的調查,發現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主要表現是賭博、、吸毒、養情婦、養情夫等等,這是挪用公款罪進行非法活動在近段時間的表現。但是,犯罪是根據社會的演變而不斷發展變化的,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不宜采用例舉法,也不宜過寬,主張“非法活動”,只能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而違法行為過寬,很難界定。況且我們在考慮立案標準時,非法活動低于營利活動。而事實上,很多營利性活動與違法活動有交叉和重疊之處。
三、關于“營利性活動”
所謂“營利性活動”,筆者認為應該是排除在犯罪行為以外的,一切能夠給挪用者帶來利潤的行為,它可以是違法違紀行為,也可以合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流通、金融等各個環節的再生物質和資金營利的活動。例如,挪用公款進行經商、入股分紅、炒股、期貨經營、存款得息、辦廠、修路、炒地皮等各種行為。但新刑法第384條還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也是挪用公款罪。顯然,這是指由于個人生活所需或者生活所逼把挪用的公款用于生活消費或生活救濟或揮霍公款的行為,例如,建造私房、購買家具、償還債務或用于旅游、天災人禍等情形。那么,這種情況的挪用絕對不能歸于“營利性活動”這一范疇。另外,挪用公款進行慈善事業,以個人名義捐款等也不屬于“營利性”活動,而屬于一般挪用行為。這樣,什么是非法、什么是營利性、什么是其他活動,概念和范圍都比較清楚。但是,如果某一挪用行為在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與其他活動發生交叉競合時,筆者認為上述活動,從挪用公款社會危害性和處罰的需要來看,是有層次的,應當采取就高不就低,擇一而定的辦法。
四、關于“公款”
它涉及的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公款主要是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和儲存過程中私人所有的貨幣資金。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務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于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同時,根據新刑法典第384條第2款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公款、公物也可以成為犯罪對象。另外,根據年月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批復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刑法第384條、第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解釋,國庫券也可以公款論。因此,也可以認為:挪用其他有價證券,比如收取、扣押的股票,亦屬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因為,有價證券也是一種財產,如果挪用人挪用的是國家所有財產,也就是侵犯了國有財產的使用權。只是如果挪用的是特定物,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在具體適用法律的時候價格須是犯罪時的價格而不能是發案以后的價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罪處理。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資金款項或用于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五、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數額的立案標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5千元,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和進行其他活動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1萬元,大案是10萬元,特大案件是50萬元??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數額是一個區分不同性質的重要因素和前提,筆者認為可以按以下一些情況處理。
(一)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不論其案發前是否全部或部分歸還,均應累計挪用的總數額。
(二)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之外的,應以超過3個月且案發時仍未歸還的部分認定為挪用數額。
(三)挪用行為中,有的用于進行非法活動,有的進行營利性活動,有的用于其他活動的。
1、如果進行非法活動達5千元,后二項相加不足1萬元的,只以進行非法活動立案。進行營利活動和其他活動的挪用數額不相加作為挪用總數額。
2、如果進行營利活動和其他活動超過1萬元,則不論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是否達5千元,均應采取相加辦法,作為挪用公款的總數額。
3、如果進行營利活動和其他活動相加不足1萬元,而進行非法活動不足5千元,則不應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