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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林業行政執法是林業部門的一個重要工作,在整個林業職能職責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關乎著林業建設和生態建設發展大計。林業行政執法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是確保林業跨越、持久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關鍵所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將林業行政執法作為林業的四項改革之一,說明目前林業行政執法在相應的環節已制約著林業的發展,因此林業行政執法改革勢在必行。
2西疇縣林業行政執法現狀
西疇縣位于云南省東南部,隸屬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北回歸線直穿縣城橫貫全境。境內最高海拔1962.9m,最低海拔667.9m。全縣現轄7鄉2鎮,2個國有林場,69個村民委員會、3個社區,1933個村(居)民小組,總人口25.04萬人。全縣林業用地面積達8.81萬hm2,森林蓄積量263.76m3,森林覆蓋率42.33%??偟目h情特點是“山大石頭多,人多耕地少,石漠化程度深,財困民窮”,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巖溶山區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環境惡劣。
2.1林業行政執法隊伍情況截止2012年5月,全縣共有林業行政執法人員115人,其中森林公安民警29人,林政稽查隊5人,木材檢查站4人,國有林場27人,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32人,局機關18人。2011年西疇縣鄉鎮機構改革后,縣林業局沒有權利委托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行使林政執法權,因此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國有林場屬于企業性質,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國有林場不符合委托執法的條件。全縣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實際僅56人。
2.2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及監管情況根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林木種子管理、植物新品種保護、木材運輸監督檢查及木材經營、加工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而這些職能分散在林業系統中的資源林政股、林政稽查隊、森林公安、野生動物保護辦、森林防火股、森林植物防治檢疫站和木材檢查站等多個內設的職能機構中,行使林業行政執法權的機構過多,沒形成統一的執法隊伍,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和執法工作的監督。
2.3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林業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國家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影響,違害森林資源安全的各種行為還是時有發生。亂砍濫伐、超限額采伐、偷砍盜伐林木、非法運輸木材、亂墾濫伐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2011年,全縣共發生林業行政案件62起,查處62起,處罰66人次。其中盜伐林木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3起,濫伐林木案件49起,違法運輸木材案件8起。造成上述破壞森林資源現象發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部分農民群眾法律意識、環境意識和生態意識淡薄;二是由于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了國家林業法律法規的執行,在公路建設、水利建設和礦產業等工程建設中時常發生非法侵占林地現象;三是部分領導對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處理生態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四是部分執法機構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管理不嚴,保護森林資源的措施不力。
3存在的問題
3.1林業行政執法管理機構設置不夠合理由于林業行政執法內置機構較多,職責不明確,林政股、林政稽查隊、木材檢查站、森林公安、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等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夠。加之地方財政困難,致使林業行政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影響了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3.2部分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缺乏嚴肅性由于執法人員整體業務素質、執法水平參差不齊,造成不按處罰標準實施處罰。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只追求實體的正確,而不顧及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先做處罰,后做調查取證;不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不告知當事人應有的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等,受處罰人員往往對處罰結果不服,損害了林業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3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制裁的手段單一實行林業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公民遵紀守法,以維護良好的林業行政管理秩序,通過有效的林業行政管理手段,增強環境保護,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識,促進經濟發展。然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林業行政處罰作了嚴格規定,但是在實際運用林業行政處罰這一制裁手段時還很不規范,隨意性較大,處罰力度不到位,突出表出為罰款中的“亂”和處罰力度上的“軟”。“重處罰,輕管理”,罰款過后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糾正,結果造成了再次案發,嚴重地影響了林業行政執法中秉公執法的性質。
3.4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西疇縣林業行政機關對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目前還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報告制度、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西疇縣林業行政工作由于對案件發生反應不及時、查處不及時等原因,出現了許多被動情況。在執法監督管理上,一方面,由于信息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對不按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而采伐林木、無證或一證多車運輸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監管力度欠缺,不能及時處理;另一方面,由于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沒有建立起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高效監督機制,對林業行政執法權缺乏實際而有效的制約。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機構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執法程序不合法等現象,使得行政執法行為不受嚴格的法律規范的制約,此外,對發生的毀林大案、要案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有時沒有嚴格的進行責任追究,造成責任的模糊。
3.5“以罰代批”現象時有發生部分林業行政執法機構為謀取小集團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民用材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權,違反限額采伐制度規定,在批準申請人限額采伐的同時,對申請人超限額采伐的林木予以罰款,“以罰代批”,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代替了嚴格的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限額采伐制度的失控,使森林資源受到了嚴重的破壞。
4對策與建議
4.1重視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如何保護森林資源,如何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取決于林業行政執法的好壞程度。因此,在林業行政執法中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領導,堅持做到公正、公開、嚴格依法行政。同時,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加大對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林業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減少執法阻力,克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難。
4.2健全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從實際出發,根據工作需要實事求是地設置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充分發揮部門的綜合、協調、監督作用,提高執法權威性,杜絕政出多門,各行其事的現象。推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各執法機構的集中歸并,簡化行政執法機構,將資源林政股、林政稽查隊、森林公安、野生動物保護辦、森林防火股、森林植物防治檢疫站和木材檢查站等林業行政執法單位的職能合并,穩定和充實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林政稽查隊伍,確保森林管理力量不受削弱,實現林業任務以及一般林業行政事務與林業行政執法的徹底分離,以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集中力量,強化執法,統一執法,避免不同執法機關之間的沖突,克服相互推諉的工作作風,集中力量搞好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4.3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4.3.1認真執行林案查處制度林業行政執法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一般應具備公示-明示-執行-結束-回訪等幾個程序,要嚴格遵守,不能顛倒、省略。一是資訊公開,林業行政執法者應將執法活動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全部公開;二是亮證執法,執法者首先應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給其辨認身份的權利;三是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作了行政處理決定的實施、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當事人以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四是遵守時限,把行政處理決定按規定的程序、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并依法取得送達回證。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準確性。
4.3.2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考核制度在林業行政執法活動中,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秉公執法。行政機關對其工作部門,工作部門對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評比要形成制度,要把各種考評制度公布于眾,使執法效果與工作業績及年終考核掛鉤,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4.3.3實行錯案追究責任制度行政過錯屢屢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行政過錯追究。因此,要建立健全錯案追究制度,實行誰辦案誰負責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長問責制度、行政審批問責制度、限期辦結制度、行政違法倒查制度。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征收、行政監督檢查、信訪工作等行政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以至影響所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要追究行政過錯責任,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機關行政首長、直接分管領導要承擔行政過錯責任。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理。對一般過錯的,給予責任人責令改正、不予評優評先、扣發獎金并處理;對嚴重過錯的,應給予調離執法崗位、責令引咎辭職、開除并處分;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4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行政賠償中的內容,在行政賠償中增加懲罰性賠償,可以提醒和警告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嚴格地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從而減少和避免違法行為的產生。
4.4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許多強有力的執法權和應付復雜情況的自由裁量權,使部分執法人員習慣于按個人意志辦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由此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甚至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人大、政黨、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加強經常性、全方位的檢查監督,加大對林業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清理整頓和反腐敗力度,對于那些執法不嚴、徇私枉法和執法違法者,要給予嚴肅查處,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確保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切實保證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
4.5加強林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為政清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執法隊伍,就必須從人才的選拔標準、人才的培養、人才的待遇等方面著手,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執法隊伍素質。應嚴格林業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嚴把入門關,實行執法資格認定和持證執法制度,根據年齡結構、文化層次、業務素質、政治修養等狀況及其變化,適時地進行優化組合,鼓勵執法人員鉆研業務,提高素質,努力工作,為政清廉。加強執法人員素質培養,提高執法水平。促進執法人員不斷加強學習和自身素質的提高,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增加法律知識和豐富執法技能,加強“勤、學、德”的培養,同時采取定期抽查考試方式,不斷淘汰不合格行政執法人員。推廣崗位職務責任制,有效地把責、權、利結合起來,有職有權,職責清楚,獎懲分明,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清政廉潔,秉公執法,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
同時,要進一步改善行政機關的執法條件。根據目前社會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也要求行政執法的物質裝備科學化,配備先進的物質設施和技術手段,高效優質地完成行政執法任務。要盡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地方財政部門要確保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所需的辦案經費,要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改變目前執法物質裝備落后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