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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跨越了幾千年的農業經濟時代和幾百年的工業經濟時代之后,隨著以電子計算機為代表的微電子技術,光導纖維、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間技術等新技術群的產生也發展,歷史的車輪自然使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傳播和使用為基礎、以創造性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和智業為支柱的知識經濟時代正向我們走來。由于經濟對法治的基礎性作用,新的經濟形態的出現強烈地震憾著工業經濟社會法治根基,已經引起并必將繼續推動行政法治的全面變革,即行政法治觀念革新、行政組織法治變革,行政立法制度創新、行政執法方式變革等。為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挑戰,本文擬對行政執法方式變革方面作些初步探討,其它方面已另文著述。
行政機關在本質上是執法機關,而不宜稱為管理機關,不管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從實定法觀察。[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主要是執法行為,行政職能實現主要是通過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而不同的執法方式又直接影響或制約行政職能的實現。因而,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行政職能的轉變客觀上要求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方式。當然,這種變革并非對現有的行政執法全盤拋棄,進行暴風驟雨般的革命。經濟條件之間的連續性,國家政治經濟改革的漸進性,以及法律和法治觀念發展的相對獨立性和繼承性,決定了行政執法方式的變革只是在人類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因應新經濟形態的要求和政治經濟制度的改革,對工業社會的執法方式進行改良,賦予新的時代精神。為些,我們認為,知識社會行政執法形式的發展趨勢和總體要求是行政執法方式的多樣化、非權力化、法治化和公開化。
(一)行政執法方式的多樣化
行政執法方式是行政執法內容和行政組織職能的實現形式。工業革命之后,工業經濟的高速發展需要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資本家也強烈要求自由地享有天賦的財產權利,這就需要建立一種充分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小政府大社會”就是理想的模式。從17世紀到19世紀,資產階級基于個人權利的神圣,基于對封建專制社會政府對個人權利姿意侵害的恐懼,在建立自己的政府時只把它設計為一個“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職能嚴格控制在建立和維護自由競爭所需的法律秩序上,政府的機構和組成人員精簡,其行為方式也相對簡單。行政執法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行政命令、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從自由競爭過渡到壟斷階段,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引發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市場調節的失靈現象逐步增多,世界性的經濟危機頻繁發生,作為消極的“守夜人”的政府無法實現對社會的有效管理和服務。因此,社會權利被引起關注,法律社會化成為一股潮流,政府從“幕后”走上“舞臺”,進行廣泛的立法活動,以執法為己任的行政機關的任務增加,行政組織不斷膨脹,行政權不斷擴張。同樣,社會關系的復雜化,行政權能的擴大,自然引起行政執法方式的進一步多樣化。
20世紀中葉以來,以電子計算機為代表的微電子技術,以及光異纖維、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間技術、海洋技術等新的技術群的產生和發展,人類歷史被牽引到一個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新的經濟形態的生產方式必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工業經濟社會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社會大生產及機械化的生產方式,使得政府決策集權程度很高,并且必須強調政府的行政管理權才能實現高度管理,因而其執法方式主要為帶強制性的,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規劃等。知識經濟社會的信息化、智能化、個體化以及多樣性、差異性、分散性、擴展性等的生產方式,必然要求政府決策權配置的改變,即由集中轉變為分散,或集中與分散并存、行政執法方式從單一性走向多元化、差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