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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依照蘇聯模式組織經濟社會:無論是宏觀經濟決策權還是微觀經濟的決策權統歸國家所有,中央政府集中了人力、物力、財力的支配權。換言之,企業成了政府的附屬物,政府的行政審批順理成了經濟活動必需環節。這一制度,在經濟恢復時期起到一定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的作用,然而這種排斥而不是保護市場的機制,顯然成為與市場失靈沒有關系的外在阻礙市場經濟的原因。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歷程
自1978年以來,我國經濟中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行政審批制度保持政府在微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的權力的功能與市場經濟出現不適應。政府著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開始了階段分明的改革進程。
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中央進行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強調下放中央權力,擴大地方的計劃管理權,各級政府獲得諸如不定期的固定資產投資權和城鄉建設權,放松對中央直屬企業的嚴格管制,擴大企業自主權。
第二階段,1983年至1988年。這次改革立足于組織層面的改革,以轉變職能、調整結構、精簡人員為方向。國家部委內部設司、處兩級,省級廳局內部只設處,減少行政層級,同時政府對企業實行間接管理。
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7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突出政府宏觀調控,實行有效監督以及社會管理職能,減少具體審批事務和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如將某些投資項目由審批制逐步改為登記備案制。
第四階段,1998年至2003年。改革重點是強調規范化行政管理體制的建立,措施上大幅度縮減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審批內容,設定審批時限,規范審批程序,建立一套便民的行政服務體系,以期達到實現政企、政事、政社分開的目標。
第五階段,2004年至今。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力求通過10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重申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
二、行政審批制度變遷的模式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中將制度變遷模式分為強制式與誘發式,漸進式與激進式,各方式又可以自由組合,分析我國行政審批制度變革的過程,可以從分階段的改革過程中發現,后一階段強調了前一階段遺留的未被落實的難題,改革步步跟進,調整次數顯示出是漸進模式。而通過政策法令實施的,以政府為變遷的主體,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又是典型的強制式變遷模式。因為源于變遷主體的國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產出最大化目標,改革中處理利益關系導致體制變革經歷較長的時間。這并非是單一的制度變遷模式,它兼具兩種改革模式的特點;同時改革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的安排有先有后,在摸索中不斷調整改進,在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之前做的其他調整具有鋪墊作用以及不可避免的試錯嘗試;另外對政府而言,把握適宜的時機使用強制性制度供給滿足制度積累產生的內生需求,才是有效的制度供給。由此可見,我國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模式是強制性和漸進性相結合的制度變遷。
三、行政審批制度變遷模式的優勢
政府實施的制度變遷有其優勢:一是能夠以政府強大的控制力保證制度安排較好的運行,能對舊制度進行徹底的替代。二是具有極大的推動力,由于政府的是具有強制力變遷主體,只要政府下決心,制度能迅速制定出來。三是制度出臺的時間短,單一制度不需要很長的探索時間,政府可以根據現實經濟社會的變動及舊制度的不適之處,很快做出制度安排,不存在強制性制度供給不足或者制度需求缺口過大的問題。這種強制性與漸進性組合的模式相對比較溫和,漸進性制度變遷采取增量改革,不斷引入新體制因素,給制度需求主體一定的孕育內在需求時間和空間,制度安排有一定的調整余地,避免制度震蕩和破壞性,制度作用對象也有一定的時間來適應,可以減少制度作用對象對制度的抵制,降低制度摩擦成本。
四、行政審批制度變遷模式的不足之處
一分為二地看問題,這種組合模式也有不足:一是由于伴隨強制性而生的漸進性,改革不會一蹴而就而是漫漫長路的探索和改進過程,利益集團尋租的可能性增強和各種“搭便車”的現象具有孕育的時間。二是政府制度變遷是根據經驗而不是根據實際需要,需要循序漸進,改革不能立竿見影實現“破”與“立”的瞬間轉換,執行者、既得利益者利用時間調整對策維護自己利益,導致改革流于形式化現象比較重,而對于消費者而言諸如食品安全等問題沒有得到嚴厲的后審批管理。三是主體為政府的改革,內生誘導仍然不夠,缺乏相關利益的監督主體,決策者制定限制自己審批權利的范圍需要較大的自律精神以及深入的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做支柱。在這種制度變遷模式下關鍵要處理好兩個問題:一方面是加大制度變遷的強度,既要激發制定主體改革的動力和魄力,也要降低既得利益者對新制度的阻力;另一方面要根據實際需求積累情況制定有利于經濟社會良性發展的制度,并且實現輕審批重監管的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