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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危機公關是特殊狀態下的政府公共關系,即在危機狀態下,為了妥善處理危機事務,順利化解危機、度過難關、重塑形象,政府部門(公關主體)與社會各界交往時開展的、應對公關危機的各種活動。在危機發生后,政府部門及時有效地處理危機事件,充分運用政府公共關系的相關理論,進行“危機公關”,將成為政府未來治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
1.1公共性:價值取向與內涵界定
公共性是政府得以產生、運行的內在依據和合法性來源。“行政的特性都來源于政府的公共性”。有關“公共性”價值取向和內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倫理價值層面上,“公共性”必須體現公共部門活動的公平與正義;在公共權力運用上,“公共性”要體現人民主權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在公共部門運作過程中,“公共性”體現為公開與參與;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門一切活動的最終目的和歸宿,因此公共部門必須克服私人部門或部門利益的缺陷。“公共性”這一概念可以幫助我們分析政府危機公關的基本性質和行為歸宿。
1.2政府危機公關需要以“公共性”為支撐
政府危機公關活動的目的與其他社會組織的公關活動明顯不同,政府危機公關活動的視野更加全面,維護公眾利益是政府危機公關的最終目標。審視地方政府某些部門在危機爆發前后的表現,偏離“公共性”的危機公關導致其陷入“被動”境地,例如貴州“甕安事件”中的政府行為。因此,必須將“公共性”作為政府危機公關活動的支撐,換句話說,“公共性”將成為政府危機公關有效發揮作用的“催化劑”。
2現實困境:政府危機公關中凸顯“公共性”的缺失
2.1生態困境
危機公關經歷了“皇權時代的強硬危機公關”、“造神時代的準強硬危機公關”、“法治時代的柔性危機公關”等時代變遷。不同的時代的具有各自的生態困境,以至于危機公關在公關環境、公眾心態,特征等方面存在不同。當前,政府危機公關的生態困境在于地方政府的某些部門在“法治時代”仍然沿用“造神時代”的危機公關理念和手段,以至于其在進行危機公關時,往往忽視與危機公關對象的平等地位。不平等的危機公關自然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例如在“貴州”甕安事件中,危機爆發前,受害者家屬要求公安部門行政作為,調查事件真相。如果當地有關部門能夠切實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以“公共性”為行為理念,通過法治手段和人性化的協調溝通,及時有效真實地公開相關信息,澄清“謠言”,那么事件可能不會激化,地方政府也不至于陷入“被動”境地。
2.2管理困境
政府危機公關的“管理困境”主要表現在危機的潛伏性、突發性、關聯性等特性導致危機一旦爆發就容易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公關主體能力局限同社會公眾的預期之間出現偏差,亦容易偏離“公共性”的軌道。此外,政府內部危機公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缺失、目標設置的片面化與短期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政策執行困境、信息公開機制不完善導致公民缺少與政府部門有效溝通的渠道,知情權難以保障等,同樣構成了政府危機公關偏離“公共性”的體制根源。
因此必須堅持以“公共性”作為處理危機的出發點和前提,進行危機公關。
3完善及對策
以公共性為支撐,可以從主體-政府、傳播-媒介、客體-公眾等三個層面做好危機公關工作:
3.1主體-政府層面
從政府危機公關的主體層面上,政府作為危機公關的主體,其本質、價值理念、權力來源、活動依據都必須符合公共性的要求。(1)公共性是政府得以產生、運行的內在依據和合法性來源,可以說“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質屬性j(2)在價值理念上,公共性要求政府危機公關必須體現公平與正義,其基本活動應著眼于社會發展長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來開展。(3)政府的權力來源和活動依據都是由公民賦予和規范的,由此,衡量政府危機公關活動是否達到公共性的基本標準是,政府危機公關的措施及其執行是否堅持和維護了公眾的基本權利。
3.2傳播-媒介層面
從政府危機公關過程層面上(即在公關傳播過程中),“公共性”體現為資源公有性、信息公開性、手段公治性、溝通平等性。(1)資源公有性,即政府手中掌握的各種人力、財力、物力等資源都是由全體公民通過稅收等方式構成的。資源公有性要求政府在進行危機公關的過程中必須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及時有效地調投資源,盡量減少和修復由“危機”造成的損害。(2)信息公開性。在公關領域特別是在政治公共領域應該具有最廣泛的公開性,阿倫特指出:“在公共領域展現的任何東西都可為人所見、所聞,具有可能最廣泛的公共性。”危機發生后,政府有關部門對公開事件的真實信息的忽視,是“危機”愈演愈烈,政府危機公關“失利”的共同原因。(3)手段公治性。“法治時代”的公共部門危機環境和公眾心態,使得法治時代的危機公關具有“柔性”的特征,政府部門需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邊界內開展危機公關,而不是沿用“造神”時代“強硬、準強硬”的公關理念和手段。(4)平等溝通性。平等溝通的實現,可以保障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良性互動。在進行危機公關時,充分的信息溝通與交流是基礎性條件。“公共領域所產生的公共意見是經由公共的討論而來,及時參與者從未在同一時間地點聚會”。
3.3客體-公眾層面
從政府危機公關的客體層面上,“公共性”體現為危機公關客體的法律地位,利益訴求、公眾輿論、參與需求等方面:①公權主體。政府危機公關的客體包括直接公眾和潛在公眾。在民主國家,公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享有者,有權利也有義務積極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危機的損害。②利益訴求。危機發生后,其影響的不僅僅是個人利益,也包括群體利益,個人的利益訴求一般會集結在一起形成群體利益訴求。合理合法的群體利益訴求一旦形成,便容易上升為具有“公共性”的利益訴求。③公眾輿論。要求獲得真實、全面、有效的“危機”信息,虛假、片面、無效的“危機”信息只能混淆公眾的視聽。一旦“謠言”、“小道消息”等被公眾接受,將會影響危機公關有效發揮作用,難以取得預期目的。
加強危機公關意識和能力,是提升政府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于政府部門來說,突發事件是一把“雙刃劍”,是“危”與“機”的統一體。在堅持“公共性”的基礎上,政府部門不但要積極地應對突發事件,而且可以憑借自己的力量和水準,妥善進行危機公關,以在突發事件中檢驗和提升自己的執政能力。
摘要:作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者,地方政府必須以‘‘公共性’’統領危機公關的全過程,有效規范政府危機公關的主體一政府層面:即政府本質、價值理念、權力來源、活動依據;傳播一媒介層面:即資源公有性、信息公開性、手段公治性、溝通平等性;客體一公眾層面:即公權主體、利益訴求、公共輿論、參與需求等,以便及時有效處理危機,維護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和諧。
關鍵詞:政府危機公關;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