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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建設在推動城市化發展的同時,也帶動了拆遷工作的開展,但在開展城市拆遷工作的過程中,矛盾問題不斷增多,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從源頭上解決拆遷矛盾沖突成為我國城市建設中的當務之急。本文從行政法視角出發,分析了城市拆遷過程中法律保障以及政府職能定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劃分政府職能的措施建議,以期能夠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使得各方利益達到最佳的平衡。
關鍵詞:行政法視角;城市拆遷;城市建設;公共管理
城市拆遷問題是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的公共管理問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城市化進程也在隨之加快,房屋拆遷也越來越頻繁。但由于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在立法和執行過程中存在不足,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往往片而強調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的義務,以行政管理來代替行政法制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野蠻拆遷、強行拆遷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矛盾糾紛問題越來越多,部分拆遷戶往往會通過一些較為極端的方法對自身的權益加以維護。妥善解決拆遷矛盾的關鍵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慎重對待被拆遷人的利益保護,政府要在此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1行政法視角下的城市拆遷問題
1.1存在于當前法律法規中的問題
當前階段,在針對城市房屋進行拆遷工作時,根據不同的拆遷目的,可以將拆遷工作分為兩種類型,第一,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進行的拆遷活動;第二,以商業利潤為前提的拆遷活動,但是,從立法方面來看,我國在立法過程中并沒有對這兩種性質的拆遷活動進行明確的劃分,在相關的城市拆遷管理體系中明確指出,拆遷工作是為了對建設活動的順利實施加以保證,而這些建設活動可能是以商業性為目的的也可能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因此,在相關的拆遷條例當中并沒有對拆遷的目的進行明確的規定。由于在城市拆遷當中國家頒布的《拆遷條例》的立法屬于最高級別,受到該項立法的限制,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具有較強地方性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無法超越該項條例的界定范圍,可以說,在城市拆遷當中的大部分立法,都沒有針對拆遷性質進行劃分[1]。
1.2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政府存在職能錯位的問題
1.2.1政府過多介入,公私混亂
由于在法律方面并沒有對拆遷活動的功利性進行明確,所以很多拆遷工作的性質是否屬于公益性基本是由政府進行判斷的,部分地區的政府部門為了追求業績,樹立形象工程,往往會將很多商業項目定義為公益項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設立拆遷人和組織拆遷機構,制定相應的拆遷標準,與拆遷戶談判,更有甚者通過行政職權對拆遷戶進行欺壓,如果拆遷戶對這樣的規定不服,他們便會使用《拆遷條例》當中的行政強制權或裁決權,進行強制拆除;還有的直接與開發商進行合作,剝奪拆遷戶與開發商平等對話的權力,而這與政府部門的公共利益形象存在嚴重的不符。
1.2.2監督管理力度不足
政府部門在針對拆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許可途徑規范企業的拆遷行為。政府部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對拆遷申請人進行市場準入監管,政府部門需要嚴格審核拆遷人的資質,特別是對拆遷人的資金實力進行重點的檢查,以此來保證拆遷人的補償能力,而這種監管措施,能夠有效保護拆遷戶的切身利益,從而提升拆遷戶的拆遷滿意度,只有如此,才能使拆遷工作得到保證;第二,要加強拆遷補償金的監管力度,針對開發商拆遷之后的安置政策以及安置資金,政府部門應該保證監管工作的全面性,必須要保證安置標準和拆遷補償能夠滿足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嚴禁拆遷安置資金的隨意使用。但在拆遷工作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部門未能對市場準入進行嚴格的審查,在進行拆遷申請審批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審批人員與拆遷人勾結的問題,為了一己私欲收受賄賂,將許可證書發放給不具備拆遷資質的人員,導致拆遷市場當中存在很多缺乏經濟實力的單位,使拆遷的工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除此之外,在拆遷安置資金方面的監管方法較為落后,經常會出現房地產評估公司降低拆遷補償金額的問題,導致實際拆遷補償金與市場要求嚴重不符,嚴重損害了拆遷戶的合法權益[2]。
2拆遷戶權力行政法保護的具體措施
2.1對城市房屋拆遷進行正確的定性
應該針對城市當中的房屋拆遷工作進行明確的定義,以憲法為基礎將其歸為行政征收行為,并且還要通過相關的拆遷法律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因此,在我國的房屋拆遷工作中,政府部門的作用不容忽視,政府部門需要在房屋拆遷工作中進行一定的干預,只有保證這一點,才能通過立法角度有效地規制政府部門,使其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與此同時,就《拆遷條例》來看,其主要是以民事性質來定義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但是在拆遷工作進行的全過程中都需要有行政權力作為保障。雖然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政府部門沒有進行直接的參與,但卻并不能改變政府部門參與的事實,如果在拆遷工作中沒有介入政府權力,那么拆遷工作就會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3]。另外,針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政府部門有必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干預,但是要將干預和調整的力度把握好,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法規,開展公益性拆遷活動時,必須要對其中的法律關系進行透徹的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門在剝離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及行政法律關系時,不要太過肯定,因為根據目前我國發展的具體情況來看,公私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其中的開放性也在逐漸加強,行政權和物權之間也在進行著相互的滲透與融合,行政法和物權法越來越具備司法精神,所以,只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準則,使行政權對私權的影響得到有效的控制即可[4]。
2.2對城市拆遷方面的行政制度加以完善
2.2.1完善行政補償機制
要始終保持補償公平性的原則,對于公平來說,其自身的內涵往往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轉變而出現變化,而且在經濟結構及發展水平的影響下,將公平原則應用在行政補償當中,對社會公正目標的有效實現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除此之外,還要確保補償的及時性,該項原則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全面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而有效的制度則是該項原則應用的基本要求。補償工作應以事前補償為主并輔以事后補償,一般來說,是要在損害住戶合法權益以前進行相應的補償,簡單地說就是在住戶房屋財產被征收且未對其進行補償以前,不能對產權所有人的所有物進行處理,通常只有情況較為緊急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事后補償的現象[5]。
2.2.2提高拆遷行政許可程序的規范性
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拆遷行政許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但是由于我國當前的拆遷問題在行政許可主體方面存在一定的混亂性,許可審批監管不嚴的問題非常普遍,對存在爭議的許可問題不能進行有效的解決,而這些問題對城市的發展建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容易對被拆遷人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針對這些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行政許可問題,相關部門必須要對行政許可的主體加以明確,向拆遷部門頒布相應的拆遷許可,并對其拆遷活動的獨立決策權加以明確,避免出現其他部門干涉或內部權力交易的問題。與此同時,國家可以確定拆遷許可證的頒布單位,并將部分非行政性質的機關單位取消。要對拆遷許可證發放的條件保持重視,對商業性質和公益性質的拆遷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并將其分開處理,根據拆遷工作的性質,發放差異性的行政許可。如果是公益性的拆遷活動,必須要保證拆遷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經過相關部門審核以后,才能予以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如果是商業性質的拆遷活動,應要求開發商與拆遷戶之間簽訂拆遷協議,要求有大部分的拆遷戶進行核實同意以后,再上交申請材料,審核通過以后,才能獲得行政許可[6]。
2.2.3對行政監管制度進行強化
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有效的監管機制作為基礎,就不可能實現和諧拆遷。為了對拆遷戶自身的合法權益加以保障,不但要從明文規定上進行強化,在行政體法體系當中加入拆遷方面的法律形式和聽證制度,更要對相關的監管程序加以明確,確保城市拆遷各方面法律條文的透明化和公開化[7]。
綜上所述,城市拆遷有力地推動了城市建設、經濟發展以及改善了城市環境,隨著拆遷力度不斷增大,因拆遷引起的糾紛、上訪和訴訟不斷增加,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其實也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的問題。當前在拆遷過程中,我們還存在行政立法、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的缺失和不足,因此,一定要對其中存在的各項問題加以明確,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確保城市拆遷工作的合理性、透明性以及和諧性。
參考文獻:
[1]王國強,蘇偉豪.行政法信賴保護視角下的城市拆遷問題[J].宜賓學院學報,2013,13(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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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宗江.中國語境下的利益代表模式——以城市房屋拆遷為視角[D].西南政法大學,2012.
[4]周江波.房屋拆遷行政法律關系研究[D].湘潭大學,2012.
[5]李艷.政府介入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倫理思考——以上海市Z區為例[D].復旦大學,2012.
[6]張茜棱.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法理思考——以規范政府行為為視角[D].西南政法大學,2012.
[7]熊娜.行政法視角下的房屋拆遷制度[J].湖北教育學院學報,2012,23(5):87-88,94.
作者:張雅潔 單位: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