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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速裁程序自2012年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在實務中存在著適用范圍相對狹隘、庭審的功能弱化等問題。在“認罪認罰從寬”的改革方向下,將協商性司法理念作為分析工具,結合各地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實證研究的成果,分析試點辦法規定的不足之處和試點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結合我國實際,針對上述問題,從優化啟動程序、創設配套機制、強化量刑激勵、保障被害人權利等方面對現行試點辦法提出了完善建議。以期使我國速裁程序更加高效成熟,能夠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機銜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元刑事訴訟程序體系。
關鍵詞:速裁程序;試點;認罪認罰;值班律師
當今時代是高速發展的時代,各種犯罪層出不窮且呈現出兩極化的發展趨勢:一種是重大的疑難案件復雜化,另一種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多發化。同時《刑法修(八)》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刑法修(九)》將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入刑,導致輕微犯罪的數量大大增加,司法工作人員的辦案壓力也急速上升。司法實踐顯示:我國現有的普通訴訟和簡易程序并不能很好地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實踐證明,“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及時和快速,就越會公平和有益”“犯罪和刑罰的間隔時間越短,人們心中對犯罪和刑罰的聯系認識就越持久”[1]。“在特定的時間里,一個國家的司法訴訟資源是固定的,假若對所有的案件都平均分配司法資源,可能致使輕微案件的資源浪費和重大案件的資源缺失。”[2]我國現在試點的刑事速裁程序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處理程序公正和司法資源的緊張關系,目的是建立一種高效的審理制度,從而解決刑事訴訟中司法資源不足的問題。
1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中的問題分析
自2014年《試點辦法》制定以來,各試點單位按照《刑事速裁辦法》的規定全面開展實施刑事速裁程序,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果和經驗,也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實踐特色。總體來說試點工作成效顯著,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訴訟壓力,社會反映良好。雖然刑事速裁程序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是仍面臨著諸多現實問題。
1.1案件適用范圍過窄
從速裁程序的啟動來看,刑事訴裁程序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在當事人的建議下由法院決定啟動,啟動方式十分多樣,但其可適用的案件范圍相對較窄。《刑事速裁辦法》第一條規定了適用于情節較輕依法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據彭波記者調查統計,每年我國法院判處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管制、拘役、單處罰金的案件數量大約占到刑事總案件數的4成,每年約40余萬件。毋庸置疑,僅解決40%的案件量并不能夠從根本上緩解法院案件繁重的壓力,從而也無法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繁簡分流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1.2速裁程序對被告人的量刑優惠程度及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不明確
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的,只有給予被告人在量刑上以優惠,減少其自身的“損失”,才能鼓勵引導更多的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去選擇使用刑事速裁程序,從而發揮出速裁程序的分流功能,進一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此外被告人自愿選擇刑事速裁程序,是以放棄部分的訴訟權利為代價的,作為價值交換的結果,給予適當的量刑優惠是有必要的。但是速裁程序里,具體如何操作給予被告人何種量刑優惠成為法官所要面對的難題。《刑事速裁辦法》第十三條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規定:“若被告人自愿認罰,并退繳贓款贓物,積極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且取得被害人或近親屬的諒解,可依法從寬處罰。”該法條僅僅是賦予了法官對于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但卻并未明確規定該自由裁量權的幅度。該法條中的“從寬”一詞也會令人感到模糊,從寬的標準在我國刑事規定中分為從輕、減輕和免除。“人們都是自己滿足度的理想最大化者。”這種模糊的制度會使被告人無法清晰認識到主動承認犯罪后對自身有利處罰的確定性,從而會影響被告人主動認罪的積極性。
1.3值班律師定位不明及被告人權利保障制度的缺乏
《刑事速裁辦法》第四條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向法院和看守所派駐相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值班律師是僅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的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值班律師與辯護人的作用是不同的,他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僅僅是一個中立的法律服務者。在具體實踐中值班律師作用發揮有限,能夠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渠道并不順暢,看守所派駐之外的值班律師很難獲得與當事人會面的機會,并且一般介入案件都非常晚,得不到充分的時間準備,不能為“量刑協商”環節把關。即便值班律師獲批會見當事人,但也不可以向當事人對案情發表自己的觀點,只能對一些法規和量刑建議的合理性作出簡單的說明。再說值班中的律師大部分來自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相對較低,缺乏責任心,這些都使試點工作中值班律師的工作效果并不明顯。
2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措施
2.1適用范圍需進一步具體化、擴大化
我國刑事速裁程序將量刑限制為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范圍相對狹窄。據統計,2013年全年我國刑事案件的總數量為105萬件,其中45%案件中的被告人最終被判處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其中被處以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占總刑事案件數的38%[3]。現有的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對速裁程序所適用的范圍非常狹窄。一方面,這很不適應我國當代司法實踐的需求;另一方面,國外普遍適用刑事輕重罪的界限是以3年監禁為線,例如:美國刑辯交易適用于任何的刑事案件,意大利的簡易審判程序適用于終身監禁以外的所有案件。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將量刑放寬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減少了公檢法之間的量刑分歧,而且還進一步提高了刑事訴訟效率。另外,《刑事速裁辦法》中明文列舉了十種具體的罪名可以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更大大限縮了其適用的范圍。刑事速裁程序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而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刑事案件的輕微是以所判處刑罰輕重作為衡量標準的,而罪名主要反映的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法益,與犯罪的輕重并無直接關系。
2.2推動量刑上對速裁案件從寬處罰標準的具體化
根據《刑事速裁辦法》的規定,將被告人同意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單獨作為一種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因為被告人自愿放棄自己的質證、辯論的權利,為司法資源的節省和訴訟效率的提高做出了一定的犧牲,故做出從輕處罰也是合法合理的,這也體現出我國司法制度對被告人主動自愿認罪的一種鼓勵和補償。“速裁程序的生命力不僅體現在公檢法機關的執行和推動,更為關鍵的是被追訴人主動選擇該程序。”[4]假如量刑適用的標準能夠做到精確,不僅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法院的判決有了更加準確的標尺,從而提高量刑建議的精確性和法院刑罰裁決的合理性,還能夠將速裁程序的優點量化、具體化,激勵著被追訴人自愿主動選擇,使得被告人能迅速地認識到主動認罪認罰和拒不承認兩種方式對自身的利弊,從心理上、形式上對被告人選擇速裁程序具有良好的引導作用。所以在制度上可以明確規定以某一種類的犯罪情節和性質作為可以減輕或者應當減輕的尺度。
2.3改進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制度,實現值班律師功能的最大化
被告人自愿認罰是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條件之一,但由于大部分被羈押的被告人人身被限制,缺少法律知識的幫助,如果不能及時獲知充分的信息、獲得律師的專業幫助,盲目地自愿認罪則不可避免。刑事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被告人的訴權,為了防止進一步侵犯被告人權利的情況的發生,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時地為被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顯得尤為重要。所以筆者有如下建議:一是對值班律師的權能需要有關部門明確界定;二是需要集中培訓值班律師,提高整體素質并設立考核機制,用相應的待遇來保障值班律師隊伍的擴大;三是賦予值班律師合法的閱卷權,并打通值班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溝通障礙。建立起完善的值班律師制度不僅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履行其權利告知的義務,更應該嚴格設定值班律師的準入門檻,明確值班律師的酬勞待遇。
偵查和檢察機關都有提起速裁的建議權,這兩個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從案件的開始便接觸案情,對案情掌握相對清晰,所以他們的建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程序選擇。所以筆者認為,偵查機關應將其所擁有的速裁程序建議權不要作為權力而應作為義務使用。在偵查過程中,客觀分析案情,在移送案件至上一級機關時,對于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的,應附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并轉移。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對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建議可以看做是一種提醒;公訴機關在審理起訴的案件時,認定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標準,不應受偵查機關的影響而應該對案件進行獨立的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向審判機關提出程序和量刑的適用建議;從法院的視角來看,法院應根據刑事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積極主動發揮主導性職能,使訴訟過程中的各相關部門互相協助,以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目標。
3結語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為實現程序分流、提高訴訟效率提供了良好的機遇。任何制度從開始建立到普遍適用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會面臨著各種問題的出現,刑事速裁程序作為解決司法資源緊張而產生的新的訴訟程序,需要通過一次次的試點工作不斷地去改良和完善。根據目前的試點成果,我們看到了速裁程序的無限潛力,對我國刑事訴訟積累巨大的現狀有著積極的改善作用。所以刑事速裁制度應當借鑒國外訴訟制度的有益經驗,并在試點中大膽嘗試,從而爭取早日發揮出刑事速裁程序本身的潛力。
參考文獻:
[1]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47.
[2]汪建成.《刑事訴訟法》的核心觀念及認同[J].中國社會科學,2014(2):130-147.
[3]馬暉.“兩高”擬試點刑事案件“速裁”[N].21世紀經濟報道,2014-06-25(8).
[4]陳衛東.刑事速裁程序應強化量刑激勵機制[N].人民法院報,2015-09-09(6).
作者:石順;郭赫喆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