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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鑒定領域立法
2005年2月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通過的5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6(下稱5決定6),現已成為管理司法鑒定行業的基礎性文件。客觀來講,自該5決定6生效后,對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該5決定6仍存在著許多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特別是某些制度本身不符合司法鑒定行業發展規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0,缺乏可操作性。例如5決定6第六條第二款/定期更新所編制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0中的/定期0具體表示多長時間始終未予以明確。究其根本原因是5決定6的立法者多為傳統法學專家或學者,他們對物證技術鑒定所應用的自然科學知識的認識明顯不足。[2](P54)除5決定6外,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也陸續制定了多部適用于本轄區范圍內的、更為詳盡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旨在細化5決定6及相關政策所規定的內容。然而,由于各地區司法鑒定行業發展狀況迥異與立法條件不一,存在于這些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俯拾皆是,比如因各地對文書形成時間鑒定標準的規定不盡相同,兩家司法鑒定機構針對同一案件出具截然相反的鑒定意見的情形屢見不鮮。
二、司法鑒定準入和執業過程中的問題列舉
1.主體資質良莠不齊。首先,雖然5決定6第四條和第五條分別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從業條件和資格取得進行了規定,但我們認為此規定過于寬泛,給各司法鑒定機構的暗箱操作留下了足夠的空間,這也是造成各主體間鑒定資格、能力和水平存有差異的主要原因。以5決定6第四條為例,/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0中的/相關工作0究竟應作何解釋?在筆跡鑒定中,心理學、歷史學等專業知識可否被稱作/相關0?其次,因管理體制上的缺陷,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與社會鑒定機構各自為政,難以對司法鑒定人資格作全行業統一的、具體的要求。眾所周知,鑒定人資格并非通過統一考試獲取,而是由其所在鑒定機構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審核登記。試問此種決定權的法理依據與科學性何在?況且這種審核登記程序往往也只是流于一種形式,與其說是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還不如直接說是鑒定機構的直接授予。此外,一些司法鑒定機構將其無任何專業基礎的實習人員派往其他機構培訓半年(甚至更短的時間)便即可直接上崗的現象也大有存在。更有甚者,其一人就兼具四項甚至更多的鑒定資質,涵蓋文書鑒定、痕跡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微量物證鑒定、司法會計鑒定等。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一些司法鑒定人員逐漸涉入文物鑒定領域。據我們調查,這些人中絕大多數均未達到文物鑒定人的標準,多數僅經過一個星期所謂的培訓就/光榮0出師,隨后便投入到了鑒寶人的行列,依托其所在的鑒定機構豪取利益。½2.管理機制不甚健全。第一,依據5決定6第七條的規定,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可分為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和社會鑒定機構兩大類。但因前者與偵查機關具有天然的隸屬關系,加上/公檢法一家親0等觀念深入人心,使它與社會鑒定機構的地位截然不同,給5決定6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造成了不少障礙。例如雖然5決定6對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準入與執業規范有明文規定,但他們仍逾越上位法的限制,制定出與5決定6相違背的內部規則,從此披上權力化和行政化的/外衣0,致權力尋租、出具有失中立的鑒定意見等現象數不勝數。而相比之下,因社會鑒定機構則多為私有,其生死存亡取決于自身經營狀況,得不到像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一樣的資金、技術扶持,使其無充足資金購置先進的儀器設備,鑒定條件頗為簡陋。此種處境與其服務司法的定位顯然不適應,更導致其與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差距與日俱增、矛盾重重。[3](P5)另外,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鑒定活動的合法性也屢遭質疑。實務中,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等活動常被直接劃歸到鑒定活動,其結果直接以證據形式被應用于訴訟活動。我們知道偵查機關當前所從事的某些活動于實體、于程序均有嚴重不合法和不合理之處,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證據就會缺乏公正性,證明力降低,故心存質疑也在所難免。第二,司法鑒定活動是專業技術人員對涉案材料進行科學分析、判斷的過程,其鑒定意見對于案件的審理常起到關鍵性作用。因此,司法鑒定必須秉承公正、獨立、科學的理念。但就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而言,一方面,自偵自鑒所帶來的權力擴張、缺乏中立和唯我獨尊等諸多問題,成為招致其出具錯誤鑒定意見且無人監管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其嚴重影響了社會鑒定機構及其人員在訴訟活動中職能的發揮以及司法獨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社會鑒定機構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矛盾加深。因權力機關之間的緊密關系,當兩類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互沖突時,審判人員偏袒后者似乎理所當然,這就使社會鑒定機構成為弱勢群體,使其產生對法院的不信任和抵觸情緒,這也是當前社會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出庭作證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鑒定效力問題。在我國現行多頭負責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下,因鑒定機構重復設置而導致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的情況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第三,個別司法鑒定機構一貫依托相關技術領域的權威專家開展業務,而他們多數已經年過花甲。¾應當承認,這些專家擁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從業經驗,但因其知識結構較為陳舊,操作先進儀器設備的能力有限,故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很可能存在著瑕疵之處。特別是在一些案件的鑒定中,實際檢案人員為一些尚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證的實習生,這些專家僅是在鑒定意見書上加蓋私章和簽字,這讓當事人對他們是否還在該家鑒定機構真正執業產生懷疑。3.權利義務配置失衡。修訂后的5刑事訴訟法6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鑒定意見的排除規則,即對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案件,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此,我們認為司法鑒定人強制出庭作證制度雖然有助于加強對司法鑒定人行為的監督力度,保證鑒定意見的權威性,提高司法鑒定人隊伍的整體素質,但其必須建構在司法鑒定人權利已切實得到保障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當司法鑒定人面對當事人公開在法庭上陳述其鑒定意見時,通常會基于人身安全的考慮而適度地、有保留地闡述依據和理由,這就需要在案件審理前后對司法鑒定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必須予以全面保障。另外,司法鑒定人出庭畢竟耗費了大量體力、腦力和時間,故給予其相應經濟補助也理所當然。然而,當前我國立法對此仍以/義務本位0的觀念為理論基點,忽視了對侵犯司法鑒定人安全權、經濟補償權等行為的查處,使其已成為/司法弱勢群體0的一部分。4.責任制度尚未細化。誠然,司法鑒定活動對從業者個人經驗的依賴性較強,鑒定意見的優劣也往往取決于司法鑒定人的個人技能水平。5左傳#宣公二年6中道:/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0根據法理學觀點,實施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照此,一旦司法鑒定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作出虛假鑒定意見,就應對其做嚴肅處理。然而,當我們反觀現實時,似乎根本對其束手無策。雖然5決定6第九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對司法鑒定人從業規范及其法律責任做了概括性地規定,但其本身缺乏操作性,系統化程度低,再加上監督不力,切實執行起來的難度可想而知。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目前經濟水平的限制,某些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自律意識差,尚處于有利均沾、有利必沾的狀態,其貫徹法律的自覺性也不言而喻。例如在民事責任中,對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因個人利益導致過錯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未作細致規定、對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缺少相應的處罰機制;對司法鑒定人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較單一;對刑事責任中的偽證罪有待進一步細化等。5.收費標準亟待規范。依據5決定6第十五條的規定,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應由司法部與國家發改委商定。然而,雖然全國性收費標準早已出臺,但因各地區經濟水平差異明顯,致使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收費普遍偏高,而欠發達地區則較低。并且在某些貧困省市的細化標準仍遲遲未能出臺的情況下,某些鑒定機構唯金錢觀獨占鰲頭,各種亂收費的現象比比皆是,置服務司法、維護公平正義、尊重科學知識的職責于不顧,令鑒定當事人所痛恨。¿6.審查機制存有漏洞。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法官對鑒定意見的依賴程度通常較高,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很多,如鑒定意見審查機制存有缺陷、技術性法官匱乏和法官廉潔辦案的素養欠缺等。而在多數刑事案件中,尤其是自偵案件,有時審判人員對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均不進行審查。對于要求社會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案件,多數也僅流于形式。這不僅造成鑒定資源的浪費,更對鑒定意見質證和認證過程的合法性、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提出了質疑。(本文來自于《實事求是》雜志。《實事求是》雜志簡介詳見)
三、司法鑒定行業系列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簡單羅列與初步分析,我們認為造成這些亂象的原因是深層次的:在立法層面,多數法律法規的內容過于寬泛,跟不上司法鑒定行業的發展需要,并且個別司法制度在設計理念上就有失偏頗;在管理機制上,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不負責,導致管理缺位,加之各監督主體的工作未能得到切實地貫徹執行,導致監督無力度;除此之外,必須強調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司法鑒定人的自身素質尚有待提高,司法鑒定機構的屬性尚有待進一步明確。具體而言:首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零散且籠統。一方面,目前對司法鑒定人資格取得條件的規定仍然散見于一系列部委規章之中,沒有形成全行業統一的執業標準。盡管個別省市隨后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以加強對本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統一管理,但試圖通過這種已被弱化的地方權力去調處介于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橫縱向關系談何容易。另一方面,根據5決定6第二條的規定,我國僅對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三類鑒定實行登記管理,至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知識產權、房地產評估等鑒定的歸屬問題卻始終模糊不清。其次,司法鑒定行業管理混亂。其一,我國實行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鑒定行業協會雙重管理模式,反觀如今出現的各種混亂現象,我們認為,行業協會本應具備的管理監督作用并未得到真正發揮,甚至多數地區根本就未曾設立過有關機構,即使設立也形同虛設。其二,缺少一個權威協調機構對存在于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與社會鑒定機構之間相互獨立、彼此抗衡的局面進行斡旋。其三,忽視對司法鑒定人綜合素質的培養。司法鑒定人作為對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詮釋的關鍵主體,不僅需要扎實的自然科學知識,更應對訴訟程序、證據制度和現行法律法規的內容作全面掌握。當悉數司法鑒定人執業中各類違法行為時,我們發現個別執業者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識與素養,幾近法盲。再次,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不統一。除公安部等部委曾聯合就法醫類鑒定中的檢驗標準頒布過有關規定外,當下對物證和聲像資料兩大類鑒定仍處于過度依賴司法鑒定人操作經驗的起步階段,致使實務界和學界均不能就司法鑒定不確定等問題的質疑予以科學、充分、直面地回應。例如目前筆跡學的研究多集中在對差異點、符合點產生因素的學理分析上,并沒有對這些影響因素產生的幾率做進一步的數理統計研究。再如自1943年中國引入犯罪心理測試技術至今,雖然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實測操作上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對各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生理指標數據的概率統計研究、準繩問題測試法和緊張峰測試法的比較分析均鮮有涉及,這或許是/測謊結論0至今備受客觀性和科學性質疑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存在嚴重疏漏。這集中體現在審判人員對司法鑒定人資質和回避情形的審查不嚴密,對檢材可檢驗條件、樣本比照條件和鑒定方法的審查不認真以及對鑒定意見證據資格與證明力大小的判斷方法不合理等方面。
四、掙脫司法鑒定領域各種困境的良策
司法鑒定行業在準入和執業過程中所產生的復雜現象是綜合因素導致的結果,這其中既有立法本身不完善的一面,也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鑒定機構等對法律貫徹不力的關鍵性因素。為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與司法改革的歷史潮流,改善司法鑒定行業混亂的局面,應做到:第一,構筑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認證許可與評價體系。司法鑒定的質量深刻影響著訴訟活動的公正與效率,而鑒定主體專業技能與執業素質的高低則是制約鑒定質量的核心要素,故定期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職業能力進行科學評定是提高鑒定意見正確率的基礎工作。具體來講,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評估應綜合其鑒定人隊伍建設、儀器設備檢修維護、針對該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的有效投訴率等多重因素;實行類似于國家司法考試的全國司法鑒定人資格考試制度,要求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必須親赴各司法鑒定機構實年才能予以執業,并為其建立執業誠信檔案。第二,建立司法鑒定人權責制度。依據5決定6第十條的規定,司法鑒定人責任機制是指鑒定人根據檢材與樣本的條件,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方法,依法獨立對檢驗對象開展鑒定活動,并對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制度。馬克思曾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0按照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權利享有者在行使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鑒于此,司法鑒定人的權利主要有了解案情權、安全保護權、獲得經濟補償權和拒絕鑒定權等,義務包括回避、出庭質證和及時鑒定等,責任則主要是基于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而產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后果。至于錯誤鑒定,則可依據司法鑒定人的主觀過錯具體分為兩類,即應該回避而不回避、幫助當事人惡意篡改鑒定材料等故意情形和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或者未按檢驗程序展開工作的過失情形。第三,搭建起對司法鑒定行業的內外監督模式。面對當前我國在某些領域的制度設計早已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的事實,許多學者始終在徘徊中艱辛尋求中國法治化進程遠不及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緣由。對此,我們認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完善的制度不能有效地實施,缺乏各種監督機制,直接導致由外國引進、中國本土產生的先進法律制度、技術經驗/畸形化0;而就司法鑒定制度的運作而言,建立內部與外部的復合監督模式是格外重要的。前者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對其管理內部人員、審核檢驗技術標準、定期維護儀器設備等工作的自我監督,后者則指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司法行政機關和案件當事人等定期對執業資質和鑒定活動的督導。一旦上述監督主體在檢查工作中發現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章行為,應立即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告并如實記錄備查,各級司法部(局)也必須視其違反規定的次數與惡劣程度做出相應處罰,決不能姑息。第四,加強技術性法官隊伍建設,提升鑒定意見審查評斷的科學性。與其他證據種類一樣,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必須符合具有證據資格和一定的證明力兩大條件。因此,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應遵從如下兩個步驟:一是對本案鑒定人員的主體資格、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書做形式審查;二是運用自然科學知識對鑒定意見的內容、與待證事實和其他證據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做實質審查。在新5刑事訴訟法6及相關司法解釋日益修訂與完善的背景下,我們堅信/物證之王0的時代企足而待;司法鑒定人作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成為這一時代的/主人翁0已是必然。因此,切實解決司法鑒定準入和執業過程中的系列問題必將助推司法改革的步伐,對樹立法律權威、嚴明公正執法也是大有裨益的。
作者:徐心磊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