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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公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人權侵害行為
(一)強制執法中過度使用行政權力造成執法對象的人權受損。
1.勞改制度的行政權力濫用。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針對一些特殊執法對象不能做出確切的違法罪名判定,通常使用勞動教養方式對執法對象進行改造。但當前我國適用的勞改制度并不能作為一項完善、全面法律條文來執行,造成了公安執法部門的執法混亂、審批不完善等局面。
2.收容制度的隨意性。
我國的收容制度賦予了公安部門較為自由的收容權力,對于賭博、等違法參與者,公安部門有權利對相關人員進行收容與否的執法決策,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公安執法機構權利過于集中,執法約束性不強導致執法隨意性十分顯著,讓執法對象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脅與限制。
我國涉及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曾經將行政處罰規范明確寫入,但公安執法人員在實際執法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各種不穩定因素導致的執法行為不規范,處罰權利行駛過度等。
二、導致我國執法對象人權受到侵害的根本因素探究
(一)設計人權保障內容的法律設置不完善,對于公安執法部分采取強制執法行為的約束性不足。
雖然目前我國加大了對執法對象的人權保障力度,通過各項法律的設置進行讓執法行為有根據性地規范化過渡,但當前主要問題在于法律多而雜,對于違法行為的定義混亂。
(二)公安部門部分執法工作者依然存在官本主義思想,對于法律法律認知水平較低,對于執法對象的人權尊重更是缺乏。
我國有五千年的封建傳統思想,社會文化中包含了許多”官家“思想。公安系統中許多執法者沒有經過常規法律的教育上崗,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意識認知,在執法過程中自然不能夠以專業的執法者身份對相關人員采取合理、合法的行政處罰。
三、如何有效控制我國執法者侵害執法對象人權的現象
作為保障我國法律制度的全面性與有效性,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執法行為完善與改進工作:
第一,深入貫徹我國依法治國的根本立法理念,強化涉及底層人民利益的法律完善性,特別針對公安系統內部的規范性管理以及行政執法程序管理進行法律性地約束,劃定清晰的法律審核范圍、具體執行過程、適用條件等。
第二,改造公安部門的執法理念,將依法行政的思想深入到每一個執法工作者的執法過程中。專門針對公安部門內開展法制教育宣講培訓、講座等活動,提高執法部門的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只有執法者本身具有專業的法律認知能力,在心里建立起法制國度的思想,才能夠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始終保持公正的執法態度并采取專業、合理的執法措施與手段,讓執法對象在接受應有行政懲治的同時依然受到人權權益的基本保障。
第三,建立合理、科學的公安執法體系,加強部門內部的權利約束。公安機構內包攬了過多的行政決策權力,對于行政制度的良性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影響。通過構建一個切合行政法律,且具有實際可行性的、科學的公安執法體系,并強化法律對于公安部門內部權力的約束,有利于我國人權保障制度的發展以及法制社會建立的完善。依法治國是我國我黨的重要統領方針,在法律環境下能夠讓社會中的各項活動受到一定的約束與管理,有利于整個社會的良性持續發展。而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由于我國法制建立依然存在許多漏洞,人權被”人治“踩低的現象屢見不鮮,只有及時采取有效手段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規范加以完善才能讓我國的法制天空更加蔚藍。
作者:劉揚單位: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警察訓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