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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冷戰結束以來,兩股同時獲釋的力量即經濟全球化和人權就開始基于各自的價值目標來重塑國內與國際制度安排,并在開始上升為世界主流意識形態的新自由主義的推動下日益碰撞,導致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關系趨于緊張。結果,在21世紀初葉,學界爆發了前后持續長達十年之久的貿易與人權論戰。“作為一種經濟與政治意識形態的新自由主義在20世紀最后三十年中上升為主流地位,構成貿易與人權爭論興起的政治與文化背景。”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主流化催生了新自由主義國家并引發國際經濟治理的根本轉型,尤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新自由主義轉向,由此出現了對新自由主義改革和貿易自由化的大量不滿者。此類不滿者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走向跨國聯合,并掀起抵制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世界性運動,其中心內容是借用人權語言對貿易自由化展開批判。作為回應,各國學者紛紛闡述其對于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關系的不同理解,貿易與人權論戰隨之爆發。
(一)多邊貿易體制的新自由主義轉向
20世紀70年代全球經濟停滯與社會動蕩為新自由主義作為一種重要政治力量的興起提供了歷史機遇,它就如何恢復世界經濟的穩定增長提供了一套更有說服力的經濟理論:自由與競爭性市場并輔之以強有力的私人產權,乃是通向經濟增長最可靠之路;國家在經濟生活中的主要作用是創造市場得以良好運行的制度條件。到20世紀80年代末,新自由主義為許多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信奉,成為世界意識形態主流。對新自由主義的普遍信奉首先造就新自由主義國家:由于轉而相信市場而不是政府,國家通過退出國有企業和提供社會服務來避免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直接作用,從而在世界范圍掀起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浪潮。在新自由主義國家的推動下,多邊貿易體制發生了新自由主義轉向,因為兩者原本就是意識形態盟友,都支持自由市場與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預。此種轉向的核心標志就是WTO取代GATT而誕生。在GATT時代,多邊貿易體制信奉的是嵌入式自由主義而非古典經濟自由主義,即把對于自由貿易的有限且有條件支持與信奉國家大規模干預主義結合在一起,并首先致力于維持國際穩定的集體目的。而在WTO時代,它轉而信奉新自由主義:讓市場篩選一切,借助規則定向與深度一體化使國內干預屈從于貿易自由化,從而背棄為緩和自由市場對弱勢群體的影響而實施政府干預的戰后承諾。
(二)經濟全球化抵制運動的興起
從20世紀80年代起發生在許多國家的新自由主義改革并不是沒有不滿者。事實上,新自由主義政策的擴展很快就引發一系列反對它的抵制性運動。此類運動不只關注有關改革的重新分配效應即社會階層之間貧富分化,同時也反對改革者把財富創造與經濟效率當作首要價值目標加以追求而忽視其他社會價值尤其是社會正義。而且,在WTO誕生之后,那些原本分散且各自為政的不滿者開始走向跨國聯合,并有意識地制造多起圍繞多邊貿易體制的旨在爭取社會公正的全球性運動,在世界貿易史上具有分水嶺意義的西雅圖事件最具代表性。1999年12月初,數萬名示威者以WTO在設計促進自由貿易的規則時沒有給予勞工、環境和人權問題以應有考慮為由舉行抗議,并引發激烈沖突與騷亂,直接導致“千年回合”談判的啟動失敗。西雅圖事件不僅凸顯南北方的利益沖突,而且表征兩種世界觀之間的根本分歧:一方完全借助經濟術語來理解世界,認為自由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并增進所有人的物質利益,因而反對施加限制;另一方則主張進行道德審視,認為需要規制自由貿易以保護作為“非經濟”價值的人權與勞工權利。由于正好構成前述沖突和分歧的交匯點,貿易與人權論爭在西雅圖事件推動下進入新階段,并成為全球化支持者與反全球化者之間爭論的中心。面對非政府組織針對WTO舉行一系列聲勢浩大的抗議運動,聯合國人權機構做出反應,主要是就貿易自由化的人權影響系列報告,力主貿易的“人權取向”:把促進和保護人權設定為貿易自由化的目的;尋求貿易漸進自由化與人權漸進實現相互支持。此類報告對21世紀初貿易與人權論爭有著塑造性影響。學者隨即對于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人權機構的行動做出了積極回應,貿易與人權論戰由此拉開序幕。“與聯合國和市民社會的工作相伴而生的是大量并且風格各異的學術文獻問世,分別由研究多邊貿易體制和國際人權法的學者撰寫?!?/p>
二、貿易與人權關系之爭的基本主題
西雅圖事件之后,貿易與人權關系論爭從學者之間分散性爭論升級為集中性學術論戰。而且,有關論戰不只持續時間長且參與者眾多,同時還是跨國和跨學科性的。在21世紀最初十年中,國際學界圍繞貿易與人權關系展開多起學術交鋒:2002年耶魯大學艾斯蒂與英國經濟學家亨德森“WTO的合法性危機”之爭;同年紐約大學阿爾斯通與歐洲大學彼德斯曼“貿易與人權關系”之爭;2004-2006年阿爾斯通與多倫多大學郎吉爾“貿易與勞工標準”之爭;2005-2006年加拿大皇家科學院院士哈斯曼與紐約大學波利斯“全球化與人權保護”之爭;2008年彼德斯曼與紐約大學豪斯“自由貿易與人權保護”之爭;2009年哈斯曼與愛爾蘭國立大學奧康奈爾“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與人權保護”之爭。此外,特拉華大學梅爾與紐約州立大學史密斯早在1999年已就“人權與全球經濟”展開論戰。結果,貿易與人權關系成為過去十年來國際關系與法律領域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盡管每場論戰的重心不同,但學者之間主要圍繞以下主題展開對話。
(一)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關系的性質
就貿易與人權的關系而言,自由貿易支持者聲稱兩者天然和諧。他們信奉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基本假定即自由貿易能使各國發揮比較優勢并實現互利互惠,宣稱貿易自由化將會帶來諸多益處:增進和平、提高收入和導向良治,因而最終會促進人權保護?!皬慕洕矫婵?,消除貿易壁壘會提升效率、增加經濟福利,并為提高生活水準創造條件,這本身就是人權追求的目標?!庇蓙碜再Q易法、經濟學和商界杰出人士組成的旨在為WTO總干事提供支持的高級別專家組在2004年的“沙利文報告”就持此種看法,其中心結論是:沒有必要直接解決自由貿易對于人權保護的影響,因為多邊貿易體制天生就促進人權保護。與自由貿易支持者把貿易與人權關系描述為天然和諧相反,人權倡導者強調兩者無論是在物質還是制度層面都處于緊張狀態。奧康奈爾認為,當今全球化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所支配,不僅在理論上與人權不相容,而且在實踐中給人權帶來負面影響,因而天生損害人權保護。貿易自由化使“貿易價值”與“貿易目標”凌駕于國際社會的其他合法目標比如人權保護與社會公正之上。WTO總干事拉米歸納了對貿易自由化的人權攻擊:“對于許多人士來說,貿易就是一個壞家伙。它象征重商主義與資本主義,是強大跨國公司借以把它們的法則強加給人們的工具,由此損害了后者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痹诮洕蚧ㄙQ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關系的定性上,加拿大學者哈斯曼獨樹一幟。她首先拋棄兩種簡單的解釋模式即“全球化促進人權”和“全球化損害人權”,強調必須對兩者關系進行過程性分析:從短期來看作為資本主義擴張的“第二次大轉型”的全球化有可能損害人權,但從中長期來看其對人權的影響是積極的,因為它推動一國社會朝著民主、法治和民權方向進步。但波利斯認為,哈斯曼把資本主義、民主與人權直接聯系起來并不妥當,因為資本主義并不必然帶來民主與人權;全球化給人權帶來更多的是損害而不是促進。奧康奈爾也批評哈斯曼持有一種信念:自由放任式資本主義帶來人類安全與福祉的改進,提升人權保護,資本主義與民主和人權因而是同義語。哈斯曼反駁道,她本人只是把資本主義視為民主與人權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二)貿易自由化對于人權保護的影響
自由貿易支持者與人權倡導者在貿易自由化的社會影響上同樣看法相左。“一般說來,盡管全球化的支持者宣揚自由貿易的益處,但批判者則指出其對各國社會的毀滅性影響?!鼻罢邚娬{:“貿易與投資帶來的財富增長能夠為社會與經濟福利規劃提供資金,從而有助于經濟與社會權利的實現。而且,對于許多國家來說,經濟開放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思想交流,制造政治開放性的壓力,從而促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倍藱喑珜д邊s把自由貿易視為人權的威脅而加以批判:由于貿易自由化沒有融入勞工與人權關懷,它引發在社會規制標準上的“探底競爭”,即各國競相降低其勞工與人權保護標準以增強對國內外資本的吸引力。因此,貿易自由化必然會沖擊人權保護。與阿爾斯通論戰中,彼德斯曼強調應當看到貿易與人權之間的內在關聯性:國際貿易絕非目的本身,但卻是通過自愿達成的互利互惠性交易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手段,同時此類交易本身涉及自由和財產權的行使。他甚至認為WTO協定對自由、非歧視與法治的國際保障,可以視為在國內外起到了對人權價值進行法律保護的憲政功能。不過,把多邊貿易協定說成給予人權以憲政保護無法為阿爾斯通所接受,并被他批判為搞歷史修正主義,因為人權根本沒有出現在相關文件之中。而且在一些學者看來,貿易自由化正好從制度上制約國家保護人權,尤其是壓縮它們保護人權的國內政策空間?!笆聦嵣希Q易規則包括WTO規則正在日益壓縮國家的政策空間。如果沒有足夠的政策靈活性來使貿易協定適應一國國情與發展目標,國家就可能會發現自己處于一種困境:貿易規則削弱它們遵守其人權義務的能力?!?/p>
(三)人權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功能
人權倡導者宣稱,人權的當代功能就是消除全球經濟體系及其制度安排的負面影響。具體到WTO來說人權需要發揮兩大功能:一是消除WTO的“親貿易”偏見,以便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平衡追求“貿易”價值與“非貿易”價值;二是反擊WTO過度侵入成員的政策自主,目的是為國家打開或者恢復保護人權所必要的“政策空間”。豪斯強調:自由貿易只是手段,而人權才是目的,必須在制度設計上確保人權保護相對于貿易自由化的優先性?!安粌H是國際商事慣例,而且貿易和投資協定,都必須對人權法負責。如果人權法和貿易法要實現其目的,人權法的精神必須主導貿易法的發展?!弊杂少Q易支持者彼德斯曼企圖超越手段與目的二分,轉而強調人權對于貿易自由化的基礎性與工具性意義?!叭藱唷峁┓稚⑿缘男畔ⅰ⒓詈蛨绦袡C制,從而使得民主和市場經濟變得更為有效。”人權同時還具有工具性價值,能夠給國際貿易規則提供道德與民主合法性,因而比起傳統功利主義理由來說更能促使一國議會批準多邊貿易協定。但在阿爾斯通看來,彼德斯曼實際上用人權來為貿易自由化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以便使其免受質疑和挑戰。奧康奈爾強調:由于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與人權保護間的沖突無法調和,人權倡導者實際上只有兩種選擇:要么順從天生就阻礙人權保護的新自由主義全球化;要么利用人權范式來挑戰并廢棄全球化的現行模式。
(四)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關系的制度設計
人權倡導者多力主在貿易與人權之間創建某種制度聯結以消解其間的沖突,其中包括主張在WTO協定中寫入“社會條款”來阻止貿易自由化引發“探底競爭”?!吧鐣l款”信奉的核心理念是,要求出口國承認并保護一系列核心勞工與人權標準,并允許對那些未能達此標準的國家實施貿易制裁。自由貿易支持者則反對在貿易與人權之間人為聯結。巴格瓦蒂認為,人權并非貿易問題,WTO因而無權處理,如果非要納入到WTO之內,就可能滋生貿易保護主義,最終扭曲世界貿易。人權倡導者對此反駁道:貿易與人權聯結不僅有助于消除其間的沖突,而且能夠緩解WTO自身面臨的合法性危機。在艾斯蒂看來,由于崇尚效率優先,WTO正陷入“一場嚴重的合法性危機”,必須通過平衡追求經濟目標與非經濟目標如人權保護才能擺脫危機?!翱棺h者要求WTO更好地平衡相互沖突的兩類目標:一類是經濟一體化、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和經濟效率;另一類是環境保護、人權與公平。”不過,亨德森卻認為,WTO管轄范圍的擴展并未根本改變其內部和外部環境,它的民主合法性并未因為受到侵蝕而陷入合法性危機;WTO當前的首要任務是堅決捍衛自由貿易理念,并進一步推進貿易自由化。與其他自由貿易支持者不同,彼德斯曼意識到貿易聯結之爭的發生表明比較優勢論已不再足以支撐多邊貿易體制的合法性,因而主張把WTO法重塑為具有“憲政”性質的高級法,使之不再只取決于經濟科學,也依賴法律甚至道德基礎規范。他同時強調,所有國際國內規則包括WTO協定在內,皆從保護人性尊嚴和人權中獲得其民主合法性,而不可剝奪的人權今天構成對于所有國內和國際決策權的憲政制約。因此,他認為WTO應當仿效歐盟的做法,通過把人權納入經濟一體化協定而使貿易與人權關系憲政化。不過,阿爾斯通批判道:貿易與人權之間的沖突深刻而復雜,僅為其間關系貼上憲政標簽將無濟于事。而且,該研究進路的結果將會使人權法為貿易法所并購。豪斯也強調:自由貿易與人權關系十分復雜,因而不論借助“相互促進”之類的模糊術語,還是借助從經濟一體化直線性地進步到人權取向的憲政術語,都是難以真正理解的。
三、貿易與人權關系之爭的理論評析
20世紀最后十年與21世紀最初十年乃是世界歷史的轉折點。前十年先是新自由主義上升為世界意識形態主流并引發國際制度的重大變革,而后深受新自由主義全球化影響的各國弱勢群體走向跨國聯合,并日益使用人權語言來表達它們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不滿;后十年先是國際學界就貿易與人權之關系展開激烈爭論,而后世界相繼陷入金融乃至經濟危機。由此看來,“承前啟后”的“十年論爭”既有其深刻時代背景同時又為后續事件的發生設置了一個宏大背景,因而具有時代標志性意義。首先,“十年論爭”的爆發表明經濟全球化之爭已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從是否需要經濟全球化演進為需要何種類型的經濟全球化。斯蒂格利茨指出:貿易(與人權)聯結爭論的發生顯示國際社會已經從早先支持全球化與反對全球化紛爭進入全球治理之爭,其核心是如何強化并引導全球治理朝著實現進步性價值的方向前進。具言之,“十年論爭”的發生顯示新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正統地位已經遭到動搖,而以新自由主義為靈魂的世界自由貿易秩序需要重構。實際上,通過把經濟全球化對于農民、婦女和食品安全的消極影響表述為對享有食物權、勞工權與健康權的沖擊,人權語言被用來想象一種更具柔性的人道的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換句話說,人權為創建一種更具吸引力的全球貿易秩序提供了規范性基礎,此種秩序致力于實現經濟正義、社會福利和消除貧窮。其次,“十年論爭”的爆發預示多邊貿易體制已經來到一個十字路口:是繼續激進地推進貿易自由化還是停下來解決業已出現的問題?貿易自由化不僅可能加劇世界環境破壞,而且也會制造分配問題,因為它并不確保相關收益與成本在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公平分配。從自由貿易中受益最大的國家和社會階層自然主張繼續推進貿易自由化,而從中獲益最少但卻承受其主要負面影響的國家和弱勢群體要求暫停推進,其間的分歧與對抗不僅使貿易自由化難以為繼,而且可能釀成社會危機,西雅圖事件就是例證。“西雅圖會議之所以失敗,是因為很多國家政府都認定:失敗的政治成本比成功的政治成本要低得多。西雅圖提出的解決辦法即新一輪貿易自由化,原本就是對于錯誤問題的錯誤解決辦法?!庇纱丝磥?,不同國家與社會階層之間在貿易自由化上的分歧不再關涉其內容與速度,而是關涉其本身的可取性,多邊貿易體制正面臨史無前例的挑戰。最后,“十年論爭”的爆發表征人權已經取代其他概念比如主權而最終成為對全球經濟秩序展開激進批判的通用語言。發展中國家多年來一直基于主權主張國際經濟秩序的公正性,但在主權權力大量讓渡并被嵌入到法制化的國際經濟治理之中的今天,主權似乎不再能夠充當批判并重構國際經濟制度安排的重任,從而不得不讓位于兼具法律與倫理維度的人權。作為一種法律語言,人權可用作抵制WTO給成員設定某些法律義務的有效工具;由于具有倫理之維,用人權術語重新表述某種政治訴求能夠給此類訴求增添道德份量和不可質疑性。“至少過去二十年來,人權一直是作為對當代國際經濟秩序的激進批判的一個支柱而出現的。結果,人權行為體在有關全球經濟治理特別是多邊貿易體制的爭論中已經成為一股批判性和改革性的聲音?!北M管“十年論爭”具有突出的時代意義,但在有關多邊貿易體制晚近轉型的主流敘事即“從政治到法律”的影響下,它也存在明顯不足。
WTO在1995年的成立表征多邊貿易體制發生根本轉型,此種轉型通常被敘事為“從政治到法律”的轉變。“GATT是一種主要為外交官把持的政治論壇,而WTO更多的是一種主要由律師把持并擁有其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渠道和正式執行機制的結構化制度安排。”以該敘事為原點,論爭雙方都只看到貿易自由化在制度安排層面上的重大變革,并尋求進一步的制度變革來回應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反全球化批判,但卻未意識到已發生的制度變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重構其內在知識結構(新自由主義取代嵌入式自由主義)來實現的。結果,他們除了就貿易與人權之間的“制度關系”展開兩極對抗性激烈爭論并由此制造相關研究的虛假繁榮之外,并沒有給貿易與人權關系指明真正出路。首先,論爭雙方無論給貿易與人權關系貼上“天然和諧”還是“固有沖突”標簽,都不準確。究其原因,貿易與人權關系在很大程度上為制度所塑造,而制度本身又是為其背后的觀念所決定。因此,主流觀念的改變必然引發制度變革,并由此重塑其間關系。然而,在“從政治到法律”主流敘事之下,無論是自由貿易支持者還是人權倡導者都把貿易與人權關系的晚近變動歸根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重構,完全忽視主導此種重構的主流意識形態在引發貿易與人權關系變動方面的決定性作用。具體而言,二戰后基于對此前貿易保護主義泛濫且隨后釀成世界大戰的集體歷史記憶,“自由貿易”被理解為“不受歧視的貿易”,國家可以基于國內穩定與福祉目的而廣泛干預貿易,GATT因而建立在“嵌入式自由主義”的基本假定之上,對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的承諾被嵌入在對于國內干預主義政策的更大承諾之中。到了20世紀80年代,隨著新自由主義興起,“自由貿易”被視為增長引擎和現代化的驅動器,貿易自由化旨在消除邊界背后的壁壘以創建自由放任的全球市場,多邊貿易體制隨后發生根本變動:奉行自由市場至上,國家只能例外地進行干預,并且受到嚴格限制。正是由于多邊貿易體制轉向新自由主義,致使“自由貿易”被重新界定進而引發相應制度變革,貿易與人權關系才變得緊張起來。其次,論爭雙方都未能全面理解貿易自由化對于人權保護的影響。自由貿易支持者通常高估貿易自由化對于人權保護的積極影響,同時低估其消極影響,而人權倡導者正好相反。在“從政治到法律”敘事的支配下,人權法學者不是過于“高估”而是嚴重“漏估”貿易自由化的消極人權影響,因為他們主要強調多邊貿易體制壓縮國家保護人權的政策空間。事實上,多邊貿易體制“從政治到法律”轉型背后是“從嵌入式自由主義轉向新自由主義”,從而引致其性質與目的被重設,人權保護因此遭受重大影響?!盎谇度胧阶杂芍髁x,多邊貿易體制的所謂目的被理解為是有關世界和平與繁榮的;而基于新自由主義,它的假定目的是創建一個全球統一市場?!睋Q言之,由于新自由主義崇尚自由市場和自由貿易至上,以其為理論靈魂的WTO本身被設計為國家交換國內市場的市場,只致力于促進國家市場交易而不追求某種集體目的。原因是,新自由主義對“政治”做了重新定義:先前是指創設、動員與實現政治共同體的集體目的,現在是促進個人追求他們自己的私人目標與目的。WTO本身市場化及其集體目的的缺失,不僅無法提供人權保護之類的公共產品,而且完全不顧及社會負面后果的產生,導致在全球貿易治理中公共權力行使與公共目的追求和集體道德責任承擔之間的分立,不僅使自身面臨合法性危機,而且觸發貿易與人權關系的緊張。最后,論爭雙方也沒能準確定位人權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應有功能。正如前文指出,WTO遭遇合法性危機,不是因為其與人權法發生制度沖突,而是因為它在塑造出全球經濟新秩序過程中缺乏合理目的關懷,并對其產生的后果沒有一種責任意識,導致在國際層面上行使公共權力與追求集體公共目的和擔負集體道德責任相分立。在此情形下,學者理應使用人權來打開重新想象多邊貿易體制的集體目的空間,以便確立一種合理的集體目的來支撐其運行。但是,彼德斯曼基于其新自由主義人權觀,強調完全借用人權來為貿易自由化正名從而賦予其合法性;阿爾斯通卻認為,人權主要是一種批判性武器,用來抵制貿易自由化的消極影響,兩人都未意識到人權在重設國際貿易治理的集體目的上的意義。“批判性的聲音應當引發全球貿易治理的基本宗旨之爭,而不是爭論它們是賦予貿易秩序還是其他國際秩序以相對的優先性。應當重新打開全球貿易治理的集體目的之爭的空間,而不是在很大程度上變成,在多邊貿易體制與其他制度安排之間進行權限的適當分配的爭論。”而且,人權還是評判WTO公正性并對其進行重塑的倫理基準。多邊貿易體制新自由主義轉向的過程不僅是一個性質與目的變動的過程,而且也是一個日益喪失實質公正性的過程:從作為維護和平與實現繁榮的世界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晚近演變為一種市場交易機制,它自然會構成對弱勢群體和弱勢國家的重大沖擊。國家間的市場交易一方面基于比較優勢論展開,各成員國內沒有“比較優勢”的弱勢群體自然受到沖擊;另一方面在實力基礎上展開,因而對于市場規模較小的國家來說是不平等的。并且,由于不再擔負某種集體目的,WTO把貿易自由化的分配與環境后果推給其他場合解決,同時又制約成員國出于社會穩定與社會公正目的而進行干預。起源于啟蒙運動的人權已經全面承載其所宣揚的核心價值即自由、平等和公正(最低限度的博愛),天生就是對不公正制度安排的批判者、改革者和重塑者,因而應當被用來給多邊貿易體制注入價值,從而使之成為一種崇尚自由、平等和公正貿易的人權友好性制度安排。人權的制度變革功能早就為《世界人權宣言》第28條所預見,因為它規定每個人都有生活在其所有人權都能夠得到確保的社會與國際秩序中的“權利”。一句話,由于轉而信奉全球貿易治理只影響私人利益,不影響集體目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新自由主義轉向過程也是一個重復后者核心缺陷的過程:使公共權力的行使與追求合法的公共目的和擔負集體道德責任相分立。而且,多邊貿易體制在重復新自由主義核心缺陷的過程中也加重了國內社會和國際貿易關系的非公正性,使弱勢群體和弱勢國家的權益嚴重受損。據此來看,反全球化者對多邊貿易體制的批判實際上并不是拒絕貿易自由化,而是對“自由貿易”的社會意義的政治抗爭,目的是使在國際層面上行使公共權力也追求某種集體目的,最終確保相關制度安排的公正性。然而,論爭雙方卻把WTO的不滿者的訴求曲解為要求消解貿易與人權之間的制度緊張,并在此基礎上把論戰定格在其間“制度關系”之爭,自然不能為WTO批判者拓展想象自由貿易工程應有集體目的的空間以回應其基本訴求。
四、貿易與人權關系之爭的基本啟示
我國不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而且是第一大貿易國,同時還正在發生深刻的社會轉型,如何理順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的關系至關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一些國家如非洲的埃及、利比亞和中東的敘利亞正是因為沒有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而陷入危機:一方面,權力過于集中且不受制約,導致民權被侵犯且滋生腐敗,引發民眾對政府的不滿;另一方面,貿易自由化使社會貧富懸殊日益嚴重,加劇社會不同階層之間的對立,結果引發社會動蕩甚者是政權更替。“十年論爭”至少給我國以兩點啟示:
(一)應當改變有關貿易自由化對人權保護影響的傳統認識。
人們通常認為,入世即融入貿易自由化不僅加快了我國的經濟發展,而且還為我國經濟貿易持續增長創建了一個穩定的制度環境,而經濟貿易快速增長最終會解決一切社會問題,包括人權保護。因此,貿易自由化給我國人權保護帶來的全是積極影響。但“十年論爭”顯示兩者關系十分復雜:貿易自由化給我國保護人權既產生積極影響又帶來挑戰,即使要把有關積極影響轉化為人權進步,也需進行周密的制度設計?!耙恍┬伦杂芍髁x改革促進經濟增長:經濟增長是實現經濟權利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需要社會民主來把經濟增長轉變為經濟權利?!弊愿母镩_放特別是入世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并不能無視貿易自由化給我國保護人權帶來的沖擊。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能力。我國批準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條約,負有“漸進性”實現相關權利的國際義務,因而需要保有一定的政策空間,但此種政策空間卻遭到WTO規則不當壓縮。在“原材料”案和“稀土”案中我國接連敗訴就是例證。征收出口稅和進行配額管制原本是國家固有的主權,以擔負某種公共目的比如說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以及保護公眾的健康權,并且至今仍為絕大多數WTO成員所采用。但是,我國在入世過程中被迫向WTO讓渡此類主權權力。比如,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即使是出于保護環境和民眾人權的目的,我國也不得對某些礦產品出口征收出口稅和設置出口配額。
二是WTO規則因缺失公正性而沖擊我國人權保護?!癢TO程序和過程當前偏向商業貿易利益和發達國家。此種體制性偏見可能產生損害其他利益諸如發展中國家或非貿易(人權、環境)利益的結果。”而且,WTO規則對我國來說公正性問題最為嚴重,因為美國等國出于戰略目的,在我國入世過程中設置苛刻條件,最終導致我國承擔的義務比任何成員都多即“WTO加”義務,而享有的權利比其他成員都少即“WTO減”權利。此種“一加一減”對我國政府保護民眾權益的負面影響近年來正在凸顯。
三是間接促成我國貧富懸殊加大,從而使人權保護面臨新挑戰。自由貿易既是經濟繁榮的推動者,也是貧富分化的加速器,因為貿易自由化也許確實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并增進各國及世界的整體福利,但它并不確保以所有人都認為公正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且,我國作為加入國,參與貿易自由化雖然是有收益的,但同時也是有成本的,而收益與成本往往在不同社會階層中不公平分配?!百Q易協定通常有利于某些群體,使它們變得更為富裕,但同時傷害其他群體,后者將會因此而變得更為脆弱?!比胧酪院笊鐣毟粦沂獾募觿∫约坝纱艘l的社會利益分化,都使我國政府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能力遭遇挑戰。
(二)重新定位人權保護在貿易自由化時代應有功能。
一是在我國社會轉型中促進正義重建。人權的傳統功能是制約政府權力即構筑關住權力的籠子以實現基本政治正義,而晚近開始轉變為制約強勢階層的權力并扶助在經濟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弱勢群體,以實現社會正義。我國尚未完成社會轉型,人權因而需要同時發揮前述兩大功能。由于貿易自由化總是在國內制造贏家和輸家,我國顯然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市場機制輔之以社會安全網)來加強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以增強經濟發展的包容性,唯有如此才能減緩貿易自由化給社會穩定帶來的沖擊。
二是促進國際貿易秩序的公正化。盡管多邊貿易體制奉行規則定向,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仍然缺乏實質公正性。而且,公正性的缺失還嚴重影響南方國家民眾的各類人權。發展中國家多年來一直堅持自上而下地使用主權來爭取建立公平公正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但成效有限。因此,現在應考慮基于人權理由來主張改進WTO規則的公正性,以使其追求自由、平等與公正貿易,如此做不僅更具道德理由,而且有可能取得更大成功。因為,人權承載的自由、平等與公正價值為國際貿易新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石,而新秩序將會追求平等與公平的貿易自由化,消除對南方國家特別是對我國的制度性歧視。
三是推動我國傳統貿易模式的轉型。過去三十多年來,我國通過改革開放和入世來釋放和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迅速上升為世界第一大貿易規模國。不過,傳統外貿增長模式是在投入與資源消耗基礎上的,說到底是以“資源換美元”。此種貿易增長模式不僅是不可持續的,而且會使子孫后代的人權所依托的資源條件喪失殆盡,因而應轉向尋求以技術進步和人的素質全面提高為基礎的經濟與貿易增長模式。早在二十年前學者就指出:知識已成為關鍵性的經濟資源,同時也是一國比較優勢最為重要的來源。總而言之,在靜態比較優勢即廉價自然資源和人力成本趨于消失時,我國應當用制度創建起一種動態比較優勢,包括全面加強民眾權益的保護,此乃我國從外貿大國轉型為外貿強國的關鍵所在。
作者:李春林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