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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密爾頓說:“意外事件有時會在一切社會里產生,無論這些社會是怎樣組成的”,這句話說明了緊急狀態的不可避免性。一個國家面對緊急狀態,為了回復正常狀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調動一切人力物力應對緊急事件,而其突發緊急性要求將一種強制性權力賦予某個機關,并盡可能減少對這種權力行使的限制。這種緊急權力是緊急權。由于行政權力的主動性、靈活性等特點,緊急權一般被賦予行政機關,行政緊急權包括宣告權、立法權、處置權、緊急授權和委托的權力。一定意義上,權力實施階段對公民權利的侵犯相對更為直接,即行政緊急處置權.它是指國家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之后,由行政機關所行使的一種超越常規法律界線的特殊行政權力,它不受民主憲政的分權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的一般限制,旨在通過必要的權力集中與人權克減等手段來應對重大危機和突發事件、恢復國家的正常秩序。
一、行政緊急處置權
作為一種緊急狀態下的權力,具有顯著特點:
1.行政緊急處置權是一種緊急狀態下行使的權力。從世界范圍來看,實施緊急狀態是國家生活和國際生活中的一個普遍現象。緊急狀態是相對平常狀態而言,緊急措施的實施必然要依賴于一定的國家公權力,即行政緊急處置權。此權力只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具有緊急性、急劇性、變異性和不確定性,更大的權威性和優先性,可以比平時更容易限制公民權利。
2.行政緊急處置權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權力。首先,具有較高的裁量性。它是在迫在眉睫的危險情況下由行政機關行使的一種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力,在快速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運作中,會對公民的某些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這是得到法律許可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是這種權力的設置與行使必須合理地把握好度的問題。其次,具有較高的強制性。它的擴張性和集中性,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正當行使為人們提供必需的秩序,也可以因其濫用而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在緊急狀態下,由于情勢的急迫、嚴峻性,緊急權力具有極易擴張性,存在被濫用的可能,人權受限制、破壞的可能性更大。第三,具有較高的效率性。為了應對緊急情況,必須強調效率優先原則,發揮行政權的優勢,即授予行政緊急權于行政機關,使行政機關成了國家緊急權集中、主導的行使者。
3.行政緊急處置權是一種超越常規法律界限的行政權力。一方面,具有“超憲性”。緊急狀態下國家權力可以視危機的嚴重程度而適當擴張其范圍,超越憲法規定的種種限制、限制公民的個人權利。另一方面,具有超越一般法律權限的屬性。在某些情況下,緊急權力可以不必理睬法律,而由享有行政緊急處置權的行政主體根據具體情形自由裁量。
二、行政緊急處置權下人權保障缺失的原因
行政緊急處置權的行使會給公民個人的權利造成一定損害,而其中有些損失通過權力的正確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究其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1.我國一直以來重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忽視公民個人利益的保護。我國一直以來重視對國家、集體利益的保護,忽視了對公民私人利益的保護,這種重集體、輕個人的觀念造就了在權力運作中對公民權利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以致侵害公民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如“非典”期間,有些地方政府超范圍進行強制隔離,雖是為了公共利益,但不可否認的侵害了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2.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行為雖在權限范圍之內,但不當行使,不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一部分是由于動機和目的違法,追求不當利益。另一部分是因為方法、態度武斷,沒有考慮相關因素,或考慮了不相關因素,主觀行事,侵犯人權。
3.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由于權力行使不當對公民權利造成損害。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與要達到的目的不均衡,或保護的利益與犧牲的利益相比懸殊過大,侵害人權。其實質是緊急措施違反了比例原則,在嚴重性、時間和地域范圍等方面不相一致。
4.某些負有緊急處置義務的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的不作為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緊急狀況的發生需要行政機關采取緊急措施,如果行政機關相互推諉導致管理空白,會導致緊急狀況的后果無節制的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等權利造成很大損害。
三、行政緊急處置權行使的原則
緊急權力行使中的人權保障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要求權力的行使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人權,具體應包括以下原則:
1.法治原則。各國的立法和實踐表明,在緊急狀態下需要限制或克減公民的基本權利。雖然規定實施的條件和予以絕對保護的權利的范圍不大相同,但世界三大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都涉及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克減及保障,且都規定了最低限度的權利。我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作為一個大國應履行承諾,將政府對緊急事件的公共應急系統納入法治化的軌道,通過立法規范將實施緊急狀態和行使緊急權力的基本條件、原則、各種監督措施和公民權利的克減與保留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維護我國社會發展和人權所需的法律秩序,確保公民權利獲得更有效的保護,使緊急權依法有效行使。
2.比例原則。政府在對公民權利做出限制決定時,要遵循行政法制所要求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適用是尋求政府應急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集中體現了平衡的正義,是實現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平衡應該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它旨在要求國家權力之行使必須適當、必要、均衡、不過度、符合比例,不得對公民權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犯。第一、要符合目的性,即要確定相應限制是實現目的所必須的。第二、最小損害性,既要在多種方案中選擇對相對人利益損害最小的方案。第三、比例性,即要衡量相應方案的利弊得失,保障相對應措施利大于弊。在緊急狀況下,比例原則通過協調政府應急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張力發揮著保護人權的重要憲政功能。
3.公民抵抗權。公民抵抗權是公民為保護自身基本權利、維護憲法秩序和防止政府專制,在特別必要時可以反抗專制的法律、抗拒國家機關的違法的權力。緊急權容易濫用,對人權和法治造成侵害,緊急抵抗權作為緊急權的對應權,能夠起到限制權力行使非法化的功效,它所抵抗的對象應該是不依憲法或法律而采取的緊急權。行政緊急權力是法律所賦予的,有其范圍和界限,政府應按照法定的程序獲得、依法行使這一權力,且受到人大的監督,緊急行政權力本身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否則公民有權行使抵抗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不對抵抗權的行使要件加以一定限制的話,則法律的安定性和國家的穩定與權威就有被破壞之虞,但對抵抗權的限制同樣要遵循法治,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