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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議權權利屬性
(一)量刑建議權屬于公訴權從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訴人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提起公訴的任務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責任,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定罪和量刑兩部分,所以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內在含義,也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行使的權力,量刑建議權作為一種公權力,具有國家一致性、統一性。它不同于量刑異議權,在庭審中,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后,被告方也會做出相應的反應(同意或者反對),被告方也會在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后,提出自己的量刑請求,也就是在行使量刑異議。但它與量刑建議權是不一樣的,公訴人代表國家提出的量刑建議權主要目的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功能,辯護權作為一種私權利,目的是為了實現被告人的利益,從而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處罰。
(二)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量刑建議權是一種請求權,它不會發生終局的效力,它并沒有侵犯法院的量刑權,公訴機關在訴訟的過程中行使量刑建議前時,只是檢察官根據自己認識向法官提出對被告定罪量刑的建議和請求,它與其他訴訟請求權的區別只是在于主體是國家的代表。我國刑法規定大部分是相對法定刑,并且罪名的量刑幅度很大,司法實踐中又有很多酌定量刑情節,所以我國的法官有很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權,這雖然為個案的量刑公正提供了前提條件,但也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空間,法治原則下量刑建議權不僅不會妨礙審判權,法官在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兼聽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有助于法官公正、科學的做出判決。
(三)量刑建議權是程序性權利量刑建議權不同于審判權,不具有最終處置的終局性,量刑建議請求的內容能否實現來自于法院的判決。法院作為刑事訴訟中最終的裁判者,對于控辯雙方提出的請求進行公正的評判,不論公訴人是否明確的表達量刑建議,也只是為最終的判決提供依據和參考,對于量刑建議,法官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最終的裁判權在于審判機關。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和法院的量刑權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雖然共同存在于訴訟程序之中,但量刑建議權基于本身的價值而隸屬程序性權利。
(四)量刑建議權并非監督權憲法規定檢察機關具有監督的職權,也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但是不能因此將所有權利屬性都附加在監督權的外延內。一方面,量刑建議權在審判機關量刑權之前行使,目的是為在不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提供量刑依據;另一方面,在法院未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時,量刑建議權不能直接對抗法院判決,而是為之后的訴訟程序提供參考依據。有人認為量刑建議權僅作為請求權存在,是對公訴權力的弱化,達不到強制的作用,筆者認為,量刑建議權和量刑權分屬不同軌道運行,不應強加交叉點,越俎代庖而制約審判機關權利的行使。所以,籠統的將量刑建議權套上監督權的外衣,反而限制了量刑建議的發展。
二、量刑建議權的價值
(一)有利于個案的公平正義“在人類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終是人們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標,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人類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為實現刑罰目的而不斷追求量刑公正的歷史。”公訴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對于維護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都具有中重要的價值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都比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區別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差別對待,以實現個案公正,但是權力不受監督就可能會被濫用,缺乏監督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往往導致司法威信力的喪失,公訴人在審判中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可以很好的監督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所以法官如果拒絕,就應當向所有的訴訟參與人說明理由,倘若理由不能成立或者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抗訴,被告人提起上訴。從這個層面講,量刑建議權提高了法院判決的透明度。
(二)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有助提高訴訟效率,節約有限的司法同時可以使更多的案件終結于一審案件,減少不必要的抗訴和上訴,節約了司法資源和訴訟的成本。我國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使得被告人對上訴懷有僥幸心理,或者檢察機關認為量刑不當提出抗訴,這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在現代法治下,權力之間應該是互相約束的,量刑建議權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提供了一項新的途徑的同時,也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大的公權力,如果一方的權力過大,就會對法官的居中裁判產生影響,檢察院以國家權力為后盾,本來就處于強勢地位,被告方力量則相對弱小,在法官還沒有進行實體性判決之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評價,不利于法官的中立,這也就是對公訴人提出了新的挑戰,量刑建議增加了公訴人的審查要求,在對行為性質判斷的基礎上還要提出合理、明確的量刑建議,在提建議的過程秉承審慎性原則。
(三)有利于建立科學嚴謹的量刑建議制度有些人認為,如果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沒有被采納,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權威性;同樣,法官未能合理解釋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則影響審判機關公信力。檢察機關逐漸將量刑建議情節進行量化,形成科學完善的量刑規范,建立審查起訴期間的量刑審批制度,為量刑建議權的行使設點合理的范圍,并將量刑建議從工作制度推進為法律制度,最終完成量刑規范化的目標。量刑建議權是促使法官更好的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干涉,如何把握其中的度,這需要檢察機關對其屬性的深刻認識之上,并以此為契機,落實于實踐當中,這對公訴人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作者:李文祥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