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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修改的后顧之憂
雖說新公司法的出臺讓千千萬萬的正在創業的或是打算創業的人民群眾歡欣雀躍,但是由此產生的問題也是不可小覷的,并且急需盡快得到解決。這個問題就是市場主體的誠信問題,試問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現在,在這塊國土上還存在基本道德標準這樣的指標嗎?我們國家的大部分人群可以說是在以金錢為本位的思想而活著,現在政府大力整治的對象其實正反映著我們這個社會的官員腐敗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等等。我們走在大街上甚至不敢去扶起一位倒地的老人家,因為這位老人家很可能會倒打一耙;我們會去毆打醫生,因為醫生不再讓我們信任,他們不以救死扶傷為目的,而以掙錢為追求;我們股民把大量的金錢投資于股市,卻賠得血本無歸,因為上市公司只顧自己的利益,而不去為投資自己公司的股民謀福利。所以誠信這種高標準的道德品質并不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具備的。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出臺之前,雖然遏制了部分創業者的創業機會,但是大部分民眾或者說公司還是有安全感的,因為這種安全感恰恰來自于政府對公司設立的干涉,也可以說這是一種政府對這家設立公司的信用背書。而正是這份來自于政府的信用背書使大部分市場主體和民眾有了基本的安全感。那么現在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放開了公司設立這道坎,讓更多的人進來,我想接下來的就是有可能發生別有用心之人利用這一點進行欺詐活動,因為是認繳了,所以可以登記一個名義上的資本,然后就可以開始自身的業務,而在跟交易方進行大額交易時,因為不用登記實繳資本,對方也不知道,所以可能這時候為了展示財力,會租用一些設施或人力來向對方顯示自己實際上是具備財力的,那么對方一旦相信,那么欺詐方就成功達到了欺詐目的。為了解決這個最基本的誠信問題,筆者認為配套的各種機制是必須所具備的,將在下文一一具體闡述。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國市場主體還不具備自我約束的道德水準,那么建立一個在全國范圍內都可以查詢的信用系統就顯得尤為必要。每一個進入到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都應該有一份自己的信用備案,這里不單單僅限于公司類企業,也包括公司里的股東,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或者其他組織,都應該被納入到公示體系下的公司法論文當中。③筆者認為,在淘寶里的賣家和買家的積分系統就很值得我們借鑒,淘寶商家的信用從低到高,都由買家來評分,從一顆心到鉆石,再到代表更高信用級別的皇冠,所以以后當我們每一個普通人都能夠查詢到我們所面對交易方的信用狀況時,我們會更加放心地與之交易,不僅如此,當賣家具備更高的信譽的時候,它的利潤也會逐步提高,因為大家相信它,愿意和它做生意。其實在國外,信用評級機構早就存在并且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拿標準普爾公司來說,它會對上市公司進行信用評級,甚至連一個國家的主權信用也在它的評級范圍內。我國在不具備信用公示體系的現在,加快建立這種公示體系下的公司法論文可以說是一個浩大的工程,但是絕對是必要的,如果不建立完備的公示體系下的公司法論文,那我們的市場交易所存在誠信問題是令人擔憂甚至是恐慌的。
三、信息披露機制
眾所周知,只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才需要向社會大眾披露公司的財務信息,這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方式。既然如此,在實行現行公司法的情況下,即使不上市的公司,也應該在交易相對方提出查看公司財務情況時,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向對方披露自己的真實信息。因為對方為了交易安全會去調查對方的相關情況,這無疑會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就應該強制對方在另一方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主動披露自己的信息。當然,這是需要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來逐步建立的。相信在未來的社會生活中,無論是政府還是公司亦或是普通的企事業單位,只要涉及到公眾的權益,就應該讓公眾所知悉,讓整個社會更加透明。這樣,損害大多數人利益的內幕交易或是腐敗問題都會無所遁形。
四、事中事后的懲罰機制
在事前,政府已經不再干涉,那么政府的角色就應該轉變為退居到幕后的事中監管以及事后的嚴厲處罰。在公司運作的過程當中一旦發現公司有違法犯罪行為,就應該給予嚴厲的懲罰,并且這種監管是協同社會監督一起發揮作用的。如果政府在公司運作中頻繁進行檢查的話,也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公司成本的上升。所以政府應該主要憑借社會的監督和舉報,先具體核實相關情況后再對公司進行調查,確有違法行為之后,再給予嚴厲處罰。
五、小結
縱然新公司法能開創我國進行新一輪投資創業的新局面,但是我們萬不可以掉以輕心,要認真總結原公司法的經驗教訓并預測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情況,加快完備相關的機制。只有配套機制完善了,新公司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功效,切實維護交易的安全與人民群眾的利益。
作者:郝武強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