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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防止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工作落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班子作出的事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項的公示。
第三條重要事項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實、程序規范、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公示范圍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實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項目安排,包括責任領導、責任部門、責任人、完成時限、實施結果等;
(二)涉及就業、培訓、社保、維權、職稱評定、招錄招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等事關民生的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重要事項;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人事任免等事項;
(四)改革舉措、規劃制定與調整等;
(五)其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需要公示的事項。
第五條公示的組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
(一)事項確定。特別重大事項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班子提出公示事項和公示范圍,按程序報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長最后審定。一般重大事項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公示事項。
(二)公示時間。組織公示的主管部門應在審定公示事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按公示事項規定時間確定。
(三)公示方式。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新聞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向社會公示。
(四)反饋與答復。對于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公示的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可組織聽證會、座談會、討論會或專題協調會進行研究改進。已采納、列入計劃解決或留作工作參考等有關情況,由組織公示的主管部門及時反饋與答復。
第七條 凡是應公示而沒有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