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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論
股東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股東的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現象,股東根據正當理由提出質疑,并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的制度。這一制度可以通過由法院選任專業人士調查的方式彌補法院對公司業務不精通的缺陷,有助于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全面客觀地了解公司經營運作狀況,從而有效地保護股東的利益。關于這項權利,英國1985年《公司法》441條有相關規定———“在公司擁有股份資本的場合,國務秘書應200名以上股東或持有股份達到1/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檢查人對公司的事務進行調查,并安其指定的方式調查內容向其匯報……”在德國的《股份法》、韓國的《韓國商法典》都有類似規定。而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非訴訟的救濟方式。
(二)我國股東知情權的保護現狀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保護我國《公司法》34條賦予了股東查閱權和復制權。明確了股東查閱、復制文檔的范圍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查閱會計賬簿上也做了程序性的規定:首先,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其次,公司如果拒絕股東查閱,應該說明理由;第三,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保護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該規定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股東享有查閱權,其查閱的范圍包括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并且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股東知情權保護我國《公司法》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內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詢,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與之前1999年的《公司法》相比,在股東知情權方面,規定的知情權范圍有著明顯的擴大,這無疑是一大突破和進步。但現行《公司法》對于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還稱不上完善,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啊,如對知情權的規定不明確、沒有明確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條件等,綜合而言,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權問題
通過《公司法》34條和98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是不同的。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當股東向公司要求查閱遭拒時,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類似規定,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遭拒時并無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立法者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出于股份公司效率的考慮或預防個別股東的惡意,而沒有賦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有限責任公司同等的知情權,但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救濟有一個較為基本的保障,可以在其股東主張權利之前設立一些先決條件,這樣既達到了立法者的初衷,又保障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
(二)無限制的股東查閱權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的查閱權,但并沒有規定股東查閱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查閱次數的限制,對會計賬簿以外的文檔,似乎任何股東都可以無限制地查閱。權利是一把雙刃劍,法律賦予權利主體行使其權利的自由,同時也需要求權利人不得濫用權利。而且,我國《公司法》對查閱權行使的正當目的的標準也沒有界定,這也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1.查閱權的行使方式問題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應當遵循何種方式?是否允許復制?我國《公司法》在此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僅關系到股東權利的正確行使,也涉及到了公司利益問題。公司法一個檔次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方式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2.質詢權的內容范圍我國《公司法》對于質詢權的內容范圍并沒有相關規定。參考各國立法,一般都以概括的方式規定股東行使質詢權的特定事項,并局限于股東大會議題的有關事項。對此問題,學界有很多學者都曾提出過相關建議,如劉俊海曾在其著作中指出:質詢權的內容應與股東大會議題和議案直接相關,并且為充分理解議案的內容,正確形成自己應有的贊成與否決意見所必須,至于其他內容的質詢則不在質詢之列。筆者認為,如同前文提到的查閱權的行使應進行適當限制的理由一樣,對于股東的質詢權的行使也應當予以適當限制,對質詢權的范圍應該有一個規范。公司事務范圍極其廣泛,如果允許股東對公司所為的任何事項都提起質詢,則極容易造成股東權利的濫用。
三、股東知情權的完善
(一)細化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文件或董事會會議記錄、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的原始資料及其它重要信息等賬簿文件來實現的。在查閱權的自由度方面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區別對待。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數少的特點,其查閱權可相應擴大;而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且有相對的不特定性,可對其查閱權作相應的限制。如規定只有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才能享有相應資料的查閱權,或是當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公司控制人有非法行為時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等。
(二)對股東查閱權進行適當限制
對于查閱的文檔,亦應當根據查閱文檔的不同類型進行區別對待,一些類型的文檔,股東可以隨意的查閱,無須證明其正當目的,如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而對于有些文檔,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文檔等,股東查閱時應當說明目的。在賬簿查閱權的行使方式方面,筆者認為也應當區別對待。業務較為簡單的公司,簡單的抄寫或瀏覽就可以達到查閱權的充分行使,如無特別原因并無復制的必要。但對于規模較大,業務繁多的公司,如果不允許股東進行復制,股東的查閱權就很難實現。因此,應尊重股東的意愿,讓其自主選擇,但在保護股東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司利益的維護,公司應當結合股東行使查閱權的目的來決定是否允許股東通過復制的方式行使查閱權,對于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公司應當允許股東進行復制。對于股東查閱方式的規定,不妨借鑒一下模式:首先,由股東決定采取何種方式行使查閱權;其次,公司根據文件的性質判斷股東的查閱形式是否合理;最后,為股東設定司法救濟途徑。通過這樣的方式,達到股東和公司利益的均衡。
(三)檢查人選任制度的引入
對于檢查人選任制度,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已經有所介紹,我國目前尚沒有引入這一制度。檢查人選任制度主要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這種制度在實際意義上屬于將股知情權轉讓他人代為行使,這種代為行使只要符合正當要求,是可以充分保護股東權益的。畢竟有更為專業的檢查人為股東查閱相關資料,會使股東有效地了解到公司的運營狀況。而且,如果多個股東選任一個檢查人行使知情權,更有利于效率,因此,筆者認為這種制度是十分可取的。縱觀世界各國,檢查人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審計員年制度;二是以英國為代表的代表人制度;第三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特別調查員制度,綜合這三種制度,現提出以下檢查人選任模式,可做參考:第一,當一定持股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股東有正當理由認為公司的經營管理重大違法或違法章程或公司的決議嚴重違法,可以將這一理由和請求提交股東大會,若持股比例和人數達不到要求,則應當提供擔保。第二,股東大會經半數股東同意,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擔任檢查人。第三,檢查人依法擁有調查權,在股東大會所賦予的權限范圍內獨立履行調查職責,并將最終結果向股東大會報告,因檢查人過錯而損害公司或董事利益的,則有檢查人個人承擔責任。四、結論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在世界各國公司法都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對于股東的知情權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但同國外的現今立法相比,仍存在著一定的距離,還存在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較為粗獷,不夠細致,希望在日后的《公司法》修正案中能夠完善股東知情權方面的規定,若本文能夠為股東知情權的保護盡一份微薄之力,乃本人莫大榮幸。
作者:閆樹超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