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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戰結束后國際刑法迅速發展的主要表現以1991年底蘇聯解體和以美蘇為首的東西方兩大陣營對峙結束為標志,維持了近半個世紀的冷戰最終退出國際政治舞臺。其后,國際刑法進入了復蘇和快速發展的階段,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1993年5月25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827(S/RES827)(1993)號決議決定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起,國際社會先后建立了一系列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包括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別法院、國際刑事法院、東帝汶混合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和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甚至連國際法院都開始受理涉及國家刑事責任的案件(例如“波黑訴塞爾維亞滅絕種族案”)。這充分表明國際刑法的地位顯著提升,國際刑法的作用得以全方位體現。最近兩年來,國際刑法領域里又有以下幾項最新進展。國際刑事法院2014年3月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組織“剛果愛國者聯盟”領導人托馬斯•魯邦加“征募童子軍”罪名成立。經過數月量刑,國際刑事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最終判處托馬斯•魯邦加14年監禁。2014年4月25日,在烏克蘭前總統維克多•亞努科維奇被指控犯罪的背景下,國際刑事法院宣布將對其下臺前以及被彈劾期間的烏克蘭局勢進行初步調查,而這被認為是為長期調查所進行的準備。2014年4月1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納瓦尼特姆•皮萊再次呼吁將敘利亞問題提移交國際刑事法院處理,并稱敘利亞政府應為侵犯人權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敘利亞政府方面駁斥了這些指控,并認為其存在“偏見”。2014年4月9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二預審分庭通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締約國大會,稱“剛果民主共和國未能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將2014年2月26日-27日對剛果民主共和國進行訪問的蘇丹總統巴希爾逮捕并移送國際刑事法院”。2013年10月31日,由聯合國支持設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theExtraordinaryChambersintheCourtsofCambodia)宣布,該法庭的預審分庭已經完成了為期10天的對兩名前紅色高棉領袖進行的結案審訊和陳述。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2013年10月31日媒體通報稱,面臨結案審判的兩人分別是現年87歲、時任紅色高棉中央委員會副書記和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的農謝(NuonChea),以及時任國家主席、現年82歲的喬森潘(KhieuSamphan)。兩人均被指控在20世紀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等罪行。①2013年9月26日,塞拉利昂特別法庭上訴庭裁定,維持此前對利比里亞前總統查爾斯•泰勒作出的50年監禁判決。上訴庭法官稱,基于泰勒的全部罪行,原先的判決是“公平與合理的”,“上訴庭確認維持對泰勒50年監禁的判罰”。塞拉利昂反政府武裝被控在1991年至2002年間的塞拉利昂內戰中殺死了十多萬名民眾。此前法庭審理認為,泰勒通過向反政府武裝“革命聯合陣線”提供武器換取鉆石資源,并參與了其他一些罪行,因此在2012年4月宣判泰勒有罪。泰勒隨后向法庭提出上訴,而檢方也要求將泰勒的刑期增加至80年。②第二,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國際刑法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大量積累。這些國際刑事法院(法庭)的基本文件本身已經成為國際刑法淵源的一部分。如今國際刑法學者和學生都言必稱“塔迪奇案”和“俄戴莫維奇案”,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通過這些案件判決所表達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技術也對各國國內法施加了影響。第三,當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和國內法院同時對某個案件擁有管轄權時,“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優先于國內法院”這一趨勢日益明顯。當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與國內法院對某個案件存在并行管轄權時,兩個國際刑事法庭都享有“優先管轄權”。雖然國際刑事法院在與國內法院的關系問題上依照其規約堅持所謂“補充性原則”,但是在實踐中無論是受理具體案件還是處理“情勢”,都表現出了十分“強勢”的管轄沖動和進取做法。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以反人類罪指控肯尼亞現任總統肯雅塔及其副手威廉•魯托在肯尼亞2007年大選后以暴力手段平息騷亂,致死上千人。2013年10月12日,非盟首腦會議在埃塞俄比亞首都亞的斯亞貝巴落幕。非盟輪值主席、埃塞俄比亞總理海爾馬里亞姆當天在閉幕式上稱,與會領導人一致認定,“針對在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指控在其任期內……不應在任何國際法庭啟動或繼續”。非盟將設立執行理事會聯絡小組,由包括肯尼亞在內的5個成員國組成,就非盟對國際刑事法院所提訴求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保持溝通。第四,在國際政治的作用下,出現了“國際司法干涉”的新現象。③而且突破了以往刑事普遍管轄權的范圍,一些國家甚至提出了行使“民事普遍管轄權”的主張。
(二)冷戰結束后國際刑法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冷戰結束后國際刑法進入了發展的快車道,其背后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兩極格局解體,國際政治對國際法制約程度降低,在不涉及大國利益的問題上,大國之間容易達成一致。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表決成立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時有時某些常任理事國可能會投棄權票,但是至少不會投反對票。其次,受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推動,整個世界的全球化進程加快,保護人權的觀念被大多數國家和人民接受。受法律文化發達國家向外輸出其價值觀的影響,涉及人權國際保護的國際公約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簽署和批準,國際人權標準在較短時期內被各國接受。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歐洲地區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并呼吁其他地區國家也效法歐洲廢除死刑。如果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的兩個國際軍事法庭仍然適用死刑,那么今天的國際刑法中已經不存在死刑這一刑罰,各個國際刑事法庭或者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的最重刑罰是終身監禁。再次,受國際法人本化①思潮影響,在國際法的兩個重要分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中,個人在國際法一定范圍內的主體地位得到了顯著加強。突破了傳統國際法理論窠臼,同時也促使國際法自身的發展能適應我們所處的這個不斷變化的世界。最具有說服力的論據就是在人權保護方面聯合國可以接受個人來文,歐洲人權法院直接受理歐洲聯盟成員國公民針對本國政府提出的申訴案件。最后一點也很重要,即借助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等國際司法機構的基本文件,二戰審判后幾十年來屢遭各方詬病的國際刑法“合法性”等問題得以解決。在1945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通過53年、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通過32年之后,1998年7月17日羅馬外交大會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2-24條最終明確規定了“法無明文不為罪”(Nullumcrimensinelege)、“法無明文者不罰”(Nullapoenasinelege)和“對人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rationepersonae)等“刑法一般原則”(Gener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從根本上解決了國際刑法合法性問題,而德國學者認為“這些規范是與習慣性國際法相一致的”。②
二、國際刑法引導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重構過程的特點
考察從1993年5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827號決議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至今20多年來的國際刑法理論與實踐,我們可以看出國際刑法在引導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重構的過程中至少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政治問題司法化,突出表現在國際刑法提前介入熱點地區問題。以往都是戰爭結束后才開始調查戰爭中交戰各方是否存在戰爭罪,但是通過利比亞戰爭中對卡扎菲的起訴和通緝以及在埃及動亂過程中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發表聲明等方式表現出來的國際社會的關切,特別是敘利亞戰爭進行之時就有對交戰方使用化學武器的行為并構成戰爭罪的指控,使國際刑法的位置明顯“前出”,配合了一些大國從政治上對戰爭的控制和道義制約。近年來,在國際法治和全球治理思潮的影響下,“保護的責任”理論橫空出世。這個問題也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但是“保護”究竟是權利、義務抑或責任,仍存有爭議。③然而,從2011年2月起利比亞形勢突變,不經意之間成為西方大國利用聯合國負起“保護的責任”和進行“司法干預”④的試驗場。2011年3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利比亞問題通過了第1973號決議,其中“保護平民”一節稱“授權已通知秘書長的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和與秘書長合作采取行動的會員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保護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可能遭受襲擊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區”。2011年3月19日,由法國戰機率先向利比亞軍事目標開火,多國軍事干預利比亞的大幕由此拉開。2011年5月16日,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莫雷諾•奧坎波(LuisMoreno-Ocampo)在海牙正式向該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對利比亞當局領導人卡扎菲及其子賽義夫(SaifAlIslamGaddafi)以及利比亞情報部門負責人塞努西(AbdullahAlSanousi)發出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是依據聯合國安理會2011年2月通過的第1970號決議對利比亞境內發生的嚴重違反國際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的。
第二,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管轄權擴大,在不存在戰爭(武裝沖突)或者未必出現大規模侵犯人權狀況時強行介入主權國家國內事務。在這個方面,肯尼亞案就非常典型。2011年3月8日,國際刑事法院預審分庭以兩票對一票的結果,支持檢察官莫雷諾•奧坎波的要求,傳訊6名肯尼亞政府高級官員,要求他們于2011年4月7日到海牙出庭,針對他們三年多前總統選舉后出現的暴力中有可能犯下危害人類罪行接受審判。這6人包括肯尼亞副總理兼財政部長肯雅塔、教育和科技部長、工業部長、內閣秘書、警務專員和一位廣播電臺臺長。他們被指控在肯尼亞2007年底總統選舉后出現的大規模騷亂中作為間接共犯或支持者犯下了謀殺、強迫轉移和迫害等危害人類罪。肯尼亞在2007年12月舉行了總統選舉。當時任總統齊貝吉獲勝的消息公布后,其競爭對手奧廷加及其支持者指責選舉存在舞弊行為。雙方的支持者及其所代表的不同族裔間也爆發了大規模的騷亂和暴力。由大選引發的暴力事件共造成1100多人死亡,3500多人受傷,起碼有超過10萬座房屋被毀,還有60多萬人流離失所。其后,在國際社會的調解下,齊貝吉與奧廷加達成了權利分享協議,并組建了聯合政府,由齊貝吉擔任總統,而奧廷加則出任總理。
第三,國際刑法“逾越”了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其他部門法原則,追究現任國家領導人的刑事責任,與現行國際法上的特權與豁免制度產生沖突,進一步加劇了國際法的“碎片化”程度。2008年7月14日,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路易斯•莫雷諾•奧坎波指控蘇丹在任總統巴希爾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行,并請求法庭向巴希爾發出逮捕令。莫雷諾•奧坎波當天向國際刑事法院的一個預審分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指控巴希爾在達爾富爾地區犯下了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等10項罪行。2010年7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預審分庭又向蘇丹在任總統巴希爾發出第二份逮捕令,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應當對蘇丹南部達爾富爾地區的富爾人(Fur)、馬薩里特人(Masalit)和扎加瓦人(Zaghawa)等少數民族實施的滅絕種族罪承擔責任,這些滅絕種族行為包括屠殺、造成精神和身體雙重傷害以及故意摧殘身體。①在另一方面,2014年11月12日,在由英國著名非政府組織“更安全世界”(Saferworld)在北京主辦的題為“中英兩國加強合作預防沖突”的國際學術會議上,蘇丹駐華大使就公開批評西方國家的做法,稱“利用國際刑法來解決蘇丹問題,只能使蘇丹問題更加復雜化和難以解決”。從法理上分析,現行國際法中有關外交特權與豁免的規定適用于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人,而通緝和逮捕上述人員的做法顯然與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產生激烈沖突,進一步加劇了國際法的“不成體系”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國際法調整國際社會關系的積極作用,并在堅持不同法律觀點的國家和國家集團之間形成對立。
第四,在“法律文化優越感”的驅動下,某些國家提出“超普遍管轄權”理論并付諸實踐,使其國內法不斷向國際法領域“溢出”,對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產生了明顯的負面影響。比利時在1993年曾通過一項立法,列舉出立法機關授權比利時法院有權對其行使普遍管轄權的20項罪行。無論違法者和被害人具有何種國籍,也不論罪行發生在哪個國家的領土上。②雖然比利時已經在國內立法中確立了“普遍管轄權”,然而一旦付諸實施,還是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迫于外界的強大壓力,比利時于2003年4月對這部法律進行了第一次修正,限制了“普遍管轄原則”在比利時的適用。③近年來各國在對待普遍管轄權問題的立場上都有所調整。西班牙議會于2009年10月15日批準了一項法令,決定縮小跨國起訴的范圍,規定只有西班牙本國居民為被害人或者罪犯處于西班牙境內時,西班牙法官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起訴。
三、結語
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仍然是以主權國家的“同意”為基礎的,而不應以“強制”為導向。然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國際刑法的影響下國際法中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強制傾向,而這與國際法的“應然”狀態顯然存在很大差距。當然,受國際政治的嚴重制約,特別是受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法的限制,國際刑法對國際法律秩序重構的影響相對而言還比較有限,這一點突出表現在美俄中等大國集團與其他支持國際刑事法院的國家之間在國際刑事法院問題上的嚴重分歧。我們對國際刑法過度擴張的勢頭應當持冷靜和審慎觀察的立場,與此同時也應當積極主動倡導和引導建立包容各國、多元、平等和公正的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發揮國際法律秩序促進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和保障各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積極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國際社會應當加強國內刑法在國際層面的作用,國際刑法不應取代國內層面的刑法,只能是對刑法的補充和加強。從根本上講,目前仍然必須以各國履行其通過簽訂條約承擔的義務為主,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合作以通過刑法方法打擊犯罪實現國際正義。我們也應當看到,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刑法最具有強制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領著法律秩序的生成。如果我們從宏觀上分析國際刑法發展與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重構之間的互動關系,就會發現今天的國際刑法已經突破了國家主權的藩籬,無需借助國家這個“中介”得以主動進入國內事務領域,并直接為個人施加義務和責任。當然,主權國家的國內法不應向外擴張和溢出并使其具有域外效力,否則對國際法的消極影響將會很大。因此,國際社會各國應當作出努力進一步充分發揮國際法的功能和效力,共同促進世界和平、國際安全、社會發展和保護人權,并最終促進形成公正、和諧與穩定的后冷戰國際法律秩序。
作者:盛紅生單位: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