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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誤解的共管
(一)誤解之一:“權宜之計”
共管時常被認為是在所有談判努力均告失敗后,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種解決領土爭端的辦法,也不時被看做為了實現或維持和平而對爭議各國進行的安撫,加之它的持續時間往往較短①,因而有人為其打上了“權宜之計”的烙印。其實,共管在本質上并不一定是權宜之計,即便共管被作為權宜之計使用,它也在解決領土爭端實踐中發揮了不小的積極作用。提及共管的所謂“權宜之計”特性,有人將之聯想到南極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現狀。實際上,南極條約體系下的國家合作開發模式與共管方式之間存在重大差異,不宜將兩者等同。這是因為,南極條約體系并不致力于解決南極大陸的領土歸屬問題,而是希望就南極洲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協調事宜達成框架性安排。例如,《南極條約》一方面將南極洲視為科學研究的國際實驗室并要求科學研究活動僅服務于和平目的,以此來保護南極洲環境和規制勘探開發活動;另一方面它既未承認也不否認一些國家對南極洲的領土主張,而是以凍結南極洲國際地位的方式來緩和國際政治的緊張局勢。也就是說,盡管南極條約體系較為完備,但是它僅提供了解決南極洲不包括領土爭端的某些具體問題的安排,并不涉及建立領土主權分配體制的內容。專門負責南極洲船舶漏油污染事件的組織機構至今尚未設立就是最好的證明。
在兩個或多個國家尚未經過長期或艱苦談判并不能將領土范圍明確劃定的情況下,確實難以想象有關國家會同意或愿意將以共管方式解決爭端提上議程,更難想象存在領土爭議的國家可以長期維持共管狀態。人們據此認為共管是一種“權宜之計”,當無可厚非。共管持續時間較短是由諸多原因導致的。首先,共管的長期維持需要國家間的長期相互信任,而這往往是爭斗已久的當事國之間所欠缺的。其次,共管的持續需要合理的制度支撐以及對關鍵問題的深謀遠慮,而這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以至于某些相關國家難以堅持到底。最后,共管在一些情況下就是被當做臨時措施使用的,使用者對它的初始定位就是“短暫”。然而,共管有時并非、實際上在性質上也不是“權宜之計”。以新赫布里底群島共管為例,英國和法國共管了74年之久。雖然該島后來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瓦努阿圖,但是英法共管無論在性質上還是時間上,都不是“權宜之計”。正如具有國際權威的英國國際法學家、國際法院前法官赫希•勞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所指出的:“共管本身并不能夠阻礙達成永久聯合行使主權的協議”。
(二)誤解之二:“歷史遺產”
有些人認為共管是中世紀歐洲的遺留財產,是一種過時的領土爭端解決措施,就好似拿破侖一世帝國(1804~1814年)一樣,縱然輝煌一時,卻終成歷史。實際上,這種觀點是片面的,主要是因為它混淆了共管與共同統治、委任統治和托管。的確,共同統治(coimperium)隨著戰后國際秩序的逐步恢復而銷聲匿跡,無論是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抑或是聯合國的托管制度也均告結束。然而,共管與它們之間存在著根本性區別。就共同統治而言,雖然它在形式上與共管相似,但實質上卻不同。英、美、法三國二戰后對聯邦德國的管理是共同統治模式的典型代表。共管與共同統治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共同統治下的管理國以被管理國的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占據著被統治國領土卻不享有主權,其身份更像一個“守護者”。相反,共管地的主權為共管國所享有并由其以管理者的名義開展各項對外活動。第二,共同統治致力于幫助被管理地區恢復各項秩序,以促進后者實現“自理”,因而從本質上講就是臨時措施。相反,共管雖然在人們眼中往往“短命”,但從本質上講并非臨時措施,其自身有時致力于成為長期有效的爭端解決方案。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或聯合國的托管②與共管相比,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前兩者以結束殖民統治、實現民族自治為目標,后者則希望建立長期穩定的分權安排以解決主權糾紛。特別顯而易見的是,委任統治或托管下的地區或已成為新獨立國家,或已加入其他國家而全部實現自治,從而宣告了委任統治和托管的結束。然而事實是,當今國際社會不但確實存在共管實例,而且不斷出現新的實踐性嘗試。因此,共管并非“歷史遺產”。構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下稱“波黑”)共和國的兩個實體———波黑聯邦以及塞族共和國正在采用共管方式管理布爾奇科地區。對此,下文將予以詳細介紹。對于阿卜耶伊,則可以認為是可能的實踐性嘗試。阿卜耶伊連接前蘇丹南北,土地肥沃,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而且蘊藏著豐富的石油資源。阿拉伯米塞利亞族和鍔丁卡族這兩大彼此敵對的民族共同生活于此的現實加劇了阿卜耶伊的緊張氣氛。2011年7月9日,南部蘇丹正式脫離蘇丹共和國而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南蘇丹共和國。由于阿卜耶伊劃界問題未能解決,該地也就成為蘇丹和南蘇丹之間激烈爭奪的地區。由于兩國未能就誰可以作為該地區的居民而享有公投權利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所以也無法通過公投方式確定阿卜耶伊的歸屬。為了解決阿卜耶伊的歸屬問題,兩國曾先后寄希望于共同設立的邊界委員會和國際仲裁法院,然而最終都因雙方不采納相關意見或不接受裁判而導致這兩種解決方案無果而終。辯證地看,南蘇丹的獨立一方面令阿卜耶伊地區的暴力沖突升級,另一方面也為解決阿卜耶伊問題提供了契機。南蘇丹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具備與蘇丹共管該地區的資格,而共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如今能夠顧及和平衡雙方利益的最佳方式之一。首先,共管將阿卜耶伊視為一個統一的特定地區可以消除劃分相應邊界的沖突。其次,共管可以防止任何一個民族單方控制整個地區,從而有利于為不同民族的居民提供人權保障。再次,兩國2011年簽署的關于阿卜耶伊的臨時協議具有共管協議的性質并為實施共管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持。例如,根據臨時協議設立的執行委員會和地區委員會能夠以較低的成本過渡成為共管協議下的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最后,臨時協議創建的聯合監督委員會以維持阿卜耶伊的穩定為己任,這也為實施共管提供了軍備支持。鑒于邊界委員會、國際仲裁法院和全民公投努力的失敗,考慮共管的特質,共管可以作為一個重要選項予以考量。布爾奇科和阿卜耶伊的實例說明共管并未絕跡于世。這一事實有助于促使人們重新認識并在適當情勢下運用共管來解決國家之間領土或主權權利行使范圍爭端。
二、共管的實踐
導致片面解讀共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對相關概念的混淆以及對共管本質把握的不準確,也包括對共管具體設立過程和權力安排認識存在不足。下文從4個著名案例入手,具體而全面地展示共管建構的實例。
(一)新赫布里底群島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島位于南太平洋,英法兩國在1906年10月20日簽署共管協議,該島此后成為兩國共管地并維持此身份長達74年之久,直至1980年獨立為瓦努阿圖共和國。1907年8月29日,英法兩國向其高級專員了一項指令,就關于共同行使主權事宜作出了具體規定。英法兩國在該指令中聲明,它們建立共管的目的是維護其在新赫布里底群島的最高統治地位;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在總體上,兩國權力不再相互排斥而是互相結合,共同對該島行使管轄權并防止出現第三方勢力。該共管安排的主要內容是,(1)各國對于居住于該島的本國國民享有單獨的管轄權,對于土著居民則實行共管。(2)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公共衛生、市政工程以及通信等)由兩國聯合提供,費用從包含當地財政和兩國捐款在內的聯合共管基金中支出。(3)聯合法院由來自英國、法國和中立第三方的法官各一名組成,管轄民事和刑事案件。(4)駐地專員由英法各派一名官員組成,所有涉及兩國的共管事務都須經駐地專員審查。(5)警隊由當地武裝人員組成,劃分為英法兩隊;各隊向各自的國家指揮官負責,國家指揮官則服從于駐地專員。新赫布里底群島共管被視為共管的成功典型,不僅是因為其持續時間長,更是由于這一共管安排具有很大的研究價值。首先,該島共管結合當地的傳統習慣,采用一種較為松散的管理方式,從而為當地保留了更多的自治空間。其次,這一共管在充分保障自治的同時又借助法律和稅收促進聯合行使主權,從而增進兩股統治力量的關系。最后,英法兩國在共管地切實開展了諸多活動,這些活動的實施以兩國能夠共同分享利益為前提,為維持共管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布爾奇科共管
塞爾維亞族(下稱“塞族”)、克羅地亞族(下稱“克族”)和波什尼亞克族(下稱“波族”)是波黑的3個主要民族。南斯拉夫解體后,它們圍繞波黑前途與領土劃分問題展開激烈斗爭并在1992年4月6日爆發了持續3年半之久的波黑戰爭。1995年11月21日,在北約巨大軍事力量的壓迫下,塞族、克族和波族在美國俄亥俄州代頓市簽訂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和平總框架協定》(下稱《代頓協議》)。根據協議,建立波黑共和國,該共和國由波族和克族構成的波黑聯邦以及由塞族構成的塞族共和國這兩個自治性很強的實體組成。[10]盡管《代頓協議》為波黑共和國確立了基本結構,但并未解決雙方的斗爭焦點問題———布爾奇科地區的歸屬。布爾奇科位于波黑共和國東北部的薩瓦河右岸,歷來是戰略要地,既是重要的交通樞紐又是商業中心。為了彌補《代頓協議》的不足,在美國時任國務卿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的建議下,爭議各方決定通過國際仲裁來確定此地歸屬。國際仲裁庭于1999年3月5日作出最終決定,裁決布爾奇科地區為中立領土,由波黑聯邦和塞族共和國實施共管。布爾奇科共管安排內容主要包括,(1)北約在該地區長期布置強有力的軍事力量,以其威懾力迫使各方履行相關規定。(2)建立一個中立的文職督導。鑒于雙方尤其是塞族共和國不甚合作的態度,裁決賦予督導以廣泛的權力(例如對該地區的整體監管權、最終決策權、選舉監督權以及罷免行政官員的權力,等等)。(3)共管運作涵蓋法律方面的改革,既包括建立獨立的法律修訂組織以監督民主法制建設,又涉及憲法改革。(4)沒有設定國際監管力量撤出布爾奇科地區的期限,以防止抵抗力量對和平進程的干擾,便于逐步實施和平協議所規定的具體事項[11]。盡管目前尚難斷論共管能否在布爾奇科取得最終勝利,但是它對推動難民回歸、實現人民自由遷徙和建立民主的多民族政府已經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雖然很多人對由國際監管引入的外部力量提出質疑,也對該地區的自治主權表示擔憂,但是,布爾奇科共管設計確實是有效解決領土爭端的一項有益探索。
(三)豐塞卡灣共管
共管也被用以解決棘手的內水爭端。在內水爭端中,國家往往聚焦于爭奪內水及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利,因而,較陸地共管而言,內水共管的機構設置和制度建設相對簡單。豐塞卡灣位于薩爾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之間的太平洋延伸部分,是連接太平洋與大西洋的要塞。為了加強對中美洲的控制并迎合尼加拉瓜政府穩定統治和解決財政危機的需要,美國在1914年與尼加拉瓜簽訂了《布萊恩—查莫羅條約》,賦予美國基于尼加拉瓜陸地領土而在豐塞卡灣建立海軍基地的權利。薩爾瓦多認為尼加拉瓜無權單獨與美國簽訂條約對豐塞卡灣作出處分并提出抗議。理由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三國是豐塞卡灣“法律上的共同所有者”,享有“無法分割的共同所有權”。然而,尼加拉瓜卻認為豐塞卡灣水域處于其單獨管轄之下,它有權允許美國在豐塞卡灣建立海軍基地。為此,薩爾瓦多和尼加拉瓜就該爭議向中美洲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1917年作出裁決,認為尼加拉瓜特許美國建立海軍基地的行為侵犯了薩爾瓦多對豐塞卡灣享有的共同所有權,要求尼加拉瓜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恢復三國共管豐塞卡灣的法律狀態。
1992年,國際法院基于中美洲法院的上述裁決,又就洪都拉斯和薩爾瓦多在該海灣的邊界爭端作出判決。雙方爭論的焦點有3項,其中第3項涉及豐塞卡灣的法律地位。國際法院秉承中美洲法院1917年裁決,裁定豐塞卡灣屬于薩爾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共同財產,三國應當共用海灣入口處航線并對該海灣實行共管。判決還強調豐塞卡灣是一個“歷史性閉海海灣”,不具有國際性,其法律地位由三國共同決定。三國隨后均表示愿意共同開發利用豐塞卡灣的海洋資源,于2007年10月5日在尼加拉瓜首都馬那瓜簽署了關于建立豐塞卡灣和平和發展區的宣言,確定以共管方式處理該海灣的相關事宜。豐塞卡灣案例表明,首先,司法路徑可以確認或創設共管,司法裁決能夠證明共管是處理領土爭端的合法手段;其次,共管不僅適用于兩個國家間的領土爭端,也可以適用于多國間主權爭議;最后,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忍受伴隨共管而來的對其主權的限制,尤其是在爭議各方存在重大共同利益之時①。
(四)伊泰普水電站
伊泰普水電站位于巴西與巴拉圭之間的界河巴拉那河上,它不僅是一項舉世聞名的水利工程,其管理模式還是國家間共管界河的成功范例。由于歷史原因,巴西和巴拉圭圍繞巴拉那河長期存在邊界爭端。隨著經濟的發展,兩國都迎來了更為嚴峻的問題———能源危機。為了解決能源短缺問題,兩國在1966年達成《伊瓜蘇協定》,著手共同開發巴拉那河的水能資源并力圖通過合作方式結束邊界爭端。根據伊泰普水電站建設規劃,水庫將覆蓋有爭議的邊界線。在確定了共擔風險、平等分享電力和收益等基本原則并完成水電站建設可行性分析之后,巴西和巴拉圭于1973年4月26日正式簽署關于建設伊泰普水電站的政府間協議,約定對水電站實行共管。依據協議,伊泰普跨國公司在1974年成立,具有國際公法領域的法人人格。該公司由來自兩國的相同數量的代表組成的董事會經營,“只受限于國際法規定的行政或金融的內部或外部控制”,不受國內法律的規制;此外,該跨國公司因使用巴拉那河水而需向巴西和巴拉圭交稅。巴西和巴拉圭采用共管方法共同設立伊泰普跨國公司,不但成功地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邊界糾紛,而且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顯著的社會效益。伊泰普水電站創立了以設立公司的形式實施共管的模式,豐富了共管的內容,拓寬了共管在當今國際社會的應用渠道。
三、共管的未來
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國際法上,地域意義上的國家主權管轄范圍都在不斷擴大。國家的主權管轄范圍先是限于領土,而且領土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展。領土指主權國家所管轄的地理空間范圍。它起初是指一國國界(邊境)內地球表面上的陸地(包括相應的內水,如河流、湖泊、內海等)。后來,一些沿海國主張其對于鄰接其陸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擁有主權并將之宣告為領海①,領海制度于19世紀基本形成。領空概念和領空制度的形成則是人類航空和航天活動促進的結果。在空氣空間內實行領空主權制度,而對于外層空間則實行自由使用制度。“目前,在國際法上,狹義的國家領土一般僅指陸地(即領陸),特殊情況下也包括水域中的島、礁、灘或沙洲;廣義上還包括領海、領空以及領陸和領海下的底土。”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主張的出現和法律制度的形成,進一步擴大了沿海國家的主權管轄范圍。專屬經濟區制度的產生源于拉美國家提出的“承襲海”和非洲國家主張的“經濟區”,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大陸架制度肇始于美國總統杜魯門1945年9月28日發表的《大陸架公告》,先為1958年聯合國《大陸架公約》所建立,后又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發展。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享有的權利是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行使的一定范圍的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其毗連區內還可以行使一定的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上,廣義上的國家領土以及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被稱為國家主權管轄范圍。
隨著地理空間意義上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的擴大,國家之間管轄范圍爭端已經不僅僅限于領土爭端。因此,對于解決國家之間領土爭端方式之一的共管的概念,也需要予以發展,以適應變化了的國際情勢。本文第一作者認為,可以將國際法上的共管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一特定領土或主權權利行使的地理空間,共同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這樣重新定義不僅可以擴大共管解決爭端的適用領域,為共管提供發揮潛在作用的更廣空間,也有利于爭端國從更多的選項中找到較為滿意的爭端解決方案,從而充分發揮共管在解決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爭端中的積極作用。特別是,為主要旨在應用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爭端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思路奠定堅實的國際法理論基礎,在促進和維持國際和平與穩定的同時,實現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前文已厘清對共管產生某些片面理解的原因,先后介紹了有關共管的幾個實例,本部分將通過剖析當今國際形勢下共管所具備的天時、地利、人和等因素來詮釋其未來在處理主權管轄范圍爭端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潛在可能性。
(一)天時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國家實踐中,主權理論已經進入了限制主權理論時代,這無疑有利于削弱采用和實施共管來解決國家之間主權管轄范圍爭端的阻力。半個多世紀以來,共管受到片面理解和未被重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對國家主權概念和理論的認識和發展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在絕對領土主權理念下,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一切人、事和物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屬地管轄權。共管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領土共同行使屬地管轄權,與絕對領土主權的理念相違背。戰后,能夠立足經濟和信息等全球化的形勢、基于和平與發展進行國際合作的要求,與時俱進地解讀國家主權的相對領土主權理論得到國際法理論和實踐上的認可。正如赫希•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所言,“從長遠的觀點看,各國可以交出一部分主權,以實現更大的利益”。歐盟的運作和歐洲貨幣一體化就在向世界展示著令人吃驚的主權讓渡。這表明,雖然主權今日仍然是國家的立足之本,但是日益擴大的全球化和不斷深入的國際合作使得主權盡管是國家作出決策時的首要考慮因素,但不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這也減輕了對選擇共管作為解決主權管轄范圍爭端方式的壓力。就共管而言,它是一種建立在對國家主權或主權權利進行平衡基礎上的,以實現合作共贏為目的的管理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多國總體利益的增長,符合限制主權理論的要義。
(二)地利
地利本指在戰爭中占據戰略上的有利地勢,此處將“地利”引申為共管所具有的厚實法理基礎。這種法理支撐主要源自羅馬法上的共有產權制度。雖然主權與產權分別隸屬國際法與國內法兩個不同的范疇,但是兩者有著共同的理論基礎———羅馬法,而且國內法上不斷發展的、為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淵源之一。
首先,國內法與國際法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有著羅馬法這一共同的理論基礎。不僅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兩大法系的許多法律制度(特別是財產制度)現今都深深打著羅馬法的烙印,羅馬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國際法的理論淵源。認真閱讀和分析國際法學開創之作、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不難發現,其中根據羅馬法論證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篇幅不少于1/5。格氏借用羅馬法上的萬民法概念來命名國際法,國際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發源于羅馬萬民法。就國際法上的領土制度來說,它就是從羅馬法和此后封建國家的土地制度發展而來的。以至國人有人指出,國際法甚至直接接受了某些從國內法移植而來的思想,例如,“從所有權到領土主權”“從契約到條約”以及“從到外交使團”等。這表明國際法與國內法在很大程度上同宗同源,因而運用羅馬法上的共有財產制度作為共管的理論基礎是完全可以的。
其次,從古至今,國際主權管轄范圍爭端無不圍繞著對一定時期內人類社會能夠開發利用的自然物及其價值的爭奪。從本質上講,物及其價值即是指國內法所調整的“財產”。就此看來,包括領土在內的國家主權管轄范圍是財產在國際法上的一種形式,借以財產為主要規制對象的共有產權制度來論證解決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爭端的共管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共管與共有產權制度兩者歸根結底處理的都是人與財產的關系:明確當事人(國)對爭議財產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國)一定的財產上的排他權。美國政治學家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Ostrom)針對共有產權制度所進行的研究為設計共管提供了諸多啟示:管理利益相關者的行為、懲罰協議違反者、設置監控系統、集體選擇安排、逐級制裁,等等。這些對于設計共管的具體制度安排具有很大的借鑒價值。
最后,當代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都認為,“為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之一(《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一般法律原則是對各國國內法一般法律意識的歸納總結。共有產權制度在各國國內法上都有較為完善的規定,借鑒國內法上較為成熟的共有產權制度來論證國際法上的共管制度具有很大的合理性。總之,羅馬法和國內法上的共有產權制度可以也能夠用來詮釋共管的合理性,為構建共管制度提供了一種堅實的理論支撐,認真領悟并巧妙應用共有產權制度有助于共管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三)人和
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題。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共管這種溫和的解決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爭端的方式應該受到人們的重視。《聯合國憲章》的首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它強調“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爭端是最敏感的國際關系問題之一,其能否以和平方式得到成功解決直接關系到國際社會的和平穩定與健康發展。目前,國際實踐中關于和平解決主權管轄范圍爭端的方法主要有“政治解決”和“法律解決”。
前者意在主要由爭端當事國通過和平手段達成相關協議,后者則主要依靠國際司法仲裁實現。共管可以是這兩種解決途徑或其結合的結果。如果共管是爭端國之間協商的結果,在實施協議過程中有助于不斷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國際司法仲裁實例表明,法律解決可以創設共管、證明共管的正當性。四、結語共管因遭某些片面解讀而在學術上沒有得到應有重視。隨著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在國際法上的擴大,共管需要重新定義,在適用范圍上從領土擴展到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從而涵蓋主權權利行使的地理空間。本文厘清對共管的片面理解,討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共管實例———已宣告結束的、正在實施的以及處于探索之中的———來確立并加深對共管的全面和辨證認知。限制主權理論的主流地位和國家實踐以及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的擴大為共管提供了天時,羅馬法和國內法上的共有產權制度為適用共管提供了地利———堅實的理論基礎,追求和平的時代潮流為共管從理論走向實踐提供了人和。
科技進步為人類拓寬活動領域以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廣度和深度提供了基礎支撐。隨著人類對自然資源需求的日益擴大,國家之間的爭端在未來將會更多地主要歸因于對自然資源的爭奪,隨之而來的將會是不斷增多的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爭端。如果拘泥于在確定主權管轄范圍后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思維定勢,國家就會在爭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增加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政治成本、經濟成本、現實成本和機會成本。共管可以、也應該成為一種雙贏的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特別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濟活動中)爭端解決方式。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共管具有在解決爭端中發揮更大積極作用的巨大潛力。將這種巨大潛力轉化為現實的關鍵,在于是否能夠正確認識、把握機遇,克服困難。
作者:胡德勝張青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