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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生命儒學包含著大量可供“和諧法治”借鑒吸收的思想資源,這對中國建設“和諧法治“,進而達致和諧社會具有警示、啟迪和通思路的重要意義。第一,我們可以償試心性儒家提倡的做人的道理,以“修德”、“講學”、“改過”、“向善”的基本途徑,來調節(jié)當今市場經濟社會中自我身心內外的矛盾,使每個人自我身心內外和諧。并以此為起點,“家”齊“,國”治“,天下”和諧。第二,借鑒心性儒家的“愛親睦族”,重視家庭和美的思想,在重視家庭道德建設的前提下,重建家庭倫理和相關法律規(guī)范,重構家庭道德價值和法制體系,使當今社會的每個家庭更健康、更溫馨、愈和美。第三,吸收“天人貫通論”既肯定人的主體精神,又強調人必須順應自然的最可貴精神,一方面仍需提倡認識、利用和開發(fā)自然,另一方面則又要強調保護、關愛和尊重自然。這兩方面是完全應該并且能夠有機整合為一體的。堅決反對一部分人為了自己利益或為了局部利益而不顧人類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根本利益,挖空心思地掠奪自然的做法。努力把握人與自然之間的協(xié)調關系,使人與自然更和諧。從而為和諧法治建設奠定堅實的思想、心理、道德和社會基礎。
(二)轉換生命儒學的優(yōu)良品性,建成獨具中國特色的和諧法治
生命儒學有極為豐富的內涵、博大精深的內容,進一步發(fā)掘并繼承和發(fā)揚其優(yōu)良傳統(tǒng)道德,并在一定條件下使其成為法律規(guī)則,不僅可以提升法律或法治的道德素質和內在力量,而且以此為基礎,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比如,在立法方面,我們應盡量把心性儒學中自然的、可行合理的、積極的因素,轉換為若干“基本人權”。2003年《,民事證據法》專家稿第五稿的亮點之一,就是吸收古代倫理“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合理性,古代法的“親親相容隱”的觀念等,設立拒絕作證權。其內容是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法定權利,如妻子可以拒絕作對丈夫不利的證詞,父親可以拒絕作對兒子的不利證詞等,使此權利與人之常情和人性吻合,以維護比解決糾紛等更重要的人性價值,從而充分體現(xiàn)了在民事證據立法上,以當事人主義為核心的人文理念。
還有,對罪犯和死刑犯的探視權、夫妻性生活權、生育權等基本人權,法律也應作明確規(guī)定,以突出人性的關懷。當然這方面的立法應十分慎重,要妥善處理好吸收傳統(tǒng)與借鑒外域法治原則和精神的關系。在程序法方面,在不與程序法基本原則相悖的前提下,無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凡事關親屬關系的訴訟,均可以設立更親情的訴訟程序,使裁判程序具有柔化的趨向。如在對少年犯的審理程序上,可以進一步嘗試更大膽的改革。對罪輕的未成年犯,不一定非在法院開庭。也可以考慮由法官、社區(qū)的相關人員和少年犯的近親屬(陪審員)組成法庭,在社區(qū)開庭。還可采用談話式、討論啟發(fā)式、心理式等審判方式,并以教育和調節(jié)為主。在庭審少年犯中,根據當事人或近親屬的申請,可以不公開,不對簿公堂,盡可能采用合乎親情的方式解決糾紛。并使上面內容法律化、固定化和制度化,這樣顯然更有利于少年犯對法律審判的接受和積極改造。還可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它主要適用于親屬間爭訟之案件,包括輕微的刑事案件。家事法庭可由法院和社區(qū)權威聯(lián)合組成,也應以調解為主,審判為輔。在法的實施方面,不僅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還要體現(xiàn)和諧法律精神;不僅要突顯西方法治理念,還要體現(xiàn)中國傳統(tǒng)生命儒學的價值,如仁愛、親人、重孝、施善;貴和、誠信;愛民、崇德;秩序、和諧,等等,使現(xiàn)代法治的良法應與古代生命儒學的這些精神一致起來。
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由于一些法律職業(yè)者只重視法律規(guī)則,不重視法律精神的傾向,因而出現(xiàn)了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審理同一案件,其判決卻南轅北轍的尷尬狀況;只關注西方法律精神,忽略了傳統(tǒng)法文化的偏差,又導致了法官的判決很難被民眾理解和支持,或與百姓的判斷與期望相差深遠的離心離德的被動局面。如此下去,我國法治怎會具有內在的權威性和被遵循的普遍性呢?因此,要建成中國的法治,必須致力于建設和養(yǎng)成一種吸收中西精華的新的法倫理,以鑄成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以期最終達到建成中國式先進法治國家之目標。
作者:李淑英孫佳雷秘順和單位:河北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