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行政法與憲法關系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行政國家的出現導致行政權的日益擴張,使得給付行政與福利行政成為當今行政的最大特點。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權力與為民眾提供給付行政方面離不開憲法的指導,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憲法實現具體化的主要途徑,這是二者的基本關系。
關鍵詞:憲法行政法行政國福利行政
談及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堪稱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奧托·邁耶教授講過:“憲法滅亡,行政法長存”。由于邁耶教授所處的時代環境所限,使得他對于當時德國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只能有這樣消極的認識,而處于行政國現象成為普遍狀態的當今時代,我們對于民主、人權的孜孜不倦的追求讓我們認識到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是那么的緊密。離開憲法的行政法治狀態是有缺陷的,而離開行政法制度的以憲法為根基所構建起來的憲政制度也是不完善的,這成為當今學者的普遍共識。
一、當今行政的特點
自從一戰尤其是二戰以后,由于科技的進步和生產關系的調整導致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導致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產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設置大量的行政機構和人員來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生活進行干預,從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深入社會的各個角落,行政權力急劇膨脹。這種行政權擴張的趨勢,西方學者將之形象地稱為“行政國”現象。
行政國的出現要求政府必須承擔起糾正社會和經濟的弊病,這種看法反映了人們的情感。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國時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須具有強有力的權力來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控。另一方面,社會問題日益凸顯的狀況,比如就業、環境、教育及醫療等領域,使得政府也必須承擔起保護環境、為民眾提供就業、培訓、住房、醫療機構和養老金的職責,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國家目的使然。所以,現代行政的特點是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并存,而給付行政越來越來成為政府職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為當今行政國家的重要理念。
二、行政法的憲法背景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最為緊密,由于二者關注的問題相似性,涉及到一國未來政治生活的發展方向,使得二者的關系是學界一直熱于討論的課題。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憲法規定了政府機關的組織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動的基本價值取向,憲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成為行政權運行的指導原則,諸如民主原則、法治原則等。憲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系,防范公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成為憲法的兩個基本功能。從防范公權力而言,對行政權的控制無疑成為重中之重,因為在當代,行政權最為強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權益,所以,各國憲法中均以規定政府基本運行規則為己任,授予行政職能范圍的同時,也是對行政權限的限制,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不僅要求我們要對行政權進行限制以使得不得侵犯公民權益,更為重要的是,要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其積極行政,為民眾提供福利,這應該成為大家的共識,因為這是經濟社會生活所趨。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現和行政程序日益擴張,是我們必須對行政權的積極功能必須時刻保持警惕,民主與自由很有可能被給予厚望的行政權所毀滅,用憲法所確立起來的憲政制度是我們防范的屏障,憲法的價值和功能需要我們去發現和發展,以指導社會生活的變化。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
德國學者福斯多夫說:“‘每個人都應該自求多福’是過去社會的信條。今日的社會,人民不再依賴傳統的基本人權,而是依賴‘分享權’。這個新興的‘分享權’唯有依賴公權力的介入,方可實現其功能。”新式的服務行政與傳統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結構的改變,符合社會法治國家6的憲法理念,隨之導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轉變。現代人民對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權力行使須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得自由形成其權利外,人民亦要求國家有法的規范存在,于人民遭受不幸時,國家能夠施以援手。此種對人民不行的救助,在以往不論是屬于神學、哲學、或是歷史學的討論范疇,現今都已成為法律問題。此等以法律形式來解決不行的個人問題,變成了行政法的內容,而且多以金錢給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民眾對于這種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強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決。是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之任務也因之擴張,形成社會整體秩序的一部分,以解決國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追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的制定和實施,而這些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三、結語
曾任聯邦德國聯邦行政法院院長的弗立茲·韋納教授撰寫過一篇“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一文,強調這兩個法在原則上與實踐上的密切關聯。時隔將近半個世紀,這一論斷至今仍富有強大的生命力,而越來越多的法學學者對其贊許頗多,憲法與行政法具有密切的關系已成為學界的共識,更好地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也是我們今后所要追求的,這是實現憲政國家的必然要求。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