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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主義與家族主義
金屬農具的出現,文字的出現,城鄉分離,地緣政治代替血緣政治。西方學者認為這四種情形的出現乃是國家形成最為主要的標志,但是按照這種觀點,中國古代國家根本就沒有形成,因為第四種因素,中國古代地緣關系從沒有代替血緣關系而成為主流,僅從這個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選擇了與西方法律文化相異的的道路。西方法價值從起源上便重視的是個人獨立和個人價值的實現,其間又經過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更加強化了法律和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利益和個人價值的實現的觀念。“英美法,尤其是美國法律思想的獨特之處在于個人主義的極端性,對個人利益和財產采取的不妥協態度而成為法理學的焦點”??梢哉f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終目的在于保證個人權力和自由的實現。而古代中國,從國家的起源上看,血緣關系一直沒有瓦解,乃至到周時期,周公制禮,家天下體制的確立、鞏固和加強,血緣宗法觀念也隨之成為官方的統治思想,家族成為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而非獨立的個人。個人在社會中從屬于家庭,個人權利從屬于父權,尊親長不僅對于財產、婚約等權利有干涉權,甚至對于卑幼有生殺予奪的權力,而國家的法律也確認和保護在此種宗法觀念下形成的社會關系和結構。可以說中國宗法家族主義觀念的形成對于中國法文化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西方個人主義同中國傳統的宗法家族主義的沖突是極為明顯的,典型體現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舊派的論戰,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張個人的獨立和自由,而中國傳統卻主張家族的倫理,強調親親、尊尊。這兩種法價值的沖突才導致《大清新刑律》這樣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體例和原則進行編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倫理性極強的《暫行章程》。
2長幼尊卑觀念和平等觀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當今各國法律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每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不允許任何人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平等權也是西方憲法在確定公民權利時所確定的基礎性權利,這是實現其他憲法性權利的基礎,所以平等在法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而中國古代的家族主義觀念同西方的平等觀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國幾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從一開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維護社會的等級秩序。在家庭內部,主張“親親”,個人從屬于父權,尊長在家庭中對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權力,此外,尊長同卑幼的這種不平等的等級關系更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在家庭外,個人從屬于君權,強調個人對于君主的絕對服從。違反這種不平等的等級秩序,輕則以“越禮”的罪名進行處罰,重則被國家以“十惡“之名處罰,這種等級禮制秩序已經通過國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個中國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進步的今天,這種觀念仍主宰著人的潛意識。
3家庭的倫理觀念和正義觀念
正義是法律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正義具有多重定義,正義是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民族性的,對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認為此是正義,而另一民族認為此是非正義。所以對于此處所談的正義是按照西方對于正義所定下的含義來進行的,因為畢竟是法律移植,我們無法按照中國純粹傳統的正義觀來進行分析,否則法律移植就成為一句空話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按照西方的正義觀,中國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義?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也常常通過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處理完全看不到正義,這是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國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講正義,只是當家庭倫理與正義價值相沖突的時候,中國古代法律更多地選擇了家庭倫理,而不是實質正義?!缎贪竻R覽》中曾經記錄過這樣的一個案件:王榮萬盜砍家族林地樹木,并且搶奪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萬賠錢了事。后來王榮萬的堂弟王貴萬將破舊的公眾廳堂休整出租,王榮萬要求王貴萬支付給他租錢,王貴萬不同意,王榮萬便將王貴萬的錢搶走,王貴萬將此事告到族內,族人要求王榮萬還錢。王榮萬錢已用完,便要求王俊萬提供擔?;I還。王俊萬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數次滋事,說要將他告官,王榮萬聽到這些便心生畏懼,企求寬恕,王俊萬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語恐嚇他,王榮萬情急之下自殺,法司以王榮萬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擬絞,這起案件尊長自盡,實際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關,也只能于逼迫尊長致死律上量減一等。按照現在的刑事理論,王俊萬不符合現代刑法的任何一項犯罪構成,當然不負任何刑事責任,而按當時的觀念,實質的正義讓位于家族的倫理,因而對于王俊萬處以極為不公平的刑罰。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價值沖突自然不可避免,且表現得十分尖銳??梢姡袊糯媾R正義與倫理的價值沖突時,更加傾向于倫理。
4自由觀念和家族觀念
前已論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礎乃是個人主義,即法律以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為最高目標。而中國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礎是家族主義,個人從屬于家庭,個人脫離家庭不被視為一種罪惡而是被視為一種懲罰。人的自由可以體現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他人的干涉,國家法律保障這種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國古代對于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采取的是一種截然相反的態度,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并非獨立。首先從人身上看,父母對于子女的婚姻具有決定權,及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經過父母認可的婚姻在國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男女私奔被稱作“淫奔”,這種私定終身不被社會和國家所承認。此外,在離婚方面,法律規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對于兒媳的不尊或不孝行為也有命令兒子休妻的權力。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為受到父母教令的嚴格管束,子孫違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為不孝罪要求國家對之進行懲處。其次從財產上看,法律明確規定子孫不得“別籍異財”,家庭所有的財產權均掌握在尊長手中,也自然享有財產的絕對處分權。
5中西法律文化沖突的具體體現
中國法律現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變革運動,這一時期中國傳統法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危機。西方先進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隨列強的船堅利炮進入到中國,一些先進的中國知識分子憂心中國的前途命運,開始大聲呼號西方的“平等”“自由”觀念。當然,舊的思想不會簡單的退出歷史舞臺,而是同新興的法律思想開展了針鋒相對的斗爭。在清末修律活動中,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軍機大臣張之洞為首的禮教派針對修律特別是修訂新刑律進行的爭論,爭論的焦點是應當更多的保留中國傳統禮教,還是應當更多的采用西方法理。這就是歷史上所說的“禮法之爭”。禮法之爭的爭論范圍很廣泛,既有實體方面的問題,又有程序方面的問題。典型的爭論有“干名犯義”“親屬相犯”“子孫違反教令”“無夫奸”,爭論的結果是禮教派主張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布該刑律時附加了充滿禮教傳統的《暫行章程》。應該說這次爭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鋒,雖然在當時的現實中只通過《大清刑律草案》表現出來,但是卻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通過此次爭論,人們開始意識到中西法律傳統的極大差異,也深化了對于這種差異的認識,對于今后中國法律移植和現代化具有相當大的指導作用。后世的許多學者也從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中,來探討中國法律移植和現代化,對于中國法治的進步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6結語
中西法律文化的沖突體現在方方面面,僅從上述的幾個方面來論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太過于淺顯,對于差異的理解和認識需要有學者不斷地對其進行研究,筆者相信,對于這個問題的深化理解一定會推動中國法治文化的進步。既然存在這么多的差異,很多人可能會懷疑,實現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這個答案就蘊藏在現實中,世界上不止一個國家通過移植先進國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強之路,中國也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不斷前進著,所以說,法律移植是可以實現的,這也根源于人類生活的共性和人類的共同追求。
作者:齊淑單位:武漢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