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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體性事件特征
根據該定義不難看出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1.群體性事件的參加者為弱勢群體弱勢群體為群體性事件的直接策劃與參加者,而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則為弱勢群體所沖擊的對象。所謂群體即是由多數人組成,我們認為三人以上即構成群體。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多是由于某個個體的利益受損作為導火索。因為群體性事件的侵權主體多為較強勢的政府機關、企業法人或者具有某些特殊“后臺”的個體,而受侵害的個體多為弱勢群體如下崗工人、農民、農民工、學生、被拆遷公民等,作為單個個體不足以和侵害其利益的強大勢力對抗,單個個體就會容忍下去。但當受侵害的個體為多個時,某個個體的容忍限度崩潰后,產生“山羊效應”,導致“群體”對于此類事件的容忍限度的崩潰,從而爆發出群體性事件。
2.群體性事件的參加者有共同的利益訴求群體性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弱勢群體與占有社會多數利益的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等優勢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由于優勢主體的某種政策或者行為對弱勢群體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一個行為導致的多個人的利益損害,也可能是多個相似行為導致的多個人的利益損害,弱勢群體通過群體性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每個群體性事件中的個人之間均具有共同的利益訴求。但共同利益訴求應分不同情況:一是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二是利益訴求的法律基礎是合法的、正當的,但是由于普通公民對法的不了解,其所要求的具體賠償或補償方式是非法的,對此應針對不合理的部分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滿足;三是利益訴求的法律基礎本身就是不存在的,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并且針對第三種情況本質上為借助群體性之名達滿足其非法目的之實,應按一般違法或者犯罪行為來處理。
3.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方式具有輕微違法性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前提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群眾作為弱勢一方認為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的某種行為侵害到其合法權益后,通過正常的合法途徑———如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方式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時,不得不通過群體性的方式來向政府部門施壓,已達到實現其利益訴求的目的;二是群眾認為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的某種行為侵害到其合法權益,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忽視正當的合法途徑而徑以群體性的方式向有關國家機關或部門請求維護其權益。
雖然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明確規定了當群眾需要舉行集會游行等群體性表達利益訴求的行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并應在批準的范圍內舉行,但我國目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為非法私下聚集,發生地點也多為主要責任機關及周邊。這些方式擾亂了正常的社會治安,具有一定的違法性。但群眾是為了達到滿足其具有正當法律基礎的請求,雖然請求的具體內容可能具有不合理性,但從根本上看仍是符合大多數人內心的正義,不具有主觀惡性,所以可以認為違法性較輕微。但對個別具有反社會反國家傾向的極端分子利用群眾的正當性利益訴求心理,鼓舞煽動群眾盲目沖擊國家機關、使用暴力手段傷害、殺害無辜民眾甚至報復社會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不能作為群眾性事件處理,而應依法處以刑罰。
二、傳統法律文化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文化原因
為何人們會選擇通過群體性事件的方式游走于法律的邊緣,以達到實現共同利益訴求的目的?筆者認為這同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具有著密切的關系。“法律文化”的概念是由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是“與法律體系密切關聯的價值與態度,這種價值與態度決定法律體系在整個社會文化中的地位”。在我國,首先對“法律文化”進行講述的是孫國華先生,在1985年4月為中央電視大學所寫的講義《法學基礎理論》一書中,他第一次對“法律文化”問題進行了解釋。后來陸續有學者研究法律文化,如周永坤對法律文化的定義為是人類法律實踐中創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規范、原則、法律意識、法律組織和設施、法律運作過程和方式、法學教學和法學研究。首先,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在思想觀念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主要以儒家的思想為治國之本。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身獨特的特征:它是以“天人合一”、“內圣外王”為其理論和思想的基礎,宣揚“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并在社會上形成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等級特權思想,“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助性的作用”。
在這種傳統法律影響下,人們普遍對于國家或者統治者的行為具有畏懼及容忍的心理,只有在統治者的法律制度使民眾無法滿足最低限度的生存要求時,才可能產生反抗惡法的行為。雖然現今我國已經是社會主義國家,但對處于社會生活水平底層的弱勢群體來說,其身上所保有的我國傳統的法律意識仍然存在殘留。在各類群體性事件發生前或者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已經出現時,被侵害利益群體一般可以容忍已經侵害到他們合法利益的公權力行為,因為畢竟這種行為沒有威脅到個體的生存。但是,隨著我國近年來對于普法宣傳的加強,群眾對于個體權利的維護意識也在提高,當人們普遍的公平正義的法律情感無法忍受時,個體即具有了抗爭的意識,但囿于法律專業知識的匱乏及傳統法律意識的影響,單個個體只能容忍。只有觸到多數人的容忍限度時,才會因某個個體的爆發而迅速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其次,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受傳統的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實行君權至上,“皇權凌架于法律之上,法與皇權的關系和法的功能特點決定了法律依附于統治權力”,民眾將所有個體利益的享有歸于皇帝的“仁慈清明”,而非自覺享有,這是典型的人治。受以上傳統法律文化制度的影響,部分不了解當今法律的民眾在侵害其正當權益的行為發生后,則會通過直接向政府部門這個“官老爺”“告狀”的方式,來達到實現其利益訴求的目的,這類人是典型的受到我國傳統民刑政一體機制的影響。另一類對我國現代的法律有所了解的民眾則會首先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而當通過正當司法途徑無法達到目的時,卻仍會向政府機關“申訴”,這從根本上來看,仍是因為受到了我國傳統人治法律文化的影響。
三、現代法律文化建設與群體性事件的解決
由于群體性事件并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學術語,僅為一類社會現象的概括名詞,可以包括在群體性事件意義內的各類違法行為并非僅僅單一的一個部門法即可調整,其所涉及的法律調整對象幾乎可以囊括各個部門法所調整的法益。單純的通過一部專門的部門法來調整群體性事件是不現實的,也是浪費法律成本的做法。我國現有的各個單行法規中針對各類群體性事件的調整和解決有相關的規定。但我們認為群體性事件既為我國當今社會發展過程中必有的一種社會現象,同時該種社會現象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弊大于利,那么應當在現有的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措施,使對該類事件的解決從事后救濟逐步轉為事前預防,使矛盾產生之初就能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另外,當今我國提倡依法治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均使傳統的法律文化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需要。而公民法律思維的滯后性,國家機構中傳統法律文化影響的殘余性,均導致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建立一整套的符合現今我國經濟發展狀況的新型的法律文化體系,使公民養成現代的法律文化,能從源頭上解決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一)行政機關的現代法律文化建設
群體性事件的特點之一即為群眾發動事件所指向的對象直接為相關政府機構或者為對某些企業事業單位有相應管理權的政府機構,所以政府機關對于群體性事件能否較好地處理直接影響著群體性事件是解決還是使矛盾進一步激化。而近年群體性事件愈演愈烈,從政府角度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1.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理念的培養由于受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的影響,個別政府官員在心理上忽視法律而看重權力,因此出現了為政府權力保持而犧牲法律公正性的干涉司法的行為;部分官員認為民眾是“治”而非服務的對象;群體性事件發生后,非耐心的疏導民眾的非理性情緒,而對“刁民”行為進行粗暴干涉、鎮壓;雖然政府部門中也有依法辦事、恪盡職責的官員,但由于部分下級工作人員粗暴執法,強制執行職責等,仍導致政府與群眾的矛盾緊張,甚至出現群體性事件。因此,如果不扭轉政府工作人員的此類法律意識,將直接導致政府嚴重的誠信危機。首先應加強對于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理念培養。對于政府工作人員的選任,除了對其能力的考察外,更應重視對其道德素質、法治理念的考察。如可以通過家人、同事、朋友甚至是其管轄區域內的群眾的評語作為對其考察的一個部分,也可以通過專業的心理測評機構的測評作為考察的參考依據。另外,對于在職的工作人員更應加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培養,針對不同職位的工作人員制定相適應的培訓計劃。如對官員除了進行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外,也要進行法律培訓(當然這種培訓的難度要低于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培訓),使官員能更了解法律,了解主權在民的思想,從內心深處明了法治社會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對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應加強依法行政的教育,嚴禁粗暴執法的行為。其次在外因方面,應加大對于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對于違法行政的懲處力度,使其在濫用權力前因客觀制約及對于法律的畏懼不敢實施濫用權力的行為,從而達到預防政府官員干預司法或者執法人員粗暴執法的情況出現的目的。
2.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政府應明確部門分工,權責清晰政府機構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內部結構上有些權責不明,群眾有所求時相關部門互相推諉,尤其是有些部門的管理權限交叉模糊,當事人更因此成為了“皮球”被相關負責人“踢來踢去”。因此,針對群體性事件多為多數人的利益受有損害的事實,政府部門明確分工,在群眾對于一些問題不知如何正確尋求救濟途徑時,能夠有專門的機構為其解決難題,那么矛盾將很難激化,群體性事件也很難爆發了。
3.加強群眾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參與性雖然群眾以群體性事件尋求救濟,但最終解決問題的方式卻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解決,或者訴訟、仲裁,或者行政復議。訴訟和仲裁相對來說是比較公平的,但針對行政復議,筆者認為制度上應針對群體性事件加以適當改變,可以將因行政行為引發糾紛的內部解決機制變更為內部解決為主、群眾參與為輔的糾紛解決機制。我國因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引發糾紛的解決方式除了行政訴訟外大部分的糾紛均為通過行政復議制度解決。而行政復議制度仍是行政機關內部調查解決的,只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因此,行政復議制度從本質上來講仍是行政機關自己處理自己的決策,而利益受損害的群眾則只能寄希望于上級行政機關的“英明決策”。因此,很難說群眾享有平等參與的權利,更遑論一旦行政復議結果仍不能保證群眾的利益時法律的公平正義了。但由于政府機關為公權力機關,當公權力與公民的私權利發生沖突時需要進行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衡量,很有可能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考慮而犧牲個別主體的利益,這并不違反法的公平正義價值。
所以,若將私權利主體與公權力主體放在同等的實體法律地位上,則無法實現社會整體的經濟發展,也不利于法治的建設,但同樣以公共利益為名而任意踐踏私權利也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基于以上考慮,我們建議在發生行政糾紛時,實行行政機關與群眾作為程序上的平等主體參與復議,以立法的方式確立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法參與復議表達意見的程序,使群眾能夠確切了解復議的過程,并使群眾享有對于自己利益受損的情況進行陳述的權利,做到程序正義,這樣對群眾消除對政府機關的懷疑,增強對其的信任感將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司法系統的法律文化建設
1.加強法官辦案中的獨立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公平正義的最終體現。司法獨立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司法獨立不能被簡單地看成是司法和黨的領導的對立,而應為相對獨立。司法運行以黨的領導為基礎,但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上不能受到個別黨員干部或者政府部門的干涉。我們之所以認為我國的司法獨立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系統的管理體制上存在弊端。我國法院管理實行地方化而非中央化,即地方法院在財力、官員管理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并且由于群體性事件的誘因也多在地方性法院的審理范圍,這導致我國的司法權獨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弱化。因而,要實現司法獨立,建議我國改革現有的法院管理機制,變地方化管理為中央統一管理,使群眾能夠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解決行政糾紛,以達到杜絕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目的。
2.司法官員法律心理、法律意識的轉變如前文所述,司法獨立性的弱化使得個別司法官員在辦案時會有所牽制,會考慮政府的“態度”,或者在有人提前“告知”時,無法尊崇內心的正義,站在公平正義的中立立場裁判。另一方面,我國司法系統工作人員的整體專業素養不高。由于我國司法系統工作人員的來源多是部隊轉業干部、其他單位調轉的干部等,所以他們在辦案過程中多使用行政的方式而非法律方式,這也是他們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輕視法律的表現。因此,法官辦案獨立性的貫徹,可以將司法官員的“顧慮”清除,尤其面對政府利益與群眾個體利益博弈時,使其可以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上依法辦案。同時,應該提高對司法官員的職業素質的培養。
這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已經在逐步的貫徹。如近幾年的法官、檢察官的選任,以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為條件,這對于未來的司法官員職業能力的整體提高將有非常大的助益。職業能力的提高會深刻影響司法官員內心對于法的地位的認知,從而實現職業素質的提高。通過提高司法官員的準入門檻來提升司法官員的整體素質從根本上提升了司法官員的法治意識。但這是長遠而漫長的計劃,不可能立時見效。所以,針對目前司法系統官員的法律職業素養的提高,可以通過加大培訓、學習力度方式進行,尤其對于位居上位者同樣應加大法學培訓的力度,通過提升法律在司法官員內心的地位,進而轉變其法律意識,使其能夠遵循法律的價值———公平正義地裁判案件。
(三)群眾的法律意識的轉變
群眾作為社會成員之大多數,之所以通過群體性的方式來達到實現個體利益訴求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人治觀念的影響,他們或者是因為通過正當的訴訟或行政復議途徑無法實現目的,或者是根本沒有認識到或不知何為正當合法途徑,而僅希望通過向政府施壓來解決問題,群眾法治觀念、法治意識淡薄可見一斑。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設施的完善是客觀的,為群眾可感知的,在此基礎上進行法治宣傳,法律教育,可使群眾真正理解何謂法,何為法治,而不僅僅停留于利益受損時向“當官的討說法”的朦朧的“法”意識里。當然,法治宣傳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如法律專業人士現場普法、電視廣播等媒體制作專門的法制節目、建立專業的法律咨詢網絡交流平臺等,宣傳的內容不僅僅是告訴群眾應依法維權,更應讓群眾了解如何依法維權,這才是從根本上使群眾具有了現代法律意識。
另外,由于群眾對法律了解的膚淺,在出現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事由時,個別群眾會想到去政府部門尋求救濟。此時有些部門會以非其職權范圍而對群眾“踢皮球”,這對于群眾的法治意識的養成同樣是非常不利的。在侵害公民個人利益的事情沒有發生時,法治宣傳法律普及可以使群眾漸次提高法律意識;而事情發生后,政府官員耐心指引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或者社會其他法律職業的成員如律師的幫助,也會更加有效地提升群眾的法律意識,畢竟對于只能通過感性認知了解法律的群眾來說切身感受到的總比被動接受的法律會更加深刻有效。因此,對于群眾的現代法律思想意識的養成,除了群眾自身的對于法律的主動學習外,更需要政府部門的教育、媒體的宣傳以及法律職業人士的幫助。
作者:劉國華梁金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