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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交通協管員、城管市容協管員、市場管理員、協稅員、環保監察協管員、園林管護員、社會治安聯防隊員等崗位。
(二)社區服務類崗位。具體包括社區保安、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停車場管理、公用設施維護、公共衛生服務、社區文化、醫療保健、敬老、托幼等服務性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的崗位。具體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門衛、收發、駕駛、打印、保潔、保綠、公辦學校食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外人員的后勤服務性崗位。
(四)其他公益服務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屬于政府所有,分別由市、縣(區)政府統一管理,具體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履行管理職能,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二、公益性崗位援助就業困難對象
(一)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列失業人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2.城鎮“4050”人員,即截止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
3.特困職工家庭人員;
4.殘疾人;
5.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人員(指在扶貧部門確認的農村低收入家庭中,戶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轉移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既未從事二三產業,也未從事高效農業,無工資性收入的農村家庭);
6.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7.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女35—49周歲、男40—59周歲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
8.進行失業登記,一年后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二)就業困難對象的確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社區公示,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核實后,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建立專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三、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
(一)新增公益性崗位招聘人員時,須到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優先招用就業困難對象。按照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管理范圍,采取從已經在街道、社區進行公示且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中擇優推薦或公開面向社會招考的方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錄用。招聘工作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對一次性招聘人數較多的,勞動保障部門應面向社會招聘信息,組織專場招聘洽談會雙向選擇,在就業困難人員中擇優錄用;對一次性招聘人數較少的,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從就業困難對象信息庫中,根據招聘條件按1:3的比例推薦,供用人單位選擇。
(二)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組織對公益性崗位聘用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多種形式的上崗前培訓,切實增強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適應能力。
(三)公益性崗位對從業人員有特殊素質要求,在就業困難對象中招用不能滿足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可擴大招聘范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四、公益性崗位的認定和管理
(一)用人單位或用工主體新增加公益性崗位的,應于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對申報的新增公益性崗位進行認定,建立公益性崗位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的公益性崗位發生變化,不再屬于公益性崗位范疇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報告。
(二)現有公益性崗位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員,應即時辦理解聘手續。
(三)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解聘,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應予續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絕續聘;不再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應解除勞動關系,不再續聘。在合同期內,有違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管理規定的,由用人單位將情況如實上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后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四)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公共管理類等公益性崗位招聘就業困難對象,不便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以委托協議的方式交由勞務派遣組織代管,并簽訂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不及時申報的、經過認定的公益性崗位擅自安排人員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用人經費,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嚴肅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有關政策
(一)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計算,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補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10年。
(二)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且崗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且沒有經費來源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萬元的標準(含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給予補貼。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保險費基數的逐年提高,補貼標準相應提高,保障其待遇水平。
(三)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所需經費,從市、縣(區)年度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