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做好信息公開實施的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期限
(一)主動公開的范圍
1.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
2.與本機關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機關制
訂的規范性文件,有關政策文件;
3.發展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專項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以及評估報告;
4.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審查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提出申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5.經濟體制改革信息,社會事業改革(含醫改)信息;
6.工作動態和工作總結;
7.其他。
(二)主動公開的期限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的內容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和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在我委門戶網站上設置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專欄,公布以下三類行政行為具體內容:
(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
1.項目建議書批準日期(年、月)、文號和項目名稱;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日期(年、月)、文號、項目名稱和建設規模。
(1)農業:建設標準和規模;
(2)水利:建設標準和規模;
(3)電力:總裝機容量;
(4)電網:變電容量、線路長度;
(5)煤炭:建設規模;
(6)石油、天然氣:接受、存儲容量;管線長度;
(7)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橋梁:建設標準、長度;
(8)港口、航運:建設標準、吞吐能力或通過能力;
(9)民航:建設標準、跑道長度;
(10)工業(含高技術):年生產能力或新增生產能力;
(11)城市道路、橋梁及隧道:起止地點、長度;
(12)供水:日供水能力;
(13)污水、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
(14)資源綜合利用:建設標準和規模;
(15)房地產:建筑面積;
(16)社會事業:建筑面積、服務能力;
(17)服務業(含經貿流通):建筑面積、服務能力;
(18)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筑面積。
3.初步設計方案批準日期(年、月)、文號和項目名稱。
(二)工程建設項目核準信息
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日期(年、月)、文號、項目名稱和建設規模:
(1)農業:建設標準和規模;
(2)水利:建設標準和規模;
(3)電力:總裝機容量;
(4)電網:變電容量、線路長度;
(5)煤炭:建設規模;
(6)石油、天然氣:接受、存儲容量;管線長度;
(7)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橋梁:建設標準,長度;
(8)港口、航運:建設標準、吞吐能力或通過能力;
(9)民航:建設標準、跑道長度;
(10)工業(含高技術):年生產能力或新增生產能力;
(11)城市道路、橋梁及隧道:起止地點、長度;
(12)供水:日供水能力;
(13)污水、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
(14)資源綜合利用:建設標準和規模;
(15)房地產:建筑面積;
(16)社會事業:建筑面積、服務能力;
(17)服務業(含經貿流通):建筑面積、服務能力。
(三)工程建設項目備案信息
項目準予備案的日期(年、月)、文號、項目名稱和建設規模:
(1)工業:年生產能力或新增生產能力;
(2)服務業(含經貿流通):建筑面積、服務能力。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范圍、流程和期限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難點,較易引發行政復議,各處室應當從嚴把握,做好備案。
(一)依申請公開的范圍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其性質介于主動公開的信息與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之間。結合發展改革部門工作實際,下列情形不適宜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行政機關內部信息和公文;
4.尚處于調查、研究、審議審查和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5.非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包括項目單位的請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以及所附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得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等非本機關制作的文件;
6.需要匯總、分析或者加工的信息;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請公開的流程和期限
1.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
2.各處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如不符合受理原則,由各處室負責解釋并出具不予公開告知書;如符合受理原則,由各處室安排申請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3),并交由各分管領導簽字后登記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公開告知書。依申請公開流程中所有的文件、簽收記錄、郵寄存根等材料都需要妥善存檔備案。
3.各處室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可以全文公開、可以部分公開、不予公開、信息不存在、非本機關政府信息、要求補正等不同情況,分別向申請人發出書面告知書,說明依據。
4.各處室在決定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在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由各處室及時通知申請人。
5.嚴格把好“首例關”,保持一致性。對于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審慎對待某一信息的第一次申請,在對信息做出提供與否的決定后,對不同申請人申請的同一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處理方式應當保持前后的一致性。
四、相關要求
1.請各處室對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將擬在網站上公開的信息內容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在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
2.請各處室增強信息公開的責任感。因未及時公開信息
導致行政爭議或訴訟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因公開不宜公開信息而造成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之前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