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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確保全面完成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年,按時完成省政府下達我市的保障性住房開工竣工目標任務,即:新開工建設14397套,竣工13500套。其中:
(一)廉租住房建設。新開工建設1822套,其中:市296套、市200套、縣177套、縣80套、縣200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869套;續建項目竣工2757套,其中:市700套、市294套、縣265套、縣150套、縣380套、區968套。
(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新開工建設3778套,其中:市600套、市800套、縣400套、縣278套、縣300套、經濟技術開發區500套、新區(中原電氣谷)900套;續建項目竣工2999套,其中:市307套、縣378套、縣170套、縣878套、區556套、經濟技術開發區200套、東城區200套、新區(中原電氣谷)310套。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新開工建設8284套,其中:市500套、市500套、縣200套、縣300套、區900套、東城區4000套、新區(中原電氣谷)2000套;續建項目竣工5440套,其中:縣608套、區670套、東城區4162套。
(四)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新開工建設397套。其中:市60套、市60套、縣60套、縣60套、縣60套、區37套、東城區60套。
(五)墾區棚戶區改造。墾區改造任務116戶。其中:縣15戶、縣101戶;續建項目竣工3075套,由區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制訂工作方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制定詳細工作實施方案,積極做好項目推進工作,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二)明確時間節點。
1.年2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統一協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審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使用政府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
2.年5月底前,市、縣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完畢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完成前期工作。
3.年6月底前,新開工項目100%開工建設。
4.年11月底前,新開工項目要實現三個三分之一(進入地基結構施工的1/3,主體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標。
5.在確保完成竣工任務外,截至2月中旬,續建項目尚未完成基礎施工的,要在3月底前完成基礎施工,進入主體施工階段;6月底前完成主體工程的50%;9月底前完成主體工程的80%;12月底前主體基本竣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按照“市政府負總責,縣(市、區)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各縣(市、區)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指標體系,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管理,并列入年終考核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督查督辦和考核驗收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與工程管理,加強質量監管;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和爭取中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稽查和建設協調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供地政策,加快用地報批,確保土地落實;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有關項目的規劃審批;市環保局負責有關項目的環評報告審批;市監察、審計、民政、公安、稅務、統計、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保證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開展。
(二)確保土地供應。一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二是對使用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依法應由省級政府批準的,可以申請先行用地,在用地計劃報批的同時,同步開展農用地轉用征收;三是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應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四是對未按規定時限落實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計劃的縣(市),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并根據情況扣減下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五是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儲備制度。
(三)實行聯審聯批。一是建立聯動機制。由市政府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協調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行聯審聯批,及時完善建設審批手續,足額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落實到位。對項目前期審批工作,要急事急辦,優化審批程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二是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并制定限時辦結的具體規定,限定每個環節的辦理時間,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批時限。對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要在受理后6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受理后7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受理后25日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受理后3日內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在受理后5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
(四)加大財政投入。一是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獎補資金;二是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臺,按照自愿參與、統貸統還、分責還款的原則,吸引中長期融資貸款;三是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讓土地,按照土地出讓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并實行專戶管理、??顚S?,統籌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縣(市、區),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四是全面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五)強化質量監管。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積極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創優工作。加強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時糾正和查處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嚴格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分戶驗收制和永久性標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區要統一規劃、統籌兼顧,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同步編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類專業規劃,將專業規劃成果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銜接。要優化戶型設計,力爭在較小的空間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積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環境美、造價不高品質優”。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給排水、燃氣、垃圾中轉站、商業網點、學校、幼兒園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保障性住房小區交付使用時,配套設施必須滿足基本入住條件,并按規定統一組織驗收。
(六)加強輿論引導。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堅持正面引導,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義及相關政策。要充分利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劃和建設、分配、管理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總結推廣經驗,及時宣傳典型和做法,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和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良好氛圍。
(七)健全督查機制。成立由市監察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城鄉規劃、審計等部門參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組,每月進行一次專項督查。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土地落實、資金籌措、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和項目開工等重要環節的工作督導,并將督查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分別于4月底、6月底和11月底對各地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對年度考核驗收優秀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表彰。
(八)嚴格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明顯滯后且未能按規定時間節點完成工作進度、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規范且社會反映強烈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年底,市政府將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況,對執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區),啟動問責程序。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及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