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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運輸、使用安全,有效防范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自即日起,集中安監、城管、質監、交通運輸、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的力量,在全市開展液化石油氣行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查處違法充裝“螺絲瓶”和過期鋼瓶的聯合執法行動,對查處的“螺絲瓶”、過期鋼瓶做強制報廢處理。自通告之日起,鋼瓶檢驗單位不得對檢驗有效期已滿的“螺絲瓶”進行檢驗,必須做報廢處置。
二、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必須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氣瓶充裝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手續不完備,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責令停止運營,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的,由相關部門予以取締。
三、嚴厲查處非法“倒灌”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它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對流動“倒灌”商販,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攔截檢查,對未取得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由交通部門進行查扣,沒收“倒灌”工具和鋼瓶;對于私自在居民區設立“倒灌”窩點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予以取締,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嚴禁充裝非自有鋼瓶,不得向流動或固定非法“倒灌”的商販提供(充裝)液化石油氣,一經查實,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五、安監、城管、質監、交通運輸、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加強聯動,對違反氣瓶安全法規及本通告之規定,繼續充裝、檢驗、改裝、使用過期“螺絲瓶”和過期鋼瓶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六、各縣、區政府要依照本通告要求,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統一行動,明確責任,做好本次液化石油氣行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七、專項整治相關部門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