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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省駐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秩序管理,規范集貿市場經營秩序,集中解決以路為市、占道經營等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之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市場秩序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頓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管理。對有場地、設施的公路沿線市場,嚴格實行行商入市、坐商進店、退市還路;對沒有固定交易場地或交易場地不足而以路為市的集鎮,必須在劃定地點進行交易;對在公路兩旁占道經營、亂設亂擺、亂開門店,無證照經營,以及違規搭建的棚屋、攤點、維修、洗車、加水、停放寄存點一律取締和限期拆除;對在城區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一律予以取締。所有經營者一律進入市場,入店經營。
二、公路沿線的鄉鎮街道商鋪、攤販和農副產品交易者不得把貨物擺放在公路邊溝外側1米之內的公路用地范圍內;依法取締國道、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線的建材市場,在背街背巷選擇場地進行各類建材的經營銷售。各縣(區)城區和鄉鎮要合理設置停車場、車輛停放停靠點,各種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停放不得妨礙和影響公路、街道的暢通及行人通行。
三、依法取締全市境內國道、省道及縣鄉公路沿線以路為市、占道經營的馬路市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集市貿易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在鄉鎮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圍內亂設亂擺攤點、亂停亂放車輛、亂搭亂建貨棚和亂堆亂倒垃圾雜物。
四、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鄉鎮及工商、商務、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公路、國土、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成立整治市場秩序聯合執法隊,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執法權:
1、對不進店入市交易或將貨物擺出店外占用公路用地的經營者,經教育勸說拒不入市經營的,扣押相關財物,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在城鄉街道和公路沿線亂停亂放車輛影響交通的,對機動車駕駛人員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處以5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不在或拒不立即駛離的強制拖移。
3、對在公路和鄉鎮街道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的棚屋、攤點等經營設施,自告知拆除和搬移之日起,五天內仍未執行的,強制拆除、取締和清理,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拒絕、圍攻、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