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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津貼制度是一項惠及全縣高齡老人,讓他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的社會福利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真正體現普惠、動態管理的原則,現就加強和規范高齡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齡津貼動態管理機制。
建立高齡對象納入和調檔機制。各村(居)委會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將轄區內下一年度內年滿80(90和100)周歲的老人(特別要注意人戶分離對象)統計匯總。建立臺賬,提前一個季度(三個月)內,通知享受對象填寫申請書和提交相關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和一本通復印件),并向所在鄉鎮民政辦申報新增和晉檔人員名單。各鄉鎮民政要及時匯總審核,并在每個季度初,上報本鄉鎮本季度新增和調檔人員匯總表。
完善高齡津貼對象去世核減動態管理機制。采取村居申報、鄉鎮比對、縣局抽查的辦法核減:即村(社區)每月申報本轄區內高齡津貼享受對象去世情況,各鄉鎮按縣衛計委提供的全縣死亡人員名冊和縣殯管所提供的火化人員名冊進行比對,并反饋比對結果,核實后匯總上報縣民政局老齡辦進行審查,從下月起取消去世人員高齡津貼。
二、健全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責任制度。
建立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責任制度,明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責任。各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鄉鎮高齡津貼發放的綜合協調管理,民政辦主任為鄉鎮直接責任人,負責鄉鎮高齡津貼的動態管理、審核和督導各村(居)委會按時按要求上報信息。村(居)負責人為本村(居)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按時按要求上報本村(居)高齡津貼人員新增、死亡、變更等情況。對上報信息不及時,造成對象不準、漏報、錯發等問題的,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約談;出現虛報冒領和重復冒領情況,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從2016年10月開始,新增人員嚴格執行從批準的次月開始享受高齡津貼,不再補發高齡津貼資金。
三、強化督查監管力度。
縣民政局成立由分管領導、老齡辦工作人員組成的高齡津貼發放督查監管專班,定期對各鄉鎮進行抽查。對出現重報、瞞報、冒領資金和對死亡人員注銷不及時的,或鄉鎮抽查差錯率在1%的,推遲發放當季度高齡津貼,由鄉鎮重新對所有高齡對象進行核準后,向縣局提出申請,縣局抽查無誤后再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