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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區、有關學校: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合法權益,促進我鎮教育科學和諧發展,現就加強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是實現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進城市化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積極的態度,統一領導,落實責任,統籌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對流入本鎮接受義務教育并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1、流動人口子女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已持有我鎮居住證,或具有領取普通人員居住證條件(取得暫住證或臨時居住證1年以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按規定繳滿基本養老保險年限且在鎮轄企業務工并簽訂勞動合同,領取暫住證或臨時居住證后無行政拘留以上處罰,違法生育等記錄);3、能提供與居住證申領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需在本鎮就學的流動人口直系子女。
(三)科學規劃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工作。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將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等工作全面納入本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充分考慮當地人口增減、城市發展、產業升級和今后流動人口子女流動趨勢等,科學預測今后一段時期流動人口子女入學人數,以常住人口作為主要依據,編制中小學校布局和建設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滿足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基本需要。
(四)切實安排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按照“就近入學、統籌安排”的要求,做好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工作。流動人口子女統一到居住地就近學校報名,在就近學校學額有空余的情況下予以安排入學;就近學校沒有空余學額的,由鎮政府統籌安排到其他學校就學。所有公辦中小學都有接納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責任和義務,在學額有空余的情況下,任何學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公辦學校要充分挖掘潛力,盡可能多地接受流動人口子女就學。確保接納重點骨干企業(工業企業年產值500萬元以上,三產企業交易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經營單位)就業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凡在居住地就近學校學習或經鎮政府統籌安排進入其他學校就學的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子女,與當地學生一樣享受省統一規定的免費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政府資助范圍。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流動人口子女就學。
(五)建立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調查和登記制度。公安派出所要重視、加強流動人口子女的登記工作,并將相關數據通報鎮人民政府。各中小學要根據流動人口子女的實際情況及時制訂方案,確保流動人口子女按時入學。將流動人口子女接受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納入本鎮教育事業統計年報,并不斷完善。各相關單位要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掌握省外分省、省內分市縣(市、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區域分布變動情況,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子女的動態管理。
(六)加大對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的投入。支持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按照中小學布局與建設規劃落實學校建設資金和建設用地,確保學校建設進度,滿足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需要。按學校實際接納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學生補助每人每年200元,用于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同步落實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流動人口子女的各項資助經費,確保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在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基礎上,積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依法舉辦非營利性的,符合基本辦學要求的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舉辦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加大對符合基本辦學條件的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的扶持力度,對管理規范、質量較高的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予以獎勵。
(八)加強流動人口子女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嚴格流動人口子女學校校長和教師準入資格,把好教師入口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子女學校教師的培養與培訓,使他們在師資培訓、教研活動、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與當地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任職或支教制度。切實關心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教師,確保教師的基本生活條件。強化對流動人口子女學校的安全監管,經常性地進行檢查指導,重點排查校舍、食品衛生和學生接送車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逐一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九)加強對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對流動人口子女學籍實行動態化管理,流動人口子女在評優評先、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教學幫扶措施,主動關心幫助流動人口子女克服各種心理和學習障礙,使他們融入集體、健康成長。學校要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加強與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