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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背景
本文所論及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前身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諸多種類的養老保險制度中,保障水平最低的當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次之。這兩項保險制度都是我國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其目的是為了覆蓋我國傳統養老保險的盲區,即城鎮中的未就業人口和廣大的農業人口。其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所涉人口最多,超過4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特指我國于2009年開始建立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險種。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是針對具有城鎮戶口的非在職人員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和城居保天然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兩種制度都建立了個人賬戶,而且其繳費及養老金發放公式也很相似。兩種制度下都是年滿60歲就可以開始領取養老金,跟此前的繳費記錄沒有直接關系。基于兩種保險的諸多相似之處,很多省份自兩制度建立之初就實行同樣的管理標準。2014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的新聞會上公布,我國已有15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決定將2009年新農保與2011年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在全國適用。農村養老保險滯后于城市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普遍規律。如德國1883年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直到1957年才開始建立針對農場主的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從城市走向農村耗時最短的日本,也用了約30年的時間。[4]我國自1986年開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也主要集中保障的是城鎮人口,后逐步擴展至農村。2009年開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短短5年時間,就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打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降低人口的流動成本有著積極的意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為每個被保險人建立了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保管理機構將對這一賬戶記錄終身。若遇到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等,可在遷入地申請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即使變更了保險性質,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可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可以減少人口、尤其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之間轉移的“便攜性損失”,有利于促進全國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然而,就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而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其實質影響并不大,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造成的城鄉收入分配不均并未解決。因為城居保并非城市養老保險的主流,不是造成城鄉養老保險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原有屬于城鎮人口享有的四種養老保險當中,城居保是其中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種,其保障標準遠低于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城鎮當中除公務員、事業單位以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外的非在職人員的保險,其覆蓋人口少,保障水平與新農保基本相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并不能真正打破城鄉養老保險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局面。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與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障水平依然差距巨大,短期內也不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合并適用同一標準。因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設計,其繳費機制、保障水平差距也很大。因此,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主要是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不會給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帶來顯著影響,也不會顯著提高新農保的保障水平。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一)保障主體基本不變,保障水平沒有提高建立于2009年的“新農保”覆蓋人群超過4億,而2011年開始的城居保,只適用于城市當中18到60周歲的無業居民,這一群體全國僅幾千萬人,參保人數就更少了,因此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仍以農村人口為主,不會改變主要覆蓋群體的性質。加上城鎮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已經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流,與新農保合并的城居保所涉及人員較少。如圖1顯示,截至2013年,全國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總人數為4.98億人,其中城居保人數僅為2399萬,約占兩項保險人數總和的4.82%,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1.38億人,其中城鎮老年居民僅1000萬人,約占總人數的7.25%,可見,與城居保并軌后的保險體制依然是以農村人口保障為主,并不會改變原有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局。新農保和城居保是我國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于近幾年建立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將養老保險福利惠及至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合并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本著“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著重擴大覆蓋人口。我國目前養老保險覆蓋總人口約7億,其中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人口約5億,相當于歐盟的總人口,這樣龐大的保障群體在短時間內提高保障水平是很困難的。[5]以2011年新農保為例,當年參保人口年人均養老金為690元,月所得養老保險金僅為57.5元,57.5元的養老金顯然只具有象征意義。2011年實施的城居保保障水平與2009年的新農保基本相當。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國家在原有的繳費檔次上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自愿選擇性的繳費檔次,但并未提高對兩項保險的保障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保障人口依然必須依賴傳統的儲蓄、房租甚至養兒防老的道德支持。
(二)財政投入并未增加,收入差距不曾縮小我國目前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負面影響,不是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造成的。須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本身就很低,真正對收入差距造成影響的是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及上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這幾類保險的繳費和保障水平遠遠超過新農保,但短期看,沒有并軌的可能。公務員養老保險一直處于超國民待遇,短期內沒有動搖的跡象;2008年開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也很不徹底,最終不了了之;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完整的職工繳費記錄,被保險人需要繳費達到15年以上方可以享受到最終的養老保險,它每月的繳費比例為單位20%,職工8%,這一繳費金額對于沒有工資收入的城鄉居民而言既無法評估也難以承受。相對于一年100元起點的新農保保費而言,顯然不在同一水平,新農保不但沒有繳費比例的限制,甚至即使沒有繳費,只要年滿60周歲,也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強行將兩項保險合并,無疑會打擊城鎮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可見,短期內想要通過增加繳費金額,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是不現實的。鑒于城鄉居民的整體收入水平有限,必須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以盡量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然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并未提高國家的財政補貼水平。政府補貼還是主要來自于基礎養老金補貼和地方政府補貼,而這一補貼標準在制度合并前后并無實質性變化。原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為每年100至500元5個檔次,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100至2000元12個檔次,雖然增加了兩個繳費檔次,但是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即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合并前后的制度均規定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然而激勵的力度并不大。合并后的制度強調了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但實際上選擇較高繳費標準的被保險人寥寥無幾。
(三)制度監管有待完善,基金信心仍未建立2011年12月20日,中國社科院《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十一五”期間,我國養老保險遵繳率逐年下降,2006至2010年的遵繳率分別是90%、89.9%、89.5%、87.7%和86.5%。圖2表明我國的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的繳費信心在逐年下降,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的養老金收益太低。目前,我國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銀行存款高達90%,其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表明我國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處于負增長狀態。如果不能給養老金個人賬戶尋找到優質的投資渠道,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成為養老保險金的負擔,會影響養老金的可持續發展,腐蝕民眾的投資信心。另一方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雖然可以節約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只是人員上的簡單縮減,養老保險的管理和運作方式并無變化,沒有制度上的新突破。原新農保基金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管,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加以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在行政村范圍內公布每年的參保人員數據及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城居保建立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監管基本延續了原有城居保的監管模式,仍是以縣為單位,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考慮到我國的農村參保人過于分散的現實狀況,基層農村依然離不開村委會和農保經辦機構處理一村一寨的參保人員的具體數據和繳費及發放情況。可見,并軌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是將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基金合并管理,依然是縣級管理,依然要依賴基層組織,并無任何制度上的新突破。
三、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入水平的幾點建議
(一)增加涉農養老保險政府補貼過去30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資本與生產要素的回報逐年上升,但勞動報酬占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卻逐年下降,由1998年的45.6%下降到2007年的39.2%,低于同期發達國家甚至中等收入國家比重。以2007年為例。依圖3所示,2007年我國勞動報酬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不但低于英(54.5%)、美(55.81%)、德(48.8%)等發達國家,也低于俄羅斯(44.55%)、巴西(40.91%)這樣的中等收入國家。我國一直有計劃經濟的傳統,政府主導著社會財富的分配流向,養老保險領域亦不例外。所以在涉及養老保險的二次分配環節,政府有責任加大對低收入群體基礎養老金的財政投入。這也是新農保的優勢所在。2009年開始建設的新農保制度與老農保相比,對收入分配最大的政策優惠是強調了政府補貼,即政府參與了其中的財政收人再分配。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是30元每人每年,對繳費較多的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如山東省對繳費超過500元的補貼60元。然而這一標準仍然太低,按照一個被保險人從16周歲開始繳費計算,到60歲開始領取保險金,共繳費45年,不考慮利息的情況下國家總共補貼1350元,除以退休后發放月份139個月,每個月的政府補貼僅為9.71元,再考慮到物價和通脹因素,購買力實際上達不到9.71元,被保險人還要經過種種程序,凍結自己的部分財產,更加降低了補貼的吸引力。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繳費積極性不高,絕大多數人都是選擇了最低檔的繳費標準,即使是有經濟能力的人也沒有多在養老金領域投資的愿望。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農村養老保險自建立之初就與城鎮合并進行,不會形成不同層次養老保險待遇差異過大的情形。與部分城鄉養老保險分而治之的國家相比,我國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補貼,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2012年我國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投入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13%,遠遠落后于多數發達國家。主要的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于農民個人繳費,并軌后的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來源依然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體現不出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幫扶。為均衡社會收入再分配,發達國家對涉農人口的養老保險金補助比例非常高,甚至成為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如德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補貼比例高達70%,法國為60%,日本為43%并在逐年上漲。[7]
(二)完善基金監管以樹立公眾繳費信心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養老金的投資往往沒有民間資本那么自由,尤其在我國養老金的統籌層次較低的情況下,想獲得高額的回報就更難。目前,我國的養老金未能指數化,其增長機制未能充分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金的實際購買力呈下降的趨勢,這更加腐蝕了公眾的繳費信心。[8]養老金的繳納形成了個人賬戶,理論上類似于存款,然而養老金的投資是長期且固定的,除非死亡或退休等重大事項發生,被保險人對于個人資金不能完全自由支配,這比普通的投資多了一層時間成本。因此,養老金的增值利息必須遠遠高于銀行利率甚至民間易得的其他投資收益,如余額寶等。如果養老金收益率太低,被保險人沒有把錢放到養老賬戶的必要,他們可以自己投資、自己收益,在資金應用方面也多了一層靈活性。而且,目前養老金的管理遠未達到銀聯、余額寶等理財產品的方便程度,繳納和領取養老金要花費相當的時間成本,被保險人往往需要到指定地點排隊繳納和領取,這些都大大降低了養老金的吸金能力。但養老金數目巨大,其投資具有民間資本不可比擬的資金優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僅新農保基金結余達2302億元,與城居保合并后的資金優勢將更加明顯,這樣的資本規模是其他民間資本不可企及的。[9]但是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管理機構龐雜,限制了基金的規模效應。筆者以為,可以學習智利關于養老金監管的經驗,即將養老保險金的投資從政府職能中剝離出來,在全國成立多家競爭性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公司,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將養老保險金繳納到哪一個具體的公司。在多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形成充分的競爭,政府只監督基金公司的運作,并承擔養老保險基金公司可能破產的風險。這樣就在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領域形成了充分競爭,相比如今縣級多頭管理更能夠發揮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優勢。在加強養老保險金監管的同時,應對保險基金實行指數化,提高農民對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信心。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不應簡單只確定一個固定數目,應充分考慮到物價及通貨膨脹因素,實行指數化,每年重新評估一個合理的養老金數額,隨物價和通貨膨脹逐年上漲,以吸納更多的資金到養老保險領域來。
(三)完善繳費激勵機制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的是自愿參保原則,能否充分調動被保險人的繳費積極性是其成敗的關鍵。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只是相應調整了繳費檔次,但并未改變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激勵模式。現在的激勵模式雖然數據上呈現為多繳多補,但實際上是補貼累退制,從性價比上考慮,會促使被保險人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2011年暑期,華中農業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王翠琴深入湖北省宜都市等地對當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結果發現,農民選擇的新農保檔次與其家庭收入之間不成正比,累退制的多繳多補政策不能激發農民的繳費積極性。如圖4所示,93.18%的農民選擇了最低檔次100元的標準繳費,其余檔次200、400、600至900元的繳費比例分別是3.13%、1%、0.55%和2.14%,可見民眾的繳費欲望并未充分調動起來,即使是有繳費能力的人也選擇了較低檔次的繳費標準。[10]因此,我國應加強政府的調節作用,完善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均衡財政投入,增加補貼,從根本上增加養老金的吸引力。同時,制度激勵應該考慮到不同年齡段的不同心態。根據現行保險政策,繳費15年并滿60周歲后,每月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55元,但是對于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則沒有體現出相應的年限激勵機制。這使得年齡小于45周歲的人沒有強烈的繳費意愿,因為只要在60周歲之前完成15年的繳費記錄即可,35周歲以下的年輕人參保積極性更低。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針對年滿16周歲的人設立的,這實質上造成了被保險個體一半以上的涉保期間游離于養老保險繳費機制以外。筆者以為,在進一步的制度完善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繳費年限的激勵機制,根據不同的繳費年限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將養老金發放梯度化,以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青年參與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來。
四、結語
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覆蓋人群已經超過7億,要將這一群體都納入到統一的繳費標準上,不現實也不可能。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是簡化養老保險層次的第一步。長遠來看,筆者以為可以合并我國的城鎮職工、事業單位及公務員養老保險,形成在職和非在職兩個系統的保障體系。在職所有職工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繳費,而對于非在職的居民保險則以基本保障為標準,完善現行合并后的城鄉居保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和管理。在養老保險領域注重平衡城鄉之間的財政投入,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水平。在此基礎上,加強養老保險的積極監管,增加對以非在職人口為主體的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被保險人的繳費積極性,以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丁芳郭秉菊單位:金陵科技學院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