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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自主創新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0-0041-02
為了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上述規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聯合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進行了規范。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地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突破了3萬家,發揮了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的導向和推動作用,有效地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化。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現行認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或加以改進。
一、主要產品(服務)的概念不清晰
《認定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第一個條件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但是,以什么樣的標準來界定主要產品,定性還是定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并沒有明確。在具體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執行尺度也就不一樣。一方面,有的地方認為主要產品應該是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那么在認定中,企業只有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符合條件。如果企業只是對占銷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則不符合條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則認為不需要這么嚴格,既然國家沒有規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業的產品就可以認定為主要產品。那么在認定中,只要企業對自己的任意一款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就符合條件,而不管該產品占銷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兩種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導致在認定中不同省市認定口徑或執行尺度不一樣,同樣情況的企業,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有的則沒有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這嚴重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
筆者認為,關于主要產品的界定問題,既要達到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徑一致、保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從便于操作和科學地角度出發,以產品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作為衡量標準是可行的。
具體來說,以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是最準確的說法,但是這樣掌握過于嚴厲或教條。考慮目前企業的產品可能多種多樣的經營實際,可以按照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再寬松一點掌握,可以按照企業應用了自主知識產權的若干種產品的合計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若干種產品作為主要產品。總的來說,不管是按哪種方法或口徑掌握主要產品的界定標準,最關鍵的是全國要統一口徑,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體的認定中執行尺度差異過大,人為造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不公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此盡早明確。
二、自主知識產權的規定不合理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有自主知識產權,但是對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比較寬松,無論是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還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的,甚至通過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都可以視為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
在《工作指引》中關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具體評價方法中,沒有將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得方式作為評價指標,僅僅按照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評價,對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并沒有任何鼓勵措施。企業為了盡快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往往通過受讓、受贈、并購、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快速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實際上這些自主知識產權可能對企業發展沒有實質性幫助作用,與企業主營業務也沒有太大關系。
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這樣的政策導向不利于企業加強自主研發,不能真正達到刺激和促進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目的。
我們要清醒地看到,只引進而不注重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勢必削弱自主研究開發的能力,拉大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事實也告訴我們,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真正的核心技術是買不來的。因此,筆者建議,為了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一是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對于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識產權應該區別對待,在對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賦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初次認定通過后,應要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在三年后的復核中,對這類企業應要求企業有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從而督促企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
三、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條件剛性不足
雖然《工作指引》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均進行了具體的定義,但是在實踐中仍然無法準確衡量,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彈性較大,企業和認定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爭議。如,《工作指引》中規定研發人員包括的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企業在申報時有的為了湊夠數量,將一些不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也作為了輔助人員,有時候甚至輔助人員的數量遠遠超過了研發人員,而認定部門在具體審核時既無法把握技工參與研發活動達到什么程度算參與,也無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參與了研究開發活動。在具體實踐中,能夠作為抓手的只有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因此,只要這些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和企業簽訂了合同并且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就可以了,這樣就造成了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和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條件的剛性不足。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對進一步細化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如,可以考慮將專職研發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作為認定條件,同時降低10%的比例要求,這樣可以提高認定條件的剛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勵企業增加專職研發人員、從而提高研發實力。
四、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的約束機制不健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是中國一項重大的產業政策,而且還影響著數以百億計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關系重大。為保證質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但是對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的質量如何進行監督和約束規定得不夠全面。
(一)中介機構管理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既沒有統一格式,也缺乏對審計質量的監督。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通知》(會協[2008]83號),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應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但是國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確要求中介機構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時采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統一格式。在缺乏統一要求的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中介機構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格式混亂,審計質量參差不齊。在利益驅動下,有的中介機構在審計證據受限的情況下,仍然會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幫助企業弄虛作假。
筆者建議:一是統一審計規范和格式。國家有關部門應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二是完善對中介機構審計質量的監督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監督制度,要求各地認定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如聘請財務專家或其他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應該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介機構資格,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由企業重新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
(二)專家評審制度
為了保證認定的公平性,國家有關部門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中引入了盲審制度,即認定機構在將企業的有關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時,要在電子材料中將企業身份信息隱去。
但是由于多種原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全國專家庫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網絡工作系統建設問題,盲審制度一直沒有實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還是由本省專家進行評定,且在認定過程中多數沒有實行盲審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專家數量、研究領域等原因,在專家評審階段可能存在問題,如,可能導致認定受少數專家的影響,而且有些專家可能與企業之間因為在某些研發項目上有過接觸而存在影響客觀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從約束機制來說,據筆者了解,多數省市沒有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審制度,導致專家的評審意見無人監督。
筆者建議:一是科技部要盡快建立全國專家庫,提高評審專家的隨機性,增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認定網站,加緊推行專家盲審制度,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獨立性;三是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的復審制度,形成對專家評審意見的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1] 姚和平,徐紅.談改進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
21家企業及所屬社保中心通過特快專遞接連收到一份特殊“禮物”-社保《補繳通知書》。記者昨日獲悉,這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開展社保專項審計工作以來發出的第一批《補繳通知書》,共涉及補繳金額513.3萬元。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2001年度相關單位漏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從1000多元到300多萬元不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驗收合格的審計報告,近日起開始分批向企業及所屬社保中心發送了《補繳通知書》,第一批已送達各單位。對在專項審計中檢查出的有少報、漏報行為的單位,限期1至2個月內必須完成補報補繳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今年5月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2000家企業200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后,到目前已收到80多份專項審計報告,其中有60%左右的被審單位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繳費行為不規范問題,有的單位只給部分職工申報社會保險,有的單位不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少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
據悉,凡經審計發現有少報、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單位,除須按規定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外,有關部門還將依法征收滯納金,并給予行政處罰,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情節嚴重的將予以曝光。
文章來源:信報
[關鍵詞]邊防部隊;專項審計;審計監督
[DOI]10.13939/ki.zgsc.2017.10.293
當前,邊防部隊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面臨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專項審計工作作為審計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發揮專項審計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管理秩序,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等方面職能作用,邊防部隊各級黨委首長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支持,這既為審計事業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又對專項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要適應邊防部隊發展的要求,就要用改革的精神重新審視和研究新時期的審計工作,用全新的思維方式去指導審計工作實踐,要不斷發展、勇于創新,充分發揮專項審計工作針對性、時效性和廣泛性強的特點,為邊防部隊的轉型發展保駕護航,推動邊防部隊審計工作創新發展。
1 邊防部隊專項審計的特點
公安邊防部隊專項審計是指公安邊防部隊審計部門經單位黨委或主管首長批準,按照特定的目的、范圍和時間,依法對某一審計對象某一環節問題或就某一問題對眾多審計對象進行的審計。公安邊防部隊專項審計有利于相關部門了解專項資金、物資的全面情況和問題,有利于從宏觀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有利于實事求是地處理帶有共性的問題。
(1)目標明確,針對性強。專項審計不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全面審計,而是根據掌握的線索和疑點,審計所要達到的目的,來確定審計的對象和范圍。邊防部隊經費、物資雖然數額較大、涉及面廣,但違紀違規多發生在某個方面、某個局部、某個環節或某個問題上。按照這個特性,通過對某個項目資金或物資的專項審計,就可以做到目標明確、力量集中、查深查透。由于專項審計可以對多個單位共有的某一特定項目實施審計,可以有效提高審計覆蓋面。
(2)重點突出,時效性強。邊防部隊審計工作面臨的現狀是工作新、任務重,對象多、人員少,作為審計依據的法律不夠健全,審計理論不夠完善。在這種情況下開展全面審計困難較多,也難以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而邊防部隊專項資金、物資的征集、管理、使用以及產生的效果如何,是部隊黨委首長和官兵都比較關注、關心的問題,對此進行專項審計具有針對性,且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范圍內進行審計,使用的人力較少而成果顯著,易于引起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意見和處理結果對規范經濟管理也更加及時、有效。
(3)選項靈活,廣泛性強。公安邊防部隊具有公安和部隊雙重性質,涉及的行業多,經費來源渠道多,新情況、新問題也多。按照部隊現有審計人員配制,很難做到審計的全面覆蓋,必須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來彌補人力的不足。專項審計可以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和上級審計機關或本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實際,可以從眾多的項目中選擇典型的或帶有普遍意義的事項實施審計,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又可以查處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高審計的內容廣泛性,同時又能達到各方面的要求,產生較大的影響。
2 邊防部隊專項審計的重點
(1)各種專項資金、專項物資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擠占、截留、挪用、虛列支出、轉移及浪費損失現象。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有無超標準、超范圍使用和浪費、損失、揮霍國有資產現象,有無侵占、損害國家利益和虛報冒領等問題。
(2)各種專項資金、物資的籌集、管理、使用是否符合邊防部隊有關規定。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現象,有無收入不入賬和私設“小金庫”現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種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國家政策、公安現役部隊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各種專項資金、物資的使用效果、效率如何。
3 邊防部隊專項審計工作程序
(1)專項審計準備。一是制訂專項審計工作計劃。對年初可確定的專項審計項目可在年度工作計劃中確定,報單位黨委或主管首長批準后,按計劃進行審計;臨時確定的專項審計,經單位黨委或主管首長批準后,按要求進行審計。二是擬定審計工作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審計對象、審計方式、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內容、重點和范圍、計劃工作時間、審計組織。三是發出專項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審計類型、審計的依據、審計范圍、內容和時間、審計組組成的成員名單、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和工作條件,配合審計工作的相關要求、抄送有關單位或被審計對象。
(2)專項審計實施。一是圍繞專項審計內容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二是進行實質性檢查,采取適當的審計方法收集、鑒定有關審計證據。在具體實施審計時,一般按照“檢查―取證―分析―評價”的過程進行。為了核查、確認某些材料,可根據需要視具體情況循環進行這一過程。雖然進行專項審計有明確的時間、內容和范圍的限制,但不能把這個范圍孤立起來,應該用連續的、全面的觀點,對不同時期的內容進行比較分析。三是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專項審計工作底稿,在內容上要做到資料翔實、重點突出、繁簡得當、結論明確;在形式上應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標志一致、記錄清晰。四是匯總、分析、評價并形成初步審計意見和建議。
(3)專項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向黨委、首長或審計部門提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具體是指:分析、整理專項審計工作底稿;起草專項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部門及人員的意見,修改報告;審定、報送專項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書等。
(4)專項審計總結及歸檔。對專項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對專項審計資料進行歸檔,建立審計檔案。
(5)后續審計。專項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到被審計單位一定時間后(一般為3個月),要組織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審計,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情況;審查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和檢查情況書面報告黨委和首長。
4 邊防部隊專項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1)確定適當的專項審計項目和范圍。對一些重大、復雜或基本情況不清楚的問題可先進行審計調查,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專項審計項目。專項審計范圍的確定是否得當,會直接影響審計的效果,范圍過寬會影響專項審計的時效性和針對性,范圍過窄又會影響專項審計的廣泛性、代表性。只有項目得當、范圍合適,才能突出審計的重點和效果,也才能達到針對性和時效性強的要求。因此,在確定審計范圍時一定要認真調查研究,確定好審計的對象范圍、時間范圍和內容范圍。如果是對某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就應該選擇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作為審計對象。如果就某一問題對眾多審計對象進行審計,就應該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作為審計對象。對選擇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活動及其賬簿、報表資料進行審計,也要確定具體的范圍。
(2)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專項審計一般是在較大范圍對某項資金或項目實施審計,其組織、協調工作量較大,這就要求各級審計部門特別是具體負責的審計部門應認真準備、周密安排,根據專項審計的具體情況進行組織。分組進行審計的,要組織好各審計小組之間的情況通報,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做到認識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