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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公司中,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些收入構成了應納稅所得額。員工的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后才是實際收入,員工最關心的不是應得收入多少,而是實際所得收入。如何利用好國家稅收及相關政策,通過籌劃,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增加職工實得工資,進而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是企業所要研究的問題。
一、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不少人認為,企業已經給你工資獎金了,交多少個人所得稅是個人的事,和企業無關。這種認識是不對的。企業非常有必要對工薪個人所得稅納稅進行籌劃,其原因在于:
1.可以更好地激勵員工。企業發放工資薪酬,是對職工工作成果的認可,而員工對薪酬的滿意度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工作態度和工作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工作成果的質量,這是一種相互的關系,只有員工實實在在拿到手里的錢增加了,企業用薪酬激勵員工的目的才能達到,才能留住人,保持人員的穩定性,保證工作的質量。有了盡心盡責為企業的人,企業才能保證長足的發展。
2.讓職工滿意,不增加企業支出。企業給員工的薪酬,可以是高薪的,也可以是高福利的,對于企業來說只是換一種發放形式而已,成本費用并沒有增加,而職工且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企業何樂而不為呢?
3.這件事只能由企業來做,員工自己做不了。由于工薪的個人所得稅是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根本無法掌握,所以只能由企業去做。
二、合理節稅的途徑與方法
1.化整為零。員工工資薪酬盡量均衡發放。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如表1。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即個稅起征點由表2可以看出,假如我們每月薪酬都是4000元的話,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大概是680元,扣除后,每月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要發放一項獎勵3000元,有3種分配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把3000元直接在一個月發放完,當月薪酬變成7000元,需要繳納176元的稅款。方案二:如果把這3000元分成6個月發放,每月增加500元,即每月薪酬為4500元,仍然不用繳稅;方案三:如果把這3000元分成3個月發放,每月增加1000元,即每月薪酬為5000元,需繳稅款73.8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讓員工少繳一些稅是完全可能的。均衡發放工資薪酬時還要注意規避稅率的臨界點,這些臨界點分別是1500元、4500元、9000元、35000元、55000元和8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元是適用3%的稅率,為1501元時就要用10%的稅率;4500元時稅率是10%,4501元時稅率是20%,以此類推。因此,不要小看1元錢,多發1元可能要多繳好幾倍的稅。
2.增加員工福利,減少現金和實物薪酬福利的發放。按照稅法規定所有給員工發放的現金和實物都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稅。如過節發放的福利、交通補貼、誤餐費、通信費等等,無論以何種名義發放,都需計稅。在交通費問題上,企業可以給員工發交通費,也可以為員工提供免費班車,交通費計稅,而班車不用計稅。對于企業來說支出方式變了,對于員工來說交通問題解決了,也不用納稅。企業提供的集體福利設施、免費午餐等都是不計個人所得稅的。
3.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法規,在不增加稅負的情況下變相增加員工收入。國家規定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都不相同,如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規定: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于15%。這就是說河北企業的員工個人繳存比例在10%和15%之間,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只要不超過職工工資的25%就行,因為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完全可以用提高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的方法,為員工增加收入,降低稅負。
4.合理利用年終獎分攤法。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的年終獎金允許按照全年12個月分攤來適應稅率,但獎金平均分攤的計稅方法每年度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企業來說增發年底雙倍工資、效益獎、年終獎等年末發放的各類獎金實物都可以歸集到年終獎金中去做分攤,雖然只有一次,但是只要企業合理利用了這種分攤法,員工扣的稅較少,收入相對就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