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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飛速,個體工商戶為解決中國就業和財政收入出了不少力,同時個人所得稅也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出了不少的力,可是我國的基尼系數卻幾乎接近警示線,中國的貧富差距不斷的加大。雖然說中國貧富差距加大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是也說明了稅收調節收入的職能沒有發揮好。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課稅要素設計不合理
在我國稅率結構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個體工商戶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使用的是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原先是一共九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在2011年的時候已經改為七級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設置的稅率累進級次相比較則還是稍顯過多。我們本來設計稅收的超額累進級次的時候就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公平稅負,調節國民收入水平差距的目的是相違背的。我認為應該適當減少稅率累進級次的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讓稅負重的納稅人可以相對減輕稅負,適當加大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同時在課稅要素中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個頭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標準過低。個人所得稅指的是減除成本后的余額,也叫做利潤。我國在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收入據實減除費用。但是費用減除標準全國統一缺乏彈性,一旦發生通貨膨脹就會對稅收造成影響。同時與納稅人實際的開支相比較我國實行的法定減除費用偏低,而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樣是勞動收入減除標準卻相差比較大。
2.稅收征管模式有待進一步完善
世界上對稅收的征管模式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分類所得稅模式,一類是混合所得稅模式,另一類則是綜合所得稅模式。分類所得稅模式是英國首創的,它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的控制稅源,節約稅收成本;缺點則是所得的來源日益復雜會加大稅收成本,不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優點則是符合了量能課稅的原則,體現了稅收公平;缺點則是計稅依據的確定較為復雜和困難,征稅成本較高,不便實行源泉扣繳,稅收逃避現象較為嚴重。混合所得稅的稅收計征模式優點則是既堅持了量能課稅的原則,對各種所得實行綜合計稅又堅持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同時防止稅收逃避,降低稅收成本。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計征的模式,雖然簡化了征稅額的計算、節約納稅成本、符合稅制簡便原則,也便于實現特定的稅收政策與目標,但是卻難以體現公平的計稅原則,而且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我國征稅主要功能之一便是調節收入水平,實現收入分配公平,但是這種稅收征管模式卻導致我國水壺不公平。我國有必要逐步實現混合的計稅模式。
3.稅收征管中個體工商戶和稅務機關都存在問題
我國的個體工商戶遍布全國各地,相對比較零散。同時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薄弱,有的個體工商戶在注冊登記后沒有進行稅務登記,這導致了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很難核定真實的納稅戶數;也有部分個體工商戶出于沒有能力建立賬簿或者是說為了偷稅漏稅而不愿意建議賬簿,也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供納稅機關進行納稅金額的準確確定。在具體的生活中我們也常常看到一些個體工商戶不愿意開具發票為的就是進行偷稅。一般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征稅的機關幾乎都是基層的稅務人員,由于本來個體工商戶戶數多又分散,加之基層稅務人員少與稅務部門設施落后,同時個體工商戶又不進行稅務登記與不建立健全的賬簿導致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低下。
4.稅收救濟難以施行
面對個體工商戶的種種行為,稅務機關所查處出來的僅僅是其中的少數部分,有的稅務機關因為所有管轄的戶數太多而不進行實際的調查,導致國家的損失。也有部分人因為稅務機關的不合理征稅而導致自己被不合理的征稅而權益受到損害,很多納稅人或者因為不知道能夠進行行政訴訟或者說行政復議而不進行訴訟,也有的是因為懼怕稅務部門找麻煩而不去采取稅收救濟的程序。
三、國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方面規定的研究
在歐美一些國家對于流轉稅額低于某一數額的納稅人純粹實行免稅,同時對從其他途徑購進的也不給予退稅,他們國家的免稅線是比較高的。德國在制定免稅先的同時,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和降低成本管理成本,還對這種小規模經營戶特別簡便的征稅方法。在泰國的話也是設置免稅線和低稅率的方式,在泰國的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很低,現行的稅率檔次分為三檔比中國的檔次級別少。在日本和臺灣地區也是設置的低稅率,但是在臺灣還有特殊的征稅方式,比方說我國的臺灣地區的營業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是指上與國際上通行的增值稅性質一樣。臺灣對小規模營業者的特殊稅額實質上就是簡易征稅率。總之,在別的國家或者說地區對小規模的納稅人正好符合了量能課稅的原則。這不僅僅是簡單的實現了稅收公平,而是對于小規模的經營者給予更多的扶植和優惠。
四、對完善我國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完善
1.稅收要素方面
面對中國現在施行的七級累進級次稅率,在目前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個體零售業的利潤普遍較低,很多銷售業績不好的個體工商戶根本承受不了相對較高的稅收。因此,適當的降低稅率累進級次,對小規模的納稅人施行4級超額累進級次的征稅率會比較合適,這樣就不會使部分個體工商戶以以次充好的方式獲得利潤了。我國現在的稅前扣除標準相對較低,對于國家一直提倡的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調節收入差距,縮小中國的貧富差距都是相違背的。我們同時發現企業所得稅中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而在個體工商戶中卻按2000元的稅前扣除標準去計算沒有實現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間的公平納稅。建議國家適當再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稅前扣除標準。
2.稅收征管制度方面
面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分類稅收征管模式,這種模式能很好控制稅源,但是現在國家的稅收種類越來越多,這樣會使的征稅成本增大。本文建議將稅收征管模式變為混合稅收征管模式,但是先在上海、北京、廣州等發達地方先做試點,然后分批次的對其它城市進行變革,最后實現全國都是混合稅收征管模式。
3.稅收征管中個體工商戶和稅務機關方面
面對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薄弱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該和有關媒體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宣傳。讓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登記以便稅務機關能夠更好的管理稅源,同時讓個體工商戶自行建立賬簿以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納稅計算有據可尋,并做好稅務登記和賬簿的監管工作以防止類似的事情發生。稅務機關應該首先加強領導,重視納稅人稅收戶籍的管理工作。其次應該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工作,搞好國稅地稅兩套部門的協調,搞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之間的協調。再次嚴格執法查處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者一律處罰絕不姑息,并對未建立賬簿者進行罰款警告。最后完善監管制約機制。
4.在稅收救濟方面
在稅務機關開設群眾舉報的舉措。只要是稅務機關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亂征稅,多征稅的情況造成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都積極鼓勵群眾舉報,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同時對于違法亂紀的稅務人員進行查處。
作者:樊林艷單位:山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