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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保險公司面臨的承保風險
(一)保險標的風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保險標的風險會從投保人轉移到保險人,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但財產保險并非所有的財產都屬于保險標的范圍,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應相當謹慎,要根據保險標的的各種情況對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如《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中把保險標的劃為三種,即可保財產、特別約定可保財產和不可保財產。但條款中只是采用列舉方式劃分保險標的風險層級,隨著社會發展難免會有遺漏;有些保險標的基于自身的特別性質在承保之后危險程度會顯著增加,雖然《保險法》第52條對投保人的通知義務有明確規定但對不可歸咎于投保人的原因或者投保人不應當預見的原因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要面臨一定的額外風險。此外,可保風險的概念是相對的,有些情況下可相互轉化,這就對保險公司提出較高的要求,必須根據投保人的需要設置適當的條款,開出相應的承保條件。
(二)社會風險投保人和保險標的不可能獨立于社會大環境而單獨存在,他們會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包括投保人保險觀念、經濟發展水平、當地法制環境、市場發展程度等等。這都或多或少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承保,形成承保風險。以農業保險為例,它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其發展既有利于化解農業生產風險、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促進保險公司的全面發展。但這個“雙贏”保險項目,在我國卻發展緩慢。究其原因:一是我國農民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又缺乏必要的保險觀念,農民對該保險險種不認同;二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立法缺位導致社會風險的增加;三是保險覆蓋面小,保險水平低,導致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緩慢。
(三)保險人的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一類范圍非常廣的風險,主要指企業在進行基本操作時經受的風險或者因不充分的或失靈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和外部事件而發生損失的風險。我們主要討論保險人的操作風險。保險人在保險公司尋找客戶、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急于簽訂保險合同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極易受經濟利益驅使,在沒有全面、充分了解投保人和保險標的相關情況下就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而保險公司每天面對數量巨大的保單,也很難逐一審查與核對發現其中的潛在風險,給承保風險埋下伏筆。一方面保險公司在人才引進中,不顧人才素質、業務品質、展業習慣和隊伍結構,更不顧競爭主體間隊伍的相對穩定,熱衷市場占有率卻忽視人力資源的培養與管理。另一方面,一些保險人和相關的業務操作人員自身的風險意識不強,業務水平不高,對保險行業的認識過于淺薄,只顧業績好壞忽視風險的防范。
(四)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如果說投保人誠信風險、保險標的風險和社會風險屬于外在風險,那么保險人的操作風險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則屬于內在風險。如前所述,保險人如片面追求業績而忽視風險選擇,保險公司熱衷于市場占有率不顧風險的防范,在缺乏對保險標的風險評估和嚴密的核保制度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經營風險。在經營環節主要表現在:第一,忽視潛在風險,以降低承保條件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第二,不顧自身承保能力盲目承保,誘發財務風險。一般而言,管理風險包括險種策劃定位風險、定價風險和決策風險等。一方面,為了開拓市場,擴大業務范圍,新險種開發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新險種的設計方案存在先天缺陷就會引發險種策劃定位風險。而這種風險的發生容易導致定價風險,因為二者大多數情況下是相互關聯的。另一方面,如果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自身管理能力與管理經驗不足,在進行保險業務的管理和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失誤進而導致決策風險。
二、化解承保風險的措施與制度
(一)加強政府的引導政府引導,在中國主要是各級政府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保監會的引導。首先,應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制。只有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誠信氛圍,做到人人講誠信、講道德,才能使投保人購買保險時不至于被巨大的經濟利益扭曲人格,從根本上降低承保風險的發生。當然,相對政府的輿論引導,依靠法律進行規制是現行有效的最好方法。作為保險業主管機關的保監會和相關立法機構,應從法律層面對投保人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規制。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對投保人的不誠信行為做出了一些規制,例如《保險法》第27條就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不誠信時保險人享有的解除權。但大多數情況下,我國保險立法對保險人的保護力度不夠,無疑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例如《保險法》第16條和第32條雖然規定了投保人不誠信時保險人享有的解除權但卻設定了雙重期限限制。由此可見,當前的保險立法在利益保護上明顯傾向于投保人。所以在今后立法中,保監會和相關立法機構應該出臺更加全面和細致的法律法規,更好地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從而提高保險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次,在堅持保監會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應加強與銀監會和證監會的交流與合作。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大量資金流轉,蘊藏著巨大利益也面臨著同樣的風險。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商業銀行可能擁有同樣的客戶群體,實現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可以使保險人更加充分了解投保人的資產狀況,有效降低承保風險。此外,現有條件和形勢下,加強金融監管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可有效避免單一分業監管的視角狹隘和缺失,有效提高監管績效,降低社會風險。
(二)在內部經營環節,要加強核保與理賠環節的風險防范核保環節可以說是保險公司挽回承保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以往銷售中,保險公司更多地注重市場占有和業績的提高,對核保環節面臨的風險重視不夠。自200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應當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2008年起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對投保大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財務狀況、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后者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前者是一種授權性規定。足以證明在核保環節法律對承保風險的重視。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要求,按法律規定進行核保,制定嚴格可行的核保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使承保風險降到最低。理賠環節上我國《保險法》也有一些規定。第22條就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確認保險事故的相應資料,并且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其補充;第27條規定保險人在騙保時保險公司享有的解除權。但這些條文過于籠統,還需要保險公司制定更加合理詳盡的規章制度和具體可行的政策措施。這就要各保險公司對理賠環節加強風險管理。一是加強理賠受理問題的工作,力爭在理賠受理環節能夠做到規范無誤,最大限度減少理賠受理問題的產生,為后續理賠工作創造便利條件;二是維護好與醫院等協作機構的業務合作關系,只有得到良好配合,理賠調查才能有效順利地進行,保證理賠環節風險的有效控制;三是加強與同行業公司的合作,做到理賠信息資源共享,減少調查成本,為理賠調查工作提供更多便利。
(三)在內部管理環節,要加強企業風險管理,注意防范和化解管理風險《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保險公司的解除權做出明確的兩點限制。一是保險人解除權自知道投保人不實告知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就歸于消滅;二是不管什么情況只要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得對投保人進行抗辯。這大大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化解此類風險,第一,要加強對企業員工的職業培訓,加強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提升和強化公司員工依法合規的意識。使員工做到不違法、不違規、不變質、不瀆職,提高工作責任心,在各個環節都能做到依法合規經營,降低操作風險的發生。第二,各保險公司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的需要有針對性的制定風險防范制度,并逐漸形成監督機制。實踐中,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監督和懲戒,從而建立嚴格高效的風險防范體系。第三,在人展業環節,加強對人的風險管控。通過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規章制度對人的展業行為進行規范,解決人在展業過程中的一些不良作風,樹立一種獎罰分明、平等公正的管理理念和展業氛圍。
作者:趙金明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