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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框架下的財政監督,應該是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涵蓋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然而,現行的財政監督卻偏重于財務會計的行為監督,對財政管理行為、決策機制和資金效益的評價未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已經與公共財政的職能不相適應。
一、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監督的缺位
第一,財政監督的覆蓋面比較小。公共財政本質上要求,財政監督要貫穿于財政收支的全過程、執行財務制度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及對經濟運行質量的分析等。然而,我國地方財政監督范圍一直沒有明確的界定,多數集中在財政內審、行政事業財務收支以及財政收入質量的監督上。在監督方式上,由于基層財政監督力量薄弱,檢查的方式和手段難免單一化,多以民生工程、重點項目、專項資金檢查,突擊性檢查為主,日常性監督少;事后非連續性的財務會計監督檢查多,事前、事中監督少;對財政收入檢查多,對財政支出監督少;對某一單項或某個環節檢查多,對全方位監控及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少。
第二,財政監督體系不完整,人大監督作用未能完全發揮。從監督體系上看,我國的財政監督體系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目前財政、審計監督同屬于政府系列,人大的監督是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宏觀監督。近年來,各級人大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進行認真地審議,發揮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財政預算收支的完成情況,財政重大項目收支活動中執行財政政策、財稅紀律與財會制度,以及財政經濟運行中的情況,卻缺乏深入細致的了解,監督作用未能有效發揮。
此外,財政監督的缺位還表現在,財政監督被動,現行的財政監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府行為,檢查哪個部門或項目、結果怎么處理等,往往聽從領導的安排,缺乏自主依法處罰的權力;執法、處罰力度不夠,對拒絕檢查者處理不到位;財政監督渠道不夠通暢,信息反饋不夠及時等。
二、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監督缺位的原因
筆者認為,監管不力根源于公共財政約束機制不健全。在現行的財政體制下,行政部門掌管了大部分資源,財政收支缺乏公開透明,訴求表達機制缺損,而行政部門的權力又多集中在個別人手上。現在,各級政府已逐漸認識到現行財政體制的弊端,提出了建設“陽光財政”。讓政府的每一筆支出,公開透明,受納稅人的監督和約束。但是,僅有“陽光財政”還是不夠的,最重要的是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財政”。眾所周知,公共財政與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存在著本質聯系。一個法制健全的市場經濟國家,納稅人(公眾)通過納稅委托政府提供各種不能由市場和私人提供或足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應該說,公眾與政府之間是平等的契約關系,即委托關系。公共財政的決策主體,本質上是公眾,政府只是在執行決策。公眾通過選舉制度和投票機制,掌握著公共決策的實際控制權,并通過法律制度保證這一機制的運行。公共財政的本質是民主財政。民主財政要求政府執行公共決策,不能越俎代庖。政府每年不但要向公眾公布預算和決算情況,接受公眾監督,而且遇到重大事件時要向公眾說明,讓公眾了解情況,并遵照公眾的決策。應該說,公共財政與財政監督是一致的,要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財政,就需要對現行的財政監督明確定位。
三、對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監督的定位
其一,轉變觀念,更加注重監督成果的運用。財政監督要逐步加強日常的事前、事中檢查的力量,把監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縮小事后檢查的覆蓋面,進一步突出財政監督的管理特色。監督僅僅是一種手段,通過監督改進和加強財政管理才是目的。在拓寬監督范圍和強化政策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監督成果的運用。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并跟蹤處理意見落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從制度上防范同類問題再度發生。同時,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好經驗和好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推進改革創新和管理。
其二,完善法紀,實現財政監督法制化、規范化。多年來,我國財政監督立法工作滯后,財政監督工作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爭議。加強財政監督面臨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盡快建立和健全財政監督法規體系。要規范和完善財稅、財務、會計活動的法律法規。一方面對現有法規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律法規中因內涵外延界定不清或可操作性不強而帶來的執行難題;另一方面要加快財政法規的立法進程,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法律體系,從法律的角度明確財政監督的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
其三,嚴格執法,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由嚴懲帶來的威懾作用,比重復的檢查效果要好得多。我國現行財政監督工作中,存在對責任人處理過輕的現象。這種現象不改變,整頓經濟秩序、維護財政法規嚴肅性的任務將更加困難,強化財政監督就無法落到實處。要積極探索社會參與(舉報、提供線索等)機制,建立與紀檢、監察、公安、司法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和追究責任人責任移送制度,以整頓財經秩序聯席會議的形式,定期研究工作重點、典型案件、處理曝光等事宜,各種監督力量形成合力。
其四,整合職能,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各項工作。目前各級人大雖有專門的監督機構,但缺乏相關專業人員。而政府審計又是“內審監督”,審計機關與同級政府存在著審計與被審計、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削弱了對預算審計監督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客觀性。特別是當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動有悖于法律或者存在短期行為時,當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與部門利益或地區利益產生沖突時,由于審計機關不具有實質上的獨立性,很難對政府活動和政府行為進行公正的審計監督,很難客觀評價政府業績并對其權力形成制衡。因而,在政府審計系統之外,設置隸屬于權力機關或完全獨立的審計機構,改變現有的審計機關屬于行政內部審計的性質,為更加客觀的財政預算監督奠定基礎,是完全必要的。
事實上,我國人大工作本身就與審計監督存在著密切聯系,審計監督是人大監督的基礎。因為人大沒有力量對每一筆預算進行審查,離開了審計監督,人大的財政監督將無法進行。筆者建議,把各級審計機關劃入同級人大序列或完全獨立,以協助同級人大監督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這有利于把人大監督推向專業化、科學化、綜合化的軌道,解決人大經濟監督過多依賴于政府主管部門(被監督者)的局面,也有利于人大通過法定程序罷免有關人員,責成相關部門進一步查辦違法、違紀單位和人員。其五,多管齊下,夯實財政監督的基礎。要大力宣傳財經法規知識、財政監督的作用和意義,重視機構隊伍建設,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