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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財政的基本選擇。而從傳統的“國家財政”轉變為“公共財政”,必然引致從社會意識、立法規則到政府行為的一系列巨大變革。公共財政理論使得我們對稅收、稅收法律關系、稅權等都要作重新的審視,納稅人的地位從過去的義務本位已上升到了權利本位,納稅人的權利體系也因此而有了相應的改變。在“公共財政”下,公共商品的提供與政府稅收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市場式的等價交換關系。因此,賦予納稅人應有的權利是“公共財政”的必然要求。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除了應完善已有的納稅人權利規定外,還應賦予納稅人稅種設置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公共財政納稅人納稅人權利
正文:
從傳統的“國家財政”轉變為“公共財政”,必然引致從社會意識、立法規則到政府行為的一系列巨大變革,其中,傳統財政理論研究與財稅實踐中,一直為我們所忽視的納稅人權利也將成為“公共財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公共財政的基本內容
李嵐清同志在2002年7月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指出:財政的首要任務是保證必要的公共支出,公共財政體制下的財政支出一般主要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和社會保障方面。
“公共財政”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在“公共財政”中,政府支出體現為社會的“公共”支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列入財政支出的事項大多屬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主要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公共商品與服務。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財政成為公共財政。
2、在“公共財政”中,政府收入來源于社會的“公共”收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政府支出的范圍主要限于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公共商品,不能獲得全部收益卻需要承擔全部成本,因此,政府支出的這種性質客觀上必然要求一種與這對應的財政收入形式。
3、在“公共財政”中,政府公共服務支出與“公共”收入數量上是一致的
稅收作為社會成員為獲得公共需要的滿足或為消費公共商品而支付的一種價格或費用形式,在政府收入僅以稅收形式獲得且預算約束嚴格的前提下,政府支出與稅收收入之間存在相等的或一致的關系。政府支出—政府征稅—公民納稅這一過程,其實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交換過程。
二、有關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權利,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看,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依法在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所享有的權力和利益。
狹義上看,納稅人權利是指有關法律對納稅人這一權利主體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征稅機關作出或抑制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當納稅主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主體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
三、賦予納稅人權利的必要性
無論是從廣義上還是狹義上來理解,納稅人權利都是實行“公共財政”所不可或缺的,是“公共財政”的內在要求。
1、提高政府的公共支出效率,需要相應的制衡力量
2、“稅價”的上升,“稅網”的擴大,稅法日趨復雜,稅收更廣更深地滲入私人經濟
稅務機關是行使征稅權力的法定機關,其涉及利益之直接,影響面之廣,是其他政府權力的行使所難以比擬的。必須以法律形式明確賦予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從而形成對政府征稅權力的有效制約。
3、市場化改革使公民個人擁有納稅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日益突出
納稅人對稅收的認識程序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稅收的實現,而納稅人對自身法律地位的關注又影響著對稅收的認識。由于單靠加強稅收征管難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因此,從長遠來看,只有提高納稅人的權利意識,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
4、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納稅人的各種信息日趨公開化
從而使得納稅人的運作資料極易被公開,其利益也更容易被侵害。因此,特別需要賦予納稅人應有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四、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
1、納稅人應享有稅種設置的參與權
《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這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立法體現。也由此可知,我國對于稅種設置、稅種的開征,歷來都是通過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頒布出來。
盡管在確立開征某項稅收時,既經過了稅收學家們的精密計算,也經過部分省市的試點,在確認可行之后,才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但是對于全國范圍內的納稅人而言,他們的參與程度是相當有限的,他們對于稅種的開征并沒有多少發言權。相當部分的納稅人對于稅種的開征沒有機會提出反對意見或修改意見。
1789年的法國,在其人權宣言中載明:“一切公民得由自己或其代表,決定稅收有無必要而自由認定之⋯⋯”。美國獨立革命中,也打出了的口號,并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表明:“不出代議士,不納稅”。西方最終確定了“無代表,則無稅課”的基本原則。相對于西方納稅人的稅權思想,中國的納稅人對稅種設置的參與度是十分少的。
本人認為稅種的開征關系到最廣大納稅人的利益,與納稅人的權利是最密切的,如果要從納稅人的口袋中掏錢,卻不得到他們的允許,這于理于法都是說不通的。所以我們應該召開廣泛的聽證程序,由專家組向廣大的納稅人介紹稅種的詳細資料,再由納稅人表決通過。若達到絕大多數票的同意,才能開征一項稅種。“無代表,則無稅課”是公共財政模式下納稅人所力求的目標,我國稅收法律體系應設置相應的配套程序,讓廣大的納稅人參與到稅種設置程序中去,由納稅人自己決定對自己設置何種稅種。如此以來,既可減少納稅人拒絕納稅的抵觸情緒,也可以使稅務機關在征納稅時消除許多不必要的阻礙。
2、納稅人應享有知情權
我們知道,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消費品時應充分保障消費者對該消費品的知情權。在稅收領域,納稅人的知情權是尤為重要的。
首先,作為納稅人,對于稅收的實體性規定,如何計征,計征的稅率為多少,納稅時間、地點等都必須有充分的了解。稅務機關在計征某一稅種時采用的具體核算方法,也應詳細告知納稅人。
其次,納稅人對于自己繳納的稅款用于何種項目,用于何種公共需要也必須有清楚的了解;另外,納稅人對納稅行為有爭議時,應該明確告知其救濟途徑,對于新的稅收法規也應盡早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擁有知情權,必然要求政府預算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納稅人能明明白白的知道政府所征繳的稅款將用于建設哪些公共設施,又會提供何種公共服務。倘若預算中有些不必要的開支項目,納稅人應有權利對該預算提出反對意見。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缺乏相應的稅收公開制度,納稅人對自身的知情權既沒有實體上保護,也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
3、納稅人應享有監督的權利
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享有行政特權,若不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侵害到納稅人的權益,如任意開征、免征、減征行為,既侵害了其他納稅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國家利益。每一個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不依法行政行為都應有監督的權利。納稅人對于周圍其他納稅人的偷稅、逃稅行為,也享有監督的權利。
納稅人必須清楚地意識到:其他應納稅而不納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少繳納一元錢的稅收就意味著“搭便車”的人又多了一個,自己所要負擔的公共產品的提供份額又多了一份。所以納稅人應該充分重視自己的稅收權利,無論是征稅機關的違法行為,還是其他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都有權利對之檢舉、控告和揭發。納稅人的監督權利既包括對稅收征管方面的程序性監督權利,也包括對稅收支出方面的實體性監督權利。
我們已知,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僅在程序上對納稅人的監督權利作出了部分規定,而納稅人的實體性權利是相當匱乏的。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若一時無法全面構建,但最起碼應該切實的賦予納稅人的監督權利。目前,我國整個監督法律體系中最強的,也是強調得最多的是來自上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監督。實質上,從最有效,最能切實保證監督權利落到實處的就是來自廣大納稅人的監督。納稅人作為稅款的終極所有者,最有權利、也最最關心自己的錢究竟用到哪些地方,用了多少,還留有多少,花出去的稅款自己又獲得了多大的公共服務等等,無論從哪方面考察,納稅人自身是最有發言權的。
而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中,一方面缺乏稅務公開制度,二方面缺乏納稅人行使普遍聽證,表達意見的權利,三方面缺乏納稅人行使稅收征用、稅款分配否決權的權利,四方面缺乏即使納稅人行使監督權利之后,及時、快捷的獲得解決的保障性權利。
納稅人的監督權利,是納稅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起著鞏固、落實納稅人權利的作用。公共財政框架體系下的稅收法律體系,應切實貫徹有權利就必有救濟的目標,盡早從實體和程序上構建起納稅人的監督權利。
結束語
總之,隨著公共財政理念的深入人心,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理應盡快提上日程,這樣,才有助于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才有助于我們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資料】
1、劉劍文:《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張馨:《稅收公共化:財政公共化的起源與基點》載《涉外稅務》2003年第5期。
3、陳元春:《公共財政的本質、目的及其基本框架》,載《財政研究》2004年第10期。
4、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胡立升:《論稅收的法律性本質及對稅收管理的要求》,載《財政與稅務》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