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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于在網易新聞手機客戶端上看到一篇名為“男子蒙冤平反,國家賠償被拖欠”的新聞,文中強化了公眾對“蒙冤14年”才獲得“16.6萬國家賠償金”的認知,而未加以詳辨的公眾在跟帖中群情激昂,“出16萬把那法官關14年”,“一年一萬多,自由就這么不值錢么”等,此外還有各種偏激言論。其實仔細翻看新聞內容,該男子于1998年7月被檢察機關拘留,判刑后2000年7月出獄,2012年11月,畢節中院改判李某無罪,2014年10月貴州省高院最終判賠維持李某國家賠償金額16.6萬余元。該李姓男子被關押2年,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的賠償標準計算獲賠16.6萬元,并無不當。而經網絡新聞的引導和放大,16.6萬元被偷換概念對應為“關了14年”的代價。事后筆者未再看到任何相關新聞報道或相關法院對此予以澄清或跟進事態進展,而那些跟帖的數萬受眾以及未跟帖“潛水”的更多受眾,可想而知,對司法活動產生了深深的誤解和抵觸情緒。
而網絡輿情如果處理得當,則能贏得社會尊重,樹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形成良性循環。以李某某案件為例。當事人親屬、律師在網上為犯罪嫌疑人開罪的言論與公眾的仇富、嚴懲的言論針鋒相對,形成兩股強大的輿論壓力試圖左右法院判決。而審理本案的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不畏輿論壓力,努力尋求與輿論良性互動,堅持法律原則,依然按照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正常程序不公開審理,依法做出公正裁決并通過媒體、網絡依法公開判決結果,切實做好判后答疑,贏得了社會輿論一致好評。那么,法院如何有效應對網絡輿情?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五方面著手:
一、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網絡輿情
如今,法院受到高強度、高密度、高持續度的全程關注已成常態,一旦相關人員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瑕疵、錯誤,極易導致網絡輿情。只有規范司法行為,強化人員素質,嚴把案件質量關、便民服務關、廉潔自律關,提高審判質量和實現公正司法,讓每一個當事人,無論勝敗,都能感受到法院的公平正義,這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網絡輿情的產生。
二、從思想上重視網絡輿情
法院對網絡輿情這一新事物重視不足,忽視了其對司法形象的影響,延誤了處理輿情的先機和主動權。其實,網絡輿論的醞釀、發酵、爆發到最終消散,是有規律性、可控性的,要摒棄“捂”和“堵”的思想,第一時間介入,盡快回應、跟進、處理,是可以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同時,法院還應深化司法公開,主動通過各類媒體,及時通報重大事件,進行法治宣傳教育,通過“法院開放日”、“歡迎來聽庭”等線下活動與網上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線上方式,加強自身輿論引導能力,樹立法院良好形象,拉近與公眾的距離,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
三、從隊伍上提升應對網絡輿情能力
因案多人少,法院在人才配置上更多傾向業務庭室,實乃無奈之舉。但法院干警埋頭苦干實干所獲得的成績,很可能因為對網絡輿情的應對不當而被世人所忽視甚至懷疑。因此,各級法院應保證相關人員的配置和培養,通過內部設立、購買社會化服務或在某個行政區域內建立統一的專門機構,挑選具有媒體、網絡技術、法律專業綜合背景的人員,組建復合型團隊,定期進行專項業務培訓,將經驗教訓介紹給法院其他干警,從而提高全體司法人員應對網絡輿情的能力。
四、從機制上加強應對網絡輿情的聯動能力
法院還應與外部其他單位、機構建立聯動協作處置機制。各級法院除了向上級法院匯報外,還應向地方黨委政府部門匯報。各級黨委的宣傳部門在應對網絡輿情已先行一步,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和優秀的人員、先進的技術裝備配置,獲得其支持,能大幅提高法院應對能力。同時,法院應建立健全與公安、檢察院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應對。此外,法院在平時就應注重加強與各類媒體的溝通交流,法院可借助這些媒體、“意見領袖”、“網絡大V”輻射面廣、影響力大、認可度高的宣傳引導優勢,通過非法院渠道,減少公眾的疑慮和抵觸情緒,及時向公眾權威信息,對輿論進行正確引導。
五、從法律上提供應對網絡輿情的保障
最高院、最高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已對超越法律底線的網絡輿情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立法,但仍顯薄弱,應進一步加強相關立法,將網絡輿論納入法治軌道,加強法律對其規制和保障。同時,通過立法促進“網絡道德”的建立,增強網民言論的理性,強調媒體報道的客觀真實性,讓網絡充滿理性的聲音。相信只要法院積極穩妥、主動出擊,應對新媒體形勢下網絡輿情,必能樹立陽光司法的良好形象,為推進全社會法治建設保駕護航。
作者:王夏菁 單位: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