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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準則中只規范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以外的其它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這些資產減值準備中惟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一同作為了固定資產的減項,并共同反映著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構成了固定資產核算的重要部分。在實際工作中,無論是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還是累計折舊,都體現了正確計算損益、減少風險損失、合理確定價值補償尺度的謹慎性原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有著許多共同之處,因而在會計實務中對兩者的差別認識不清,存在許多模糊之處。為了能正確核算和反映固定資產項目,有必要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進行深入探討和分析,以便有助于我們的會計核算工作。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的關系
1.二者的涵義。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涵義。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由此可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反映的是固定資產凈值的減值情況,它是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與期末合理預計的固定資產可收回凈值的差額。期末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將固定資產折舊定義為:“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提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攤。”所以累計折舊是“資產價值損耗的計量”,反映的是固定資產價值轉移情況的科目,期末反映的是企業已計提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將累計折舊作為固定資產原值的備抵項,可以反映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由此可見兩者都是核算固定資產價值的減少。無論是固定資產凈值的減損,還是固定資產價值的轉移,都意味著固定資產價值減少了。所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作為固定資產的減項共同反映了這一價值的減少。
2.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的相互關聯。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是彼此聯系、相互影響的。累計折舊額的大小會影響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數額的多少,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額的提取,也實實在在地通過改變折舊的計提基數而影響折舊額的高低。因為固定資產原值扣減了企業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后得到了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再通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就可以將賬面凈值調整為可收回凈值。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累計折舊的修正和補充,它將累計折舊中估計有偏差的地方進行了修正,使得減值后的固定資產凈值能體現可收回金額。另一方面,在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的折舊要以減值后的固定資產凈值為基礎進行調整。也就是說企業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也就是說,未來累計折舊的計提要考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影響。舉例如下:
例:甲公司某年購入一項不需安裝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為50萬元,預計使用8年,預計凈殘值為2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在第4年末發現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0萬元,其他年度年末均未發現該資產有減值的情況。
第1年至第4年,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6萬元[(50-2)÷8]。每年年末計提時,借:制造費用6萬元;貸:累計折舊6萬元。在第4年年末,該項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為10萬元,其賬面價值為26萬元(50-4×6),發生了減值16萬元(26-10),故應按16萬元計提減值準備,借:資產減值損失16萬元;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6萬元。第5年至第8年,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為2萬元[(26-16-2)÷4]。每年年末計提時,借:制造費用2萬元;貸:累計折舊2萬元。
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量確認標準為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而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可轉回。只能在處置固定資產后,再一并結轉。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來調節利潤。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累計折舊的差異分析
1.兩者的計提基數和計提的時間不同。累計折舊的計提基數是以固定資產原值扣減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累計折舊是在取得固定資產后,按照預計折舊年限和合理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的,所以折舊計提是經常發生的,計提的金額是有規律的,并且它是在購置時點主觀性較強的一種估計值,具有系統性和關聯性。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則是針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而言的,在期末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計量,對于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確定性,并且它是在購置后某期期末的一種估計,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相對比較客觀一些。
2.兩者的核算范圍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14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5、6條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是:“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當存在以下跡象的,表明固定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①固定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②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固定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③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下跌;④有證據表明固定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⑤固定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⑥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固定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⑦其他表明固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對于這些減值的跡象還需要進行確認和計量,并由專業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職業判斷。可見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比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范圍要大得多。
3.兩者的計提方法及處理問題的及時性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除了使用壽命及預計凈殘值的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及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可相應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外,一般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可見折舊政策的變更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不能及時反映與調整可收回金額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是對歷史成本的修正,是一種資產計價的手段,它沒有像折舊那樣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它主要是于期末通過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的估計、分析比較、判斷來計提的,當折舊估計發生偏差,固定資產價值發生減損時,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可以在期末進行調整,它是對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的基礎上,以一種更靈活、更及時的方式,確保固定資產現時價值計量信息的真實性。雖然這種價值減損也可以在未來采用變更折舊估計或政策而多提折舊的方法體現,但是從確保當期的信息質量來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比累計折舊更加及時、靈活。這也反映出《企業會計準則》在確保信息真實性的同時也兼顧了及時性。
4.兩者的賬務處理和納稅影響不同。折舊表示的是固定資產價值的減損,屬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攤過程,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產參與生產經營活動而形成的價值轉移,所以其折舊額直接體現在企業的經常性費用中,提取時,借記“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研發支出”、“其它支出”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處置固定資產時還應同時結轉累計折舊。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除接收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外,企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可以在稅前扣除。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所表示的是價值減損,主要是由于企業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的關系不大,導致減值的情形也并非經常發生,因而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處置固定資產時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在以后的期間內,若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減值損失也不得轉回。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只有在實際發生減值損失時扣除,它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因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因此,會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
總之,通過以上討論分析,筆者認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累計折舊科目很好的補充,它彌補了累計折舊科目反映固定資產價值不及時和缺乏靈活性的不足,還同時核算長期閑置固定資產的價值減損。特別是在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換代越來越快,利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時地反映固定資產的減值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同時,該科目在確保固定資產價值信息真實性的同時,也兼顧了及時性,確實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這反映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