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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規定”中,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作了如下規定:
條件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直接擁有、間接擁有和直接與間接合計擁有超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條件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主要指母公司對被投資企業雖然未持有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其他方式統馭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財務決策等權利,并以此獲利,即實際已擁有了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
在實際工作中,以上面所述的兩個標準來確定很并范圍會產生一些問題。
1、間接控股比例如何計算
例1:假設A、B、C三個公司,它們之間的持股關系如下圖:
A--70%-->B--60%-->C
圖1-1
如圖1-1所示,可知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如何確定A公司與C公司的關系,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加法原則和乘法原則。加法原則是指在一串聯持股關系中,將最終直接到達孫公司的持股比例作為母公司對孫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本例,A公司持有C公司60%的權益性資本,C公司應納入A公司的合并范圍。乘法原則是指在一串聯持股關系中,將所有從母公司到孫公司的持股比例相乘,以求母公司對孫公司實際持股比例。本例中,A公司對C公司間接用有42%(70%×60%)的權益性資本,所以A公司不能講C公司納入合并范圍。
2、是否有條件約束對交叉控股方式下合并范圍的影響
例2:假設A、B、C三公司,它們之間的持股關系有以下三種情況,如圖所示:
A--40%-->B--30%-->C;
|________30%_______↑
圖1-2
A--60%-->B--30%-->C;
|________30%_______↑
圖1-3
A--80%-->B--30%-->C;
|_______30%________↑
圖1-4
(其中箭頭表示某公司持有該箭頭所指向的公司的股份)
上面三種情況中A公司對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其它均相同。在計算母公司對孫公司的持股比利時可以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無條件約束時,不論直接到達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何,這條串聯持股關系都進行合計。在加法原則下,本例中的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均為60%(30%+30%);在乘法原則下,在圖1-1中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為42%(40%×30%+30%),在圖1-3,1-4的持股關系下,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48%(60%×30%+30%)和54%(80%×30%+30%)。
第二,當有條件約束時,對所有直接到達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進行考察,來決定這條串聯持股關系是否有效。在本例中:在加法原則下,按圖1-2的持股關系下,A公司對C公司持股比例為60%;在乘法原則下,按圖1-2的持股關系下,只考慮直接擁有,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為30%,按圖1-3,圖1-4的持股關系,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48%和54%(算法同上)。
通過上面例子的分析,我們可以對各種條件下合并范圍統計如表所示:
二、解決思路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計算標準的不同,使得企業可以任意發揮,產生不同的結果。導致在確定合并范圍時產生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合并報表的規范性和可比性,并依據國際慣例,建議通過以下措施,來減少或解決這類問題。
首先,建議以下兩個前提作為確定合并范圍的前提和基礎。前提1、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實質上的控制權和形式上的持股比例產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前者,即實際擁有一個企業經營、財務決策及獲益的權利。前提2、在無特殊情況出現時,投資公司若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就擁有了對該企業的控制權,應將該被投資企業納入投資公司的合并范圍。
按圖1-l的持股關系,由前提1可知,B公司對C公司有控制其經營及財務決策的權力,所以A公司可以通過B公司對C公司實施控制。對其經營、財務等決策的制定產生影響。因此,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雖然A公司對C公司并未擁有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仍應將C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對該結論加以推廣,可得出以下結論:若在母公司到孫公司的串聯持股路徑中,所有直接持股比例均大于50%,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無需計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直接將孫公司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圍。對持股比例的計算。只是為了編制合并報表中計算合并數額所需。
在例2的持股關系中,由于乘法原則得出的實際持股比例體現的是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比例,比加法原則的結果更為科學合理,所以建議采用乘法原則。將采用加法原則的幾種可能結果排除掉之后,按圖1-2的持股關系,A公司對C公司雖然間接持有12%(40%×30%)的權益性資本,但由于B公司并非是A公司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不能通過B公司對C公司12%的凈資產實施控制。依據前提1,這部分不能計入A公司對C公司的有效持股比例,即A公司僅持有C公司30%的有效凈資產,C公司不能被A公司納入合并范圍,所以有條件約束地合計更為科學合理。按圖1-3的持股關系,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對C公司間接擁有的18%(60%×30%)的權益性資本,是能通過B公司有效控制的,因而應合計入A公司對C公司的持股比例,即C公司48%(18%+30%)的凈資產均可由A公司有效控制。同理按圖1-4的持股關系,A公司持有C公司54%(80%×30%+30%)的權益性資本,所以,只有在圖1-4的持股關系下,C公司才能被A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對該結論加以推廣,可得出以下結論:若在母公司到孫公司的串聯持股路徑上,只要有一個到達子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小于50%,該持股路徑便被約束而不能參與母公司對孫公司持股比例的計算。
總之,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現行編制合并報表的合并范圍還有不明確和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實際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和不便。通過上面的分析,希望可以建立準確詳盡的合并范圍來規范合并報表的編制工作,以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