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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力資源開發雜志》2015年第二十一期
一、研究背景
金融危機以后,西方國家遭受重創并紛紛振興高端制造業和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德國聯邦教研部和聯邦經濟技術部提出工業4.0概念,在全球工業領域引發極大認同和關注。物聯網、機器人、3D打印機等正在推動著新一輪的技術革命,知識經濟的浪潮席卷全球。憑借深厚的科技基礎和優質的人力資源,西方發達國家率先復興。但是,2008年中國為應對危機而采取的強刺激措施,強化了經濟增長對投資的依賴,失掉了結構調整的最佳時機,經濟增速從2010年第三季度開始減慢,至2015年第3季度GDP增速降為6.9%①。過去數十年,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得益于“人口紅利”、大規模投資和要素驅動以及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經濟學上的生產函數提供了投入與產出的數量關系(多恩布什等,2003),即支持經濟增長的因素(勞動、資本要素和效率)變化,決定了我們的經濟增長總量和趨勢(吳敬璉,2014)。近些年來,隨著劉易斯拐點到來,人口紅利消失(蔡昉,2010)、投資和要素投入對經濟的驅動放緩(吳敬璉,2014)、制度體系的落后導致自主創新缺乏使得勞動生產率對經濟增長貢獻降低,傳統的增長動力已經難以為繼。增長速度放緩的背后是社會經濟制度的轉型,中國經濟進入了增速放緩、調整結構和消化產能的時期,新常態被反復用來描述中國經濟這一形勢。從國際環境來看,2015年10月5日,TPP談判取得實質性突破,達成基礎協議。中國經濟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危機之后,各國紛紛搶奪外需,對中國產品出口形成制約,使得我國出口增長明顯下降。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貨物出口總額年增長率從2010年之前的20%左右降到2010年之后的10%以下,而2014年的增長率只有4.9%①。自2009年之后的5年間(除2010年情況稍好外),凈出口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和拉動均為負值(夏斌,2015)。可預見的未來,TPP的逐步生效將對我國貿易環境形成近一步制約。
在內外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尤其是集體勞動關系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當前我國工人,尤其是新生代工人的權利意識和集體意識已經覺醒,集體勞動爭議開始由權利爭議轉向利益爭議。近年來,重大集體勞動關系沖突數量不斷增多,數據顯示2014年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2013年同期增長11.1%(何勤等,2015)。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指出我國“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目前,我國尚沒有建立起一個較為健全的集體勞動關系規制體系,沒有一個有力的工會為代表的勞方和成熟的雇主組織,這就決定了政府規制的必要。政府規制的重要性可以從制度理論中找到依據,1993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道格拉斯•諾斯教授在其獲獎理論中明確指出,雖然技術性和資本性因素對經濟增長有貢獻,制度因素卻是決定性因素(諾斯,1994)。促進經濟發展,必需要勞動者的參與和工作投入,而勞動關系是否和諧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勞動自由和工作投入的程度,制度因素是對自由的最好保護。沒有政府的支持,不可能減小經濟下行、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升級對勞動關系所帶來的震蕩。本文討論的問題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發展環境還將繼續發生深刻變化,內外部環境和勞動關系之間如何相互影響?政府的規制方向是什么?
二、國內外新形勢與勞動關系
桑德沃提出的有關勞動關系的理論模型解釋了勞動關系系統和外部系統的相互影響。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外部環境、工作場所和個人因素是導致緊張沖突的基本要素,外部環境的改善和發展會影響到勞動關系的運行,解決沖突的基本手段是集體談判。工作場所勞動關系的改善也會對外部環境產生影響,外部環境也因此得到改善(馮同慶,2012)。目前,內外環境的變化成為影響我國勞動關系尤其是集體勞動關系的重要因素,而集體勞動爭議規制的滯后性無法預防集體勞動關系沖突的發生,使得勞動關系成為制約我國內外發展的桎梏。
1.集體勞動爭議觸發風險加劇相關實證研究表明,經濟規模、與集體勞動爭議呈負相關,而城鎮化、失業率的增加與集體勞動爭議呈正相關(朱平利,2014),經濟轉型尤其是經濟結構的調整是影響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重要因素(郭金興,2008)。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企業的影響往往成為集體勞動關系惡化的觸發點,2008年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倒閉、關停,企業負責人拖欠員工工資后藏匿、逃逸,使得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數比2007年增加了71.2%①。目前,國內外宏觀經濟發展和企業的運行環境惡化加劇了觸發集體勞動關系沖突的風險。首先,隨著勞動力、資本和外需等要素對經濟發展制約加大,新的經濟增長點尚未形成,中國經濟面臨下行的強大壓力。2015年第三季度GDP增速僅為6.9%,而2014年6月以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增長速度連續下降,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7、8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總額同比分別下降2.9%和8.8%①。實證研究發現,企業利潤率與企業人均工資收入呈現出顯著的正向關系(張紹平,2012)。利潤下降增加了企業降薪、欠薪和裁員的可能,與工人日益增長的合法性、合理性訴求形成矛盾,增加了集體勞動關系沖突的風險。其次,國內新常態的一個特點是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國內企業面臨著淘汰落后和消化過剩產能的任務。由此導致的企業關、停、并、轉會引發工人的就業安置、收入分配、社保等問題,處理不當將成為誘發勞資大規模沖突的導火索。再次,勞動力成本逐年攀升的背景下,不少外資企業紛紛加快兼并重組、轉移生產基地和削減生產線是引發集體勞動爭議的又一不安定因素。
2.現有規制手段的滯后性《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就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集體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民工荒”以及金融危機之后引發的工潮事件更是推動了集體合同的推廣,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244.6萬份,覆蓋企業584.8萬家,覆蓋職工2.76億人。我國集體協商在具體執行上所采取的是“指標管理的策略”(2012,吳清軍),脫離基層的“指標化”推動造成集體合同形式化,而代表性不足使基層工會維權陷入困境。因此即使是權利爭議,勞動者也往往采取集體行動的方式。此外,利益爭議處理機制缺失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集體勞動關系規制。目前我國的集體勞動關系沖突多為混合型爭議,勞動者往往以權力爭議為切入點進行集體維權,然后順勢提出更高要求。程延園(2015)認為我國的爭議制度主要是針對權利爭議、個別爭議所設計,利益爭議并未納入現行法律調整范圍,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以致作為第三方的勞動爭議仲裁與司法機構無法依據法律做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裁決。因此,工人缺少進入現行處理程序的意愿,仲裁結果往往只支持工人的合法性訴求,導致越來越多的群體性糾紛不通過仲裁來解決,而更多地是通過停工、怠工等方式吸引行政力量介入,使政府直接面對勞資之間的利益爭議。政府也沒有應對集體勞動關系沖突的常態化思維,制度上缺乏對工人集體行動的保障和制約。而一旦發生沖突,政府往往會采取行政介入,快速解決,結果使工人和企業形成對政府行政力量的依賴,更加不愿意通過協商(談判)解決問題。這就造成了我國集體勞動關系規制中的獨特現象:政府自上而下的體制內治理和工人自下而上的體制外救濟并存,而體制外行動的高效性往往對體制內的規制形成擠壓。雖然很多地區(如廣東省)往往會在重大集體勞動關系沖突處理后,以事件為契機積極推動基層工會直選,提高工會代表性和協商水平,但仍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而且還形成了一種“行政推動集體合同覆蓋,以集體勞動沖突推動集體合同有效性”的奇怪現象。
3.勞工問題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門檻2015年10月5日,由美國主導的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達成基本協議,所有參與國占全球經濟的比重將近40%②。雖然TPP基本協議通過各國法律程序和發生實質效用尚需時日,但是未來將對中國出口和FDI產生轉移效應。彭支偉等(2013)利用CGE模型,將TPP和FTAAP對APEC成員、特別是中美日韓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結果顯示,如果不加入TPP,中國的GDP、福利和進出口將受到沖擊,貿易條件趨于惡化;如果加入TPP,情況將會逆轉。TPP本質是區域自由貿易一體化協議,不僅旨在消除貿易壁壘,而且涵蓋環境保護、勞工問題、知識產權等條款,是更高標準的貿易協議③。單從勞動關系看,中國目前的開放和規制程度尚不足以達到TPP的條件。協議要求成員國改善勞工權益,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并執行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必須接受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中關于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的規定等,比如要求越南要給予工人更多的自由,允許設立獨立工會組織④。而目前我國,工人并沒有自發組織工會的權利,法律也沒有保障工人的罷工權,這些條件都對中國的現狀提出了挑戰。
三、勞動關系中的政府角色和行為
有關政府在勞動關系中的角色和行為驅動,不同的學派有不同的觀點。馬克思主義學派中的“結構主義”認為,國家的功能與資本家的利益一致是因結構所需,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為了滿足經濟發展、解決就業所需,必須穩定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因而需要首先鼓勵私人利潤、完成原始基本積累,表現在政策上就是優先考慮企業的利益,忽視勞動者的需求(常凱,2005)。這個觀點強調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經濟性行政職能,為了提供充分的就業機會,政府更傾向在履行其職能過程中思考經濟發展的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偏袒資本、以優先提供資本盈利的機會來保證就業崗位的提供。
另一個有關政府角色的學派是國家學派,其基本假定是國家作為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組織,所制定的勞動關系政策應該達到經濟成長、充分就業、經濟與社會安全、物價穩定、工業和平、產業民主等目標,這個學派的觀點與波蘭尼(2013)對國家、市場與社會三者之間關系的分析一致。國家不僅僅代表資本的利益,還需要考慮社會整體的利益,其職能目標是多元的,因此國家不會僅僅考慮資本的利益,而會綜合平衡各種利益,達成國家整體的發展。要理解以上不同學派的爭論焦點,需要解決一個根本問題,即我們為什么需要政府?這個問題涉及政府存在的目的。回答這個問題的權威學者是英國的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Locke)。洛克(2007)在其專著《政府論》中認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這里的“政府”是指國家機關,“財產”是指私有財產,而“自身和自身行動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還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洛克,2007)”。雖然洛克在《政府論》中重點駁斥政府是君權神授學說,但康芒斯在其制度經濟學中把洛克有關勞動的觀念視為重要組成部分,即“勞動不僅是體力勞動和理性勞動,不僅是一個生產的觀念,它還是自由和所有權的觀念(康芒斯,2009)”。在洛克看來,勞動權利是勞動者所擁有的隨心所欲地利用自己的身體做事情的自然權利,其他人則有義務聽憑他這樣做,勞動者可以從自然和社會的供給中取得自己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權,洛克所說的勞動有兩層含義:第一,勞動是自由的勞動;第二,勞動者有權分享自己的勞動果實。因此,基于康芒斯和洛克有關勞動、私有財產的價值理論和政府理論的核心,既然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護財產,而勞動和勞動所得也是財產之一,那么政府的角色當然應包括對勞動者的自由勞動權利和分享勞動果實權利的保護。
進一步分析,洛克所闡述的勞動自由屬于勞動權利,而獲取和分享勞動果實的權利屬于勞動者權益(即勞權)(workersrights)。勞動權利與勞權有差別,在1995年中國政府白皮書《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一書中,兩者是分別闡述的(常凱,2009)。但兩者都是自然的、理性的,屬于人權的范疇,作為政府,保障人權,這兩者均需保護。勞動權利意味著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其保護的前提是經濟發展規模和速度、以及所提供的就業崗位。如果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很少的就業機會,滿足不了勞動者的就業需求,根本談不上勞動者能“自由”地就業。因此,無論是馬克思主義學派的“結構主義”觀點、還是國家學派的政府角色的履行,都需要有充分的經濟基礎、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才能使勞動者享有自由地選擇勞動的機會。新中國成立之后,由于人口政策的一度失誤,我國的人口在短短三十年之間增長非常大,“造成我國勞動力大量過剩(于立,姜春海,2003:76)”。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面臨巨大的就業壓力。在這種情景下,政府唯有大力發展經濟,鼓勵外商投資和民營經濟的發展,才能緩和就業壓力。從人口壓力和發展經濟的角度分析,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其實是在履行其對勞動自由權利的保護。但是和勞動自由權利的保護比較,政府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則相對滯后。常凱(2004)在其專著《勞權論》中指出勞權即是基于法律規定的權利,政府有責任制訂法律以保護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社會權利。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廉價勞動力成為我國的比較優勢。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招商引資擺在不可動搖的位置,社會對資本和管理關注過多,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則采取忽視的態度。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政府在勞動關系領域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現代用工制度、界定和保護勞動產權,以配合國企改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促進私營企業發展,但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2007年之后,我國勞動關系領域迎來立法高潮,政府開始完善各種勞動關系規制,同時探索經濟轉型升級的路徑,但是當經濟發展和勞動者權益保護有所矛盾時,地方政府往往對勞動關系法規采取靈活態度。多年的積壓使得社會公平正義缺失,導致勞資之間處于“零和狀態”、勞動關系“社會欠賬”過多。而合法的路徑并不能高效解決勞動者訴求,因而引發集體維權行動,近年來多發的集體勞動關系沖突正是對政府規制缺失的回應。
國家并不是“中立”的,需要最終對造成經濟的增長、衰退或停滯的產權結構的效率負責(諾斯,1994)。但是,政府如何有效?在很多國家,普遍存在政府失靈,表現在政府政策偏袒、執行不力、倫理失范等,結果是百姓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這是因為政府具備的資源有限,需要實施的政策太多,任何政府都無法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要設定優先秩序,逐一解決。總的來看,政府在勞動關系中的角色和行為,既包括狹義的、制訂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實現,也包括廣義的、保障充分就業的對勞動自由權利的保護,政府對兩者的保護應該是相互促進、相互完善的。當百姓面臨溫飽問題時,政府的第一要職在于發展經濟,但不能把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置之不理(如:“血汗工廠”);當溫飽問題解決之后,政府的工作重心需要轉移到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建設之中,這時需要提升第二種保護的力度。
四、結論與建議
目前,面臨國內經濟新常態和國外知識經濟浪潮,傳統依靠侵占勞動者權益的發展思路已經難以為繼。工人訴求提升,更多的要求體面勞動、得到資方的尊重,并分享企業經營成果,集體勞動爭議也多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的混合型爭議或者單純的利益爭議。政府對勞動關系的規制應該迎合新的經濟形勢,摒棄傳統發展思路,掌握國際競爭游戲規則,積極融入國際社會、參與國際合作(如:TPP、TTIP),更加自信的處理勞動關系等社會問題,而不應采取壓制態度。以維護勞動者權利為己任,從制度的角度賦予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和爭取正當利益的機制,以防勞資矛盾轉化為勞政矛盾:
1.重新定位勞動關系理念是新形勢下勞動關系規制的前提在“舊常態”下,低廉的勞動力成為我國企業發展的比較優勢,國家和社會對資本、企業管理關注較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地方政府牢牢將工作重心放在招商引資和發展經濟上,對勞動關系法規則采取“靈活”態度,形成諸多歷史“欠賬”,導致社會公平正義機制缺失,利益格局扭曲。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和工人權利意識喚,以往被經濟發展所掩蓋的矛盾將會逐步顯露。新形勢下,傳統的增長動力已經難以為繼,第三產業、消費需求逐步成為新的增長點,而消費的前提在藏富于民,沒有勞動者收入和社會保障的提高,很難真正刺激內需。因此,轉變勞動關系理念,維護勞動者權益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構建,也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動力的需要。
2.企業的成長環境和盈利能力決定了集體協商(談判)的空間集體協商要以勞資雙方的利益退讓為達成前提,而目前我國境內企業面臨著競爭加劇、成本上升和利潤下降的境況,尤其中小企業已具有生存壓力,很難給勞動者報酬增長留下足夠空間。新形式下政府應(1)繼續實施結構性減稅,降低企業各項費用負擔;(2)建立健全企業服務體系,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3)優化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幫助外來民工解決子女教育、醫療等問題,減輕企業和工人負擔;(4)揚棄依賴廉價勞動力優勢與資源比拼的發展模式,加強技術支持,引導企業轉型升級,從而為集體協商制度的推行,創造經濟基礎。
3.賦予工人有條件的行動權利更有利于協商(談判)解決問題近年來的集體停工事件多直接發端于工人未經過協商的自發行動,事前并沒有預警,而通過社交媒介的使用,沖突的傳播速度和廣度都大為提升。反觀發達國家,對罷工的發起條件、發起者以及罷工程序都有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例如在德國,罷工只有在集體談判的背景下才是被允許的;在大多數歐洲國家,只有工會才有權發起罷工,“自發罷工”被視為非法。目前我國勞資關系遠未達到和諧,忽視員工集體行動的權利和潛在風險無異于掩耳盜鈴,如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在1980年判決中指出的那樣,若沒有罷工權“集體談判就會無異于集體乞討”(托斯藤•舒爾騰,2010)。對集體行動規制的目的是將體制外的集體行動轉化為體制內的集體協商,而協商前提是增強勞方主體的代表性和獨立性。因此應該積極推動基層工會直選,在工會缺位的情況下,由上級總工會組織指導職工選舉集體協商代表;賦予勞方協商主體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發起集體行動的權利,但要明確發起目的、條件、程序和終結機制;對發起集體行動的組織者進行免責立法。
4.社會化力量是體制內規制的有效補充當今中國的勞動者并沒有政治訴求,勞動爭議的問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被剝奪的問題,勞動者追求的是法律權益,不會影響到執政基礎。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本來就是要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在勞資尚不成熟的狀況下,應該積極引入社會力量介入集體勞動關系沖突的協調,作為體制內規制的有效補充。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由市場自發形成的合理因素都值得政府去深思和規范,而不應盲目打壓。反觀西方國家勞資關系的發展歷史,在內外環境變化的新時期,或許是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的機遇期。國際的高標準和國內的新要求都成為倒逼改革的動力,政府應提升執政自信,尊重經濟發展規律和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權利。
作者:李敏 吳夢濤 張春陽 單位: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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