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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報業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數字環境下版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網絡具有開放性特征,而著作權責具有地域性特征,這二者之間是相互矛盾的,網絡的交互性造成作者對作品的控制難度較大,作品一旦在互聯網上被非法傳播,要想有效控制十分困難。網絡的虛擬性特點讓一些建立在現實條件之上的各種著作權制度不能夠切實有效地使用于網路環境。假設在現實環境之下,權利人、作品傳播者以及社會大眾之間有著平衡的利益關系,那么在網絡環境下就會將之前平衡的利益關系完全打破。
1.版權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失衡數字化環境下,版權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出現了極大的變動,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斷增多,各種全新使用的作品形式不斷出現。網絡是一場巨大的革命,對原有存在的利益分配進行巨大的變革。網絡的普及在擴大作品受眾范圍的過程中,使得版權的某些專屬特點慢慢弱化并且淡出。傳統的版權制度和數字環境的原則之間有巨大的矛盾,而這些矛盾沒有及時得到調整,造成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到危險性的概率成倍增加。數字侵權的隱蔽性增加,造成侵權舉證困難。互聯網上龐大復雜的用戶群以及成本低廉的復制代價,將傳統合理行為對作品的市場銷售以及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了巨大威脅,數字技術的發展在無形中方便了作品侵權以及作品使用。
2.版權擴張與合理性范圍縮小版權擴張屬于對新技術誘發版權人利益受損的一項補償方式,在長時間的發展過程中,這條定律已經被反復證明。不管何種擴大版權人權利范圍的立法方式,都是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帶給版權人實質性損失的補償。版權合理化使用的措施規范在調節利益平衡的過程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可是網絡時代的到來,造成版權法和數字技術之間陷入了不可調和的困境之中,版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正在遭受著巨大的沖擊。
3.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版權利益矛盾在數字化的網絡環境下,發展中國家在信息技術方面的發展正遭遇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數字環境更加有助于社會成員信息的獲取,尤其是有助于發展中國家社會成員和社會弱勢群體信息的獲取。可是在發展中國家以及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技術問題,成為阻隔信息資源有效獲取的壁壘。發展中國家的信息基礎建設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較為落后,這也就對發展中國家公民信息獲取的能力造成了嚴重的制約,無形中擴大了貧困國家與地區更加落后的可能性。在這個過程中,發達國家為了能夠在國際市場上獲得壟斷優勢,對知識產權保護更加重視,借助的方式就是壟斷技術。但是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基礎相對落后,要想發展民族產業需要引進并利用發達國家的各種先進技術與成果。國際版權法有必要使用各種有效的限制與例外,放寬技術保護的各項要求,確保發展中國家用相對較低的條件得到各項技術成果,確保發展中國家的國民以更加便利的方式獲得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夠縮小地區之間的差異,促使全社會共同穩定發展。在一些文化基礎范圍內實行掃盲教育、成人基礎教育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等等,在這些過程中還需要對權利開展更多的限制與例外。
二、網絡環境下數字版權利益保護方式
1.重構合理使用制度強化公眾利益保護(1)加大合理利用的范疇我國目前對于公共圖書館還沒有制定詳實明確的內容,依照傳統的分類方式,公共圖書館只包括了國家圖書館和各縣市級圖書館,沒有將高校圖書館和科研圖書館等公益性的圖書館囊括其中,這是不利于社會公眾對數字作品做任何有效利用。最起碼需要將合理使用的范圍擴大至非盈利性的機構和單位。另外,從圖書館實踐角度分析,網絡環境下最佳的合理使用應該是除了為擺放和保存版本之外享有的獨特權利,同時也需要享受以下合法權利:第一,非盈利性的圖書館借助網絡傳播自身收藏的合法性的使用權作品,比如圖書館依照用戶的需求供應各種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就屬于合理范圍,又例如在數字化的環境之下,針對于個人的學習目的和科研要求的用戶進行的文獻傳遞,也同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第二,館藏文獻數字化之后,不能夠在圖書館建筑物之內的信息供應服務應被認為是合理使用。(2)確立合理使用的判定標準國內的著作權合理借助方式使用的是列舉的立法方式,也就是將各種合理的情況一條一條明列出來,卻缺少合理性的判定標準。各種列舉的具體內容就算是實施者也無法對號入座的使用法律方式應對,實際操作性不強。主要是因為當時的法律環境影響與人為的認知能力限制,立法者無法列舉出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社會不斷發展的同時也決定了法律自身的滯后性特點。所以,明確合理性的各項判定標準具有必要性的特點。也只有明確了科學的判定標準,才可能幫助守法者、執法者正確地看待著作權制度合理實施的科學性。
2.完善版權利益監管方式強化版權人利益保護(1)完善法律管理機制強化數字版權法中有關版權人權益保護的有關條款的立法、優化和完善,都是屬于保護數字版權人利益最好的方式。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旬開始,全世界范圍內使用的較多的是修訂之前的法律法規。延展權利保護范圍的方式,為了有效解決因為數字技術而誘發的各種版權問題,為尋找有效的保障方式,迫于形勢發展與國際交流的要求,我國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開始對1990年訂立的版權法進行修正,并且在2001年重新頒布了修訂后的新著作權法,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更加重視對個人作品享有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2)強化技術保護措施數字版權技術是指權利人借助現代化的技術方式為數字作品保護而使用的一項有效的保護方式,從而防止因為作品的非授權或者是非法惡意使用的情況出現。數字化傳播技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切實的對版權人的利益開展保護工作,一些目的在于限制非授權形式的傳播和保護數字信息資源的產權技術層出不窮,并且不斷發展和完善。在這一過程中,使用較早的技術包括訪問控制、內容加密保護以及數字水印和防拷貝技術等等,相對較新的技術有流媒體技術和DRM技術。因為數字保護技術針對的是在權利人利益保護的過程中,在某種程度上對社會公眾的合理使用與法定經營有限制性,這也是技術保護措施為數字版權造成的一些負面影響。為了更好地發揚技術保護措施的法制性特點,各國也出臺了一些權利人利益技術的保護條款,對技術規避的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三、結語
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誕生和發展,促使了國內經濟的飛速發展,可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內的傳統版權法律造成了沖擊。在網絡環境下,版權主體不夠清晰,網絡復制的情況也泛濫成災。因為都是借助數字化的方式做處理,因此無法快速地找出作品創作主體。如何在網絡環境下對數字作品的版權開展保護和限制工作,成為目前網絡出版面臨的首要問題。文中提出了幾點措施,不成熟之處尚在,在未來有關網絡環境數字版權保護問題的研究中會繼續深入探究。
作者:肖建秀單位:《中國熱帶醫學》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