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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黑龍江特大洪澇災害、2014年遼寧特大旱災和海南兩次臺風、2011年泰國洪水和2012年美國特大旱災,都出現了創紀錄的賠付,給相關國家保險體系的運行帶來較大沖擊。外國政府均視農業保險為保障農業發展、規避農業生產風險的重要措施,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家,恰恰在農業保險制度保障上呈現出了薄弱的態勢,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政策法規較為欠缺,至今仍沒有一部完整《農業保險法》出臺,這給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造成了諸多負面影響。在我國,只有盡快構建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體系,才能真正使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有法可依,從根本上促進農業生產健康發展,進一步鞏固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
關鍵詞:
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農業政策性保險
一、農業保險概述
(一)農業保險的定義農業保險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農業保險指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以及農戶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再加之有關農業的其他物質財產保險。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本文所分析和研究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問題,限于狹義的農業保險范疇。
(二)農業保險的法律性質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性質,因本文討論的是狹義的農業保險,僅保障種植業和養殖業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帶來的物質性損失,不保障廣義的農業保險中所涵蓋的農戶和家屬的人身損害,按照保險的標的決定保險性質的原理,農業保險理應為一種財產保險;且農業保險是以現存或將來可得的利益為保護對象,也理應為一種權利保險;基于社會的其他成員即使并未對農業保險付出費用,但某種意義上均間接享受了農業發展穩定,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的惠處,因此農業保險也具備一定社會公益性質。農業保險應當被認定為一種“準公共產品”。雖然,從農民不購買農業保險就不能獲得賠償這個消費的角度,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私人產品的性質,但農業保險這種產品更是以保證廣大農民從中獲益和農業生產穩定性為基本前提,且獨立單位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消費數量的多少,不會影響其他農戶對該農業保險消費的可能性及數量,這符合私人產品非競爭和非排他的特點,因此更接近于公共產品的性質,所以將農業保險定性為“準公共產品”是比較妥當的。
二、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一)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放眼近十年,2006年底,在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保監會、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積極倡導下,啟動了《農業保險條例》的起草工作。該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性質、費率水平、保障范圍、經營模式、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方式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2008年,結合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提案,中國保監會積極開展試點工作,起草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草案)》。從2009年新《保險法》內容來看,還是幾乎沒有關于農業自然災害保險法律的規定。關于農業保險優惠政策,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征營業稅之外,目前也尚未出臺更多的優惠政策。但總的來說,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進行規定,地方上也沒有完備的管理條例,目前農業保險的業務開展所依靠的是上級有關部門的紅頭文件,諸多問題形成了法律真空,這使得對農業保險的保障和服務仍處在一般水平上。
(二)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形式單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導致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缺失。在農業保險較為發達的國家,可以發現經營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農民自發的保險合作組織。但在我國農業保險實踐中,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了主要的農業保險業務,對農業保險承保的多種組織形式的嘗試非常有限。
(三)政府的推動和扶持力度不足農業保險的法律政策性,客觀上要求政府參與并扮演主要角色。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的分散工作,2007年至2013年連續7個中央“1號文件”對此項工作提出要求,相關部門也出臺了《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但總的來說,政府在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上仍帶有一定隨意性,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方法上存在障礙,其應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職能不夠清晰,間接制約了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四)農業保險經營技術存在難題保險業的發展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有“可保之風險”,二是滿足大數法則和概率論。顯然,農業風險因具有無法控制的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將農業保險視同為普通的財產保險,并簡單、機械地套用普通財產保險技術,對農業保險技術的復雜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對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不足,是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
(五)金融保障機制的欠缺我國農村雖然已建立了較大范圍內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但是在實際運作上,還是存在農業貸款難、農民投資理財難、農村資金短缺等現象,農民收入低、處境憂,當然會造成農業購買需求下降,進而制約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著非盈利性、、政府扶持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等基本原則,對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如下建議:
(一)農業保險專項基金的管理在我國已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用于應付特大自然災害而產生的大額保險賠付。但關于基金的經費來源、基金的管理應有更嚴格的規定。建議法律明確規定,基金可以來源于以下幾種渠道:國家財政對巨災的常規性支出、經營農業保險的機構收取的農業保險費固定比例支出、向各種金融機構的貸款、社會捐助。基金的管理職責可交予專門成立的“農業保險監督局”(該局負責監管經營行為、規范承保對象、提供補貼、提供再保險、籌集巨災風險基金、宣傳農業保險相關知識),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經費通過合法的程序,經過審查方可支出,同時附有專款獨立賬戶管理。此外,專項基金的建立與農業保險再保險均為政府組建、救濟商業保險公司的舉措,兩者存在一定的重復性,此點也應納入政策中權衡考量。
(二)巨災債券的發行基于資本市場的實力,發行巨災債券時機已到。債券發行人與分保公司簽訂合約,投資者將資金貸放給債券發行人,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終返還本金的請求權。當約定條件巨災風險發生時,債券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利息,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付,而發行債券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職責;當約定的巨災風險未發生時,發行人應在規定的時期內返還本金和利息,回報率要高于市場同類其他債券的回報率。作為一種保險衍生產品,巨災債券型的融資方式,使得農業保險資金“入市”,已獲得廣泛認可,進一步突破了農業保險風險分散途徑的局限性。
(三)政府扮演的角色關于稅收優惠方面,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稅收支持僅局限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減免營業稅,這對于風險高、利潤薄的農業保險的幫助還相當有限,建議可以大幅度減征乃至免征保險組織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所有稅務,如所得稅也可以進行相關的減免。關于補貼方面,“農業保險補貼的資金來源應以中央財政為主、省級財政為輔。”補貼一般分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和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補貼兩類。當國家財政充裕時,應對農業保險加大補貼力度,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關于貸款方面,政府提供專業貸款,可以建立相應的貸款風險保障基金,如果發生事故,農民無法償還貸款的,由該基金負責向銀行賠償貸款,農戶在貸款時可以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當然,如果可行的話,政府可以要求有貸款的農民參加一定范圍內的強制保險。
(四)成立農業保險咨詢機構我國農業生產范圍廣泛、農民人數眾多,要政府和少數的農業保險機構完全承擔起農業保險的宣傳責任,恐怕涉及面過廣,也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議政府在制訂《農業保險法》的同時,應將農業保險宣傳機構的設置考慮進去,不僅可以設立依托于地方各級政府的咨詢機構或者在內部設立獨立的咨詢部門,也可以充分發揮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密切聯系群眾的功效,與農民深入接觸,培養農民自覺防范風險的意識并間接起到提高其科技文化知識水平的作用。
(五)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由于農業保險涉及面廣,有農業、民政、財政等各個方面,所以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當一并配套進行修訂和完善,例如《災害救助法》、《商業保險法》、《農業法》、《農業保險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等,同時也健全農村商業金融貸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土地流轉經營等方面的法規,使它們與農業保險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個高層次、高質量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趙元鳳,張旭光.世界農業保險發展特點及對中國的啟示[J].世界農業,2012(08).
[2]周佰成,白雪,李佐智.部分國家發展農業巨災保險的啟示[J].經濟縱橫,2012(03).
作者:萬靈娟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現代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