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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覆蓋面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面積只有40%左右,承保糧食作物面積也只有50%左右。能繁母豬和生豬等養殖業的空白覆蓋面也較高,仍有30%多的能繁母豬和90%多的生豬沒有保險保障。林業保險也是剛剛起步。還有部分地方支柱產業或是特色農產品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也沒有財政補貼。相對于發達國家90%以上的覆蓋面和100多種補貼險種仍有較大差距。
1.2保障程度還比較低
與發達國家已經進入保價格或保收益階段相比,我國的農業保險還停留保物化成本階段,還沒有進入保產量階段。而且由于種子、化肥等主要種植成本的提升,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每畝地的平均保額僅占物化成本的50%-80%左右,出險后農民得不到全部物化成本補償,加之保險金額增速遠低于同期通貨膨脹率,保障水平低導致部分農戶投保積極性不高,對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利。
1.3巨災體系建設還需加強
從全國來看,中央財政支持下的巨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尚未建立,從地方來看,大多數地區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有部分省雖然建立了巨災風險基金,但由于沒有中央財政及相關政策的扶持,基金積累不夠,不足以應對巨災風險,一旦發生巨災,將對整個保險行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也導致保險公司缺乏擴大覆蓋面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1.4各項支持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
農業保險補貼政策還需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在區域上還需要進一步突出重點,從全國來看,中西部地區的保費補貼力度相對于東部沿海發達地區還是偏低,部分中西部地區的貧困縣無力承擔縣級財政補貼,無法與中央財政補貼配套,承保面越大,補貼負擔就越重。形成了農民需要投保和保險公司無力承保的矛盾局面,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承保面的擴大。
1.5《農業保險條例》的配套制度需進一步健全
《農業保險條例》框架性內容居多,對部分內容只做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沒有細化,雖然保監會近期已經出臺了關于市場準入和產品管理方面的配套規定,但在保費補貼模式、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基層網絡建設標準和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細化的規定,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2相關政策建議
2.1提高覆蓋面,增加補貼險種
積極擴大承保面積,加大農業保險深度推進,讓更多的農戶參保,加大對養殖業和林業保險的推動力度。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補貼品種范圍,支持各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靈活增加一些特色險種。推動中央財政對地方特色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減輕當地財政和農民的負擔,千方百計滿足農民的需求,使農業保險險種能覆蓋到絕大部分農業產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
2.2加強創新力度,提高保障程度
應當結合各級財政和投保農戶的承受能力,適當增加保險金額,探索建立保險金額與農業生產直接物化成本聯動機制。逐步向保產量階段推進,增強險種吸引力,切實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產品創新,滿足不同層次保險保障需求,推動農業保險產品科學化和通俗化,努力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2.3加強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建設
進一步落實《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加快推進建立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從中央層面出臺巨災風險分散的配套規定,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全國統籌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探索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擴大農業巨災風險保障能力,防止因巨災威脅農業保險制度的穩定。
2.4完善政策支持制度
根據不同地域的特點和地方財政承受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建立差異化的中央財政補貼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和生產大縣降低地方財政的補貼力度,在省級范圍內對縣級財政比較薄弱的地區,加大省級財政的補貼力度,減輕縣級財政的補貼壓力,更好地推動農業保險的開展。
2.5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條例的》配套管理辦法
建議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和制定關于保費補貼、巨災風險分散、基層服務體系和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細化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體系。
作者:黃玉娟單位:濟南職業學院財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