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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法律法規亟待建立
目前,伊春乃至全國都沒有相關的征信法律法規。基層央行依據《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的相關章程,但是缺少實際可操作性。國務院在2002年責成中國人民銀行擬定《征信管理條例》,但由于相關部門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出臺時間尚不明確。2007年3月國務院的《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也只是指導性質的文件。除此之外,現行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都不是直接針對征信數據庫、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評級方面的,也不能起到規范和約束的作用。
(一)銀行登記咨詢系統不完善、個人聯合信用系統還是空白
目前,伊春銀行登記咨詢系統還不完善,其數據庫來的數據信息單薄,信息更新緩慢,不能為貸款提供準確詳實的企業信息。對跨行跨地區、異地貸款的企業信息還未收進銀行登信貸記咨詢系統,就為企業逃貸、騙貸以可乘之機。比如,有的企業名義上進行改制,實質上是將有效資產剝離,將債務留給原公司,而把有效資產和資金劃給新公司,這樣原來的公司老債務未還,新公司又到銀行申請貸款,繼續騙貸、套貸。伊春的個人聯合信用系統還是空白,這就使得銀行對于其個人貸款客戶不能準確了解,從而增加了貸款風險。
(二)信用評價標準不一
伊春各金融中介機構的評價標準不一,不同的中介機構對同一家企業的信用評級都不盡相同。此外由于行政管理的條塊分割,使得各金融中介機構的管理也條塊分割,各金融機構之間不承認其他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有的還把評級結果當成商業機密,不能形成行業資源共享,為企業逃貸、騙貸以可乘之機。
二、改善伊春地區征信問題的建議
(一)政府官員準確定位、國企管理人員轉變觀念
首先政府官員在征信體系的建設中要準確定位。由于市場發育不完善和社會信用環境不理想,不能單純依靠市場力量推動,還需要政府在征信體系建設中起主導作用。但是政府的作用在法律體系建立前期是推動和規范,在后期主要是服務和監督,政府絕不能直接介入商業化操作。同時,政府在前期的推動和規范中,要把握主導的程度。比如在上海地區從信用公司的建立至強制信息披露直至征信業的發展都是人民銀行主導,這就難免會影響到市場效率和公平。而與此相比浙江政府在角色定位上更準確些:政府搭建信息平臺,而對信用信息加工則不介入;其次,國企管理人員要轉變觀念。要以企業管理者的身份樹立企業責任感和誠信意識,不能再抱有對政府的依賴思想,市場經濟體制下,要求企業有和其他企業競爭并實現效益的競爭意識,這就要求企業實行權責明確的現代企業制度。
(二)建立征信法律法規體系
征信法律法規應該包括對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加工和產品出售等規范,同時在信息流通、交換、訪問權限的設定、負面信息保存年限等方面也要做出詳細規定;同時對消費者隱私保護和征信管理從業的服務范圍以及方式都應該規范,比如在規范征信管理從業方面,應該體現在信用資料的公開、收集與使用等方面。
(三)完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立個人聯合信用系統
首先對于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要補充信用信息數據源:逐漸增加對企業相關信息的收集,比如企業貸款歷史、關聯企業情況以及合并財務報表。此外,還要及時更新數據庫數據源,能夠及時、準確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發展潛力。目前國內除上海外,各地區的個人聯合信用系統還處于空白狀態。上海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已涵蓋了幾百萬條個人信用信息的數據庫。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具備著網狀的社會系統信用功能,銀行可以以信用公示為平臺,牽引出學歷、職稱、信用等級、行為道德、貸款情況等多方位信用狀況,使之成為一個人的標識。通過聯合征信系統網狀功能,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守信、失信的獎懲制度,把個人信用看作是“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從而自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個人信用。個人聯合系統的建設還需要政府協調工商、稅務、銀行、保險、醫院、公安等單位和部門共同協作,一起搭建個人聯合信用平臺。
(四)建立信用等級行業標準、形成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應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各商業銀行、相關行業協會以及地方政府協作,以專家論證的方式,公開、公正的征集行業標準建議和意見,最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歸納整理出信用等級行業標準。此外,通過立法的形式,改變金融中介機構各自為政的局面,真正使信用信息流通順暢,實現信用信息的資源共享。
作者:王新單位:哈爾濱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