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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構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發展模式
無論從理論準備還是從實踐經驗的總結,我國的積累都還不算充分,因此我國對于開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就應更謹慎思考,周全考慮。從排污權交易的實踐看,制度移植或者制度創新都有一個從試點到推廣的過程,這種方式是更為保險的一種試錯機制,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模式所可選擇的風險和成本相對較小的發展路徑。但也不能避免小規模試點和大規模推廣之間存在著不確定性,試點成功,推廣之后未必成功,反之亦然。實行碳排放交易制度,首先就是運行成本的問題,配額市場過小,相對的運行成本就過高。但中國各區域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等都存有差異,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構建不得不經歷一個逐漸擴大管制對象和配額市場的問題。制度在實踐中會遇到諸多問題,要本著務實的態度,做好充分的準備,在實踐中及時總結和反思,一項制度要真正的扎根于社會就必須依賴于理論和實踐之間的互動。此外,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構建要因地制宜,適應中國社會存在的具體問題,符合真正的社會需求,從而生發出制度生長的內在動力。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任務不僅僅是為了節能減排,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責任,緩解外交壓力,更是中國面對資源限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選擇,因此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構建應該能同時有助于實現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經濟結構的調整、區域發展和科技創新等國家發展目標。目前,中國還不能滿足一個運行良好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所需的諸多條件,還存在許多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約束性條件。在此背景之下,碳排放交易體系設計的基本思路需要兼顧多重目標,并且考慮相關的約束性條件,在基本原則、基本架構和基本步驟的安排上形成有異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交易的中國特色化模式,這種高要求雖然必定會增加碳排放交易體系設計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但也是對我國設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一次挑戰與考驗。
2從環境哲學角度應對氣候變化
2.1氣候變化問題的環境道義基礎環境法應當重視氣候變化,不僅是因為發達國家對中國所施加的外交壓力,也是因為關注氣候變化、保護環境根本上是實現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財產權的保障,能有效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質和生活的幸福感。氣候變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不僅僅關乎科學與經濟,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與國際問題,討論分析這一問題很可能甚至是必然會超越法律的視野,這也取決于我們對法律的定義和理解。國際環境法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必然要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回應不同國家的利益訴求。但是不能肯定其不存在不平等和支配性,因為法律只是把既得利益固定下來予以合理化的一種社會調整方式。但另一方面,我國進行利益表達時的話語策略還是缺乏經驗和存有缺陷的,良好的利益表達應當是能把政治利益訴諸于法律和普世價值,從而從理念與道義角度贏得世界的認同和理解。顯然我國在在這方面還需不斷歷練。
2.2我國氣候變化問題的古典哲學理論基礎有學者已提出,應對氣候政治,中國應該整合中國古典傳統、社會主義傳統和自由主義傳統,提出自己的主張,從而爭奪關于“碳政治”的話語權。中國古典傳統,在未來很可能會成為構建中國環境哲學理論最有力的思想資源。暫且不說中國古代經典中關于生態保護和維持的論述,中國古典文化在總體上是親近自然、向往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這在中國古代的音樂、繪畫、建筑、文學等方面都有所體現,與西方征服自然的文化取向顯然有別。此外,中國古典文化也是禁欲傾向的,強調人的自我克制,所謂的“存天理,滅人欲”,要消除的只是不合理的、過分膨脹的物質欲望,這與今天的消費主義格格不入。其實環境問題的產生究其根源來自于經濟技術的進步,人們不斷地追求生活高質量與舒適度,從而出現了人欲與資源之間的緊張關系,進而導致人與環境、人與自然間關系的不斷惡化。我們不應泯滅人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和欲望,但是這種權利是有界限的,只有建立在環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才是合理的可持續發展。在此意義上,中國古典文化可以古為今用,建構起關于生活有限舒適和適度消費的環境哲學。這對于中國乃至世界的未來應對氣候問題和實現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都是意義重大的。
3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
從全球環境法的發展來看,環境法大致經歷了從環境損害救濟、到環境污染控制,再到環境資源管理這樣的發展過程。在每個階段,關于現實環境問題的理論回應都有所側重,環境問題是隨著人類對于環境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及社會的發展而漸次出現的。在最初階段,理論層面重點解決的是因污染行為受到的損害如何救濟的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把環境損害稱之為環境法學的邏輯起點。于此之后環境法理論界才開始轉向如何控制污染行為,從而產生環境行政法。而當今我國已經完成工業化,成為進入后工業化時代的國家,因此如何管理有限而寶貴的環境資源,實現代際公平成為了我國環境法當前的研究核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結合氣候問題所具有的經濟、政治屬性,制定有效的氣候應對方案成為環境法形成應對體系的關鍵所在。
3.1我國環境法學的研究現狀與問題環境法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多借鑒國外理論,理論研究多是跟在發達國家的后面的亦步亦趨,忽視了對本土真實存在的環境問題的關切。因此我國環境法發展,在著力于學科構建和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應當走向實踐,緊密結合我國本土存在的環境問題,但好像理論界在這方面的努力似乎還不太夠。若干年前,曾有學者說過:“目前,多數環境法學研究要么是湊熱鬧,要么是停留在應然判斷和正當化論證的層面上,既沒有深入其里的個案研究,也缺乏應有的‘數字管理’———即量化研究”。這樣的判斷對于今天的環境法學研究依然不為過。我國環境法學的研究不僅缺乏對現實問題的深入挖掘,在基礎理論研究方面也有一定欠缺,并沒有充分發揮交叉學科的優勢。在現實環境問題的應對上,中國環境法學研究應建立理性的問題意識,理論的方向不應隨波逐流,應適應本國發展現狀。這并非認為我們不應去關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及后人的環境利益,而是要更清楚我國在工業化過程中與后工業化過程中所存在的環境問題,還要更明白我國在社會發展階段上與其他國家與地區不屬同一歷史時代。基于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更多環境問題的解決更為緊迫,氣候問題的解決相比之下顯得過于奢侈。
3.2農村環境問題應納入環境法學界重點研究領域就我國來說,在當前乃至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法打破我國城鄉二元式的結構,這不僅是一個經濟、文化問題,也是一個涉及社會意愿的現實問題。在城鄉二元結構的分析框架下,農村環境問題應當是值得環境法學界關注和深入探索的研究領域。我國當前廣大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不僅源于其本身,還有很多來自于城市污染轉嫁等因素。因此解決農村環境問題是綜合且復雜的,需依靠政府與民眾間的互動和合作。不僅要充分考察當前農村的發展現狀與現實問題,也要考慮到城鄉差距、鄉村與鄉村間的差距,制定相適應的具體法律與政策措施。
3.3應對氣候問題的中國特色發展道路環境法的核心在于平衡環境和發展之間的關系。西方發達國家環境法起步較早,已積累了深厚的學術成果與實踐經驗,為處理當前具體環境問題奠定了學術支撐與理論基礎,并能有效結合現成的理論對特定的歷史經驗進行抽象總結,使其具有特色化與本土化特征。而我國環境法相比發達國家,在具體環境問題的應對上還存有很大差距,多是對環境法的理論不假思索地照搬與接收,沒有符合實際地對理論進行有效整合與裁剪,進而造成脫離實際,偏離事實的理論指導。“在轉型時期的中國,在各種現實急劇變動的情況下,人與自然、環境與發展等問題都是空前的、獨一無二的和賦予中國特色的,這些都為致力于學術的真誠學人找到了難得的學術富礦。”因此對我國環境法的發展及氣候變暖等環境問題的應對上,應注重結合實際問題,以本土化理論為基礎,綜合實踐經驗,走一條具有我國特色的環境法發展道路。
作者:張生穎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