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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于198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經濟特區以后,為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從1983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先后批準外貿銀行在廈門經濟特區設立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或代表處。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合資銀行一家,外資銀行分行八家及代表處四家。目前,還有兒家外貿銀行正在申請在廈門設立分行或代表處。外(合)資銀行進入我市開業以來,活躍了特區金融,促進了原有內向型、單一化金融體制的改革,推動了金融市場的開拓與發展。幾年來,外(合)資銀行以其高效、優質的服務在金融業競爭中占了一席之地,各項業務逐年發展,在引進客戶、引進資金、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投資辦廠、組織存貸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加速資金周轉、支持外向經濟發展、培養國際金融人才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作出了可喜的貢獻,但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就我市外(合)資銀行還存在一些由主、客觀原因造成的間題。
首先,營運資金充足率間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外資銀行分行在開業后三十天內,必須籌足并調入四仟萬等值人民幣外匯的營運資金并經我國注冊會計師驗資,驗資后的營運資金暫時不用時,可經特區分行批準后分批調出。但目前我市八家外資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除個別銀行調足入境內并無償使用外,大部分都將營運資金調存境外。有關營運資金存放及運用情況大致可以概括為如下幾種:(1)將營運資金掛在總行帳上另立專戶存放,總行不付息給分行;(2)將營運資金存放其總行香港分行定期戶,由廈門分行付息給總行,香港分行再付存款利息給分行,利息相互對抵;(3)將營運資金存放境外中國銀行定期戶,以總行名義開戶,存款利息也計入總行帳戶;(4)營運資金全部調入分行,其中伍佰萬美元不付息給總行,并享受我市稅務局有關“一免二減半”的優惠所得稅政策,另伍佰多萬美元則做為同業拆借并支付利息給總行;(5)營運資金掛在總行帳戶另立專戶,總行支付利息給分行,當分行需要資金時,可以無償從總行專戶中調用所需的營運資金。在前面(l)、(2)(3)三種情況下,分行完全放棄了營運資金的使用權,實際運用資金時通過向其總行與分行拆借并照樣付息。究其原因,除了分行開業時認為營運資金全部調入境內會遇到資金運用間題,且暫時存放境內中行將蒙受利息損失外,其主要原因是我們對營運資金的管理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有的分行將營運資金存放境外。一般來說,銀行發放貸款應建立在可靠的資金來源基礎上,而銀行自身的營運資金是最為可靠的來源之一,雖然營運資金所有權是外資銀行母行,但使用權必須是分行本身,而且應視為分行的自有資金。
其次,資產質量的管理水平間題。資產質量的管理問題重點在貸款方面,目前我市外(合)資銀行都已出現不同程度的呆帳收不回的情況。有幾家實際上已經盈利的銀行由于壞帳收不回而造成帳面上的虧損,而且由于龐大的貸款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境外總(分)行同業拆借,而不是來自本行的營運資金,因此資金成本高,使分行整體業績受影響。此外,有些外資銀行還存在超范圍經營業務及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間題。應當指出,除了上述間題外,目前我們的外部客觀條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困難和間題。
第一,貸款呆帳的處理問題。外資銀行要求,在處理貸款呆帳間題上應按國際慣例來處理。按國際慣例,貸款呆帳準備金可按一定比率稅前提取,國外的金融監督機構督促銀行不可隱瞞呆帳、或將可能收不到的利息列為所得。然而1990年以前,按照國家稅務局規定,稅前都不得提取呆帳準備金。1991年6月新稅法重新頒布,規定銀行可在稅前計提不超過當年年末貸款余額及各種應收帳款余額的百分之三的壞帳準備金,從該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目前仍然規定,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納稅計征應包括呆帳及可能壞帳所享生的、而未能收的利息。另外,實際壞帳發生額的確定條件涉及到有關法律問題。然而由于目前我國的《破產法》和《抵押法》等法律尚不健全,而且沒有一個完善的拍賣市場以及處理貸款壞帳的法律規定,外(合)資銀行在抵押品處理及解決還貸糾紛等問題上,得不到法律保護。特別是有些企業考慮到破產后帶來的員工失業等社會問題,該破產又不能破產,債權債務糾紛問題無法解決。
第二,工商統一稅方面的問題。工商統一稅規定,銀行貸款利息收入應按3%繳納工商統一稅。按國際慣例,銀行貸款利息收入是不征稅的,如果要征稅,也應按貸款利息凈收入計征。我市多數外(合)資銀行的工商統一稅五年免稅期已于199。年陸續屆滿。目前,各行采用每年向市政府申報逐年延長免稅期的辦法。這一方法雖可解決短期貸款的問題,但對中、長期貸款而言,稅務上的不明確因素仍會使銀行不敢承諾新的貸款。長遠來說,外資銀行仍希望工商統一稅的制度能因應金融業的特殊情況加以改革。
第三,人民幣業務問題。目前,我市只有國際銀行和集友銀行廈門分行從1988年4月起,可以試辦經營部分配套人民幣業務,其他外資銀行分行則只限于經營外匯業務。由于外資銀行分行不能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因此服務不配套,給客戶帶來不便,往往造成客戶流失。尤其是外匯調劑所得的人民幣必須存入客戶在另一家銀行的帳戶,在調劑交易完成后,需要至少兩個工作日才能入帳。我市所屬的同安縣的信匯付款需要一個星期,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卻可在交易后立即劃撥客戶在該行的帳戶。所以外資銀行分行要求在公平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允許其經營部分配套人民幣業務。或將調劑的人民幣存入中央銀行,參加票據交換。
第四,關于外幣資金清算體系方面的間題。目前我市外(合)資銀行外匯業務尚缺乏一個外匯資金清算中心,外匯資金無法參加票據交換,這給各行間相互資金清算帶來很大的不便,各外(合)資銀行都在中行開戶,資金的清算都通過中行進行。國外的資金清算一般都在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理機構進行,而中行只是一家國家專業銀行,不適宜充當資金清算中心的角色。因此外(合)資銀行要求中央銀行盡快建立外匯資金清算中心,以滿足和方便他們的業務需要。另外,外(合)資銀行還要求,在匯款業務方面同業間頭寸調撥的起息日按國際慣例應從境外匯出銀行發出匯款通知時算起。目前我市各銀行的匯款都要經過中行,中行規定20萬美元以上匯入款隔天才能入帳,20萬美元以下的款項入帳通常需要三至四天。對上述問題如何解決,對外(合)資銀行如何監管,有待一于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我們對今后如何改進和完善現有法規,加強對外(合)資銀行的監管提出如下幾點設想和建議:
一是抓緊完善外(合)資銀行的各項管理法規,做到依法管理。建議在即將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劃分外資銀行分行與合資銀行不同的管理政策,有所區別。合資銀行既有中資、又有外資股份,其服務對象、業務網點分布、經營業務范圍以及中央銀行對其規范的原則和監管措施應與外資銀行分行區別開來,采取適當的傾斜、扶持政策,為其增加國內業務比重發展國外分支機構改造條件。在現行《管理條例》中補充修訂違規處罰規定,目前沒有制定詳細的違規罰款細則,對再次違規的外(合)資銀行只停留在口頭和書面警告方面,處罰不力。因此,今后在條例細則中應制定各種行政的經濟的具體條文,對屢次超業務經營的直接.當事人和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以杜絕違規行為。
二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管理上既要考慮整體性,又要考慮針對性,對各行不同的經營特點,應實行分類、區別對待的管理原則。適當放寬外(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種類。建議總行對持有進「1許可證的國營企業貸款項下的進口、押匯、托收業務放松限制;對國營集體企業向外(合)資銀行貸款適當簡化外債登記手續,減少報批次數。加強“窗口”指導,解決業務難題。中央銀行應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經常派干部到外(合)資銀行現場指導,調查研究,解決實際間題,以增加外(合)資銀行的經營信心,支持和幫助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達到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為最終目的。
三是加強對營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加強對外資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管理。根據目前營運資金存放及使用間題,可考慮分行營運資金的30%以生息資產形式存放特區中央銀行,以確保分行的經營健康和安全。其次70%的營運資金可根據業務需要調入或調出。并且規定營運資金應由其總行無償撥給。制定符合科學的外匯存款準備金制度。我們對外(合)資銀行采用單一的存款準備金率制度,不分存款期限,各種外幣幣種統一換算為美元或港幣,每月按照存款日平均余額的6%繳納存款準備金。建議總行今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比例,并按不同存款期限規定不同的存款準備金率。實行資產與負債比例管理。為達到引進外(合)資銀行的目的,保障國內存款人的債權,要規定資產與負債的各種比例,使銀行達到比較穩定的資產、負債結構,保持各種資產與各種負債之間的對稱性,例如規定銀行吸收存款的余額不得超過貪款余額的40%,以促進貸款,糾正業務偏差。
四是創造條件,籌組外幣資金清算中心。目前我市尚缺外幣資金清算中心系統,為適應國際慣例,滿足外(合)資銀行的業務要求,我們希望創造條件,爭取盡快在我市成立外幣資金清算中心。另外,為配合金融體制發展需要,可考慮在我省市范圍內建立外匯資金同業拆借市場,以補充地區間的外匯資金不足。
五是加強中央銀行的日常監管工作。目前中央銀行現有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不少缺陷,對外(合)資銀行的監管工作還很薄弱,因此我們要實行工作重點轉移,切實加強和改善對外(合)資銀行的管理。第一,要配備先進的管理設備和監管工具,建立各種數據庫和資料庫,加強業務報表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實行定量管理代替籠統的定性管理,及時把握外(合)資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和資金活動的脈博。第二,要加強對外(合)資銀行的業務稽核和檢查工作,督促各行嚴格守法,依法執法。第三,要充實管理人員,加強崗位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第四,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與外(合)資銀行定點聯系,召開座談會或多方聯席會議,了解業務發展情況。第五,要辦好金融同業公會,通過例會提供經濟、金融信息、為會員排憂解難,發揮銀行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為特區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