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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對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的保護也由來已久,隨著我國全面二孩政策的出臺,女性勞動者的權益備受關注。本文從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的范疇出發,從女性平等就業、“四期”保護、生育保險及維權路徑方面分析女性權益保護的弊端,并從立法、地方政策、社會責任等層面提出解決對策。希望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得到切實保護。
【關鍵詞】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弊端;完善對策
一、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概述
女性作為與男性擁有平等權利的勞動者,具備一般勞動者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如就業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團結權、集體談判權、集體爭議權和民主參與權等。除此以外,女性還具有一些特殊權益:(1)禁忌勞動。如常年的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2)四期保護。指為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性提供帶薪生育假和設置禁忌勞動。(3)特殊保護設施。如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設施的規定,妥善解決女職工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二、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的弊端
(一)女性平等就業權利方面的弊端女性的平等就業權保護由來已久,但女性擇業時,仍舊會遭到一定程度的隱性歧視。企業在招聘信息中,雖然沒有提及“只招男性”的限制條件,但在接受到的簡歷中,很多企業默默的將女性求職者以各種非性別理由篩選出來,甚至在學歷能力明顯占優、面試表現也很突出的情況下,也被用人單位直接淘汰。
(二)女性“四期”保護方面的弊端1、“經假期”的探討仍在繼續我國上個世紀50年代之前只有女性勞動者的“三期”保護,隨著經期保護的產生,就有了“經假期”的探討,并嚴格要求按照醫院開具的證明確定休假。但發展至今,“經假期”仍舊沒有寫入立法,在各地出臺的政策中,已經有了“經假期”的先例,即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每個月給予1-3天的休假。2、產假期限各地長短不一目前法律對產假時間給予了更加寬限的規定,一般規定為98天,允許產前15天開始休產假。難產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但各地的產假時間長短并不一致,山東等省的產假標準最高達到了158天。可時間的不統一性,導致女性產假休假權因地域不同而產生差異,這種差異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3、以“四期”保護為借口的轉職降薪女性勞動者經常會因為“四期”的特殊保護而導致轉職降薪。“經期”、“孕期”有很多禁忌從事的工作,很多懷孕女性會因此被調離原工作崗位而去工作強度比較低的崗位,薪金也會因此變低;“產期”的女性在家休產假,產假結束后回到工作崗位,可能無法很快適應原工作,同時在孩子未滿一周歲的時間內還享受“哺乳期”特殊保護,工作時間變短,很多都直接被調換了工作崗位。4、“共同育兒假”未全面普及國家全面二胎政策實施以來,全國各地為了確保女性生育權,積極倡導讓男性分擔育兒責任。2018年6月1日,江蘇省開始實施《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其中將“共同育兒假”首次正式入法。該條例中明確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在女方產假期間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兒假。盡管如此,我國其他省市地區,雖然不同的工作單位都適當的允許男性因妻子生育而有一定休假,但都還沒有“共同育兒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三)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弊端1、生育保險待遇過低我國女性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孕期的檢查費、產期的手術費、產假期間的工資補貼以及其他費用等。覆蓋的內容比較多,但通過生育保險給付的費用比起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都相差懸殊。2、全面二胎背景下的生育保險制度未有明顯變化全面放開二胎背景下,部分生二胎女性年齡較大,孕期各種檢查費用增多,生產時的手術花銷較大,生育后承擔的身體與精神壓力都較大,但國家在生育保險制度方面并沒有明顯變化。3、用人單位女職工福利設施缺乏上世紀50年代,由于女性生理期衛生安全保護的缺失,上海一家工廠爆發了女性“月經病”,從那時期,女性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就開始嘗試設置女性經期衛生室、女性哺乳室、女性休息室等。由于用人單位規模不一,這些女性福利設施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有條件滿足。
(四)救濟途徑方面的弊端婦女聯合會作為維護女性權益的組織機構,應當行使保護婦女權益不受損害的職責,通過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情況調查、擴寬婦女訴求表達渠道、對侵權案件調解等途徑切實保護女性權益。現實中,婦女聯合會的作用沒有得到發揮。此外,女性勞動者在向地方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健機構等投訴、檢舉時,這些機構存在工作滯后、不作為的現象。女性在通過仲裁和訴訟維權過程中,也會面臨較高時間成本、無法得到合理救濟等實際問題。
三、女性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的完善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第一,女性平等就業原則加以細化,為女性的平等擇業、晉升加薪提供法律支持;第二,女性勞動權益遭受侵犯時,在勞動立法上應當有區分性的處罰方式或責任承擔方式;第三,女性的“經假期”保護應當立法,并在立法中明確女性享受經假期的條件;第四,女性的產假期限應當適當延長,尤其對生二胎女性是否需要更長的產假期恢復身體,需要立法加以明確保護;第五,立法明確生育保險待遇最低比例標準;第六,上位立法中明確相關事項的地方立法權,允許各地立法機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
(二)加強用人單位自我監督1、在聘任員工時,給予女性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機會,對于優秀的女性,給予晉升加薪機會;2.落實法律法規中對女性勞動者的“四期”保護,適當減少女性工作量,關注女性身心健康;3.嚴格執行女性勞動者生育保險方面的相關規定;4.積極為女性勞動者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女性勞動者設立生理衛生室、哺乳室、更衣室等。為女性勞動者提供更溫暖的企業人文關懷,促進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提升社會關注度關注女性勞動者,也是全社會的責任。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創造更多適合女性的工作機會。我們還可以嘗試架構差異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承擔較重工作和家庭負擔的女性,給予更高的養老保險待遇及醫療保險待遇。
(四)發揮工會和婦聯的作用婦女聯合會要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工會組織也承載著保護具有平等勞動權利的女性勞動者的重要使命。當女性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賦予了工會為女性勞動者維權的權利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應當充分發揮工會的職能作用,提高工會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實現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女性承擔了更多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需要更多的社會關注與人文關懷。希望女性勞動者能夠在更舒適的工作環境和更寬松的家庭環境下,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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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藺妍 單位:大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人文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