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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農民工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但由于諸多原因,這一群體的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建立健全有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關注農民工這個龐大弱勢群體的利益,賦予其應有的社會地位,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是有效開發和配置農村豐富的人力資源,促進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和諧的必經之路。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對策
1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1.1工資待遇低,欠薪現象普遍存在
農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識水平較低,因此在當前的城市化過程中,農民工參與的行業大多屬于單純性體力勞動層面,諸如建筑、服務行業等。從事的多是廉價勞動力行業,工資待遇低,工作環境差,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已經成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每年由于農民工討薪而引發的社會事件甚至刑事案件層出不窮。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民工的生計和利益,同時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1.2超強度勞動普遍存在,休息權得不到保障
對于用工單位來說,盲目追求工期和效益使他們對農民工的相應權益保障不到位,盡可能在用工層面延長工時,縮短工期,減少成本。這種超負荷的工作時間和強度與相應的保障并沒有形成有效的銜接,造成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的潛在風險,使農民工休息權得不到保障。
1.3農民工缺乏醫療保障
大部分農民工沒有任何社會保險,只有部分農民工能夠享受到工傷保險,少數農民工參加了農村大病醫療統籌,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沒有城市戶口又不生活在農村,既享受不到城市醫療保險又不被農村合作醫療所覆蓋,即使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較強,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相應的轉接措施不完善,使農民工醫療保險由農村轉入城鎮還存在很多困難,實際操作起來基本上還行不通。這迫使大量的農民工長期游離于醫療保險的“保護網”之外,成為新的社會弱勢群體。尤為嚴重的是,農民工根本不可能享受到職業病的醫療補貼和救濟。
1.4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的現象仍然存在
農民工收入比較低,規定他們與相對穩定的城鎮職工相同的繳費比例,對農民工而言是個不小的負擔,并且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跨城鄉就業而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維護的問題。大部分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雇用農民工的企業,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規模小、利潤少。企業為了減輕負擔,往往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由于當前就業困難,就業供求關系失衡,許多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感不強,只想獲得更多的個人收益,不愿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而農民工自己不愿冒著丟掉飯碗的風險,去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1.5農民工工傷保險普及程度不高,存在工傷認定難問題
從我國農民工的職業分布來看制造業、建筑業、采礦業等行業所占比重很高,重體力和惡劣的工作環境是家常便飯,并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防護措施,勞動安全事故和職業病事件時常發生。由于農民工收入低,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弱,經常出現因病致殘、因病致貧的情況,特別需要工傷保險作為保障。工傷認定難是另一個現實問題,我國工傷認定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在這些程序中,很多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材料或者證明,用人單位往往不愿意承擔責任,也就不會配合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
2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2.1體制上的原因
長期以來,因為戶口問題的不合理性、行業劃分的誤區、成分身份的劃分,導致社會認識上的誤區,再加上一些地方政策上的失誤,社會上對人自然形成了三六九等,農民的身份成了終身制,在社會處于“草根”階層,被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象征。而我國的社會保障政策都是以戶籍為管理機制的,劃分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工因為沒有城鎮戶口,就不能加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不但加深了農民工與城鎮居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分隔,而且也使農民工同時失去了在城鎮就業的機會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城鎮戶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鎮職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同時農民工最顯著的特點是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不僅在城鄉之間而且在單位之間頻繁地變換工作崗位。雖然農民工參保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視和發展,但是農民工參保基本上是照搬城鎮職工的制度,缺乏適應農民工自身特點和要求的管理辦法和政策,難以滿足農民工大規模參保的要求。
2.2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
很多用人單位社會責任觀念淡薄,少數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出于對企業利益的考慮,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社保采取一拖再拖的態度,以各種理由拒絕幫農民工參保。其次,農民工大多數從事都是技術含量較低且工作量較大的行業,部分企業在為他們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保障金的時候,普遍感到負擔較重,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給農民工參保導致農民工失去了相應的社會保障。
2.3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主要是由農民自身的知識匾乏,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認識存在誤區。由于對社會保障政策的不盡了解,許多農民工對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并不關心。農民工認為參保就是交錢,就意味著收入減少,對社會保障認識水平不足看不到社會保障的長遠利益。同時,農民工的法律觀念淡薄,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農民工權益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3.1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首先從戶口制度入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取消其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打破多元體制向一元體制轉化,消除城鄉戶籍差別,逐步消除身份認同的差異。去除戶籍制度分配福利待遇的功能,實現農民工與城市居民身份上的平等。其次是放寬戶籍遷移的限制,健全戶籍管理網絡服務體系。
3.2構建立體化多層次的法律保護體系
只有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相適應的,具有高度靈活性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夠在不同省份和地區之間,進行順利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管理機制,才能真正將農民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積極參保,農民工才能真正享有社保權利。其次,可以對農民工群體進行分類,長期固定在城市生活,可將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建立多層次統一靈活多樣的社會保險制度。對于農閑時外出打工的傳統農民工,可讓其加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便于靈活管理。
3.3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
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將農民工納入法律的適用對象并且規定了明確的監管機構和法律責任。但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的狀況依然大量存在。地方政府應該在追求地方經濟發展和經濟指標的同時,強化政府的社會責任,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對損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情況進行堅決查處,切實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維護農民工的利益。還應該切實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管作用,增強工會組織的獨立性,使工會真正成為為勞動者爭取權利的組織。
3.4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程序是一裁二審制,勞動案件審理周期長,對于農民工來說,是無法承受的繁長的程序,要么放棄權利,要么放棄工作打官司,很難選擇。其次,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小,因此從經濟成本分析,通常律師不愿這類案件。對于勞動者勞動爭議的法律服務、援助或幫助,司法行政部門經常持漠視態度。為了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應對現行勞動爭議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對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改革,應當更加簡捷和快速,以方便農民工。同時盡可能減免農民工因用人單位拖欠和克扣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申訴的仲裁案件要承擔的受理費以及處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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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丹丹 單位:重慶人文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