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是農民工分不清法律關系,尋求正確的救濟途徑難。
到法院,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屬于勞動關系爭議案件,需先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農民工就認為法院不想管他們的事,向外推卸責任,因而對法院不依不撓,法院不處理就不走。雇傭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本身就有極大的相似性。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受勞動法等專門法律調查。因此,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農民工工資外,還要為農民工購買各種社會保障,比如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法院對這樣的案件不能直接受理,應先經勞動仲裁部門處理,如果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是雇傭勞務關系,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調整。而且勞動者享受到的權利就沒那么多,主要是取得勞動報酬與安全衛生保護權利等。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兩種關系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是,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知識也欠缺,往往分不清,弄不明這兩種關系。
二是農民工舉證、法院取證困難。
按照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證據對待,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而原告訴訟時往往是經過較長時間自行索要或經過多個部門處理沒有結果后才,導致因時間過長,有的證據滅失,證人難尋,證言失真,給法院查證帶來困難,使法院裁判無據。農民工為雇主提供勞務,大多有不成文的規定,即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的重要條款也都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在完成勞務時,農民工平時只從雇主那里借取維持本人基本生活的費用,工作量及工資都是農民工與雇主分別記帳,年底結算時進行總對帳。由于這種記帳方式平時沒有經過雙方確認,年底對帳時雇主的記帳數量往往少于農民工的記帳數量,雙方容易發生爭議。而且,往往不論雇主何時與農民工結帳,雇主不會給農民工出具欠款條或結算清單,當農民工時,就缺少了討要工資的重要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舉證的有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農民工負有進一步舉證證明雇主有繼續付款的義務。否則,農民工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按農民工舉證不能裁判農民工敗訴,無疑是將法院推向與農民工矛盾的對立面。
三是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困難。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往往發生在春節前或農忙季節前,正是農民工急著回家之時。農民工時往往申請先予執行,期盼盡快拿到部分現錢回家,法院面臨的困難一是被告不在家,或無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供執行;二是農民工無法提供財產擔保。因為一旦案件經過審理后的判決結果是雇主不負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先予執行款就得依法執行回轉,那么要將已經發到數名農民工手中的執行款要回來,其困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四是訴訟文書送達難。
一些熱點案件在短期內不能及時啟動訴訟程序,必然導致農民工與法院的對立情緒激化,并可能產生上訪,帶來不利影響。原告的義務主體不準確,或者有的承包主體在工程施工期間有住地和管理人員,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員離開施工地點,組織機構也已經撤走;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結來后,通過有關部門在較短時間內將原單位注銷或撤并后,在異地成立新公司等等,都給法院送達文書帶來困難。
五是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難。
面對已經陷入經濟困境不能自拔的政府部門,法院無法執行。造成這種后果的一部分原因是有的用工單位或雇工惡意侵占農民工工資。一些雇主或企業負責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達到侵占的目的而隱匿或轉移財產,或糾集眾人公然阻礙,抗拒法院執行。另一種原因是政府工程項目上撥款不到位,出現大量的資金缺口,短期內無法緩解,導致政府欠承包商,承包商欠包工頭,包工頭欠農民工的局面,形成惡性循環。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體是農民,而適躍在全國各地,從事各行各業的農民工則通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村經濟,促進鄉村文明,已經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生力軍。最受農民工關注的拖欠工資問題的解決僅靠法院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建立長效機制,建立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給農民工打工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一廣泛宣傳,普及勞動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提高農民工的法
律意識,增加自我保護能力。眾多的農民工的工資之所以被拖欠,一部分原因就是他們在擇業時警惕性不高,或被用人單位蒙蔽。所以,要在廣大的農村,通過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解決,讓他們知道只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才有可能成功地維權,討回自己的工資。 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力度,經常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查處。政府有關部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要嚴厲處罰。勞動行政部門應積極履行勞動監督職責,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必要時應及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常開展突擊檢查活動,以有效地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發生。
區農勞領辦:
今年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區xxx局嚴格按照《xx市加強農名工服務保障xxx工作方案》(xxx〔20xx〕xx號)要求,認真落實上級關于農民工服務保障的各項工作部署,以注重維權救助為重點,積極開展建設系統農民工工資“清欠保支”工作,為全區建筑領域農民工維護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工作安排,現將全年農民工服務保障工作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我局嚴格按照構建和諧社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認識解決拖欠、克扣農名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為切實保障建設系統農名工服務保障各項工作的落地落實,成立了由局黨委書記、局長xx為組長,黨委委員、副局長xx為副組長,相關股室(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農名工工資“清欠保支”工作領導小組。
(二)廣泛宣傳,強化氛圍。通過采用展板、宣傳單、電視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提高廣大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通過宣傳,營造了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濃厚輿論氛圍,使廣大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檢點,狠抓落實。根據建設系統農民工工資發放實際情況,每逢重大節假日、開學季等特殊時間段,積極采取行動,突出重點、明確責任、集中力量對轄區內各在建工地進行了“清欠保支”專項檢查。截止目前,全區xx系統共調處x個項目,督促兌付xx余名農民工工資xx萬元,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用人單位未按要求對農民工工資進行每月打卡發放,且不與農名工簽訂勞動合同,若出現民工工資拖欠、克扣的情況,極易造成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取證困難;二是項目參建單位采取“年終集中結算支付”的方式較為普遍,農民工當月領取生活費,除幾個傳統節日結算部分工資外,其余工資承諾年底結清。盡管平日拖欠工資時有發生,但大多數農民工不愿投訴舉報,導致日常監管困難,甚至出現“盲區”;三是部分農名工文化水平不高,本身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收集保存相關證據的意識,給自身依法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并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短信等載體強化政策宣傳,增強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意識。通過日常巡查、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形式向企業負責人宣傳《工資支付條例》、《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規,增強企業支付工資自覺性,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加大對違法行為曝光力度,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民工的濃厚氛圍。
一、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促進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有力武器。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市場主體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和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維權案件處理更加復雜,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亟待加強。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不斷提升執法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二、認真把握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重點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用人單位貫徹落實情況的督辦檢查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積極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重點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以種種方式逃避企業責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是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費以及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責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勞動者工資。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特別是有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嚴格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
(一)建立舉報獎勵和誠信等級評價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人員實施獎勵。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建立誠信檔案,評定誠信等級,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法治環境。
(二)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國土等行業全面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開工前按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證金。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監督。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嚴禁施工單位將工程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施工單位要按規定與錄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方式、標準和結算時間等,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范、打擊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臺賬,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各鎮街道要積極支持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三)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和問責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建立和實行勞動保障監察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期限和職責;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執法人員管理,強化責任意識,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認真受理、及時介入、依法處理,堅決杜絕、越權執法和行政不作為。進一步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和受理舉報投訴等執法方式,逐步推行監察方式網格化。對因監督檢查不到位而發生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事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投訴舉報不及時依法處理或違規執法的,要追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對監察人員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堅持工程項目“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進一步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問題引發嚴重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