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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為主,以失業保障、住房安置為輔。這種全方位的綜合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基于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政府負主體責任,用地者負重點責任,失地農民自身負輔助責任。這樣的保障模式存在諸多弊端,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征收土地的賠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方式一般主要有貨幣補償、實物補償(一般是住房補償)、部分就業安置。例如,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地區對失地農民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辦法,分為耕地、宅地、青苗、農作物、就業補償。具體到單個家庭,平均土地征收補償費為50000~80000元左右,且這筆補償費大部分被用來修建住房,而該地區購買住房的平均標準為1400元/平方米,因此失地農民最后實際得到的現金只有勞動力安置補償費。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對失去土地的勞動力補償18000元,18歲以下的補償6000元,50歲以上女性、60歲以上男性補償16000元,主要用于各項生活開支。①當前的征地補償費中扣除失地農民自身及子女的教育費、醫藥費外,剩下的補償費只夠維持很短時間的生計,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尤為嚴重。
(二)土地補償金不能及時發放。在征地之初,失地農民往往只能依靠土地補償金來安排各項生產、生活,所以土地補償金的及時發放成為失地農民的唯一經濟來源。通常,失地農民要3個月甚至更久的時間才能領到一部分補償費用。在失地農民被迫轉為城鎮居民的同時,他們所能獲得的社會保障項目較少,收入上無法達到城鎮職工相當水平,致使生活根本得不到保障。土地補償金的延遲發放,使得失地農民生活狀況更加惡化。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一般只享有養老和醫療保險,很少抑或根本沒有失業和工傷保險,其子女的教育保障更是一片空白。這些在社會保障范圍內得不到解決的問題,也正是失地農民最為需要、最關心的問題。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著失去工作和一切收入來源,他們理應得到政府提供的相應保障。而此時,如果政府延遲發放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僅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管理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三)沒有考慮生活消費支出的過快增長。在征地后收入水平總體上升的同時,失地農民的生活消費支出也急速增加。在對貴州銅仁碧江地區的實踐調查中,失地農民家庭平均總收入從2008年16000元增長到2012年的28000元,增長率達到75%,而他們的平均生活消費支出則由2008年的9500元增長到了2012年的23560元,增長率達到148%。調查數據顯示,該地區失地農民的生活消費支出在2009年至2011年間增長率最快,原因在于搬入新住所后需要支出電費、飲食費、水費、小區物業費,同時土地征收后使得以往自己生產的食品消費像蔬菜、糧油等,現在都需要花錢從市場購買。這些因素的作用使得失地農民的生活消費支出增長速度遠遠超前于家庭年收入的增長速度,而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考慮進去。
(四)失地農民的就業途徑十分單一。對于西部不發達地區的失地農民來說,由于他們本身的知識、技能受經濟社會發展緩慢的局限,他們的就業機會相當稀少。在這些失地農民中,有三類群體的就業最為困難。第一類是完全依靠土地生活農民。他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唯一的工作機會,他們除了種地又沒有其他的工作技能,幾乎找不到合適的崗位。第二類是離城區較遠的山村失地農民。他們不僅由于遠離城市無法適應城市的生產生活環境,而且大都數農民還帶有傳統的就業觀念和淡薄的就業意識,他們的就業機會和選擇余地也很少。第三類是年齡較大的失地農民。他們在失去土地后能夠找到的一般都是那些技能低、工作量大、收入低且不穩定的工作,如搬運工、清潔工等。總體來看,由于失地農民的主要技能和工作方式是勞動耕種,失去土地后他們的技能無法移到城市工作中去,加上其他一些年齡、體力、技能、文化等因素的限制,他們的再就業非常困難且收入很低又不穩定。
二、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不合理。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管理條例》規定。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6至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6倍,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三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標準為當季的實際產值、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數額。①由此可見,這種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未能體現出本地區當前的市場價格和遠期的升值潛力,更是沒有考慮城鄉收入差距。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土地征用單位通常沒有結合當地情況,而是簡單套用國家的上述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這樣的產值補償標準就更加不合理。再者,以前三年的平均產值作為補償標準也有失偏頗,因為征地前的農產品價格往往遠遠低于征地后,這樣確定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遠低于它們今后本身的產出價值。
(二)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存在不足。當前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的不足使得農民不能及時領到補償款或者被扣留部分補償款,嚴重損害了失地農民切身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①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程序帶有強制性,征收主體有權制定和執行補償和安置辦法的所有項目。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程序上也存在不足,建設單位申請立項—選址論證—委托設計—憑項目批文—設計書委托征地,然后是土地部門統一征收機構受理,再與征地的鄉鎮、村協商土地補償、勞力安置等有關事宜,最后簽訂征地協議書,建設單位依此協議書辦理土地報批手續的必須文件。從以上的征地程序可以看出,從立項征地到征地行為實施,最受影響和最有利益關系的農民卻并沒有參與這一過程。所以,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根本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自身的利益,更加不可能參與確定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盡管法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實際征地補償費用標準通常由征地主管部門確定。即使進行征地聽證,其參與對象也只有政府部門、鄉鎮及村集體(主要是村干部),參加的失地農民很少或是沒有。
(三)政府財政保障資金投入力度不足。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關鍵是其資金的充足與否,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情況更是如此。由于我國西部地區長期以來農村和農業發展十分緩慢,農民收入水平十分低下,他們在失去土地以后的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通常,土地補償費用不能及時發放,加上迅速增加的龐大生活開支,最終可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微乎其微,所以只能依靠政府來投入。另一方面,從失地農民問題的緊迫性和危害性來看,政府提供財政資金為失地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不僅解決了他們的生活問題,還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最后,從權利與義務對等的角度來分析,失地農民讓出了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權利,政府也有義務對為他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四)失地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在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遠遠低于經濟發達地區。有半數以上的失地農民文化程度在小學及以下,初中以上文憑的只有極少數,大學文憑的更是沒有。文憑的高低決定了這些失地農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影響了他們擁有的專業技能和接受新工作的能力程度。西部地區失地農民普遍文化程度低,他們失去土地以后幾乎沒有任何專業技能可以在城市實現就業,也沒有能力接受培訓找到新工作。這樣一來,他們的生活保障在短期可以拮據地依靠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而長期的生產、生活更是毫無保障。
三、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需要修改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管理條例》,重新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土地單位不能簡單套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把市場因素和土地遠期價值考慮進來,綜合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同時要考慮本地區的城鄉收入差距。這樣確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比之前的以前三年平均產值為補償標準要合理得多,能體現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有利于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
(二)優化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要不斷優化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保證失地農民及時、足額領到補償款,切實保護他們的切身權益。首先要從法律上淡化強制色彩,充分尊重失地農民本身的意愿,從立項征地到征地行為實施要努力讓最受影響和最有利益關系的農民參與這一過程。其次,要讓失地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自由表達意見和訴求自身利益,參與確定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在實際征收過程匯總,要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逐步取消征地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補償費用標準的行為。在進行征地聽證的程序時,要逐步擴大失地農民的參與比例。
(三)加大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前文所述,我國西部地區長期以來農村和農業發展十分緩慢,農民收入水平十分低下,他們在失去土地以后的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用不能及時發放,加上必要的生活開支迅速增加,最終可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微乎其微,所以只能依靠政府來投入。此外,加大政府財政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投入,不僅可以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還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有利于政府自身的建設和對社會的治理。
(四)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盡管國家多年來采取了相關政策措施提高農村教育水平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西部地區的大多數農民依然處于半文盲狀態。除此之外,一些接受高中及以上程度教育的農民一般都不愿再回到農村而是留在城市生活,所以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并沒有實質上的改善。一旦失去土地,這些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由于缺乏專業技能和接受新工作的能力程度,很難在城市找到穩定工作解決生活問題,也沒有足夠的文化基礎接受高技能培訓。所以,政府和社會各方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面臨的生存、生活問題。
作者:張碧 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