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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層面
人類的社會關系經歷了一個由血緣關系向地緣關系轉變的過程,而在西方國家后者逐漸地取代了前者。中國的情況則與其不同,原有的以血緣為主的社會關系不是被取代,而是與地緣關系共同起作用,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社會關系。在社會保障方面,除了家庭這一層次,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宗族也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人類社會在起源階段實行群居,這一方式一直延續到周代末年。戰國時期,宗法開始崩解,然東漢至唐代族居方式再次繁榮。儒家作為中國傳統宗法文化的代表,強調宗法的親親、尊尊原則,以別貴賤、辨親疏,從而建立起一個上下有序、尊卑分明的社會等級倫理關系,達到家族和睦、社會穩定、統一的目的。古代的家族大都共同生活在一個比較集中的區域,家族內部的互助主要表現為賑濟。宗族內部的賑施行為可以分為幾種情況:其一是由宗族官僚分俸祿給宗族成員;其二是富宗分錢谷給貧宗,以解決生活困難;其三是分土地給宗族內貧窮者耕種。另外,宗族內部的賑施互助行為還表現在多個方面,如宗族成員收葬宗族內亡者事宜,出辦族學,對本族的貧困生員接濟助考,族人收養孤寡、孤弱、貧者等。中國古代社會中出現的族田又稱義田、桐田、祭田,是以宗族名義占有的土地,這部分土地的地租收入除用作祭祀費用外,還用于補助、贍養本族中生活困難的家庭、助學以及安葬無近親的死者。儒學世家尤其重視大家族互相贍養的倫理價值。王勃《送劼赴太學序》云:“……且吾家以儒輔仁述作存者二十載矣。幸以薄伎,獲蠲戎役,嘗恥道未成而受祿,恨不得如古君子四十強而仕也。而房族多孤,干粥不繼,逼父兄之命,睹饑寒之切。解巾奉檄,扶老攜幼。今既至于斯矣,不蠶而衣,不耕而食,事何德以當哉!至于竭小人之心,申猶子之道,飲食衣服,晨昏左右,庶幾乎令汝無反顧憂也。”又如:“(唐)休璟初得封時,以絹數千匹分散親族,又以家財數十萬大開塋城,務禮葬其五服之親,時人稱之。”盧倜(727—790)在父母去世后,“處妹四人,未行他族,攜持鞠養,皆選擇賢良士,咸得其所;兼領諸孤待府君為命者凡六十人。婚嫁即畢,優游淮楚。”以上諸例說明,在唐代大家族中某一優秀成員對于本家族其他成員在婚嫁與贍養上的照顧和救助是唐代家族制度的特征,也是魏晉南北朝以來某一世家大族蔭蔽其他窮困家族成員之積習的遺留。在唐代的律令條文中,有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交由近親收養的規定,如《戶令》(開元25年):“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處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并斟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
二、村社行會及其他社會自治組織層面
隋文帝即位之初,規定以五家為保,保五為閭,閭四為族,各置長正;京畿之外則置里正(相當于閭正)、黨正(相當于族正),“以相檢察焉”。唐代鄉里基層組織基本繼承了隋代的制度,主要變動有二:一是對于鄉級組織進行了改造,二是設置了村坊組織。村是居民生活小區,王梵志詩:“遙看世間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生死,合村相就泣。”*居民點有社邑互助性質的民間組織[4]。在家族和家庭之外,村社以及行會等自治組織在社會保障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1.村社唐代村社普遍開設村學,雖未能判斷其普遍程度,影響也遠不能與今日之義務教育相比,但對于開民智、化民俗起了很大的作用。《唐會要•學校》云:“(開元)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敕:古者鄉有序,黨有塾。將以宏長儒教,誘進學徒,化民成俗,率由于是。其天下州縣每鄉之內,各里置一學。仍擇師資,令其教授。”“貞元三年正月,右補閥宇文炫上言:請京欲諸縣鄉村廢寺,并為鄉學。”①由于鄉村廢寺都處于村,因此在廢寺設置鄉學就是把學校建立在村這一級居民點之上。盡管這條奏疏并未獲得批準,卻道出了當時的實際情形[4]。如在敬宗和文宗朝為宰相的竇易直,幼年家貧,就是“受業村學”②。《紀聞》記修武縣:“開元二十九年二月。……村中有小學。時夜學,生徒多宿。”③《玄怪錄》記饒州某村:“村東數里,有草堂中田先生者,領村童教授。”④《傳奇》文蕭條記:“至會昌二年,稍為人知,(妹)遂與文生潛奔新吳縣越王山側百姓郡舉村中,夫妻共訓童子數十人。”唐代的村坊對本村坊界內的鰥寡、孤獨、貧窮、老疾負有救助職責。《戶令》(開元25年):“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處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并斟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這里的“無近親,付鄉里和村坊”,所指的就是社區的保障作用。此外,還有一些社會組織機構,如商會與寺院(見后文)等也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
2.官吏、士紳官吏、士紳在教育鄉民、救助百姓等方面對鄉村社會發揮著積極作用。《新唐書》錄有在外為官仕人萬福資助家鄉的事例:“萬福因馳至渦口,駐馬于岸,悉發增船相街進,賊兵倚岸熟視不敢動。改酒州刺史。魏州饑,父子相賣,萬福曰:‘魏州吾鄉里,安忍其困?’令兄子將米百車餉之,贖魏人自賣者,給資遣之。”⑤此外,還有官員為家鄉興辦學堂。如《舊唐書•苗晉卿傳》載:“天寶三載閏二月,轉魏郡太守,充河北采訪處置使,居職三年,政化洽聞。會入計,因上表請歸鄉里。既至壺關,望縣門而步。小吏進曰:‘太守位高德重,不宜自輕。’晉卿曰:‘禮:下公門,式路馬。況父母之邦,所宜尊敬。汝何言哉!’大會鄉黨,歡飲累日而去。又出體錢三萬為鄉學本,以教授子弟。尋改河東太守、河東采訪使,入為尚書、東京留守,征為憲部尚書。”⑥再如,陳子昂的父親陳元敬雖未做官,但“父元敬,世高貲,歲饑,出粟萬石販鄉里。”⑦又如:“(甄)濟生子,因其官字曰禮闈、曰憲臺。而禮闈死,憲臺更名逢,幼而孤。及長,耕宜城野,自力讀書,不謁州縣。歲饑,節用以給親里;大攘,則振其余于鄉黨貧狹者。朋友有緩急,輒出家貲周贍,以義聞。”⑧
3.行會通說一般認為中國的行會形成于隋唐時期,而行會作為一個民間的自治組織在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古代中國行會組織的“善舉”、“義舉”是相當普遍的,如安葬客死異鄉之同鄉,設立學堂、養病所、旅社等。如有行會“有卒于旅次,而貧不能扶梓回籍者,每致無處安詹,骨殖拋殘,良可嘆也,是以各行或設立義園,或公捐寄費,律無力孤魂,得有依歸。”有些行會“積有余金”后,“設療養院,資旅京鄉大治病養殉之用,在院碎屋數間,為來京鄉人暫時稅駕之所。”有的行會“推廣善舉,成立義塾,或助同鄉殯葬之費,或助同業之會。”但是這些“善舉”,“義舉”范圍是非常有限的,通常只限于本行、本鄉。
三、國家政權層面
雖說唐代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家庭和家族作為根基的,但唐代的統治者在前人經驗的基礎上既有繼承(如致仕、義倉等),又有創新(如均田制、悲田院、病坊)等。本文將從現在社會保障中所包含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社會優撫等方面來進行闡述。
1.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生活水平的各種政策和社會服務,旨在解決廣大社會成員在各個方面的福利待遇問題。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對生活能力較弱的兒童、老人、母子家庭、殘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會照顧和社會服務。本文所說的社會福利主要是廣義上的社會福利。(1)均田制“耕者有其田”是封建社會歷朝歷代的社會治理理想,也是農民革命的口號。這反映出了土地作為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在封建社會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均田制的發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的井田制,唐代統治者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從穩定社會的角度對這一制度加以運用,也可以說是他們的一種智慧。《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分為口分。世業之田,身融會貫通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唐律疏義》卷第十三《戶婚》總164條“占田過限”疏議:“王者制法,家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寬閑之鄉不得限外更占。”當然,由于缺少均田制實際實施情況方面的材料,不能對此作出過高的評斷。正如黃宗智老師所言,表達與實踐有時是背離的,更何況一千多年前無法考證的情形。當然,均田制這一制度中必然包含了封建領主對封建農民的剝削與壓榨,他們通過對勞動人民勞動力利用的最大化,來達到社會產品的最大化以及剝削的最大化。不管實際情形如何,均田制至少能給百姓提供一個安身立命之所,最大程度地減輕了國家的不穩定以及社會保障的負擔。這對于我們今天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來說也是具有深刻借鑒作用的。(2)敬老、養老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敬老慈幼的傳統,在儒家思想中表現得更為明顯。除了在家庭、家族與社區三個層面上對老人的生計予以重視以外,在國家層面也有較多的投入,如八十以上者給侍及免役等,以較好地保障老有所養的實現。如《戶令》(開元7年、25年):“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近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戶令》(開元25年):“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征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其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后,不須更貌。若疑有奸欺者,隨事貌定,以附手實。”[3]1026(3)致仕中國自秦代起就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格局,這一統治形式的實現需要有大批的政府官僚來服務于政權。因此,歷朝歷代對官僚的優待是從不吝嗇的,這可以從致仕及以下的官爵品軼等級中反映出來。致仕既包括年老,也包括疾病等。例如:“諸文武選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務,有勞考及勛績,情愿給階授散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品少,形容衰老者,以聽致仕。”[3]107《選舉令》(開元7年):“諸職事官,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二百日,及當侍者,并解官,早省以聞。其應侍人,才用灼然,要籍驅使者,令帶官侍養。”[3]107《名例》(總第15條):“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贈官及初品官,與正官同。”“凡職事官應覲省及移疾,不得過程。……年七十以上應致仕,若齒力未衰,亦聽厘務。(若請致仕,五品以上,皆上表聞;六品已下,申尚書省奏聞。)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下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風疾,使灑;不得任侍奉之官。”[3]107《祿令》:“諸職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后數。”(4)休假唐六典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文官制度,其對官員的休息與休假也作出了較科學的規定:“文班常考官,每月得請兩日事假。文武常考官應請期年喪假者,除《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內,每朔望日各許事故假一日;其大功喪假者,準《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2.社會救助社會救助的內容從當今社會保障科學的角度來講主要有: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第二,緊急救助制度,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時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第三,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第四,社會互助活動,指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1]28。對于唐代的社會救助國內學者研究得較多,主要是因為這方面的資料較多,而且與歷史或經濟史相銜接。現有的大部分研究與災害救助有關,本文只將救災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內容來論述,其他方面主要涉及義倉與常平倉、病坊、理喪恤葬、災害免租以及優恤婢女等。(1)義倉與常平倉義倉起源于隋朝,唐初的統治者把它很好地繼承了下來。義倉對于災害的救濟以及緩解由此帶來的災難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常平倉主要用來平衡與穩定市場上糧食及布匹等生活必須品的供應,但這一制度沒有很好地延續下來,至中唐變成了一種稅制,使得官府隨便動用倉儲物品成為可能,導致其失去了功效。“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別據已授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苗,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早尚書省。至征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①“天寶八載,全國常平倉貯糧為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②(2)悲田院與病坊唐代除了在政治上開明、經濟上繁榮以外,其佛教的傳播也十分興盛。佛教一方面帶來思想上的控制與慰藉,另一方面通過悲田的設置收濟了一部分貧困疾苦人員,因而也在社會保障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寺廟的悲田由官府劃撥,主要用來扶貧濟困,開始處于自主管理的階段,而后由于國家介入成為一種正式官方的求助機制。唐中末期,佛教的過于興盛使全國丁員不足,統治者不得不加以干預,限制其規模或強制道僧還俗。“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驟聚無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實恐逋逃為藪,隱沒成奸,昔子路于衛出私財為粥以飼貧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饋。人臣私饋惠猶且不可。國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罷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③“唐武宗會昌五年,李德裕奏:恤貧寬疾,著于周典,無告常餒,存于王制。國朝立悲田養病,置使專知。開元五年宋璟奏田乃關釋教,此是僧尼職掌,不合定使專知。元宗不許,至二十二年,斷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錢收利給之。今緣諸道僧尼,盡已還俗,悲田坊無人主領,恐貧病無告,必大致困窮。臣等商量,悲田出于釋教,并望改為養病坊,其兩京及諸州,各于錄事耆壽中,撿一人有名行謹信,為鄉里所稱者,專令勾當,其兩京望給寺田十頃,大州鎮望給田七頃,其他諸州,望委觀察使量貧病多少給田五頃,以充粥食。如州鎮有羨馀官錢,量予置本收利,最為稔便,變悲田養病坊,緣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殘疾無以取給,兩京量給寺田拯濟,諸州府工頃至十頃,各于本置選耆壽一人勾當,以充粥料。”④武則天長安年間,悲田養病坊置使職專管:“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⑤開元22年,玄宗下詔:“禁斷京城乞丐,全部令病坊收管以廩之,官以本錢收利供給。”⑥(3)理喪恤葬在中國傳統中,死后歸鄉是一個人應有的歸宿。唐代統治者尊重時人的意愿并給予適當救助,使服役的亡者能葉落歸根。例如:“諸蕃客及使蕃人宿衛子弟,欲依鄉法燒葬者,聽。緣葬所須亦官給。”[6]405“鴻臚寺典客署令條:(蕃客)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聞。其喪事所須,所司量給;欲還蕃者,則給輦遞至境(首領第四等已下不奏聞,但差車,牛送至墓所)。”⑦《雜律》總第407條:“從征從行身死不送本鄉及傷病醫食有闕致死。”從征從行身死不送還鄉條疏議:“準《兵部式》,從行身死,折賻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別將三十段,并造靈輦,遞送還府。隊副以上,各給絹兩匹,衛士給絹一匹,充殮衣,仍并給棺,令遞還家。”⑧《軍防令》行軍兵士條:“凡行軍,兵士以上,若有身病及死者,行軍具錄隨身資財,付本鄉人將還(謂若病困蔫,不能將還者,便付路次國、郡,準丁匠存養,其身死者,告本貫,若無使告,及資財有余者,申送兵部也)。其尸者,當處燒埋(謂若死亡者在路次,應得家人迎接者,亦須準丁匠也)。但副將以上,將還本土(謂不付本鄉人,而專使將還之)。”《軍防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尸,付本府人將還。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喪葬令》(開元25年):“諸從征及從行,使人所在身喪,皆給殯殮調度,遞送至家。”[3]1459(4)災害免租及移鄉唐代的救災機制較為全面,除賑災(如義倉、常平倉)制度外,還有免租制度和移鄉制度,以保障災民長久的生活能力,如《唐律•戶婚》“部內有災不言妄言及覆檢不以實”條疏議。《唐會要》卷83《租稅上》:“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水旱蟲傷為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租、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5)優恤官丁婢女唐代的官奴、丁防及婢女雖處于奴隸地位,但當時的社會保障對其仍有一定的救濟,保證其能在最低的生活成本下生存。當然,這有統治者考慮人力需要的因素,但也有一定的社會關懷在其中。《唐律疏義》卷26《雜律》總396條“丁防及官戶奴婢有病不請醫藥救療”規定:“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戶、奴婢疾病,主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6)其他除了以上群體以外的其他弱勢群體,如鰥寡、孤獨、貧窮、老疾,當地的官府也有救助之義務。從如下條款表述可知,雖然這很可能是當時官方文件中一種理想狀態的表達,并沒有得到較好的實施,但也反映了當時的一種社會思想意識。《戶令》(開元25年):“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處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并斟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3]1034對缺衣少糧囚犯的救助:“囚去家懸遠絕餉者,官給衣糧,家人至日,依數征納。”
3.社會優撫社會優撫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社會優待、社會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本文主要討論對囚犯的恩宕、優撫,對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的優待,對軍人、孝子賢孫的優待以及官爵品軼的特權[7-9]。(1)對囚犯的恩宕、優恤有對老年人的特殊照顧,如最近《刑法修正案》所熱議的“過70還是75不適用死刑”與此條文相似。《名例》卷3總第30條:“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八十以下,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諸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唐律疏議》卷4《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條:“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連坐流重罪,可至配所免居作。”有對囚犯中孕婦病人的優待,如《獄官令》:“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娩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獄官令》(開元25年):“諸流移因在途有婦人產者,并家口給暇二十日,家女及婢給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賊、津濟水漲,不得行者,隨近官每日驗行。堪進即遣。若祖父母、父母喪者,給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斷獄律》總弟494條:“婦人犯死罪懷孕處決違制:諸婦人犯死罪,懷孕,當決者,取產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產而決者,徒二年;產訖,限未滿而決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其過限不決者,依奏報不決法。”《獄官令》(開元25年):“諸婦人在禁,臨產月者,責保聽出。死罪產后滿二十日,流罪以下滿三十日。”有對囚犯衣食、疾病的規定,如《斷獄律》總第473條“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給及減竊囚食”。《獄官令》(開元25年):“諸獄囚有疾病,主司陳牒,長官親驗知實,給醫藥救療,病全者,脫去枷、鎖、杻,仍聽家內一人,入禁看侍;其有死者,若有他故,隨狀推斷。”[3]1440(2)對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的優待唐代是一個多民族大融合的朝代,有許多外國人在中國經商定居,也有許多少數邊遠的民族歸順于大唐帝國。這一盛世的出現與統治者所采用的懷柔、開放策略是分不開的。《通典•食貨•賦稅下》:“諸邊遠諸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戶令》(開元25年):“諸沒落外蕃得還,及化外人歸朝者,所在州鎮,給衣食,具狀送省奏聞。化外人,于寬鄉附貫安置,落蕃人,依舊貫。無舊貫,任于近親附貫。”[3]1022(3)對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的優待此方面榮譽稱號的授予古已有之,如忠烈,貞潔、孝賢等,在這些榮譽稱號之外給予一定的物質上的獎勵。如《唐六典》卷3“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老行聞于鄉閭者,州縣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有精誠致應者,則加優賞。”(4)對丁役的優待軍隊對于政權穩定的作用在同志所說的“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中得到了極致的表達,歷朝歷代的君主怎么會不知道呢?因此,在對官給予優待的同時,對丁役也給予了較好的待遇,既包括上文所述的從征從行亡者歸鄉,也包含了對其家屬的優待,如課役的減免等。唐朝是府兵制*的極盛時期,軍人被按其地位授予永業田,免除租庸調(賦、稅)等,對陣亡或失蹤的軍人家屬及殘疾軍人不減其待遇,對傷病殘軍人給予醫護救治,對死者則重葬優屬。(5)官爵品軼等級制當我們提及封建制度時,都會涉及封建等級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官爵品軼所享受的特權是相聯系的。古語云:“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這說明中國古代的階層流動還是較靈活的。雖說中國沒有西方所說的真正意義上的貴族,像西歐國家那樣一個家族可以持續興旺幾百年甚至上千年,但是地主世襲制度也讓特權者受益匪淺。古籍對此多有提及,如《唐六典》卷3“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官人受永業田,親王一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十一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五頃。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該條“官人永業田”注:“皆許傳之子孫,不在此授之限。”《通典•食貨二•田制下》:“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唐六典》卷3“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五品以下父祖兄弟子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若孝子順孫……悉免課役。”《唐律•戶婚》“相冒合戶”條疏議:“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并免課役。”《文獻通考•職役考二•復除》:“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皆免課役。”“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子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
四、唐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現代啟示
唐代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主體是家庭,但是其管理主體是各級官府或國家。官府主要通過均田制來保障農民有基本的生產資料———農田來耕種,同時建立常平倉、義倉,對災民進行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唐代政府還通過對老年人免除徭役、高年改授的方式以及官員致仕制度,保障在以家庭養老為主要方式的中國古代社會中老人有一個相對幸福的晚年。同時,唐代統治者在法律制度方面對婦幼進行一些特殊的規定,以保證這些弱勢群體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民間性的保障體系,包括宗教組織特別是佛教寺院開展的慈善救助,宗族宗黨內部和部分富人的救助保障以及商會行會等民間團體組織開展的救助工作。總體看來,通過官府與民間的共同作用,構成了唐代相對縝密的社會保障體系。唐代的社會保障思想和措施從理論上來講對社會的發展和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這些樸素的社會保障思想和措施既對各種天災人禍有客觀認識,又肯定了人類的主觀能動性,鼓勵他們利用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災和救災。在社會保障的形式上,既有社會互助、社會救濟、撫恤優待等法律規范,又有社會賑濟、賞田賞爵、致仕等具體的措施。盡管在內容體系上唐代的社會保障還不夠完善,更不能與現代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措施相提并論,但其在社會保障方面通過立法規制和引導,發揮多個主體的積極性來實現社會的互助互濟,最后達到社會治理的有序化,這些是應該予以肯定的。現在中國所采用的社會保障理論大部分來源于西方,具體的制度構架也是參照西方一些既有的制度與模式。現在國內進行社會保障研究的學者一般查閱的都是國外的著作或者文獻,相當一部分學者沒有從國內傳統的角度來發掘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發展的根源。從一個學科的引進與現代化的角度上來說,要實現現代工業社會的社會保障功能,我們必須要吸收與引進借鑒他國的先進研究成果;但是我們更應該清楚地認識到,任何社會制度都不能脫離它所存在的本土條件,一旦脫離就可能“水土不服”甚至夭折。中國是世界上少有的一個文化傳統沒有斷裂的國家,數千年來所形成的一些道德思想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還起著重要作用,如尊老愛幼、仁義禮智信等在現今的社會生活中還左右著人們的一言一行。基于此種情況筆者認為,對于中國古代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就顯得更有意義。當然,我們也不能只做純粹的鄉土主義者,絕對反對國外先進理論的引進與實施。社會的進步使得我們不可能再回到原始的生活與生產方式之中,因此我們必須隨勢而動,不斷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來調整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在進行科學研究的同時,切不可盲目地對國外的所有理論與制度照搬照用而不顧及中華民族本身所固有的民族特性與經濟發展現狀。
作者:梁驕陽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